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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发布《普通高中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7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基函〔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经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以下7个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3—2025《普通高中数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4—2025《普通高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5—2025《普通高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6—2025《普通高中生物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7—2025《普通高中地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8—2025《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JY/T 0659—2025《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JY/T 0653—2025《普通高中数学教育装备配置标准》      2. JY/T 0654—2025《普通高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3. JY/T 0655—2025《普通高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4. JY/T 0656—2025《普通高中生物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5. JY/T 0657—2025《普通高中地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6. JY/T 0658—2025《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7. JY/T 0659—2025《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学装备配置标准》 教 育 部 2025年6月12日
2025-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市级
为了进一步规范直播电商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7月10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tle@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 1.《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就《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025-07-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就《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乱象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直播电商行业相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平台对直播带货商家资质和商品质量审核不严,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关机构质量意识淡薄,重营销、轻质量,重成交、轻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和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努力形成治理合力。 一是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对于直播电商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眼于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规范直播电商行业乱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强调制度供给的基础性和前瞻性。《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着眼于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的一般性、基础性、普遍性监管制度,规范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在加强对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探索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流量监管,推动对自然人主播、数字人等的监管,推动建立直播营销人员培训、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三是注重发挥平台经营者的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包括多方主体,平台经营者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枢纽作用。《办法》着力落实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细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管理,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是突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规范。相对于传统电商,由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加入,直播电商的参与主体更加复杂,交易链条更长,外溢风险增加,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办法》在落实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规范,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三、《办法》是否会增加平台企业等相关主体负担? 答:《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监管要求进行整合细化,总体来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不会增加相关主体负担。《办法》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办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报送相关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又如,《办法》提出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黑名单制度目前已经是直播电商平台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做法。《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预期和行业现状,通过书面专题调研、实地调研、专题座谈、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 四、注重发挥平台经营者的作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直播电商行业包括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等多方主体,形成一个涉及群体多、覆盖面广的庞大生态系统,而平台经营者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枢纽作用。《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依法依规报送数据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平台企业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合规要求,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5-07-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未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经营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的; (五)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集中实施时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及其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处罚措施和罚款数额。 第四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行政处罚对象;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行政处罚对象。 第五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最终罚款数额的步骤为: (一)基于本基准第六条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二)综合考虑本基准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因素调整初步罚款数额; (三)根据本基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确定最终罚款数额。 第六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初步罚款数额为二百五十万元。符合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符合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同时符合本基准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第七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从轻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一)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八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从重确定初步罚款数额: (一)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经营者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从重确定罚款数额。 第九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罚款数额: (一)集中后实体尚未运营,或者运营后尚未投产,或者取得股权、资产或业务后,尚未实际行使控制权的; (二)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的; (四)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 (五)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未达到8亿元人民币,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下调罚款数额的。 前款规定的下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下调10%,累计后的最低罚款数额不低于初步罚款数额的40%。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轻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下调罚款数额。 【示例1】经营者A、B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前主动报告。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及其关联实体均为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且合营企业仍处于项目建设阶段,尚未投产。根据上述情况,A、B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A、B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80万元。 【示例2】经营者A、B、C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在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后主动注销合营企业。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营业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C未达到申报标准但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上述情况,A、B、C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100万元;同时,C具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下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下调10%。最终,A、B的罚款数额为100万元,C为90万元。 【示例3】经营者A以增资方式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交易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A立即停止对集中后实体注资和行使控制权等下一步动作。根据上述情况,A同时具有本基准第七条第(二)项从轻情形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下调情形,该行为作为从轻情形考虑,不再据此进行下调,最终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上调罚款数额: (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误导性或者不实材料、信息的; (二)采取拖延、懈怠、逃避等消极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其他可以上调罚款数额的。 前款规定的上调情形可以累计,每项上调10%。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已作为从重情形考虑的,不再依据该项情形上调罚款数额。 【示例4】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提供不实证据材料,且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但未构成本基准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情形。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同时,A具有本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此基础上上调20%,最终罚款数额为300万元。 【示例5】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过程中,A采取拖延方式不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发现违法行为后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A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调查。根据上述情况,初步罚款数额确定为250万元;A具有本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罚款下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下调20%;同时,A具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上调情形,在初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上调10%,最终罚款数额为225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计算罚款数额时,市场监管总局参照本基准中规定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综合考虑集中实施时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五百万元。按照本基准第五条计算后超过五百万元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五百万元。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按照本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计算后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数额确定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二)经营者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三)其他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示例6】经营者A收购B股权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A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告知A,A仍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此后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最终认定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上述情况,A具有本基准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市场监管总局责令A限期处分股份并决定对A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 (二)能够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违法的。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进行教育。 【示例7】经营者A、B新设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A、B在自查中发现该交易违法,立即注销合营企业并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过程中,A、B均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发现,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B及其关联实体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上述情况,A、B均具有本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A、B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本基准适用于2022年8月1日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本基准施行前已作出处罚决定的,不适用本基准。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行使裁量权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依法调整适用。 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公布。 第十八条 本基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图读懂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2025-07-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5-07-0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财资〔2025〕1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财务处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上述行为增加的公司资本公积金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取得权属方同意的除外。属于附带条件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可能出现变动的,需待数额固定后才能弥补亏损。   (二)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三)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条要求。   (四)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五)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调整至满足本通知要求。   二、关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设立、增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对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必要时可以取得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一)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清算时,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应作为负债管理的之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政策解读: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07-01 | 唐山市财政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信部联节函〔2025〕141号为加快提升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经相关标准化机构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23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6月27日
2025-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市级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06-30 |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规范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工作,现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教督委〔2018〕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要求,2019年3月至6月,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督导评估组,对全市18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8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督导评估小组听取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汇报,查看了教育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资料和账目,实地检查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能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价。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8年度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 (一)根据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评估标准,认定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沧县、青县、献县、肃宁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盐山县、孟村县、海兴县、新华区、运河区、渤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为合格。 (二)在对18个县(市、区)评价结果综合分析评议的基础上,评选黄骅市、泊头市、东光县、南皮县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依照《沧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沧教督委〔2018〕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上述县(市)进行通报表扬。 认定任丘市、盐山县、海兴县、孟村县、沧县、运河区教育行政部门为2018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二、做法和特点 (一)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有效落实政府责任 一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教育作为党之大计、国之大计,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切实担负起县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泊头市政府两年投入2.16亿,进行校舍建设、教育装备提升、师生温暖、消防建设、中小学校容校貌提升等五项工程,有力提高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南皮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建立健全了督学责任区工作运行机制,聘任市、县级督学31人,落实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全县各中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办学情况进行了依法督导、随访督导和有效督导,及时、准确的发现和解决各中小学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了全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东光县研究制发了《中共东光县委 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振兴教育事业加快建设教育强县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为东光教育实现跨跃式发展明确了目标,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增强了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渤海新区、运河区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及人口增长趋势,超前规划建设教育项目,扩充教育资源,形成了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落实政策,加大投入,不断增强教育发展承载力 1.“三个增长”落实情况 各县级教育财政拨款(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教育经费)平均比2017年增长10.52%,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13.41%的增长幅度;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比2017年增长9.74%;初中生均教育事业费比2017年增长6.19%;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比2017年增长12.94%;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比2017年增长8.6%。 2.“三项经费”拨付情况 各县(市、区)教育费附加实征68789万元,征收平均到位率85.81%,比2017年增加9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实征共计135999万元,拨付教育共计22413.9万元,拨付比例为16.48%,超出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省定标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际拨付教育为6184.4万元,平均拨付比例为21.39%,超出不少于20%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省定标准。 3.校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各县(市、区)共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共2268.29万元,实际拨付2242.29万元,拨付到位率98.85%。 (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稳中有进,学校办学条件大幅提升 1.学校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县(市、区)大力推进教育项目建设进程,加快学校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共投入163555.3万元,整体新建学校(幼儿园)55所,改建扩建小学184所、初中23所,共增加学位45794个;新建扩建操场85块;新建扩建校舍60.87万平方米,维修改造校舍12.49万平方米。黄骅市投入资金3.3亿元,启动 9个义务教育阶段建设项目,重点实施了二中重建、四中扩建、六中新建等工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达到9.3万平方米。吴桥县利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校改造资金共4300万元完成12所中小学教学楼、餐厅、平房改造、迁建及4所农村幼儿园的建设任务。 2.学校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各县(市、区)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强化学校硬件建设,标准化程度得到提高。全市(不含市直学校)1238所公办小学、217所教学点,245所公办初中,占地面积分别比上年增加612314平方米和17682平方米,生均占地为26.04平方米和33.07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比上年增加242576平方米和34142平方米,生均建筑为6.15平方米和11.01平方米;学生信息技术课达到一人一机的学校分别为1309所和224所,实现班班多媒体的学校达到84.72%和91.43%;各级各类学校用于改善内部教学设备总投入为3.64亿元,大部分学校音乐、美术、体育器材和实验仪器达到省定配备标准;学校运动场地达到省定配备标准的小学、初中达标率分别为71.62%、77.14%。全市(不含市直学校)共有31所公办普通高中,大部分学校实现了校校通,同时装备了电子备课室、通用技术设计室和通用技术实验室。全市(不含市直学校)现有15所职教中心,其中国家级重点校4所,省级重点校9所,近年来,各地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办学模式,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实用技能型人才。 (四)统筹兼顾,全面提升,推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学前教育有序发展。各县(市、区)不断加强幼儿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以创建省级示范园、农村示范园为主要抓手,积极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规模,建立起覆盖城乡、保障基本、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幼儿园达到2581所,其中,省级示范园28所、农村示范园184所、农村一类园668所。改建扩建幼儿园40所。在园幼儿281433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5.41%。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与河北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的要求,泊头市、盐山县、海兴县、献县、孟村县作为我市最后一批受检县(市),于12月份通过国家教育督导组实地检查认定,至此,我市16个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工作已全部通过国检,比省政府《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备忘录》时间安排提前两年完成了任务目标。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差异系数均达到基本均衡标准要求。 3.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各县(市、区)不断加大办学条件改善力度,高中段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投入共计1.67亿元,改扩建高中共计6所。南皮一中投资1679.04万元用于优化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东光投资4.7亿元、占地277亩的一中迁建项目已经全面启动。高中阶段教育内涵发展、高位提质,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目前我市(不含市直学校)31所公办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校达到14所。 4.职业教育特色发展。各县(市、区)积极实施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双扩大”工程,2018-2019学年度招收新生13043人,比上年度增加1504人,推进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拓展办学渠道,做强优势专业,进一步提高了育人质量和毕业生的就业率。沧县职教中心汽修专业学生在省技能大赛中取得了团体一等奖和个人一等奖的好成绩;河间职教中心与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外高职教育院校建立联合办学合作关系,与河北上善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润林控股集团等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成果显著。 5.特殊教育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了随班就读、送教入户等保障体制。黄骅市投资1000余万元建设的特教学校设施齐全,律动室、感统训练室、蒙台梭利教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情景教室等各种专用教室配备到位。青县特教中心聋哑、培智、盲童等班开设完备,重视特长教育,建有音乐、绘画、手工、舞蹈等兴趣小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4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3168人,其中在校1345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1823人。 (五)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教师结构进一步改善 各县(市、区)不断完善教师招聘机制,通过公开招录共补充教师3469名(含特岗教师),有效缓解了教师紧张的状况;教师学历层次逐步提高,各县(市、区)37710名小学专任教师中,学历合格率达100%,17283名初中专任教师中,学历合格率为99.96%,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92.69%,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合格率达88.83%;教师年龄结构得到优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50岁以下专任教师占总数的75.04%,中青年教师成为中坚力量。各县(市、区)共组织62852名教师、2027名校长参加国培、省培、观摩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提高了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校长的管理水平。 (六)校园文化特色不断彰显,学校内涵发展提质增速 各县(市、区)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深化内部改革,优化管理方式和手段,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注重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激励、自信、进取环境。运河区着眼于学校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努力打造特色品牌学校,通过开展“干干净净每一天”“我奉献我快乐,我付出我光荣”等多彩的校园活动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和道德教育,形成一校一品的特色品牌教育;任丘市开展“奋发向上,崇德向善”“阅·知·行”读书活动,成功举办第二十八届艺术节展演活动,推进篆刻艺术进校园主题实践活动,学生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升;海兴县积极推进“一校一品牌,一生三爱好”和“足球进校园”工程,激发和培养学生对体育、艺术的兴趣,促进广大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 三、问题与不足 评价结果表明,虽然各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资金投入政策,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地方财政投入仍有差距 1.任丘市、盐山县、吴桥县、孟村县、沧县对教育拨款增长比例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 2.部分政策性资金拨付不到位,使用不规范。任丘市、河间市、沧县、肃宁县、吴桥县教育费附加没有足额安排使用。成人教育费,献县未拨付,盐山县、海兴县没有形成支出,沧县、河间市没列预算。土地出让金,盐山计提、拨付均为零,河间市支出不到位,海兴县、沧县没列预算。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盐山县没有拨付,吴桥县、海兴县、沧县没列预算。孟村县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未落实。任丘政策性资金总计欠拨1.7亿元。 (二)教育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1.学前教育标准化程度较低。全市(不含市直学校)1444所公办幼儿园,占比仅为56%,达到农村一类园以上标准的仅占46.26%。在园幼儿135435名,占比为48%。学前教育资源整体不足,农村尤为突出,城区内幼儿园大班额现象较普遍。 2.部分县(市、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足。一是部分县(市、区)义务教育段学校生均占地、建筑面积不达标,小学不达标学校共计468所,初中不达标学校共计46所;二是专用教室数量不足,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达标率低。小学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实验室以及初中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等达标率较低;三是城区学校大校额、大班额问题仍未彻底解决,起始年级还有大班额现状存在;四是学校运动场地不足,标准不高,各县(市、区)共有413所小学、56所初中运动场地达不到标准要求;五是部分县(市、区)电子白板、教学用微机、教师备课用机等信息化教育教学设备还存在缺口。 3.高中段教育普及程度偏低。截至目前,全市18个县(市、区)还有8个县(市)未通过省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达标验收。通过比例为56%,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处于居后地位。 (三)教师队伍建设亟待提速 目前,18个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缺编为2955人,所缺人员只能靠代课老师弥补,代课老师达到2537人。各县(市、区)各级幼儿园在岗保教人员达7683人,其中,临时代课人员达1709人。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未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英语、科学等学科师资紧缺,部分县(市)农村小学包班现象比较普遍,当前,小学音乐学科兼职老师为1866人、美术学科1862人、体育学科1591人,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充分保障,不能满足开齐开足课程要求。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政治意识、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继续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动摇,做好政府支持和规划引领,抓好教育总体的规划。各级政府领导要熟悉教育,亲自抓教育,亲自联系教育。教育部门要当好参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凝聚合力,营造氛围,促进区域内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准确研判形势,切实提升办学水平。要充分认识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市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仍然偏低;义务教育虽实现基本均衡,但距优质均衡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仍有8县(市)未通过省政府验收,普通高中阶段教学质量有待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还有待加强,职普比例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教师发展中心职能发挥仍有欠缺,中心建设亟待加强。各地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综合发力,在办学条件改善、学校内涵提升、教育信息化发展、两支队伍建设、教育资金投入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弥补历史欠账,实现“三个增长”,做到“两个只增不减”。要建立健全和完善教师招聘机制,基本达到退一补一,切实解决教师不足的问题。要多措并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协调发展,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针对此次评价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对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正在整改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在时限要求内全面完成整改;对因制度和体制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加强政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整改方案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整改报告(连同整改的相关凭证、附件及电子版),于2019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整改落实期间,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         
2025-06-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