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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4)
政策法规
市级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公路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 农村公路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路网通达水平。 第八条 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 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选用的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统筹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等需求,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者扩建,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道、乡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范围并实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集中通行农村公路,可能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采取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载荷、加固改造通行路段等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管理需要,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相应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投入使用前设置地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优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并支持、督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国家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抢通;难以及时抢通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发布绕行路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村道除适用本条例规定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2025-07-23 | 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令 2001年公告 2001年 公告列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4号——《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名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3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41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0号——《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1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进口石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2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 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9号 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8号 《关于对美国出口钢丝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7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6号 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一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5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泰国的聚苯乙烯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号 取消20种机电产品配额、许可证、特定进口管理措施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5〕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5〕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征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8-12-31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10-20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08-05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07-28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2008-09-16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06-07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06-24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07-0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05-15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4-07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008-04-07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04-07商务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 2008-01-2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2008-01-24
2025-07-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优质老年用品“惠老助企”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持续推动老年用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大力提升老年用品供需适配能力,以优质产品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组织开展2025年优质老年用品“惠老助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老年用品提质 惠老助企升级二、活动时间2025年7月-12月三、重点任务(一)老年用品产品创新行动面向老年群体多样化、特殊化需求,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建设老年群体行为特征数据库,发布适老化需求洞察报告,引领老年用品产品发展新潮流、新趋势。组织开展适老化设计典型案例推荐,鼓励企业开展前沿技术、核心部件攻关,扩大智慧健康适老产品及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建立产学研用联合体,建设适老化产品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服务中心等平台,提升老年用品行业创新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二)老年用品产业升级行动面向具有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基础的地区,引导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要素资源加速聚集,加快培育特色鲜明、配套齐全的产业园区。摸清底数、建立优质老年用品企业清单,促进实施梯度培育,推动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依托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用品自主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加速培育知名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三)老年用品建标准促认证行动面向老年用品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需求,组织编制老年用品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基础共性标准和养老照护、日用辅助、适老化家居、智能可穿戴、智能健康监测等重点产品标准研制,开展老年用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推广活动。鼓励认证机构依据老年用品相关标准和适老化需求,开展老年用品自愿性认证,增强老年用品认知度和信任度。鼓励老年群体、养老机构等用户方采购获得认证的老年产品,提高老年用品生产企业参与认证的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四)老年用品优品推广行动面向全国老年用品生产企业和老年群体智能化、健康化、品质化需求,组织开展优质适老产品遴选活动,发布新一批《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择优推荐纳入中国消费名品名单,鼓励地方将推广目录产品纳入促消费补贴范围。结合“购在中国”系列活动,联合举办“孝老爱老购物节”“重阳敬老消费周”等促消费活动,鼓励线上电商、线下商超等多渠道设立银龄专区,促进“健康养生”“家居优品”“智能照护”等主题消费,激发“银发消费”活力。鼓励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老年用品博览会、展销会,培育全国性、国际性新产品、新技术展示交流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五)老年用品供需对接及产融合作行动面向社区、医院、养老机构、旅居酒店等老年用品需求端,组织开展智能轮椅、智能床具、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化适老产品产销对接活动。面向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生产企业三方主体,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融资贷款等资源对接活动。鼓励地方用好2025年家装厨卫“焕新”政策,因地制宜丰富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产品清单,鼓励生产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配套解决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六)老年群体数字温情行动面向老年群体数字化产品应用需求,组织开展智能终端产品、老年人常用网站及手机APP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群体使用体验。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优化和创新老年服务专线,强化服务老年群体业务水平。鼓励行业协会、老年大学、社区及养老机构等组织开展“银龄数字课堂”等公益性教学活动,增强老年群体数字社会适应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作,紧密结合六大重点任务部署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惠老助企”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全方位、多维度反映活动成效,有关总结材料于2026年1月底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发送至zhurui@miit.gov.cn。《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将与本活动同步开展,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申报指引和申报书(见附件)要求组织申报。(二)加强宣传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聚焦“惠老助企”主题,整合媒体资源、丰富宣传形式,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重大活动、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消费环境。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欺诈、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各参与单位要加强自律,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企业权益。(三)注重活动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活动期间,要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保障举措。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的积极性,汇集各方优质资源,共同推动“惠老助企”活动取得实效。附件:1.2025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指引   2.2025年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书   3.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分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7月13日
2025-07-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信厅联人函〔2025〕29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范围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包括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2025年,面向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遴选支持100名左右创新企业家、300名左右先进制造技术人才、500名左右先进基础工艺人才。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企业家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有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民营企业家一般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3.带领企业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在科技创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工程)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所在企业应在经营业绩、产品市场份额、技术创新水平、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位居行业前列。(二)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包含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副总裁、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总工程师等,一般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岗位。3.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一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工程)经验,带领团队攻克技术难题。在技术研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2.是企业基础制造工艺方面的带头人,长期从事基础工艺技术攻关、实践操作等工作,其掌握的先进基础工艺应符合《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中“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所列方向。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工艺难题或掌握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其他条件1.创新企业家项目不设置年龄限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重点支持55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人选,对中西部、东北地区年龄限制可放宽2年。2.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已与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已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2022年1月1日以前入职)。3.申报人所在企业成立时间应不少于3年(2022年1月1日以前成立),所属主营业务领域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主营业务领域也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要求。4.申报人要严格落实人才计划优化整合有关要求,入选相关人才计划的,不得申报本计划,避免人才计划重复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中仅可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二、支持政策(一)依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组织入选人才参加国内外专题研修培训。支持入选人才按规定通过挂职、特聘等方式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进行培养锻炼。(二)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入选人才所在企业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工程)。将入选人才指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示范项目的认定或评价体系。(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申报“国家工程师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表彰奖励。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入选人才由中央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对入选人才在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推荐要求(一)推荐名额。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人选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超过90人(含计划单列市)。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人选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超过9人,其中,推荐的创新企业家应为二三级企业人选。各推荐单位按照1:3:5的比例推荐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人选。(二)材料填报。申报人请下载申报客户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填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有效身份证件;(2)学历学位证书;(3)工作经历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5)干部任免文件、控股证明或在职证明;(6)项目(工程)成果证明;(7)知识产权证明;(8)荣誉奖项证明;(9)廉洁或无违纪违法证明;(10)企业近三年完税证明;(11)收入证明;(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其中,(1)—(9)项为三个项目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第(10)项是创新企业家项目必须提交的材料,第(11)项是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必须提交的材料,第(12)项是申报人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核把关。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四)材料报送。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和纸质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电子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纸质版材料包括所有推荐人选的申报书1份、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推荐函1份(均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四、其他要求对违反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的支持保障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活动。(二)不得利用本计划的支持政策,通过多头申报、虚构项目、兼职挂名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三)不得借申报之名抢挖中西部、东北地区人才。(四)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申报人,应当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其他资金做好衔接及政策协同,避免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工作方向。后续相关工作实施中,如发现重复支持同一工作室的同一方向的,将取消先进基础工艺人才资格,收回中央财政相关支持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25年7月15日请点击此处下载申报客户端进行申报(请解压后使用)
2025-07-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高知识产权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2. 传真:010-62083681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综合业务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附件:1.《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7月22日
2025-07-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说明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在后续工作中,确需结合实际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阐明理据,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事    项 承办单位 计划决策时间 1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季度 2 《沧州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季度
2025-07-22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沧州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4〕2号)确定的年度任务目标,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制定我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交付棚改安置房8550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8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建设改造农村公路38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程。争创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县级基本建成集客运、物流、旅游、商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28个,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5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中小学生脊柱侧弯防控工程。组织开展全市112万中小学生脊柱侧弯筛查,做到在校中小学生应筛尽筛,组织脊柱健康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对脊柱侧弯学生开展自愿性干预治疗,保障中小学生脊柱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孕妇产前基因免费筛查工程。为全市孕妇(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孕妇产前基因筛查服务,在孕期开展唐氏综合征和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和干预,实现建档立卡孕妇应筛尽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就医购药便民服务工程。全市已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预约挂号端口全部接入“河北智慧健康”平台。实现参保人到市、县两级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时,通过医保码展码即可完成医保和自费费用全部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八、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7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改善居家生活照料条件,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培育标准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25个以上,培育标准化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8个以上,新增养老护理员持证人员220人以上,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程。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低保特困“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镇低保、特困等“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妇女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市妇联) 十二、“河北福嫂·燕赵家政”提质扩容工程。选树五星级河北福嫂21名,建立“河北福嫂”进京津基地6个,开展巾帼家政服务进社区(乡村)活动400场。(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完成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8所、校舍面积3.48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四、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改造卫生户厕27670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提升工程。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端口数和车辆数比例稳定达到1:5以上,充电端口的车棚和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大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联合检查力度,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六、就业促进工程。创建规范化零工市场7家,开展创业服务3万人次,失业人员再就业1.3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七、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开展文化进基层惠民演出1800场以上。(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八、体育惠民工程。提升体育公园15个,建设城区街边球类场地18个,开展足球、篮球、乒乓球、广场舞、健步走赛事活动不少于1120场。(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九、精准助残服务工程。全年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职业培训、就业、托养、助学、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评定补贴等服务2.1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市残联) 二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对重点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6000件,让重点人群享受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抓总,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定期协调调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强化业务指导,扎实推动民生工程有序实施。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推进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亮点,培树先进典型,利用各类媒体多形式、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相关任务目标力争于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2025-07-22 | 沧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