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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省级
为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支撑计量标准证后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市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能力,根据2025年我市计量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市计量院组织开展了市级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等3项量值计量比对工作。现将比对结果通告如下:经主导实验室和技术专家对计量比对结果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53家参比实验室的比对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计量比对结果见附件)。附件:1. 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量值计量比对结果2. 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结果3. 测微量具检定装置量值计量比对结果2025年11月23日附件1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量值计量比对结果一、主导实验室: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二、比对项目:依据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相关要求,选择电子计价秤的示值误差作为比对项目。三、项目简介: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地了解我市建立非自动衡器检定项目计量标准且对外开展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量值传递工作的现状,实现本市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准确可靠,2025年组织开展本市各计量技术机构的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量值比对工作。旨在通过本次比对工作全面了解天津地区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建标机构的技术状况和检定人员的技术能力,进一步提升天津市非自动衡器检定水平。四、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天津市河西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北辰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武清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蓟州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河北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和平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河东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东丽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市津南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南开区计量检定所、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量一站、天津市红桥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静海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宁河区计量和特种设备检定中心、天津港海湾职业技能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工程计量中心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计量检测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计量中心站、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计量检定站、天津市建工计量中心站。附件2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结果一、主导实验室: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二、比对项目:依据JJG 692-201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的静态压力示值作为比对项目。三、项目简介: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目前我市已取得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量值传递工作现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天津市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装置的计量比对工作。旨在通过本次比对,全面了解市内各相关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装置的工作状况,考核检定(校准)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升我市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水平,实现天津市内量值传递准确和量值溯源可靠。四、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天津市武清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北辰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红桥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南开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静海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河北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河西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河东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津南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附件3测微量具检定装置量值计量比对结果一、主导实验室: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二、比对项目:依据JJG 21-2008《千分尺》相关要求,选择千分尺的示值误差作为比对项目。三、项目简介: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计量比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客观、公正、科学的反应目前天津市内计量技术机构测微量具检定装置量值传递工作的现状,考察市内技术机构之间测微量具检定装置量值复现的一致程度,从而不断提升我市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能力,确保天津市内测微量具的量值准确、可靠。2025年组织开展本市各计量技术机构的测微量具检定装置量值比对工作。本次主要通过对千分尺示值误差的比对,较全面地了解天津地区已建标“测微量具检定装置”的各技术机构的技术状况和检定人员的技术能力。四、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天津市河东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东丽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津南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西青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市宁河区计量和特种设备检定中心、天津市武清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天津市蓟州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静海区计量检定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计量检测中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天津市交通工程计量中心站、天津市建工计量中心站、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量中心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中航长城计量测试(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合正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2025-11-2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轮碾成型机校准规范》等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F(津)158-2025 轮碾成型机校准规范 2025/11/25 2026/2/25 JJF(津)159-2025 集料软弱颗粒试验机校准规范 2025/11/25 2026/2/25 2025年11月23日
2025-11-2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蔡晓东、蔡英、曹永知、陈洁、陈力、陈文杰、陈章永、成宁芝、程渤、单根立、翟靖轩、杜晶、段建勇、段咏、冯斌、奉旭辉、傅蓉蓉、郭然、何梅、何清、黄树涛、金钟、李明凡、李书、李岳、林松、刘庆淮、刘耀东、刘勇、陆宇、罗风光、吕杰丽、孟瑞珩、聂华、沈少华、王保义、王福杰、王国华、王磊、王强、王昭顺、魏贵义、温树杰、吴春明、吴进煌、武桂芹、薛庆华、杨柳青、杨宜谦、于峰、臧勇、张建标、张晋宾、张娟、张朋飞、张荣国、张涛、张禹、赵成林、郑鹏、郑忠源、周平、朱林2025年11月21日
2025-11-2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状况总体平稳,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设备日趋老化、使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频发等因素交织叠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特种设备中占比较高,安全风险不容忽视。为深入推进场车使用安全治理行动,遏制事故易发多发态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场车使用安全治理行动落实(一)落细落实场车使用安全治理行动各项任务,明确时间节点、任务目标、责任单位、措施手段、组织保障等具体要求,形成工作闭环。(二)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在严肃查处场车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深入开展场车安全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指导检验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推动使用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加强场车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时核实事故(含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信息,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四)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年度考核时,要重点关注场车使用安全治理行动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时,将场车安全列为重点内容。二、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一)加强对场车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的监督抽考,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开展风险管控,依法履职尽责。(二)严格落实场车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的内容比例要求,理论考试中,安全知识应占40%,法规标准知识应占20%。(三)结合典型事故案例优化考试题目,将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性、叉车倾翻时的自保自救措施、货物遮挡视线情形应对等作为必考内容,推动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三、加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风险排查和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开展全面排查,重点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以下安全主体责任。(一)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完善行驶路线的安全设施、措施。严禁选取坡度超标的行驶路线,临崖、临沟、临水路段必须设置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等防护设施,陡坡、急弯、交岔口等事故易发路段必须采取限速措施。(二)强化司机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确保司机持证上岗,严防私自改变行驶路线、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高风险行为。(三)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消除,不得带病运行。(四)切实做好乘客安全宣讲和乘用安全检查。乘车须知、安全标志等必须置于醒目处,司机负责向乘客讲解(允许采用录音广播等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带佩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观光列车还必须按规定配备跟车安全员,协助司机开展工作,并在行车过程中做好安全监护。四、加强叉车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和行刑有效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叉车使用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一)坚持严的监管基调,严查重处“三无一违”(无设备使用登记证、无检验合格报告、无作业人员证、违章操作)行为,既要处罚使用单位,也要处罚作业人员。(二)叉车事故调查结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充分发挥事故警示作用,集中曝光一批叉车典型事故案例,督促使用单位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三)强化行刑衔接,对违章操作导致人员伤亡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法律震慑作用,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经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天津市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拟立项项目,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拟立项项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我局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我局举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联系人:市科技局实验室工作处  张 晓联系电话:022-58832837附件:2025年天津市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拟立项清单2025年11月21日
2025-11-2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的通知 航天科技、航空工业、国机集团办公室(综合部),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计量协会,各项目承担单位:为深入贯彻《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 (2025—2030年)》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项目遴选工作,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半导体芯片封装电路关键结构尺寸测量与计量标准化能力建设”等10个项目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计划,细化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采取实地调研、专题座谈、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协调。二、各项目牵头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统筹,建立与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大内部资源倾斜,在经费、实验室、数据平台等方面为项目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注重项目成果的产业化和实际应用,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计量技术解决方案和典型经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成果展示、案例汇编、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优秀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动计量更好服务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附件: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作物种子、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农资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一、农作物种子互联网经营告知书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程序。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售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5.互联网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6.种子互联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网络售种主体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二、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1.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的农药,必须是本企业生产且依法取得农药 “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经营单位利用网络经营,不得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3.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5.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6.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2025-11-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现面向全社会征集设立意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联合资助方参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背景(一)项目属性。联合基金是指由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或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是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二)项目类别。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青年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面上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联合基金可根据发展需求,调整、增设项目类别,优化资助体系。(三)项目管理。项目征集需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科技人员开放申报,不得为特定主体定向设题,鼓励开展合作。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遵循《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资金使用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项目验收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及补充规定。二、联合资助方要求(一)联合资助方。包括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鼓励相同、相近行业领域的多家企业共同出资。(二)出资额度及比例。鼓励联合资助方连续出资,年度投入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市自然科学基金与联合资助方出资比例不低于1:5;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三、支持政策措施(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对于年出资金额达到500万元(实缴到位额)以上的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三)联合资助方结合出资额和项目类型提出科研需求即项目指南建议稿。(四)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联合资助方可以提出享有5年的优先使用权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共享,并在联合基金设立协议、项目指南中明确说明。四、时间安排请有意向的联合资助方于2026年1月23日18时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至skjjjcc@ tj.gov.cn。联系方式及电话:市科技局基础处 李堃  022-58832877附件:关于设立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的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1月21日
2025-11-2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二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已到期)
2025-11-2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根据《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等文件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单位审核通过并报送的2025年(补助周期2024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经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商市财政局,现将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计划(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部门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强化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次兑付资金使用2023年、2025年和2026年预算指标,其中2023年预算指标已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财政农业农村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的通知》(津财农指〔2023〕1号)下达,指标包含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专项内;2025年预算指标已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市级农业农村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5〕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津财农指〔2025〕10号)下达,指标包含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专项内,不足部分从2026年财政预算指标中列支。附件: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计划表2025年11月14日(联系人:李争;联系电话:022-63083641)(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