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5〕102号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改善线上消费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落实全面质量管理,提升质量监管效能,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以优质供给激发消费潜力。力争到2030年,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重点领域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线上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网络交易环境更加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网络交易企业和品牌,消费者满意度大幅提升,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二、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一)推动网售产品提质创新。加强网售家电、家装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检验认证制度和品牌建设,推动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支持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联合实施创新驱动质量改进计划,推动供应链质量协同提升。支持平台开发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鼓励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制造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等级。支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即时零售新业态,鼓励平台加强差异化竞争。引导平台企业拓宽优化外贸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开展采购对接、标准对接、认证对接,丰富消费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线上服务质量管理规则。逐步完善重点领域线上服务质量标准。支持平台完善线上产品展示与交互体验功能,运用3D建模、AR、VR等技术推广虚拟体验服务。鼓励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自律机制,推动“正品保证”“假一赔十”等服务规范化、普及化。鼓励平台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平台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线上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级管理。支持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研究建立平台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产品真实性、用户评价、售后服务、快递服务、纠纷处理等关键指标,开展第三方评价,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大众信赖的网络经营主体。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推进平台内产品质量分级试点,鼓励设立质量分级专区。发展一批放心消费网店、直播间,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线上品牌。鼓励平台优化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共享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纳入评价体系,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如实披露消费评价信息。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质量信息标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经营主体全面质量管理(四)提升平台全链路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平台融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体系等经验做法,系统性、体系化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体系内审与持续改进机制。压实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入驻资质审核、产品和服务上架审核责任。鼓励平台运用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提升导购咨询、日常巡查、虚假评价治理能力。督促平台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将信用监管数据作为平台实施准入退出、流量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指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对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出证机构资质等证明材料审核查验,杜绝虚假机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避免以批次送样检测结果替代产品质量证明等行为,规范第三方测评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提高平台内经营者质量管理能力。压实平台内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包含供应商管理、质量核查、质量安全追溯防伪、缺陷产品召回等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指导帮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开展或采信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加强质量检测和认证把关,推动检测结果共享互认。指导平台建立准入培训和定期轮训机制,重点加强对新业态、新入驻经营者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培训,编制宣贯网络交易质量管控操作手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强化直播电商从业者质量素养。引导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机制,提升选品能力,完善选品档案。督促直播电商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机制,采取在线模块化培训等方式,强化质量责任教育,明确质量安全义务。督促直播电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进行约束。(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治理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为(七)治理货不对板等违法行为。强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突出问题治理,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虚标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落实进销货查验制度,向消费者明示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规范网售防伪标识、防伪码行为,加大对违规销售防伪标识以及提供虚假防伪查验服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治理营销误导违法行为。加强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误导性产品质量信息的整治。严厉打击直播带货和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金融产品等重点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线上销售虚假报告、资质证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加强珠宝玉石及贵金属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加大对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治理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压实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标示价格信息的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规范价格比较行为,倡导优质优价。健全平台补贴行为规则,切实保障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治理平台内经营者持续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质量监管(十)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推动实施“产品数字护照”计划,在重点产品领域试点开展质量安全赋码核验,打造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机制,通过“码”上辨真伪、溯源头。加强网售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监管,督促平台查验相关型式批准证书。加大对直播电商产品、网红产品、“新奇特”等新兴产品及价格异常产品的巡检力度,建立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机制,督促平台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加强网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向平台常态化推送召回信息,引导平台建立缺陷产品快速召回响应机制,联动生产企业、平台内经营者、物流等溯源定位召回产品批次,依法实施召回。(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一)强化智慧监管。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随机数等技术应用,建设全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推动监管数据跨域整合与智能分析。强化网络交易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穿透式监管。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分析、机器学习等技术,推动平台质量数字化监管。推动产品及企业认证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信用监管数据等向平台开放,提升数据比对时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二)强化监管联动。统筹加强常态化监管与集中整治的联动互补,强化常态化监管的风险管控作用,突出集中整治的执法威慑效能。建立健全政企间质量协同共治机制,精准核查处置质量问题。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高效衔接。加强平台住所地、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证据互认、执法互动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营造安全放心线上消费环境(十三)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督促平台清理无效证照。强化线上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督促平台依法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如实披露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售后服务。推动构建“标准引领、技术赋能、责任落实、保险托底”的全链条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平台优化纠纷处理流程,配套极速退款、24小时响应等便民服务。鼓励平台设立人工服务热线,简化人工服务程序,向老年人提供人工直连热线服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法定义务。鼓励平台完善赔偿先付机制,简化赔付流程。加大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险应用推广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鼓励平台完善质量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开通投诉纠纷快速处置通道,推行“先行和解”。支持平台开通消费维权“一键举证”功能。引导平台高效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转办的消费投诉,鼓励建立限时反馈机制。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职,探索线上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机制,开展质量提示警示、投诉信息公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等公益性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动态掌握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情况,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典型案例推介,促进凝聚质量提升共识,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2025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金融监管局。
2025-1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总结各地在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制度、构建传统村落保护多方参与机制、创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式、传承优秀建筑文化、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二、优化监管措施(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三、其他情况(一)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四、联系电话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2.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4788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12月9日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6年单独招生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技工院校:2026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工作已经启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2026年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专业志愿、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的报名方式。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单独招生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报名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3日,考生登录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b.tute.edu.cn/)单独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或从该网站下载“单招报名APP”),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及专业志愿提交,同时上传相关信息照片,缴纳单独招生考试考务费。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本市考生选择“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附属高级技术学校”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时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地点: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附属高级技术学校教务科(大沽南路1306号育德综合楼224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磊老师 022-88181196。三、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报名考生在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专业志愿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完成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确认基本信息和专业志愿等。未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现场资格审查时需交验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单独招生报名登记表》、《考生诚信承诺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材料。四、工作要求各技工院校要及时通知本校学生,确保广大报考考生了解报考时间、要求等,顺利完成报名工作。单独招生具体报名条件、招生专业及拟招计划等相关事项请登录“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看,以2026年单独招生简章为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2025-12-1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12
成文日期:2025-12-12
发文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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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公布大连润宇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动态核查核定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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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12
成文日期:2025-12-12
发文日期: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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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公布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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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战略部署,加快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保税区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高质量投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购地建厂或投资建设的制造业实体项目,按照设备类投资和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分类,以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支持。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参照执行。 (一)支持设备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设备类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 (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 (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 (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 (二)支持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楼宇厂房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楼宇厂房建设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 (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 (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 (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 设备类和楼宇厂房建设类的支持资金按照申请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进度额所对应档次给予支持。待项目竣工投达产后,经核算给予相应差额部分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产业用地效能。(一)对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支持标准: (1)对未纳统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2万平方米。 第一年给予80%租金支持; 第二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70%租金支持; 第三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50%租金支持。 (2)对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纳统企业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万平方米。第一年给予50%租金支持;自第二年起同比上年度产值增长不低于5%的给予5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40%租金支持。 (二)对在保税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工业厂房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1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购置面积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5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5%; (2)5000-1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8%; (3)10000-2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12%; (4)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5%。 以上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比例进行拨付,完成购置房产产权手续并实现项目投产拨付50%;实现纳统且次年度不退库的,拨付剩余50%。 第三条支持产业提质升级。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于首次纳统入库的工业企业(且次年不退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高质量增长,对年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且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分级分档按最高不超过全年工业产值增量的1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为: (1)产值增量1亿元-5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 (2)产值增量5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3‰; (3)产值增量20亿元-5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5‰; (4)产值增量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 第四条壮大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布局。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促进产业聚集,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完善新兴支柱产业链配套,强化要素保障,对用工体量规模较大的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实现纳统年度起,经认定择优对租赁区内公寓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按照用工规模的租金支持标准为: (1)年月均用工达到150-400(不含)人的按照70%; (2)年月均用工达到400-800(不含)人的按照75%; (3)年月均用工达到800(含)人以上的按照80%。 第五条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创新发展。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且年产值和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均实现增长的企业,经认定择优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支持,同时增量部分再按不超过30%比例给予支持,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支持标准: (1)5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5%; (2)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0%; (3)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5%; (4)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20%; (5)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按30%。 第六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发展。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并对企业提供免费使用该平台开展样品试制、测试验证等相关服务,经认定择优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20%的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培育优质企业。激励争创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推进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的企业,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天津市绿色制造体系(市级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促进数智化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与制造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领航智能工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卓越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先进智能工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国家及天津市等上级部门出台支持相关政策,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产融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转型升级(购买土地除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不含罚息等非常利息支持),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个百分点。对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重大实体项目,鼓励通过区域政府投资基金形式择优跟投。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及兑现流程。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其服务部门,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办理资金拨付(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企业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扶持范畴。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暂缓、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和期限。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申报企业应满足:(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2)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制造业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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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年12月5日 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200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申请报送材料(一)企业申请函,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承诺书。以上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审核和公示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企业提交材料符合公告要求,并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有关审核情况在上报汇总申请材料中单独列明,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5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976;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燃料油”字样。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统筹审核并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程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移除。商务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6年名单附后)。2024—2025年(截至10月)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本次名单中移除。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2026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2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第七条 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一)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二)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三)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6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企业2026年燃料油起始进口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数量超过年度允许量9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第十四条 其他自2025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6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026年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xlsx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科信〔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高校坚持“四个面向”,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5年11月11日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
工程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结合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
第二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取得优秀成果和突出成效,并对创新人才培养作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简称自然科学奖);
(二)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奖(简称工程技术奖);
(三)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简称青年奖)。
第四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实行提名制,每三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自然科学奖和工程技术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以及青年奖候选人建议;
(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不超过6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候选人建议;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党组批准。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奖候选人应为在国内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
候选项目完成人和青年奖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科研道德和学风,不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同类研究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时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奖根据成果对技术发明和推广应用的侧重程度,分为发明类和应用类。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奖(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发明类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显著的实质性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食品、新药、医疗器械、人类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年之后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奖(应用类)授予在研制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应用类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成熟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转化,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该工程技术成果中作出重要贡献,如提出和确定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破解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二)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工程技术成果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项成果时所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奖授予已经取得重要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青年奖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校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校工作;
(二)从事科技创新,并取得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三)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
(四)潜心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十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坚持以科研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成效、对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研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研成果水平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奖不设等级。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候选项目由相关单位或专家按以下程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学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名;
(三)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可联合提名。
第二十二条 青年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或专家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有关高等学校校长;
(二)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
(三)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可联合提名。
第二十三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
(一)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在学术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授奖决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议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对获奖个人和单位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认知体系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认知体系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显著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奖(发明类)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突破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颠覆性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工程技术奖(应用类)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四个方面制定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或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总体水平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科技活动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人民生命健康: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生命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有重要贡献,可评为一等奖;在生命健康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生命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支撑国家战略需求特别关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特别有力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青年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原创性高,产生了显著的国际学术影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候选人致力于科技前沿,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创新能力强,学风严谨,作风扎实;
(三)候选人学术思想活跃,在国内同领域同龄人中学术水平居于前列,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四)候选人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者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
第三十六条 提名项目正式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前提出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或专家处理。提名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专家共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异议进行处理,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由教育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教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责成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关注科研成果本身,强化创新精神激励,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同时废止。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天津杨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XUPQ6W):你单位职工赵培铎(身份证号:12022519******4815)于2025年9月29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材料, 我委于2025年11月 28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51002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5年12月11日
2025-12-1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