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瑞等7208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杨启宽等41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杨煦等6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静等58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力力等5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向忠权等5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围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改造项目生成、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金融机构以可持续方式支持、动员群众共建、改造项目推进、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小区长效管理等“九个机制”深化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近期,我部总结地方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和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等3个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孙努努等84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标准》运用。要将《标准》纳入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应用于市容环境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工作,确保《标准》与各项城市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积极组织示范道路、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春季、秋季市容环境大扫除活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各地在《标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严中杨等482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学校、有关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教材建设,促进专业教学水平提高,我部决定编制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规划教材的学科专业范围 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按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等专业申报;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按建筑与规划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市政工程类、工程管理类和房地产类专业申报。中等职业教育按建筑施工与建筑装饰、供热通风空调与燃气、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给水排水、建筑机电与楼宇智能化和城镇建设与园林专业申报。教材形式包括纸质和数字多媒体类。 二、申报要求 1.新编教材要适应专业规范(标准、教学基本要求)要求,体现新发展理念,反映教育教学改革和当代科技、文化最新成果,解决教学急需,在内容和体系上有鲜明特色。 2.修订教材需至少已出版两年以上(2018年12月31日前出版),重点修订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及其他质量较高、教学反映较好的教材,并根据技术、学科发展,法律法规,教育改革要求进行修订。 3.专业基础课教材要不断完善,朝着建设经典精品教材方向发展,原则上以再版教材为主。专业课教材要适当重视和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内容。 4.鼓励编写数字化教材,或纸质教材与数字资源相配套的教材。 5.新课程教材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课程教材与教学资源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或推荐。 6.教材应能够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书稿并提交相关出版单位。 7.教材的出版单位原则上为科技类一级出版单位。 三、申报程序 各学校、住建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同出版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教材立项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一式三份),于2021年2月26日前报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办公室。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 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受我部委托具体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工作。 高等教育教材联系人:吉万旺 电 话:010-58337239,13911267731 邮 箱:jiwanwang@163.com 职业教育教材联系人:吴越恺 电 话:010-58337244,18810454526 邮 箱:wuyuekai@cabp.com.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人才工作处联系人:底 扬 电 话:010-5893310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1层(100037) 附 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课程教材与教学资源专家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开展职业标准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突出能力主线,充分体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补充完善近几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产生的新的专业管理岗位,以适应新型建造方式逐步推广的形势。 (五)制定测试系统对接方案。编制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和题库对接方案,在保证培训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已建地方管理系统、题库与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接。根据地方提出的需求和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对接方案,保证对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培训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审核培训试点方案。在审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方案时,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变培训方式,由试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测试,不能再搞统一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二是各地培训系统按照对接方案与我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由我部系统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培训测试使用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地方题库可按要求完成对接后,选用一定比例。四是各地试点培训机构必须有企业参与。 截至目前,浙江、湖北、河北、上海、河南、甘肃、安徽、西藏、海南、宁夏、山西、福建、湖南、广西、广东、黑龙江、天津、江西、陕西、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东、辽宁、青海等24个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提交了培训试点方案,经审核完善均予通过。 (二)加强服务管理。积极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对接方案,实施省级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与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截至目前,江西、湖南、福建、河南、安徽、广西等6个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息系统对接需求,其中江西、湖南、广西、福建4地已完成对接工作。 截至目前,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共有19个,分别是河北、甘肃、湖北、浙江、广东、天津、四川、宁夏、黑龙江、海南、广西、江西、福建、陕西、山西、上海、西藏等17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上传的试点培训机构累计416家,完成培训173792人次,颁发电子培训合格证43416个。 (三)逐步规范继续教育。截至目前,甘肃、湖北、广东、天津、浙江、海南、江西、西藏等8个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了继续教育工作。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约195010人,完成电子合格证换发151594个。 三、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调整工作模式,稳步推进培训试点工作。但仍有部分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相对滞后,尚未报送试点方案。个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开展工作,未提交试点方案,不与我部信息系统对接,自行发文,使用自建题库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证;有的地方组织集中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这些做法给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隐患,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四、持续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要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系统思考和研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质量,做实做细,持续改进。 (一)继续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我部(人事司)审核,部署和推进相关工作。对于未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开展的培训,应立即叫停,整改;试点方案审核通过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要求,尽快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启动相关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试点成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本省(单位)稳步推进职业培训。我部将适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 (二)进一步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按照工作安排,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与建筑业实名制等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29日前,将2018年12月13日前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数据上传至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要确保及时准确。 (三)加强培训监管,提升培训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监管力度,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四)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加强监管,制定相应措施办法,做好学时认定工作。各地继续教育工作方案要报我部(人事司)。我部(人事司)将不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截止时间延迟到2021年9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现就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业余学校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各地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与证书发放情况及2021年培训计划(详见附件1表1、2、3)。 (二)各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情况(详见附件1表4)。 (三)各地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情况(详见附件1表5)。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组织填报,填报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请于2021年1月30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三)相关表格模板下载和数据上传可通过访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为:rcgz.mohurd.gov.cn)完成相关操作(操作流程说明详见附件2)。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胡秀梅 电 话:010-58933100,58934517(兼传真) E-mail:laozhichu@163.com 附件:1.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调查表 2.上传统计报表数据操作流程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0年12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党杰等915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