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范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现就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12-22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第四批创新实践案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就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自2021年试点获批以来,全市各区、各部门围绕试点任务,持续创新探索,服务业开放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前三批创新实践案例基础上,形成了新一批市场主体反映好、具备借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选取了成效较为突出的12项经验做法,编撰形成了第四批试点创新实践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2025年12月19日(联系人:市商务局自贸处 张波;联系方式:022-6308546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第四批创新实践案例目录1.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 形成“双首个”制度突破2.探索创新碳数据交易模式 93.以不动产信托激活存量资产 开创国企盘活新范式4.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5.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服务 护航首家外商独资医院落户津门6.创新船舶监管申报新模式7.中欧班列深度融合扩大对外开放8.创新赋能 激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建设9.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先行先试改革举措10.推动“职校+产业”深度融合 打造区域产教协同发展新样板 3911.优化政务服务生态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12.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打造楼宇法律服务矩阵1.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形成“双首个”制度突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经贸合作的关键环节。为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支持天津等地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授权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即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在此背景下,天津率先启动数据分类分级和负面清单制定工作,旨在解决企业在数据跨境传输中面临的合规难题,提升数据流动效率,增强区域营商环境吸引力。一、主要做法(一)发布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4年2月,市商务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全国率先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简称《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对数据采用三层分类制:一层分类含13个大类,包括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类、自然资源和环境类、工业类、国防科技工业类、电信类、广电视听传媒类、金融类、交通运输类、卫生健康和食品药品类、公共安全类、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类、科学技术类以及其他数据类;在一层分类的基础上,二层分类进一步细分为40个子类别;三层分类由数据处理者自行决定。《标准规范》还将数据从高到低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3个级别。数据级别的判定优先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判定标准时,可按照《标准规范》提出的标准识别。企业需向天津自贸试验区网络数据安全工作主管部门报送重要数据目录。(二)出台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继发布《标准规范》后,2024年5月,天津再次在全国率先推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年版)》(简称《负面清单》),为企业数据出境提供了政策依据。《负面清单》将数据分为13个大类46个子类,每个子类均对数据的基本特征作出详细描述,并给出具体示例。这些类别涵盖了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类、自然资源和环境类、工业类、金融类、统计类、通信传播类、住房建设类、交通运输类、公共卫生类、公共安全类、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类、科学技术类以及个人信息等。《负面清单》对数据出境采用如下管理模式:一是清单化管理。明确了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清单之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数据安全形势和企业主体、数据出境场景等变化,动态调整《负面清单》内容,实现保障安全与促进发展的统一。三是与《标准规范》衔接。《标准规范》将企业数据分为13大类40子类,从高到低分为核心、重要、一般3个级别,明确了重要数据的识别标准。《负面清单》则进一步细化了各行业领域的需跨境流动的重要数据识别标准,使企业更易于理解和操作。二、实践效果天津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和首个经正式备案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形成“双首个”制度突破,为国家层面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经验”。《标准规范》填补了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领域的制度空白,《负面清单》则填补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清单管理的空白,构建了系统化的数据治理框架,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运营、合规管理和国际业务拓展产生了“可感知、可量化”的便利效应。(一)合规成本下降,从“拿不准”到“照单识别”。一是数据资产“一次梳理、长期受用”。《标准规范》把企业数据统一拆成13大类40子类,并给出“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判定规则。二是出境场景“清单外免审”。《负面清单》列出46子类“需评估/认证”的具体字段和示例,清单外数据不再强制走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二)业务流程提速,从“被动等待”到“秒级通道”。内部审批环节压缩。过去企业每批数据出境都要写风险评估报告、法务再审、报市级预审,现在企业内部直接对照《负面清单》自动过滤,仅剩下“重要数据”才进入评估通道,审批单量减少了约三分之二。(三)治理与信任升级,从“企业自律”到“政府背书”。数据出境风险实现“白名单”式管理。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市商务局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企业自评备案”机制,企业定期上传数据流向报表,政府侧通过区块链存证、API监测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既减轻企业负担,又保留监管威慑。天津数据跨境流动的“双首个”制度突破,把原来分散在多部法规中的数据出境要求浓缩成“一张表、一把尺”,让数据依赖型企业获得了“清单之外自由流、清单之内明确办”的可预期环境,显著降低了经济和时间成本,缩短了国际合同交付周期,并帮助企业打开海外高端市场。随着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持续运行,企业对未来数据跨境业务的可预期性、可扩展性和合规信心都将进一步增强。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天津自贸试验区将沿着“更短清单、更细标准、更强通道、更优服务”四条主线,推出一批升级版制度创新,形成数据跨境流动的“天津2.0”政策体系。(一)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国家行业新规出台或企业集中反映某类数据“不该在列”等情况,对46子类条目实行“触发式”调整,实现评估、公告、备案的“短周期响应”。探索建立“行业子清单”和“一企一策”个性清单。(二)推动区域互认和标准升级。一是推动建立“京津冀自贸试验区数据分类互认规则”,实现“一次认定、三地通用”,为跨区域集团企业节省重复评估成本。二是积极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国际规则,将现有负面清单与CPTPP“金融、电信、汽车”例外附件逐条比对,缺项补充、冲突优化,形成“国际合规对照表”,为外资机构提供“中英双语+条款索引”一站式指引。(三)推动通道建设与管理升级。一是探索建设“国际数据港”专用通道,开通跨境数据直航链路,降低企业国际数据传输成本。探索搭建可信数据空间,便利企业把数据以“可用不可见”方式推送给境外合作方,实现“链路可验、过程可溯、结果可证”,免除传统评估材料重复提交。二是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托管仓”,对高频出境但风险等级较低的数据实行“集中托管、统一申报、分批发运”,实现“批量化、集约化”合规出境。 (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委网信办、 市商务局、市数据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送)2.探索创新碳数据交易模式2023年10月1日,全球首个“碳关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将持续到2025年年底,在此期间,相关出口企业需对碳排放数据进行报告。该机制规定,在企业数据收集、核算过程中,排放数据需涵盖全部生产链条。由于相关行业上下游生产、交易等链条复杂,数据取得难度极大。为满足企业对数据可得性、精准性需求,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协同经开区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推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等机构,通过“碳、数要素融合”解决企业数据获取难问题,打通了数据上链存证、数据确权、登记交易等环节,助力企业更好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一、主要做法面对国际经贸低碳规则新形势,围绕业务流程、堵点难点展开调研。了解到,部分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于处于整个生产链条下游,缺少生产环节碳排放数据,需向原材料生产供应商提出数据需求。但由于数据开发成本、数据授权方式等问题,未能找到合法合规的模式进行数据双向赋能。基于此,依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等要素市场资源禀赋,通过将核心企业碳排放数据开发为数据产品,经确权、登记后,以交易的形式整合全产业链数据资源,形成“碳—数要素融合”创新模式,赋能产业链下游企业。2024年1月,由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协助收集、开发,经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批准登记,全国首笔应对欧盟“碳关税”的数据产品完成线下交易。由天津华源线材有限公司将其生产钢铁线材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开发为包含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数据产品,经合规认定后进行挂牌登记。在线下通过交易测试、合同签订、数据交付、交易结算、凭证发放等环节,完成向天津吉茂制钉有限公司数据标的物出售。二、实践效果(一)打通数据价值变现路径。将散落的碳排放数据开发为“可确权、可交易”的数据产品,通过在持牌机构进行市场交易,将数据开发所产生的“费用”转变为“资产”,实现数据价值变现,节约成本甚至实现盈利。据统计,在首单案例中,数据购买方的开发成本降低近90%,数据销售方节约近40%开发成本。(二)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依托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对数据内容合规、真实可用进行测试、认证,进行数据产品登记交易、合规管理并上链存证。安全合规地将数据采集盘查成果传导、应用至产业链、供应链下游企业,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三)提升数据精准性。目前,部分欧盟进口商出于成本因素考量,已开始根据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情况,淘汰高排放出口商,寻找低排放的替代出口商。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能够弥补企业政策研判、数据核算等专业能力的不足,提升报送数据精准性,形成最优数据报送方案,提升外贸出口企业竞争力。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扩大“碳数要素融合”模式业务规模。协同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智库等,依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第三方机构,持续推动产业链数据产品研发,探索钢铁棒材、板材等碳数产品的集成式创新。(二)探索将“碳数要素融合”模式复制推广至京津冀区域。以钢铁行业为着力点合作联动,结合天津、河北钢铁产业优势,引入钢铁行业龙头企业,持续深化数据服务,释放碳、数融合创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激发重点产业链绿色转型和数字转型动能、保护出口贸易企业参与国际绿色竞争。(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报送)3.以不动产信托激活存量资产开创国企盘活新范式长期以来,部分国有平台企业持有的存量不动产因“自持闲置、难以流通”,不仅让优质资源难以释放价值,还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十项行动”及“三量”工作部署,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资产结构优化,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2025年9月8日正式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在全国首次将“资产盘活”作为不动产信托的主要应用场景,探索以信托工具激活存量资产盘活新路径。在此背景下,天津落地全国首单存量盘活不动产信托——“津不动产1号”,在国有企业资产盘活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一、主要做法(一)搭建三方协作机制,构建市场化运营模式。“津不动产1号”创新采用了“国有资本+信托工具+运营机构”的三方协作机制。滨海新区某国有企业有一处价值300万元、一直以来未进入市场流通交易的闲置存量房产,企业一直希望通过金融手段实现存量资产的盘活。不动产信托的设立成功实现了企业存量资产的盘活,使企业获得了持续稳定的收益,彻底改变了过去的“资产躺平”状态,为企业带来“资产变现金”的实际回报,实现“盘活即见效”的预期目标。(二)推动资产金融化转型,提升流动性。不动产信托将不动产物权转变为信托受益权,将不可分割的不动产价值进行份额化量化,打破了资产流通壁垒,为后续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使得按需部分转让、引入多元投资者成为可能。该政策创新举措为企业打造轻资产运营模式提供了创新方案,实现了资产的“活化”,打通了“资产—金融—资本”转化通道。二、实践效果(一)实现资产归集与风险隔离。通过不动产信托制度优势,实现资产的集约化管理,同时依托信托“风险隔离”特性实现资产权属与委托人固有资产的风险隔离。通过在不动产权上明确标注“信托财产”属性,从资产确权源头明确法律上独立地位,达到了隔离运作、表外孵化的目的,为零散产权、闲置资产的盘活提供了标准化解决方案。(二)提升资产流动性和价值。通过专业运营机构对资产的集约化运营管理,实现了资产的运营规划、处置优化和价值提升挖掘,让原本无法进入市场流通的“非流动性实物资产”成功转化为可交易、可分配的“金融份额”,使企业摆脱了资产维护、空置损耗的资源消耗,成功转向轻资产运营模式。(三)拓宽融资渠道。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设计为后续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基础,拓宽了国企融资渠道,提升了国有资本周转效率。部分零散产权采用传统抵押融资模式的难度较大,通过信托归集形成资产池,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可以有效克服多套零散产权抵押融资障碍,为国有企业畅通投融资循环提供新路径。三、下一步工作思路进一步开展典型场景价值挖掘,利用不动产信托制度优势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手段实现资产的集约式运营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复制推广典型案例试点经验,利用“信托隔离风险+专业运营提效”的创新路径打破资产流通壁垒,提升国企存量资产流动性。(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送)4.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关于“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要求,破解外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渠道受限等问题,滨海新区于2025年4月9日出台《天津滨海新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推动QFLP试点在投资范围、准入条件、审批效率等方面实现系统集成创新,打造辐射北方的跨境资本集聚平台。在此背景下,新区已成功推动27只QFLP基金落地,募集外资规模达86亿元,在金融高水平开放领域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天津实践”。一、主要做法(一)全面拓宽投资范围,对接国际资本多元配置需求。试点办法突破传统QFLP投资局限,明确允许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并可作为母基金(FOF)投资于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将境外资本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投资范畴。此举使得滨海新区QFLP的投资广度与内资私募基金基本看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竞争力。(二)实行宽松准入原则,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政策对管理企业、基金及境外投资者均未设置硬性资产规模或出资门槛,仅要求具备与认缴出资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该原则极大提升了政策包容性与募资灵活性,显著降低了优质机构的准入门槛。(三)优化审批流程,树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标杆。建立由各片区管委会牵头的一站式受理窗口和跨部门联席审核机制,明确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并答复材料齐备的申请。这一高效承诺远超多数试点地区,充分体现“天津效率”,成为基金快速落地的关键优势。二、实践效果(一)构建了透明稳定、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体系。政策注重与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框架有机衔接,既确保监管全覆盖,又赋予市场充分自主权,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了试点的规范与可持续运行。(二)有效吸引境外长期资本,服务区域实体经济。截至2025年10月,已落地的27只QFLP基金,募集外资86亿元人民币,资金主要投向高端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质生产力领域,显著提升了区域产业的资本支撑能力。(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滨海新区在投资范围、准入宽松度、审批效率等方面的系列创新,为其他地区深化QFLP试点提供了成熟的“天津方案”,成为服务业扩大开放领域的重要制度成果。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将持续推动QFLP试点与天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联动,积极争取外汇“余额制管理”等高水平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跨境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引导QFLP资本更精准地投向绿色金融、科技创新和智能产业等重点领域,不断巩固和提升天津在北方地区跨境金融创新中的领先地位和影响力。(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送)5.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服务护航首家外商独资医院落户津门2023年12月第四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扩大教育、医疗、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市卫生健康委坚决落实中央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将外商独资医院试点作为2024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超前谋划,积极争取外商独资医院试点资格。2024年9月7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消息,提出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拟允许8市1省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天津名列其中,获得试点资格。2025年2月26日,天津鹏瑞利医院正式开业,面向社会接诊患者,成为我国首家外商独资三级综合医院。一、主要做法(一)积极宣传接洽,落实投资意向。2024年10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多部门,专题召开外商独资医院招商引资工作座谈会,并多次调研走访我市对外开放重点园区和点位,宣传国家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发展前景和政策要求,主动对接有意愿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解投资需求。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发现新加坡鹏瑞利集团在西青区投资的三级综合医院,发展定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经与企业多次沟通后达成共识,投资方提出要申报天津市首家外商独资医院。该医院是新加坡鹏瑞利集团于2018年与西青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在天津南站地区投资建设的TOD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设计之初即包含1家三级综合医院,已于2024年8月完工,基本具备了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二)强化统筹协调,优化审批服务。为加快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工作专班,高位推进办理外商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快速发布事项操作规程等跨部门事宜。在医院建设、证照办理、人员招聘、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热情服务和指导,并预编事项操作规程,准备宣传口径和舆情处置预案。市级多部门高效协同联动,按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提前做好了各项审批准备工作。(三)持续服务支持,引导规范发展。协调鹏瑞利医院办理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放射诊疗工作许可”“麻醉和精神药品学科”等,审批增加健康体检服务、医疗美容科,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服务范围。支持鹏瑞利怡康护理院发展,为其审批增加外科和150张床位。强化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多次组织医院管理、质控、院感、药事等专家小组到院指导,协调第一中心医院作为医疗质量安全协作医院。建立健全卫健、民政、医保、市场、商务、网信多部门综合服务监管常态机制,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二、实践效果2024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和西青区政府,按照预案启动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允可和执业登记,强调在依法、依规、高效审批的同时,要做到程序不少、环节不缺,要用高效的政务服务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终实现了“四个第一”。(一)第一个完成外商独资医院操作规程挂网。外商独资医院审批是新增的政务服务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市政务服务办,在市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外商独资医院事项操作规程,明确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政府部门受理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做到了有规可依。(二)第一个完成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工作方案。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共同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包括《天津市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分工》和《天津市外商独资医院审批操作说明》,于2024年12月3日印发,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三)第一个完成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公示。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受理企业申报设置外商独资三级综合医院的申请,在区级行政部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窗口于2024年12月4日在官网网站,面向社会对设置许可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个人和单位的异议。(四)第一个完成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4年12月12日,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鹏瑞利医院执业申请,并完成初审相关程序,出具合格证明材料。同日,市卫生健康委完成审核,筹备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事宜。12月13日,组织7名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认为该医院具备执业登记条件。12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同意颁发执业许可证。同日下午,在市政务服务大厅为鹏瑞利医院颁发了全国首家外商独资三级综合医院执业许可证。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强化管理,注重示范效应及医疗开放。继续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规范执业,通过医疗机构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从机构、人员、技术等层面进行同质化管理。不断放大首家外商独资医院落户天津的示范效应,不断扩大医疗领域对外开放范围,让开放成果更好更快惠及群众。(二)创新诊疗,探索多元化国际医疗服务。依托外资医院在国际医疗领域的资源及平台,开展国际诊疗服务。借助外资医院管理及运营灵活优势,开展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康复指导、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国际诊疗服务,满足外籍人士、高收入群体的高端、个性化医疗需求。(市卫生健康委报送)6.创新船舶监管申报新模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绿色智慧枢纽港口建设,高质量打造京津冀“海上门户”核心港,天津海事局深入走访航运一线,聚焦行业发展阻力难点,坚持民生为本,创新监管机制,推出船舶监管申报新模式—“天津港内作业船舶集中航次日报”制度。该制度通过“集中管理、集中日报”的方式,实现港内作业船舶仅需向一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多家海事管理机构共享报告数据,有效提高了船舶作业效率。一、主要做法(一)集聚海事智慧解决航运公司关心的难点、阻点。港内作业船舶主要用来保障海运物流供应链安全高效运行,并担负着海上应急消防、救助、抢险等应急职责,是保障港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相较于其他船舶,港内作业船舶具有单一区域作业时间短、流动性高、船舶移泊停泊频繁等特点,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港内作业船舶进出港前,应当向预计抵达或者驶离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可以采用日报形式进行报告。由于天津港内作业船舶往往需要跨分支机构辖区作业,在实行日报的情况下,船舶仍需向不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报告,这使得相关港航企业和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报告上耗费过多精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安全运营质量和海事监管服务效能,制约港口经济发展。(二)出台天津辖区“港内作业船舶集中航次日报”服务举措。该措施适用范围为天津辖区水域内从事港内作业经备案的拖轮、加油船、加水船、油污水接收船、垃圾接收船等船舶。经备案合格的船舶,其进出港报告由每航次报告更改为每日报告管理,此举大幅减少了船舶报告频次,最大程度降低了船舶报告违法行为出现,进一步便利航运企业所属的船舶船员依规守法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提升了船舶作业自由度,促进船舶作业效率改善,有效提高了船舶作业效益,充分激发出了港航企业内在驱动发展的活力,是天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费提效、助力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要求的直接成果转化。二、实践效果(一)显著提升运营效率。以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所属31艘港作拖轮(占天津港港作拖轮72%)承担着天津港内引航员接送、商船靠离泊辅助、海上应急抢险救助等任务。平均每艘拖轮每日作业6艘次,多数船舶实行“上一休二”模式,即人员在船工作24小时,在陆地休息48小时,在原有船舶进出港报告模式下船舶每月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5300余次,实施集中航次日报后仅需报告3200次左右,报告数量降低了40%,大大减轻了船员的工作量,降低了港航企业的行政成本。(二)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每月还承担天津港约5000次拖轮作业动态,其中跨港区作业占比约1/60,协助约1900艘次商船安全进出天津港,作业能力接近饱和。在实施新制度前,为完成生产作业任务,一直雇用4条拖轮。实施集中航次日报后,天津海事局所属北疆海事局直接对接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在船舶报告、船舶现场监督管理上给予现场指导和帮助,拖轮动态调整更为灵活,在作业任务只增不减的条件下,轮驳公司不再需要外租拖轮就可以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按照每条拖轮200万元的成本计算,每年可以节省800万元租赁成本。此外,按照每艘拖轮日均增加作业240艘次计算,约增加月收入192万元。按照每次跨港区作业除去航行时间平均每次等待两小时,每小时消耗1吨燃油计算,每次跨港区作业能节省2.1万元的燃油成本,轮驳公司每月约有83次跨港区作业,每月可节省174万元燃油成本。(三)优化监管流程,激发港航企业发展活力。该模式大幅减少了船舶报告频次,最大程度降低了船舶报告违法行为出现,进一步便利航运企业所属的船舶船员依规守法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提升了船舶作业自由度,促进船舶作业效率改善,有效提高了船舶作业效益,充分激发出了港航企业内在驱动发展的活力,是天津海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费提效、助力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要求的直接成果转化。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在总结试点基础上,研究将集中日报制度逐步推广至更多类型的港内作业船舶,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港口运营效率。二是完善协同机制,推动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职责协同共治,建设统一高效的监管平台,实现报告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享”。三是深化制度成果转化,梳理制度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范式,为全国港口智慧监管机制改革探索“天津经验”。(天津海事局报送)7.中欧班列深度融合扩大对外开放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积极发挥中欧班列作为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推动并实现了中欧班列(天津)的常态化、高质量开行,不断创新发运模式及对产业赋能作用,为环渤海尤其是京津冀货物通过跨境铁路稳定运输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全力助推我市建设华北区域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一、主要做法(一)做优运输服务,实现班列高质量运营。东疆联合班列平台公司高效组织开行工作,保障中欧班列稳定开行。截至2025年10月底,累计发运243列,箱量2.57万标箱,货值6.69亿美元,涵盖汽车及零件、工程机械、家电、化工品及纺织品等不同货品,京津冀货源占比约70%。(二)着眼特色化发展,突出质量效益。结合市场需求,图定和临时计划同步争取,满足本地外贸企业多种发运需求;利用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功能,创新多种发运模式,提升通行效率;以物流带企业、带产业,吸引一批优质外向型企业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实现中欧班列深度融入汽车、二手车出口、跨境电商等产业发展,助力国产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外贸出口。(三)立足打造特色化班列,推出多项创新模式。一是拓展线路。在深耕“天津—二连浩特—俄罗斯”主线路基础上,积极拓展班列开行线路,实现“天津—霍尔果斯—中亚国家”图定化开行,逐步搭建起联通中亚、欧洲方向的运输网络。二是优化发运模式。发挥自贸试验区和综保区叠加优势,先后开行“中欧班列+保税+二手车出口”等“保税+”特色班列,成功入选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建设第二批最佳实践案例。三是优化业务模式。开通“铁路快速通关”,口岸通关时间较以往缩短1-2天,有效提高中欧班列境内段铁路进出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换挡提速”效果明显。(四)坚持中欧班列推动与京津冀经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发挥区域海铁联运特色功能,积极拓展海铁联运线路。获批中欧班列领域资金3.5亿元。除发运场站外,谋划在配套仓库堆场改造、信息化水平提升、重点产业园区布局等方面提升软硬件配套建设能力,助力京津冀和港产城融合发展。二、实践效果(一)成为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抓手。天津中欧班列的发展源于天津独特的区位优势,构建了京津冀、三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东南亚与蒙古、俄罗斯、中亚和欧洲国家之间的国际陆海物流大通道。优化铁路场站配套设施和集疏运道路建设,提升货物集结能力,促进去回双向班列开行,加速构建运贸产一体化发展,创新“班列+”发展模式,形成以物流带贸易、贸易带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也为天津自贸区建设加强国际间交流、企业间合作提供开放平台。(二)获批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助力双循环大通道建设。在中欧班列的常态化运营下,2025年1月,天津成功获批华北区域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标志着我市中欧班列发展取得突破性成果,为天津打造海铁联运为特色的中欧班列国际化枢纽提供有力支撑。以集结中心建设为抓手,保优势线路增开、促创新线路开拓、推回程班列开行,构建覆盖东、中、西三通道、陆海双向辐射的集结网络,发挥中欧班列稳定跨境运输产业支撑和“自贸+综保”政策功能叠加优势,促进班列货物集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互赋能,打造京津冀、三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以及日本、韩国、东南亚与蒙古、俄罗斯、中亚和欧洲国家之间的国际陆海物流大通道。(三)加速推动“世界一流港口”建设。铁路作为港口高效集疏运的重要配套载体,是天津打造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的关键环节,天津港世界一流港口建设也同样需要与之匹配的铁路运输能力。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城市定位能够助力天津市提升铁路运输效能,充分激发天津海铁联运的货物集散能力和物流枢纽功能,一方面能够有效连通东北亚和中亚五国,另一方面能够高效组织国内互联互通班列,为海港进出口贸易提供运载能力相配套的铁路物流路径,为天津港“世界一流港口”建设按下加速键。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发挥区位优势,推动运营线路持续优化。以打造天津至俄罗斯及欧洲、蒙古、中亚国家国际物流大通道为目标,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我国东南沿海、东亚(韩日)、东南亚等地区与中亚、俄罗斯、欧洲之间的货物交流为主线,做优“天津—二连浩特—俄罗斯/白俄罗斯”优势线路,逐步打造立足天津、辐射京津冀地区的优势班列通道,打造对外开放的新高地。(二)利用国际陆海物流通道优势,服务京津冀班列运输需求。天津中欧班列将进一步加大中欧(中亚)班列组织开行力度,利用国际陆海物流通道优势,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市场客户、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创新发展,持续做优做强以中通道为主体,以东、西通道为两翼,以海铁联运为引擎的特色班列产品,以更加完善的物流体系服务京津冀国际班列运输。(三)持续创新发运模式,推动班列与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班列+”理念,努力实现“班列+国际贸易”同步发展、“班列+物流枢纽”协同发展、“班列+金融”提质发展、“班列+中转集拼”增值发展、“班列+保税”共享发展,着力把天津建设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和过境货物的集散枢纽中心,塑造东北亚地区铁海联运新高地。(东疆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报送)8.创新赋能 激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建设成熟高效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产业链、产业生态的核心,可为地方实现聚机构、聚资源、聚人气的功能,实现大宗商品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商务部印发的《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支持天津在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有利于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油气现货交易”。2025年4月印发的《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推进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天津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以创新为核心引擎,盘活存量交易场所,建设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在经开区(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选址建设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模式创新。不到两年时间,实现从一个空壳交易场所成长为京津冀地区最大的LNG资源交易中心,初步形成6个月交收周期的中国LNG现货价格指数,为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提供了有力支撑。一、主要做法(一)盘活存量交易场所,开展油气现货交易。滨海新区引入天然气领域重要龙头企业新奥集团与市属国资主体,于2022年9月成立“天津联合能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天津联合化工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停业状态的闲置交易场所)全部股权。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更名为“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于2023年12月28日启动试运营。试运营首日,西部天然气、河南天然气储运、雅海能源、百川燃气等国内知名天然气企业共114家注册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上线交易品种LNG(液化天然气)成交总量8427吨,当日交易额约0.5亿元。(二)交易模式创新,激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建设。在当前形势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面临“合规模式无流动性;有流动性模式合规难”的痛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与市商务局联合创新绿色通道机制,支持开展大宗商品“产能预售、订单交易”模式创新,允许现货交易场所提供预购订单和预售订单的二级转让市场,实现了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在提高商品流通效率的同时,可有效规避风险,具有提前锁量锁价、双向履约保障、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灵活自主等特点。该模式在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上线运行,产品服务名称为“LNG采销通”。“LNG采销通”为LNG资源商、贸易商等主体提供了很好的采销和风险管理工具,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二、实践效果(一)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从闲置交易场所成长为京津冀地区最大的LNG交易中心。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从一个闲置废弃的空壳成长为京津冀地区最大的LNG交易中心。截至2025年11月28日,天津国际交易中心累计入市企业超1100家,LNG交易量约700万吨,交易额近300亿元。在品种拓展方面,实现了重烃上线交易,交易额超千万元,同时实现了管道天然气、罐容租赁等新品种上线。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已成为京津冀地区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资源交易中心。(二)初步形成中国LNG现货价格指数。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实现对国内主要天然气消费区域(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的覆盖,初步形成6个月交收周期的中国LNG现货价格指数,为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内企业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助力国家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三)助力地区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初步展现招商引资效果。为入驻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天然气行业著名企业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国资委、中石油为其主要股东)在滨海新区设立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024年实现本地贸易额超11亿元。三、下一步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天津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建设,建设多层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一是借力保税LNG期货2026年上市契机,大力发展基差点价、纸货交易罐内交收等期现联动交易模式,助力企业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二是进一步优化“产能预售、订单交易”模式“LNG采销通”交易交收规则,探索上线西北等新区域,加大客户开发力度,做大采销通市场规模。三是创新开展拼单集采、拼船、电子仓单、提货权等交易业务,引流更多产业客户入市,协同三方生态伙伴,探索开展成品油等商品交易,增加交易品种,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多措并举,通过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促进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报送)9.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先行先试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为落实全会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高新区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先行先试改革优势,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充分调研科技型企业技术需求、全市科教资源以及金融机构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增信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一、主要做法2024年11月1日,高新区发布《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路径:高校院所等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条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约定付费许可(转让)事宜,并成功落地全市首个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合作案例。(一)持续挖掘企业技术需求。高新区围绕产业链重点项目和企业,常态化开展“先使用后付费”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工作,截至目前,通过线上收集问卷反馈、线下走访企业等服务方式,梳理掌握企业基于自身创新发展需求,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实际技术需求近百项。(二)组织开展与高校精准对接。结合企业实际技术需求,高新区组织区内企业走进天津农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天津中科先进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等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用金对接活动,高校院所结合企业在大模型、电子通信,前沿新材料、大健康等领域的具体需求,邀请涉及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工程、机械制造、海洋与环境等多个学院开展精准对接。活动现场,企业和高校院所就相关领域技术达成多项初步合作意向。(三)持续跟进校企合作辅导。依托技术转移机构,持续服务校企双方,为区内企业提供包括技术需求画像、专利技术匹配、院校资源匹配、“先使用后付费”合作模式定制化方案建议等专业服务,有效促成“先使用后付费”合作案例落地。(四)协同落实市级试点方案。用足用好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教委“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政策,通过市区两级政策叠加,形成“试用—转化—产业化”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动力。(五)引入风险保障机制。高新区将第三方保险和担保机制纳入政策体系,与人保财险共同开发了“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产品,与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同推出了“履约担保”产品,降低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的违约风险。二、实践效果(一)有效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截至2025年11月,高新区已促成43项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实现转化,高新区企业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合作案例的经验做法在中国新闻网、天津日报等媒体刊登,并在全国推广。分别促成南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农学院的首个“先使用后付费”典型案例落地,有效推动了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突破了传统“先付费后使用”的技术交易模式,首创“先使用后付费”机制,实现从风险前置向风险共担的根本转变。通过建立技术转移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确保技术转移机构服务的专业性和活跃度,激发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围绕主导产业,服务高新区科技企业“挖掘真需求、真解决需求”的积极性,发挥其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居间、经纪等关键作用。高新区创新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开发“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构建了风险可控的成果转化新生态。上述举措带来了显著的创新要素集聚效应:2024年度天津市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94家,在有效期内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过了2500家;累计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283家,创新型中小企业超过5800家,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保护与创新相互促进的新范式。(二)“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模式实现从风险前置转向风险共担。企业初期无需支付费用,随着技术应用效果显现,按约定里程碑支付费用。例如,怪兽超人(天津)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免费使用天津农学院“数据大模型标注”等技术秘密一段时间后,支付首笔费用,并约定在企业成功融资后,支付合同剩余费用,解决了初创型企业在启动研发投入时资金短缺的问题。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所属企业银河水滴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基于“步态识别技术”开展合作开发,双方约定经阶段性验收后支付首笔费用,后期再通过技术共享和市场合作,持续提升企业技术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三)“开放许可+保险兜底”模式实现专利使用零风险。企业在使用高校开放许可专利期间无需支付费用,若成果转化失败由保险公司为高校提供补偿,转化成功后企业按约定支付许可费。例如,天安博瑞、赛象科技、简真信息技术等4家企业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使用高校院所研发的技术成果,保障了高校开放许可专利的风险,降低了企业使用许可专利的前期成本。同时,科技局为开放许可专利对接提供的专业服务大幅缩短了企业与高校沟通的时间成本,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技术应用开发中。(四)实现了从技术引进到协同创新的跨越。通过专利许可(转让)“先使用后付费”,企业不仅降低了获取专利技术的门槛,还可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中试研发,加速产业化和市场推广。例如,天津吉兆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许可“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分别与天津理工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在“滤波器”“射频电源”等技术领域联合研发、中试熟化合作,共享成果转化收益,有效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缩短创新产品的研发周期。(五)构建了风险可控的成果转化新生态。“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和“履约担保”充分保障了成果转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中各方利益,降低了合作风险,切实提高了校企合作意愿。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将通过开展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专项行动,使其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在孵化器设立“先使用后付费”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技术对接、保险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的技术获取门槛,增强企业对技术转化的信心。同时,在孵化器内开展“技术经纪人+创业导师”专项培训,提升孵化器运营团队的专业服务能力,帮助企业筛选和匹配科技成果,提高技术承接和转化的成功率,服务企业更加灵活地尝试新技术。(高新区管委会报送)10.推动“职校+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区域产教协同发展新样板为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提升区域教育资源与产业发展协同水平,武清区互联网科技产业园聚焦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武清校区项目建设,立足“服务优先、融合赋能、协同发展”三大着力点,探索“职校+产业+园区”多元联动新路径。一、主要做法(一)精准定位服务角色,全力打好贴心服务牌。园区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将天津市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武清校区建设前期的各项需求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协同区级职能部门,在日常运营中,协调制定校园后勤保障方案。协助完成办学资质备案、场地审批等一系列流程的手续办理,着力协调周边交通优化、配套设施建设等事宜,全力保障校区顺利落户并实现初期平稳运营。(二)聚焦产教深度融合,着力打好协同发展牌。整合多方资源,突出“职校+”特色模式,扎实推进产教融合,促进产城乡协同发展。一是促成职校与企业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校+人才”培育模式。精准把握人力资源需求动态,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人才输送、产业交流、技能培训等多个维度,促成职校与区内重点企业达成互通合作。二是促进“职校+产业”资源整合。整合园区内的企业资源与职校的教育资源,推动企业的生产场景与职校的教学场景深度融合。例如,企业开放生产线作为职校的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职校为企业员工提供学历提升和技能进阶培训,促进产业与教育资源的相互利用,助力实现产城乡融合发展。三是推进“职校+项目招商”联动模式。瞄准产业协同方向,结合学校汽车工程、信息工程、康复类专业特色,重点招引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类项目,共同构建产教融合的良好生态。(三)深入挖掘职校发展需求,精心打好长远规划牌。把盘活学院周边资源作为工作重点,增强项目对区域人才、资源流动的引领作用,推动形成职校发展与区域经济增效的良性循环。一是聚焦学科拓展,深化校企合作。推进“门户科技”网络直播公司与学校合作,邀请专业直播培训讲师授课,打造嵌入式隔音直播空间,为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模拟场景,拓宽产教融合载体,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二是聚焦生活服务,完善配套设施。扎实推进鼎盛科技园“腾笼换鸟”工作,成功引入药店、餐饮、超市等多元生活配套设施,更好地满足师生的生活需求。三是聚焦发展服务,提升空间保障能力。着眼长远发展,提前谋划布局,为学院扩展食堂、教室提供空间支持。四是聚焦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进职校的学科拓展工作。与园区企业携手共建特色专业,企业深度参与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共建以及实训基地建设等环节,实现校企合作从浅层次的人才输送向深层次的学科共建跨越。二、实践效果(一)产业能级持续跃升。产教融合的深度推进,有效提升了相关产业人才队伍的专业素养与技能水平,为产业注入强劲创新动能。通过人才与产业的精准对接,企业技术攻关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为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区域协同效应凸显。周边闲置资源的高效盘活,直接带动了区域配套产业的繁荣发展,形成职校、产业、区域三方同频共振的协同发展格局。这一良性互动构建起“产教融合赋能区域经济”的生态闭环,2024年累计盘活各类空间面积达33519平方米,为区域发展腾出了新空间、激活了新潜力。(三)经济增量稳步扩容。2024年固定资产投入1200万元,成功引入8家优质企业。其中,天津津门津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展势头强劲,未来将成为拉动园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增量。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深化协同机制,完善产教融合生态体系。升级“园区—职校—企业—政府”多元协同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与联动机制。围绕产业发展趋势、人才培养方向、政策支持等核心内容,完善产教融合生态体系。同时,聚焦技术需求、课程资源、学生实习信息等,确保各方资源精准对接,实现人才、技术、项目的高效匹配。(二)聚焦专业建设,强化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适配性。聚焦企业需求,共同开展专业优化工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如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对现有10个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与升级。例如,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迭代,邀请企业工程师参与课程大纲修订,增设前沿技术模块,确保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同频共振”。推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导师进校园”计划。鼓励企业技术骨干、管理人才到职校担任兼职教师,同时组织职校教师到企业参与项目研发、生产实践,提升实操教学能力。(三)拓展实践场景,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整合园区企业资源,打造“校内实训基地+企业生产车间+项目孵化空间”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在现有企业生产线作为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推动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工坊”,承接企业真实项目,让学生在参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提升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同时,依托园区的产业资源,为优秀项目提供场地支持、技术指导及市场对接服务,形成“学习—实践—创业”的良性循环。(武清区人民政府报送)11.优化政务服务生态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等一系列指导文件的精神,高新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为核心,通过构建“一站式”政策兑现体系、创新“高效办成一件事”主题场景、深化“综合一窗”改革、建设RCEP综合服务区等一系列举措,系统性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快办”转变。一、主要做法(一)构建集成化智慧化便利化的惠企政策服务体系。高新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聚焦服务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智能化、数字化应用能力。一是通过设立“政策兑现”专窗,由政务服务办公室统筹实施“一窗式”办理,为企业提供咨询、受理、答疑等一站式服务,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二是搭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和发布各级惠企政策,并借助“政策直通车”、AI助手、“一图读懂”等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打破信息壁垒。三是构建“智慧兑现”在线服务体系,统一归集受理、审核、拨付环节,实现“一口进、一口出”,并将兑现周期压缩至1个月以内,同时出台配套制度明确流程与职责。四是探索“免申即享”新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与内部流转,在特定领域将原有6个环节优化为“意愿确认、部门兑现”2个环节,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即可享受政策。(二)创新“高效办成一件事”政务服务模式。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高新区通过优化流程、协同配合、数据共享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跃升。一是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和工作推进会议制度,将“分次申请、逐项审批”转变为“一站申请、并联审批”,实行“一单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同踏勘、一站办结、同步出证”的集成服务模式。二是结合区域特点,创新拓展并推出了涉水审批、道路临时施工、加油站审批、慈善组织登记等17项具有高新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三是在线下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由专人负责材料的统一受理、内部流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确保企业群众通过“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即可办成事。(三)深化“综合一窗”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率先迈入改革深水区,全面推动“综合一窗”改革向纵深发展。一是通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培训考核,统一办理标准,营造“谁来都一样、谁审都一样”的服务氛围。二是根据风险等级重塑审批层级,将事项细分为窗口、科室、办领导审批,实现高频事项合理分流,大幅提升审批效率。三是打破业务领域界限设置综合窗口,通过规范标准与复盘机制,使工作人员能够开展全流程服务,显著提高服务效能。四是开发智能化分件小程序,建立“云派单”平台,实现系统无差别推送任务,缩短办事周期并防范廉政风险。五是启动审批复核机制,通过随机抽查进行月度复核,倒逼审批流程规范运行,保障权力干净行使。(四)建设RCEP综合服务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高新区联合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局等多部门,共同设立了天津市(滨海高新区)RCEP综合服务区,打造自贸联动创新+RCEP综合服务的全国首创举措。一是设立RCEP综合服务中心,制定全链条公共服务清单,并开通咨询热线和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服务。二是支持企业面向RCEP成员国开展对外投资、建设海外仓以拓展市场,并利用境内外各类平台推动区域投资促进合作,助力企业“走出去”与“引进来”。三是加强国际经贸规则研究合作,探索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通过跟踪分析和先行先试提升政策创新水平。四是充分发挥“天津市RCEP关税政策查询公共服务平台”等工具作用,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累积规则与关税优惠政策,优化产业链布局,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二、实践效果(一)政务服务实现从“分散”到“集成”的模式创新。整合多部门政策兑现事项,设立“政策兑现”专窗,实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变企业分散申报为集中办理。推行“免申即享”,在人才、科技等领域通过部门内部流转与报批,直接向符合条件企业拨付资金,实现企业“无感申报”。建立多部门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机制,设立“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将63项高频事项串联为“应急领域一件事”等17项主题场景服务,并配备专业帮办代办队伍,提供“一对一”指导与个性化服务,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成为常态。(二)审批流程实现从“标准不一”到“高效透明”的优化升级。通过部门协同、流程规范与考核强化,实现审批流程标准化,在保障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速政策兑现。依托“综合一窗”改革,精简审批层级,实现二级建造师注册等高频事项“即时受理、审核、批准”,审批效率提升40%。推行“多事统办”,通过材料共享、容缺后补等方式,多项审批并联推进,10个工作日内实现统一评审、统一受理、并行发证,办结三个申请事项,大幅度压缩办理时限。应用“云派单”,实行随机分件、分段计时与动态统计,推动审批信息互通,提升办理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三)RCEP综合服务平台助力国际经贸合作拓展。自RCEP综合服务区建设以来,高新区汇集多方力量,通过举办投资泰国交流会、工作座谈会、交流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等,为政策实施提供明确指引,有效帮助企业理解RCEP规则,提升海外投资能力,精准享受关税优惠。同时强化区域经贸合作机制,为企业走向RCEP市场及RCEP成员国企业进入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服务。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持续深化政策服务机制,推动政策“精准匹配、直达快享”。以机制重塑与数字赋能为双轮驱动,再推涉企政策兑现“一件事”。通过优化升级涉企政策兑现一体化服务平台,增强数据服务效能,创新政策服务机制,着力解决政策申报流程繁琐、审核标准复杂等痛点,实现政策从“多头分散”向“集成高效”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政策精准匹配企业、扶持资金直达快享”的目标,全面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与发展信心。(二)强化审批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透明化”。高新区将充分运用“综合一窗”改革成果,通过制定高频事项审批标准化服务手册,建立跨部门协同的闭环工作机制。明确审批全流程标准,最大限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努力实现审批服务的标准化与透明化,为企业提供更稳定、可预期的服务体验。(三)拓展国际经贸合作空间,提升RCEP区域合作能级。围绕RCEP综合服务区建设,高新区将继续与各方通力合作,高质量实施RCEP规则。通过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推动与RCEP成员国间的市场融合、贸易扩大和双向投资,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产业升级优化和营商环境改善,持续提升服务区影响力和国际经贸合作能级,为区域发展注入新动能。(高新区管委会报送)12.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打造楼宇法律服务矩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平区充分发挥百家律所、千名律师的资源优势,打造“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与楼宇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以“管家式”法律服务带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提升。一、主要做法为更好地满足活跃的楼宇企业法律需求,实现法律服务资源与楼宇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和平区在全市首创“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模式。(一)创新打造“管家式”服务平台。和平区根据楼宇经济的产业特色、楼宇和企业的分布特点确定楼宇。重点考察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感、律师服务水平、硬件设施条件等方面指标,选取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打造“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2024年8月底,和平区首家“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揭牌,设置在小白楼街环球金融中心大厦的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楼宇法治管家”服务中心主要采取预约服务制,辖区企业、单位、机构、楼宇物业等部门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公示的电话和地址预约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治体检等各类法律服务,针对企业需求个性化定制服务产品,在全区搭建起“管家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主动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楼宇企业法律需求,编制《和平区楼宇经济法律服务指南》,为保障楼宇企业依法运行提供指导。截至2025年8月,已在和平区打造5家“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二)构建联动“护商”新机制。和平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多方联动法护营商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整合服务资源、畅通服务渠道、优化服务产品,搭建企业法律服务桥梁。联合区发改委、投促局、财政局、工商联等部门,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打破部门间服务企业的难点和堵点。充分发挥各部门服务企业的资源优势,通过问题反馈、服务预约、主动对接、宣传推广、政策解读等方式建立多方联动的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畅通企业服务渠道,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企业服务需求和经营中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出台法律服务方案,切实将行政服务、法律服务与企业真实需求对接,形成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合力。(三)组建专业“护企”服务团队。在“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和平区组建由169名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主动开展法律讲座和法治体检。针对企业经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解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与应对等内容确定课题,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培训内容,真正将法律知识送到企业经营者身边。律师团队定期组织实地走访企业、持续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企业“问诊把脉”,“量身定制”出具“体检报告”。律师团队统筹编撰了《法律服务白皮书》,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精准、有效“法律宝典”。律师服务团队与“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互为补充,织密了和平区企业法律服务网。二、实践效果通过搭建点面结合的企业法律服务网络,和平区充分调动了律师服务企业的优势资源和服务积极性。“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平台和服务产品,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楼宇法治管家”服务成效显著。2024年8月推出“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以来,服务范围辐射辖区2000余家企业,接待企业各类咨询200余次,发放《和平区楼宇经济法律服务指南》100余册,组织开展各类法治讲座15场。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和平区某企业主营开发以餐饮为中心的全案商业模式,在与海南一家企业合作中,海南企业经营不善整体业绩下滑,要求和平区企业返还合同款600余万元。该企业找到首家“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律师了解企业诉求后,协助企业梳理90余项合同条款,将企业的经营模式与法律规定结合逐条进行分析,最终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把脉问诊”。律师依托公益平台高效响应,精准施策,快速化解企业危机,展现了专业价值与服务效能。和平区律师护企法律服务团队成立以来,解决问题230余件,开展讲座17场次,为300余家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发送《法律服务白皮书》200余册。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切实为辖区企业解决法律难题。例如,志愿服务团队律师在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时了解到,该企业因购房企业拒付尾款并起诉退款面临损失。团队律师精准快速对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认定双方合同名为预售实为买卖,购房企业无付款能力属违约。据此,律师制定核心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并代理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不退定金。代理中,律师有力驳斥对方压力,强调依法裁判。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解除合同,判决开发商不退定金300万元,驳回购房企业利息请求。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深耕服务模式,打造“管家”升级版。在现有“预约制”基础上,推行“主动走访+需求征询”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由“楼宇法治管家”服务中心联合护企律师团队,定期深入楼宇企业开展“点对点”需求调研,变“坐等上门”为“主动问需”。推动服务从基础咨询向“深度陪伴”升级。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探索建立“首席法治管家”或“专属服务团队”制度,提供贯穿项目落地、经营发展、风险防范全过程的定制化、陪伴式法律服务。根据行业特性和企业共性需求,开发更精细化、场景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清单,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二)拓展覆盖范围,构建全域服务网络。在现有5家服务中心基础上,科学规划布局,优先在重点、特色楼宇集群及中小企业、初创企业聚集区增设“楼宇法治管家”服务站点,力争实现全区重点商务区域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将服务触角从单一楼宇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行业协会、商会等延伸。探索与产业联盟、行业商会共建“法律服务联络点”,实现法律服务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服务供给,设计符合其特点和承受能力的“轻量化”服务产品,如“小微企业法律体检快车”“个体工商户法律咨询日”等。(三)提升服务效能,强化机制保障与效果。进一步做实做强“多方联动法护营商”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的常态化协作,建立企业涉法诉求快速响应和协同解决通道,提升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理效率。优化护企法律服务团队结构,建立常态化专业培训机制,重点培养熟悉国际规则、新兴业态、特定产业领域的复合型律师人才。完善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律师服务积极性。建立健全服务效果跟踪反馈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回访企业、收集服务案例、分析企业法律风险变化趋势等方式,科学评估服务成效,并据此持续优化服务策略和内容,确保服务真正解企忧、促发展,让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可感可知。(市司法局、和平区人民政府报送)
2025-12-22 | 天津市商务局
关于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各党支部、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共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2025年11月18日第49次会议讨论,对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如下:徐庆敏同志,负责城管委全面工作;王 峰同志,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面工作、园林工作,分管园林绿化科;赵元来同志,负责财务审计、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市容建设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审计科、宣传科、市容管理科;郭玉川同志,负责信访、纪检、巡察、保密、安全生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科协(普)、协同创新、京津冀协同、供热、环卫(清融雪)工作,分管办公室(信访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科、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垃圾分类处理中心、环卫一所、环卫二所、环卫三所; 付 珩同志,负责协助徐庆敏同志开展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河长制事务中心)工作,协助分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河长制事务中心);负责组织、人事、党建、工会、共青团、妇联、市政、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智慧停车工作,分管组织人事科(群团工作科)、市政管理科、城市管理监督考核科;乔 娜同志,负责法制、设施设备管理、燃气工作,分管法规科、设施设备管理科、供热燃气科;孟 军同志,负责协助郭玉川同志开展供热工作,协助分管供热燃气服务中心;李贵源同志,负责协助乔娜同志开展法制工作,协助分管法规科;王 冠同志,负责协助王峰同志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 中共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2025-12-22 | 南开区人民政府
近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发《必须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学习领会“五个必须”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报道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 “必须充分挖掘经济潜能”,我国从扩大内需、科技创新、区域协调等方面转化发展动能,以深化改革开放凝聚合力,为空客第二条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落地天津等外资加码中国、产业升级实践提供支撑,助力“十五五”良好开局。 日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以“五个必须”概括做好新形势下经济工作新的认识和体会。其中,“必须充分挖掘经济潜能”位列首位。 深刻认识潜能,有效激发潜能,将其转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我们必将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坚定战略自信 充分把握我国经济优势潜能 近日,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多家国际机构密集上调2025年中国经济增速预期,认为中国仍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大引擎。 彭博社、路透社、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等多家外媒表示,中国经济在2025年展现出惊人韧性。 很不平凡的202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将顺利完成,“十四五”即将圆满收官,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重大判断: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用好我国产业体系完整、市场规模巨大、人才资源丰富等优势。 不久前,空客在中国增设的第二条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在天津投产。空客2025年全球市场预测显示,未来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航空运输市场,占全球总需求的近1/4。 这是中国经济潜能的一个注脚。 潜能,来自庞大内需市场的广阔空间: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节能降碳改造等投资于物的需求,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等投资于人的需求均需得到更好满足……14亿多人整体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市场体量巨大,前景不可限量。 潜能,来自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中涌动的创新活力:研发人员总量世界第一,全球创新指数排名跻身前十,“三新”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8%……神州大地,新质生产力拔节生长,新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是“世界工厂”也是“创新实验室”,各行各业迸发出巨大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创造动能。 潜能,来自稳定向好的发展大势、海纳百川的开放格局: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第二大国、商品消费第二大国,中国经济规模稳步扩大,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以“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战略定力与全局谋划,不断筑牢中国经济应对风雨的强大底气。 …… 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蕴藏着无限的潜能。 前进道路上,面对国内供强需弱矛盾突出、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等发展中、转型中的问题,充分挖掘经济潜能,用足用好战略优势,就能化潜力为动力、化优势为胜势。 把握战略主动 把经济潜能转化为发展动能 正在建设的沪渝蓉沿江高铁,将在“十五五”期间全线通车,贯通长江经济带,连接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将有效加强东、中、西部的产业联动、物流革新和文旅消费,有力拉动沿线地方经济增长。 大国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回旋余地大,内部可循环,能够独立自主、自立自强。 “力求在扩大消费和投资、发展科技和产业、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培育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习近平总书记为开拓经济发展新空间指明方向。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摆在明年经济工作八项重点任务之首,目标明确、导向鲜明。 眼下,零售业加快向品质、服务驱动,“票根经济”解锁“游、购、吃、住”全场景,文博消费等成为新潮流新风尚,“人工智能+消费”“IP+消费”等成为新亮点。 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长江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两重”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积蓄动能。 “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优化‘两新’政策实施”“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推动投资止跌回稳”“优化实施‘两重’项目”“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释放消费潜能,拉动有效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激活市场潜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挖掘经济潜能的重要驱动力。 鹏城实验室等稳步运行,大疆无人机等科研成果顺利转化,“深圳-香港-广州”创新集群首次排名全球第一……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能级跃升,粤港澳大湾区以不到全国1%的土地面积、6%的人口总量,创造出全国1/9的经济总量。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明确“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提出“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创新驱动,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这项重要任务,提出“制定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方案”“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等,厚植教育、科技、人才优势,加快形成我国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战略性、基础性支撑。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将让国内大循环的空间更广阔、成色更足。 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长江经济带陆海联动、东西互济;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东数西算,促进跨区域优势互补、供需平衡;以“千万工程”为牵引,浙江探索城乡共富新路径…… 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是突破发展瓶颈、开拓发展空间的关键路径,将不断改善资源流动和配置效率,持续优化生产力布局,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增长极,进一步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发挥制度优势 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将正式启动。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制度,将为企业、个人及区域发展释放前所未有的红利。 磅礴的经济潜能不会从天而降,唯有深化改革开放,打破制约经济潜能释放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才能持续激发经济活力。 坚持改革攻坚——“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等措施助企纾困与激发活力并举。 坚持对外开放——“有序扩大服务领域自主开放”“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范围”“鼓励支持服务出口”“推动商签更多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路径重塑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一系列部署释放出深化改革开放的鲜明信号,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资源配置、开拓多元化市场以及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等方面持续发力,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能动性。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 挖掘经济潜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尤须在大局中把握关键着力点,加强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增强改革与政策的协同效应。 新增2000亿元专项债券额度支持部分省份投资建设,推动扩大有效投资政策落地实施;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提振消费;39个城市开展试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一项项措施锚定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时酝酿、因势推出、同向发力。 “去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年还将根据形势变化出台实施增量政策,要协同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的集成效应,推动经济稳中向好。”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说。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 挖掘经济潜能,具体到一地一域、一行一业,需要将吃透中央精神与摸清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科学绘就施工图。 北京提出,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浙江明确,巩固拓展模型建设领跑地位;辽宁将提升大连港国际竞争和辐射能力……近日,多省份“十五五”规划建议发布,在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基础上,紧密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路径,充分挖掘各地潜能。 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波澜壮阔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的优势所在、关键所在、根本所在。 迈向“十五五”,我们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在主动作为、真抓实干中挖掘潜能、用足优势,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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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17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监督的责任部门、监督重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答复有关问题、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经验,提出关于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 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故意扰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部门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由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12-19 | 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工信厅消费函〔2025〕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生物制造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34号),经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价、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形成了《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名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指导请指导列入名单的平台聚焦相应服务领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平台对外开放和中试服务水平;同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公示标准及范围收费,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中试服务需求。指导有生物制造中试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按名单列明的单位名称、服务领域、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相关平台寻求中试服务。二、开展梯度培育请组织列入名单的平台按照《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填报有关信息,推荐符合条件的平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试平台储备库,纳入制造业中试平台梯度培育体系。三、实施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年度组织专家对列入名单的平台软硬件水平、对外开展中试服务的数量及质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平台服务能力星级,对服务能力、服务效果达不到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平台予以除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6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扎实推动产业融合项目梯次培育、提高项目建设质效,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各涉农区开展了市级产业融合项目申报建设工作。经各涉农区申报、专家论证评审,结合各储备项目产业特色、规划布局、建设水平、政策力度和组织管理等情况,综合研判形成拟认定名单,共计2个现代农业产业园、7个产业强镇、15个特色产业专业村。现对其进行公示(见附表)。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电话:022-63083731;电子邮箱:snyncwcyc@tj.gov.cn附件:2025年市级产业融合项目拟认定名单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12月19日
2025-12-1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入围揭榜单位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52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为增强生物制造关键装备供给保障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20号),经省级部门推荐、专家评价、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入围揭榜单位名单,现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要指导入围揭榜单位细化项目建设进度和技术要求,组织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应用;要加强跟踪管理,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将委托相关机构适时开展阶段性评估,确保攻关任务按期完成。附件:高性能生物反应器创新任务入围揭榜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 孙璐 010-68205678中国科学院 杨明 010-6859723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25年12月10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厅消费函〔2025〕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生物制造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82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及专家评价等程序,形成了“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加强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培育和推广,营造生物制造产品市场应用良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0月10日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百佳喜(天津)婚礼策划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孟鑫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02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317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4日防暑降温费5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4日工资3089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8月4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967.74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2月19日
2025-12-19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