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教材建设工作,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质量,我部组织开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申报和评选工作。经过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中国建筑史》等512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以下简称规划教材)选题,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教材编著者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中的立项目标、申报依据、工作安排及进度,高质量完成教材编写工作。 二、规划教材编著者所在单位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中的学校保证计划实施的主要条件,支持编著者按计划完成教材编写工作。 三、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课程教材与教学资源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委)、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要做好“十四五”规划教材编写的指导、协调和审稿等工作,保证编写质量。 四、对新工科、新课程、高职本科等教学急需的新专业和新课程教材选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办公室可会同行指委和教材委在“十四五”期间按程序审核后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 五、规划教材出版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教材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规划教材封面和书脊可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字样和统一标识。 六、规划教材编著者或其所在单位会同出版单位从规划教材公布第2年起,每年10月底前将教材编写进展情况或已出版教材样书2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办公室。 七、规划教材原则上应在“十四五”期间完成出版,规划教材编著者应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书稿并提交相关出版单位。逾期未完成的,不再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 各有关学校、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教材建设工作,做好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和过程管理,为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作出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大院西北角,邮编:100037。 联系人:胡秀梅 吉万旺 电话:010-58337239 电子邮箱:jiwanwang@163.com 附件:1.高等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 2.高等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 3.中等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现予以发布。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8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8日(10个工作日,2021年9月18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薄利华等141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八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张敏科等1274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刘恒志等1636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三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黄清祥等55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罗素婷等51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俊等11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罗栋梁等9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黄维佳等24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曹继文等1407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九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仇超等1514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三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