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推动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破解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长期照护难题,促进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现就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一)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优化户均面积、小区车位配比等指标,相关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新建居住小区应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设施建设达标。 (三)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在老年人较多的若干相邻小区,集中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上门、餐饮、文体、健身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因地制宜多点布局小型养老服务点,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有效补充,方便小区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 (四)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需要,进行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等设施适老化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 二、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五)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内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专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等定制养老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营业收支实行单独核算。 (六)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取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允许其跨区域经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七)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协调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物业服务企业培养养老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八)支持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办社区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招聘和培训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护服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区医务室、护理站与大型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就医双向转介绿色通道。鼓励医护人员到社区医务室、护理站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开展居家老年人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九)支持开展老年人营养服务和健康促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地开办小区老年餐桌,提供送餐上门服务。鼓励开办社区课堂,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加强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营养和照护知识培训,指导老年人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搭建老年文化活动平台。支持设置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站点,满足老年人相应康复需求。 (十)发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合作,共同健全社区动员和参与机制,开展社区居民结对帮扶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敬老助老孝老主题教育和代际沟通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服务,为老年人参与社区生活搭建平台。 (十一)促进养老产业联动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加强与专业养老机构信息和业务联通,开展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和客户转介等方面的合作,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积极推进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十二)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接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数据系统,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将社区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态、养老需求、就医诊疗等数据信息纳入统一的数据平台管理;开辟家政预约、购物购药、健康管理、就医挂号、绿色转诊等多项网上服务功能,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 (十三)配置智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大力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十四)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形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开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建立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支持打造“互联网+养老”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便捷养老服务。 (十五)创新智慧养老产品供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研发推广智能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养老服务产品,推进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等新兴技术在居家社区养老智能产品中的应用。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以老年产品为特色的电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多元、个性、精准的智能产品。 五、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扶持措施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有关设施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严格保障老年人的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十七)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事项,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十八)拓宽养老服务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以企业未来收益权、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发行债券。鼓励商业保险、基金、信托、社保基金等资金投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降低物业服务企业负债率。 (十九)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将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工作,民政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社区医务室、护理站设立和运营工作,国家医保局负责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全国老龄办负责老年人照顾服务指导工作。地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周彪等2608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常涛等130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的人员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周彪等2608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常涛等130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院校: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近期已在其网站公布了《工程教育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鉴于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已整体纳入认证框架,经2020年11月28日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扩大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不再执行《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所做的中期“教学质量督察”的规定。 二、所有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需按年度将持续改进工作相关原始材料报认证协会备案,并应在有效期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备案方式和递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的途径,按认证协会《指南》和协会相关通知执行。 2017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根据认证协会发布该批结论的时间,2020年年底需提交持续改进报告。 三、根据《指南》,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有条件)”的专业,认证协会将组织对专业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中期审核。 2018年“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土木工程专业,应在2021年底前,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四、2016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应按照《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的规定,于2019年进行中期“教学质量督察”,未完成“教学质量督察”的,须于2020年年底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4日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地质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质风险控制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万晓敏等6911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5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5日(10个工作日,2020年12月14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补齐居住社区服务短板,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一)明确平台基础功能。广泛运用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打造物业管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应用,构建居住社区生活服务生态,为居民提供智慧物业服务。 (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规划,加强平台建设工作指引,在统一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基础上明确数据共享标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资源整合。引入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资源,利用CIM基础平台,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设通用、开放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降低平台建设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资源整合能力。鼓励大型物业服务企业开放自有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范围,为中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引导各类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电商、科技、金融、快递等第三方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对接、互补。利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加强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三)保障平台安全运营。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国产密码技术,增强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日常监测和安全演练,确保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规范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策略,实现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和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全面建立隐私数据保护机制,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二、全域全量采集数据 (四)采集物业管理数据。以加强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大力推进居住社区物联网建设,对设施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补齐数字化短板。对设施设备赋予唯一识别码,运用传感器、全球定位、射频识别、红外感应等装置与技术,全面感知、识别和记录水、电、气、热、安防、消防、电梯、水泵、照明、管线、变压器等设施设备运行数据。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时记录物业服务动态信息。对物业服务基础资料和档案进行全面数字化。 (五)共享公共服务数据。通过数据集成、应用集成和平台集成等技术手段,推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公用事业服务平台相关资源、信息和流程的协同和共享。充分利用数据交互成果,为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就医、就学、养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以及社区警务等各种应用场景提供动态需求信息。 (六)优化数据资源管理。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多主体、多来源、多应用、多服务产生的数据进行全周期系统化管理。优化数据组织方式,按照用途、用户、权限等维度对数据封装打包,进行分布式文件存储。鼓励物联网设备制造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接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并与CIM基础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便捷数据交互。 三、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七)推动设施设备管理智能化。提高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实现智能化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节能增效。通过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声源定位等技术,及时定位问题设备,实现智能派单,快速响应,提高维修管理效率。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消防、燃气、变压器、电梯、水泵、窨井盖等设施设备设置合理报警阈值,动态监测预警情况,有效识别安全隐患,及时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监测分析设施设备运行高峰期和低谷期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设备运行时间表,加强节能、节水、节电控制,有效降低能耗。 (八)实现车辆管理智能化。加强车辆出入、通行、停放管理。增设无人值守设备,实现扫码缴费、无感支付,减少管理人员,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统筹车位资源,实现车位智能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率。完善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方便绿色出行。实时监控车辆和道闸、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保障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 (九)促进居住社区安全管理智能化。推动智能安防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安防小区,为居民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完善出入口智能化设施设备,为居民通行提供安全、快捷服务。根据居民需要,为儿童、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必要帮助。加强对高空抛物、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危害公共环境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分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履行安防管理职责。 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熟悉居民、服务半径短、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在做好物业基础服务的同时,为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居家养老、快递代收等生活服务提供便利。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连接居住社区内外的桥梁作用,精准掌握居民消费需求,对接各类供给端,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由物的管理向居民服务转型升级。 (十一)对接各类商业服务。构建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连接居住社区周边餐饮、购物、娱乐等商业网点,对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实现家政服务、维修保养、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一键预约、服务上门,丰富生活服务内容。通过在居住社区布设智能快递柜、快件箱、无人售卖机等终端,发展智能零售。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对接房屋网签备案、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医保、行政审批、公安等政务服务平台,为政务服务下沉到居住社区提供支撑。对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医疗、教育等公用事业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生活缴费、在线预约等便民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线下“代跑腿”“接力办”,助力实现公共服务线上“一屏办”“指尖办”。 (十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线上预约,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保洁、送药等生活服务。对接医疗医保服务平台,提供医疗资源查询、在线预约挂号、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医保信息查询、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医保服务。加强动态监测,为居家养老提供安全值守、定期寻访、疾病预防、精神慰藉等服务,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五、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十四)加强党组织对物业工作领导。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工作的领导,促进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有效发挥,推动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通过“指尖上的党务”促进社区党建工作。 (十五)促进城市管理下沉。对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城市管理进社区。畅通居民投诉举报网络渠道,结合城市管理线下执法,有效治理私搭乱建、侵占绿地、乱堆乱放、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作为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执法结果公示的重要窗口,方便居民开展政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实施政策监督,增强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推动居民参与城市管理,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 (十六)发动居民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调动居民参与居住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网上议事厅”,引导居民参与互动,不断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畅通电子投票渠道,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公开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停车、广告、租赁等经营收支明细及入账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结存信息,接受居民监督。组织居民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居民互助、邻里守望活动,共同缔造美好家园。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协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措施,指导各地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十八)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按照先试点探索、后全面覆盖的模式,区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工作,以点带面、分类推进,逐步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2021年,各省(区、市)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加快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居住社区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城市提质增效,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了解掌握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决定开展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重点统计2020年度各地发展装配式建筑情况,包括主要目标指标及完成情况、项目落实情况、预制构件生产产能情况、主要政策和标准规范情况、试点示范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收集《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相关数据,并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填写完成的统计表报送我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lichao@mohurd.gov.cn。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贺予堃 厉超 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附件: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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