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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106)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冯金彦:  我部在对安徽和润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青岛兴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拟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我部通过你提供的地址,向你邮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0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且无法联系你本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4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李昂 陆宇  电  话:010-58933815    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省,宁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城市(县、区)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我部制定了2021年培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员选派。请各地按照《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计划》及相关班次培训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学员选派工作,提高学员选派质量。  二、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主办和承办单位要以服务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工作和推动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为目标,优化课程设计,精选教学内容,配强师资力量,保障培训质量。  三、严格办班管理。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部培训办班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加强学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从严治教、从严管理。切实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厉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培训经费。  四、落实防疫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学员健康情况监测,不得选派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学员参训。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责任,扎实做好培训期间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联系人:田歌  赵丽莉  联系电话: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功茂等2267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陈刚等747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纪祯亮等629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王明轩等1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李芊等32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宋俊锋等36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杨梅等28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陈杨等8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晋升或延续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核准的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等278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5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创业等22103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594号)有关工作安排,在各城市申报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调研,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无锡等6个城市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一批试点城市。  请试点城市按照建办城函〔2020〕594号文件要求,制定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请试点城市确定 1名工作联系人并报两部门,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旭亮  电 话:010-58933961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陈春梅  电 话:010-682056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4月28日 抄送: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武汉市、长沙市、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