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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市级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四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3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文日期: 2026-06-0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6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四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集翔林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四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6月1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四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四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6-0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4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7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文日期: 2026-06-0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7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对天津净远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处理。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五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五批).doc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五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6-0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4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01 发文日期: 2026-06-0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0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自贸试验区金域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老百姓朝阳楼大药房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6月1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6-0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公布2026年保税区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的通知津滨保市场监管政务〔2026〕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对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处理。 附件: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二批)            2026年06月01日 附件下载: 附件 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二批).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6-01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部联规〔202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各类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财务助理以及博士后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促进202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更加突出面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拓展岗位,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强化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广泛动员部署,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增强岗位吸引力,全力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开发落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作出积极贡献,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人才支撑。二、工作任务(一)各部门依托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组织所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在所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招录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二)组织动员国家高新区等园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和农高区集聚带动就业效能,动员园区及区内的科研机构、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设立科研助理培训基地。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依托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将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作为国家高新区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三)推动各地方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引导省属高校、省属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外的相关企业以及省级高新区等,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力度,充分发挥科研助理岗位在汇聚青年人才、推动技术研发、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保障措施(一)加大服务保障力度。逐步完善科研助理相关政策,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鼓励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应认真测算科研助理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单位将按规定留用的结余资金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并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可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探索科研助理多元化职业发展通道。(二)加强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各地方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情况的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部属高校、中央级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等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各部门与地方联动举办科研助理岗位招录活动,支持各国家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集中组织开展科研助理岗位供需对接和培训活动。动员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策宣讲、专场招聘、直播带岗、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科研助理岗位宣传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6年5月22日
2026-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06-0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岛方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CYBM0L1J):      你单位员工马会成(身份证号:220581*********478)于2026年02月1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6年02月25日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6年05月25日作出编号为S112019220260137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6月0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6-0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相关企业:        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2〕3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现就做好保税区2026年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26年度处于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经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    (二)本次受理的补贴范围:贷款期间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贷款业务。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二、申报要求       请申报企业于2026年6月11日17:00前将企业纸质申报胶装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光盘(四张)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       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项目和相关事项请严格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准备。      (二)申报纸质材料须印刷清楚整齐,目录清晰,双面打印,按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并自封面页起从头至尾顺序编写页码(可手写、空白页不编),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三)申报电子光盘包含所有申请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其中:企业贷款余额明细表、企业年日均贷款净增加额计算表另需提供Excel版。        报送安排:       临港:6月11日前,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与黄浦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A座6楼工信局;       空港:6月10日当日,空港管委会西三道166号A105会议室。       附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605/t20260509_7295890.html)        含:填报说明        1:“专精特新”企业贴息补贴申请表        2:企业贷款余额明细表        3:企业年日均贷款净增加额计算表        4:承诺书                                   (联系人:李程;联系方式:84906787 13672164368                      薛铭;联系方式:84906267 18602679857) 附件下载: 313377673.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6-01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市场监管业务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国市监办发〔2023〕36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申报项目需紧密围绕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立项范围应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能够发挥支撑市场监管业务开展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交叉、重复。(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申报项目应当阐述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目的和意义、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内容。应强化标准通用性,提升单项标准覆盖面,鼓励交叉领域开展技术融合标准制修订。(三)申报项目应一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四)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一致。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市场监管领域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三、申报时间和方式(一)申报时间:本次标准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二)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线上填报与线下提交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人和承担单位应登录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s://mr.samr.gov.cn/),填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议书》)、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提交标准草案。同时,完成线上填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建议书》、《汇总表》导出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标准草案一并邮寄至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封面标明市场监管行标项目申报和申报标准类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业务咨询:于大东 010-88652509,马志远 010-88652508技术支持:梁春健 010-65009141转153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于大东电话:010-88652509  邮编:100045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3.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026年6月1日       
2026-06-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6〕123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统计部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6版)》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5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各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报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二、严格数据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数据审核职责。加强统计填报培训,引导企业利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自带的“数据异常提示”功能,对预警数据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2026年7月1日前完成审查,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三、严肃统计追责。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的企业,以及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16,010-68331164-1技术支持:010-6204166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