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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命名、登记试验、符合性验证等有关工作,严把品种登记受理审查关口,持续提升品种登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品种登记受理审查(一)规范品种选育与命名。品种选育报告应当明确品种来源,详细描述亲本血缘关系及品种的选育方法、选育过程、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对品种来源不清、育种过程不详、知识产权不明晰、数据不真实等品种登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品种亲本组合要按照《农作物品种来源亲本组合表述要求》规范表述。同一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登记、推广销售各环节,必须使用唯一名称。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命名品种,申请前可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完成品种名称查重,确保品种名称唯一、合规。(二)加强品种差异性审查。严格执行登记品种DNA指纹检测要求,对已制定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申请者品种登记前应当提交符合行业标准的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其中,向日葵、黄瓜、甜瓜、番茄、西瓜等作物的检测报告中,应当包含DNA指纹筛查结果,符合品种差异性要求的,方可受理其登记申请。品种DNA指纹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撤销其登记申请,取消其3年登记申请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测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严格品种登记试验申请品种登记的申请者应在每年3月至5月底、8月至10月底分春播、秋播两季,通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填报自主开展的品种适应性试验和DUS测试方案。自主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应具备相应能力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农业行业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试验数据科学、真实、有效。鼓励申请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DUS测试。自主开展DUS测试的,应具备相应能力条件,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制定测试方案并执行,建立健全人员培训、田间试验、近似品种选择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测试质量。三、严格事中事后管理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对品种来源、育种过程、种子样品、试验报告、试验机构能力条件等真实性存疑的,市农业中心对申请者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查看其试验条件、育种档案、试验记录、试验样品等关键资料,一旦查实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撤销其登记申请,取消其3年登记申请和试验资格。定期梳理品种登记和推广应用情况,对存在明显缺陷或生产风险、登记多年生产没有推广应用以及“一品多名”行为、登记公告信息与生产实际表现不符的品种,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建议依法撤销品种登记,实现品种登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登记品种应按照市农业中心要求参加品种安全性评价、符合性验证、真实性鉴定,无法按时参加的,应有正当理由。对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或验证鉴定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四、有关要求在全国农技中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未启用登记试验报备功能期间,自主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的申请者,请按以下分类情况执行:一是对已完成品种适应性试验和DUS测试的,应留存完整的试验档案、原始记录等备查;二是已启动相关试验但尚未完成的,须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农业中心报送《拟申请登记品种多点试验报备表》(附件1)和《申请者自主开展品种DUS测试报备表》(附件2);三是拟计划开展相关试验的,须于试验播种前30日,向市农业中心报送上述2个报备表。所有报备材料均需同步提交电子版文件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统一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农业中心。全国农技中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登记试验报备功能后,所有试验报备工作均按全国农技中心时间要求,通过该系统线上办理,不再需要向市农业中心线下报送报备材料。市农业中心根据申请者报备情况,随机组织专家对多点试验及DUS测试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试验真实性、方案执行情况、档案完整性。核查中发现与试验方案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报备方可继续开展试验。对核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接受检查的申请者,不再受理其品种登记申请。联系人:李争、尹超群联系电话:022-28450808/28450800电子邮箱:snyzxzhbzhjb@tj.gov.cn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2026年5月20日
2026-05-2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有关规定,为强化节能降碳全流程监管,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领域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等要求,对钢铁、合成氨、炼油、乙烯、烧碱、纯碱、甲醇、聚氯乙烯、电解铝、工业硅、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原则上于2026—2027年对本地区上述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2026年应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按照有关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要求,聚焦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动力和储能电池、水电解制氢装备等重点产业链,对原材料、生产制造、终端组装等环节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重点核查企业生产过程能耗情况、主要产品能效情况等。    (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监察。按照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要求,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产业链能效监察的企业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泵、空压机、工业锅炉等用能设备节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    (四)2025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监察。对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开展“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能力建设。利用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平台,组织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推广工业企业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技术手段,确保工业节能监察精准高效。鼓励采用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探索将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应用于企业碳排放、产品碳足迹等核算管理,推动数据共享。统筹推进工业节能监察与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等工作,形成工业节能降碳合力。    (四)做好日常节能监察。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未覆盖行业企业执行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鼓励对暂未纳入监察范围,但能耗、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开展摸底调研,为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夯实数据基础。日常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有关机构,对各地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机构设置、职责要求、能力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进一步提升节能降碳监管效能的意见建议,推动强化各地工业节能降碳管理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视情对工业节能监察开展情况以及专项调研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监察计划,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请于2026年5月29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2026年11月15日前报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总结报告及详细数据(监察任务和总结报告电子版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琨 010-68205361/5337(传真)        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附件:1.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           2.202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附件详见: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6/art_6e6c2a234b8148ce874db69e90c2ed91.html工信部官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5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5-20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办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规定和《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33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 2026 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考试安排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473号)要求,以及我院2026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安排,现将我院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8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 点: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68号农科大厦2308室邮政编码:300192电 话:022-87670280联系人:张金良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电话及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2026年5月20日
2026-05-2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5年度认证(有机产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为监测认证活动相关方的工作质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认证有效性抽查。现将有机产品领域的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对有机产品(有机粮食加工品、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认证领域的38家认证机构涉及的138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查发现2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二、认证机构已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作出撤销3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详见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已部署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认证质量追溯和排查,要求其进一步强化质量管控、提高认证有效性,并报告有关排查结果和改进措施。附件: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市科技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2026年度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工作,经形式审查、基地答辩、实地勘察等程序,确定了2026年度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结果,现予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基地存在材料弄虚作假、不具备天津市科普基地条件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科技局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市科技局举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    编:300051联 系 人: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58183615附件:2026年度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结果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5月19日
2026-05-1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按照开展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宣传活动方案,市知识产权局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机关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本次讲座特邀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张洪波教授主讲。讲座中,他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为核心主题,紧扣社会热点与生活实际,选取大量生动鲜活的真实案例,系统梳理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大重点内容的核心要义与实务要点。授课过程中,张洪波教授深入浅出解读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与法治逻辑,将晦涩专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日常工作生活中可感知、可运用的行为指引,既讲清法律规定,又点明实践应用,兼具理论深度与现实指导意义,有效帮助干部职工厘清法律认知误区、夯实法律知识基础。此次专题讲座是我局扎实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强化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局将以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把民法典精神融入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附件:
2026-05-19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市级
滨海新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名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方便群众就近处置家庭过期药品,防止过期药品非法流入市场,减少随意丢弃过期药品对环境的污染,现将滨海新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广大居民可对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本辖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存在不履行回收义务、拒收过期药品、违规处置过期药品等问题,可向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监督咨询电话:022-65306280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名单(2026年)     (说明:附件包含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药店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可点击下载查看;名单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名单(2026).xlsx
2026-05-1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了50个城市和县城重点推进,梳理形成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促进计量科技进步,推动天津计量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申报的通知》,经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决定确立2026年度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63项(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进度和目标管理,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基础保障,确保项目各项考核指标按期保质完成。(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重大进展,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委和推荐单位指导、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扎实做好项目自筹经费保障(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计划任务书落实自筹经费及配套条件,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提供经费保障。(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并为每个项目设立台账、实施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三、组织编报项目计划任务书(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填报《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2)。项目起始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除评审意见涉及应补充、修正、完善的内容外,不应对项目申报书其他内容进行缩减、替换、调整,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二)项目申报单位如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盖章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提交协议原件一份。(三)请同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3),与计划任务书一起装订,一式四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并于2026年5月29日前报送。(四)材料寄送: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邮编:300192,收件人及电话:赵艳,13752322729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赵霞27182076天津市计量测试学会赵艳13752322729附件:1.2026年度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      2.天津市计量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3.科研诚信承诺书2026年5月14日        
2026-05-1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3号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云教报〔2025〕58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由“昆明国家高新区海源北路1268号”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1268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桥街1369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