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沈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辽住建〔2020〕7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沈阳市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指导沈阳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云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云建建〔202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8日(10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5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于勋芝等5907名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勋芝等5907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贾庆帅等100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贾庆帅等100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孙广灿等70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王磊等80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温华等8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雷志奇等76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谷志杰等6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孙广灿等7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王磊等8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温华等81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雷志奇等76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谷志杰等6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请示》(赣建文〔2020〕3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江西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黑建呈〔2020〕91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振华等7661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振华等7661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将本部门所监管企业2019年度工资总额信息披露如下: 备注:1.应发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在岗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内退职工。 3.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为报告期内12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4.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报告期内应发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之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