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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公示公告
省级
广大农民朋友们:春节将至,我市设施蔬菜大量上市,为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同时保障您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收益,现将春节期间科学用药事项告知如下:一、守好“进货关”,拒绝非法农药。请从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农药门店购买农药。购买时请认准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购买限制使用农药时,主动配合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若通过互联网购买农药,请务必核查卖方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经营备案信息。“中国农药APP”可协助您进行核查。二、守好“使用关”,科学精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施药后须达到安全间隔期方可采收,严禁未达到间隔期采收、销售。优先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用量和使用频率。同时请及时、准确记录您的农药使用情况,确保生产过程全程可追溯。三、守好“安全关”,保护自身健康。施药时请务必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器具,检查施药器械是否渗漏。施药过程中严禁吸烟、进食、饮水。作业完成后,应彻底清洗手、脸及身体暴露部位。四、守好“环保关”,规范处置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切勿丢弃在田间地头或水源地。按照“使用者收集、经营点回收”的原则,及时将废弃药瓶、药袋交回集中存放点,零星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投入相应的生活垃圾回收箱。五、守好“出证关”,诚信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采收上市前,在安全用药和检验合格(自检或委托检测)基础上,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和您的“承诺书”,严禁虚假承诺或冒用。全市地产蔬菜农残合格率长期保持高水平,获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希望广大农户继续坚持规范生产,共同维护地产果蔬的口碑,助力农产品放心消费、种植者增产增效,共度平安、祥和的春节。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
2026-01-2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旺仔(天津)乳业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公司涉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询通〔2026〕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日期:2026年1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询通〔2026〕2号 旺仔(天津)乳业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公司涉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事,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5工作日内到杭州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1楼问询室)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能够证实你公司与“旺仔”注册商标权利人蔡和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或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石扬、张洪磊联系电话:022-6630087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2026-01-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市监广复函〔2026〕1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的批复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你们关于申请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医疗器械广告跨区域审查试点工作。同一件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分属长三角地区内多个省(市)的,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省(市)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该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实施审查,对审查批准的广告编发广告批准文号。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和工作流程等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协作,定期开展会商,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规则,加强广告审查数据跨区域共享,确保广告审查尺度保持一致。要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广告申请人的指导,不断提升试点工作的政策知晓度、社会参与度、改革影响力。要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6-01-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级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满足用人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岗位及数量本次共4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23名。招聘岗位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二、招聘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2025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三、招聘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执)业资格条件和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或者第二专业报考的,需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需为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考生需以应届毕业专业报考。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3号)文件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对于国内高等院校自主设置的专业、交叉学科专业与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所学专业,注重专业内容实质,此类应聘人员的专业方向与所需专业方向要求一致,视为符合专业条件。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6届高校毕业生,可在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阶段。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5.年满18周岁以上,报考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1日;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8.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9.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4.现役军人和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5.现为滨海新区卫健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7.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8.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信息发布招聘公告将于2026年1月28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tjbh.gov.cn/)、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jw.tjbh.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及其他相关网站发布。报名有效期至 2026 年8月31 日(岗位招满后公告自动终止)。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每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第一轮报名时间: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相关信息随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jw.tjbh.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及其他相关网站发布。本公告有效期内如果发布的岗位,第一轮未完成招聘计划,如某岗位第一轮未招满,根据招聘情况,可开展第二轮、第三轮等多次报名、资格复审、考核工作。相关空缺岗位的报名信息也将在以上网站进行发布。应聘人员从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按岗位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并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报名时间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报名后需电话确认。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考生报名后48小时之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给予回复。应聘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26年高校毕业生如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须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信网出具的各学段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2026届高校毕业生可推迟到报到环节提交)、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岗位所需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另需提供本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业绩材料1份(2000字以内)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如网上报名需提供相关材料PDF扫描件)。报名邮箱及单位相关信息:1.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浙江路41号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行政楼3楼人事处;联系电话:022-25893604;电子邮件发送地址:bhdwzxyy@tj.gov.cn。2.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柳州东道292号住院楼三楼人事科;联系电话:022-60837868、022-60837867; 电子邮件发送地址:bhxqzyyy@tj.gov.cn。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南环路1200号大港医院住院处10楼人事科;联系电话:022-63109456;电子邮件发送地址:bhdgyy@tj.gov.cn。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医医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24号行政楼一楼人事科;联系电话:022-63286873;电子邮件发送地址:bhdgzyyy@tj.gov.cn。邮件主题命名要求:高层次人才+报考岗位+姓名+所学专业(如:高层次人才+内镜科医师+张XX+临床医学)。六、考核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单位要求,对本人从事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有关证件、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反映科研能力水平及专业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招聘单位组成专家考核组,采取答辩形式,与应聘人员就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对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测评。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考核成绩保留2位小数。考核组将各考核指标量化成分值,结合应聘人员的考核情况确定考核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对考核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由专家考核组再次进行考核,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考核时间及地点将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考生。考核信息发布。考核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将于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s://wjw.tjbh.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及相关网站发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查询相关信息。七、体检按照统一安排,组织进入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八、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经考察,对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九、公示及聘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对拟聘用人员在公告发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为准,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事业单位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本次招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若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聘用后不能直接兑现相应级别工资待遇,应根据聘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情况,待聘任后再执行相应工资待遇。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前,招聘单位须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书进行核验。对提供虚假证件者,取消聘用资格。十、递补 考核结束以后的各环节工作中因对本人作出的结果影响聘用或因个人原因出现拟聘岗位空缺的,应在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答辩成绩高者确定递补人员,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十一、备案 聘用后,招聘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区卫健委报区人社局审核,向市人社局备案。十二、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及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聘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调整的情况,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以新调整的安排为准。同时请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准确、有效的手机号,如遇调整,将短信通知。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见计划表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2-65305765监督电话:022-65369063电子邮箱:bhwjwrsc@tj.gov.cn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            2.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区卫健系统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doc
2026-01-2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度我市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市(滨海新区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取得并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二、核查内容(一)经营资格情况1.工商登记是否为存续状态。2.注册资本是否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3.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是否有至少一名拍卖师。5.是否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二)信用情况6.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7.是否正常经营,有无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年度是否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业务经营情况8.是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未按期举办拍卖会拟继续从事拍卖业务的,应当书面详细说明理由,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拟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可主动注销拍卖经营资质或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后交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9.拍卖标的有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10.有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11.有无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12.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是否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发布。13.是否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是否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14.有无不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的情况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信息报送情况15.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内拍卖企业信息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应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变更,并换发新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股东、股权有调整的,应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变更)。16.是否按月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报送了月度经营信息或漏报月份少于3次。17.是否已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了2025年度企业经营信息年报,且报送信息与本次报送情况基本一致。(五)安全生产情况18.有无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三、核查标准(一)核查合格的企业,年度核查结果记为“合格”。(二)初审不合格且未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经责令整改后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经整改后合格”,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三)初审不合格且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四)核查发现企业注销的,依法注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报材料1.材料封面(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2)3.企业经营情况申报表(附件3)4.企业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4)5.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6.核查意见表(附件6)7.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含变更记录页、年度监督核查记录页)、正本复印件(正本原件经区商务局与复印件比对一致后当场退回),正副本复印件装订入册,其中正本复印件注意缩印至A4纸大小。副本原件附于核查材料后一并提交。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经区商务局与复印件比对一致后当场退回,复印件装订入册)。9.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10.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企业端管理系统,在“拍卖师管理—年度注册审核—拍卖师历年年检”截图打印,在“拍卖师管理—年度注册审核—拍卖师历年年检—2025年度执业注册记录卡”截图打印。11.拍卖业务规则复印件。1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面,分别截图并打印本企业信息(“基础信息”页面截图要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和“股东及出资信息”,一页截图不能截全的,可分两页截图)。13.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ecomp.mofcom.gov.cn),在“许可管理—企业设立管理—基本情况、股东情况”“月报管理—企业月报情况—企业月报情况列表(2025年)”“年度监督核查—企业年报管理—拍卖行业统计年报表(2025年)”页面,分别截图并打印本企业信息(“基本情况”和“股东情况”,一页截图不能截全的,可分两页截图)。14.拍卖公告打(复)印件(线上公告,提供公告网页截图;线下公告,提供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等。线下公告复印后应以字体清晰、易于辨认为宜,可适当放大复印。同一拍卖活动在线上线下都发公告的,只提供线下公告复印件)。15.每场拍卖会提供其中一件拍品的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和拍卖笔录复印件。如果是网络拍卖没有拍卖笔录,需要提供相应的竞价记录截图。如果涉及文物拍卖,需要提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截图横向打印。填报内容除签字、签署意见为手写外,均用机打。汉字字体建议采用“仿宋_GB2312”字体,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建议采用“Times New Roman”。材料按上述顺序长边装订,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核查材料整体盖骑缝章。拍卖企业认为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填报说明详见附件7。五、方法步骤(一)企业自查。核查对象即日起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对照通知要求和填报说明,认真填报并组织核查材料。(二)区商务局初审。核查对象应于2月28日前将2025年度核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拍卖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于3月13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初审报告,移交核查材料。各区商务局要协助做好核查材料催报工作。(三)市商务局核查。市商务局在区商务局初审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核查、组织企业整改。年度核查完成后,市商务局出具对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退还企业。六、有关要求(一)相关拍卖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和材料申报工作。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主动书面说明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二)各区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好本区核查工作。对失联企业,各区商务局应上门现场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商务局。(三)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自行组织滨海新区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 附件:1.材料封面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3.企业经营情况申报表4.企业自查情况申报表5.企业信用承诺书6.核查意见表7.填报说明                                                    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朱礼德;联系电话:022-63085468)(此件主动公开) 
2026-01-28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国有企业:经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符合宁河国资国企工作实际,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6年1月27日 
2026-01-28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2026年1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2026年1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1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 天津冶金集团天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1-27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一、出台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引聚优质金融资源要素,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制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内容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持续赋能企业创新、构建供应链金融生态,支持特色金融产品创新、强化企业资本运作,支持企业全球化发展、建设产融结合创新集聚区,优化金融服务生态。具体内容如下:(一)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持续赋能企业创新:支持风投创投等投资类机构集聚、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鼓励风投创投及资产管理聚焦产业投资、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构建供应链金融生态,支持特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数字金融集聚,提升供应链整体效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强化企业资本运作,支持企业全球化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补链强链、培育国际化跨国企业总部,多措并举强化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打通金融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四)建设产融结合创新集聚区,优化金融服务生态:发挥政府出资基金引导作用、绿色政务服务通道,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更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三、办法主要亮点《办法》顺应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趋势,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支持范围,涵盖多种金融形态,旨在营造更加丰富、均衡的金融生态,为实体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办法》坚持引育并重、长效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动态化、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各类金融主体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其长期深耕、提升服务能力,实现金融活水对实体产业的精准滋养与持续赋能。四、具体内容如何实施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行,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作调整。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同步废止。具体政策申报安排以高新区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2026-01-27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市疾控局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见附件),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同时,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协议合作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二、深化细化合作内容以老年人健康需求为核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康复、护理、中医药、药事管理指导等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老龄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到签约的养老机构)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到签约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三、创新协议合作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主动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鼓励双方创新协议合作方式、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覆盖率100%。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应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提升协议合作服务质量。各区、各医疗机构、各养老机构应加强协议合作宣传,共同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晓率。协议合作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上级卫生和民政主管部门。附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    2025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1-27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政策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引聚优质金融资源要素,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制定本办法。一、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 持续赋能企业创新第一条 支持风投创投等投资类机构集聚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经营发展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发展,形成创新资本发展新高地。对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增资,按增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条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深入推进试点创新,鼓励成功落地的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前沿产业、重点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流动。新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企业,按照当年实缴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第三条 鼓励风投创投及资产管理聚焦产业投资支持各类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优质项目,强化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引导支持。支持各类投资机构优化资本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风险化解,为区域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针对风投创投等投资类机构,结合其投资方向及退出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奖励。第四条 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按照S基金实际完成交易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构建供应链金融生态 支持特色金融产品创新第五条 支持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开展股权激励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专业资本。精准赋能区内实体企业发展。针对新增实缴资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第六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发展推动建立完善的供应链金融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各类供应链金融机构依托商业航天、新能源、高端制造产业链生态场景创新业务模式,采取多样化的产品工具,满足链上企业的综合金融需求。根据供应链类企业当年业务规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奖励。 第七条 加快数字金融集聚 构建领先生态体系重点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积极吸引和集聚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与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数字生态场景,构建开放协同、高效安全的数字金融服务与运营体系。支持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结算、融资、资产管理及数据资产交易等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与数字人民币协同应用。三、强化企业资本运作 支持企业全球化发展第八条 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补链强链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等金融服务,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对并购投资1亿元以上且与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的,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 培育国际化跨国企业总部为深入推动高水平改革开放,助力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全球化布局,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支持出海企业开展海外项目投资、并购、海外融资及拓展海外市场。根据出海企业汇回海外收益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企业全球化发展,针对吸引海外优质资本战略投资的公司,根据战略投资规模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四、建设产融结合创新集聚区 优化金融服务生态第十条 发挥政府出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与优质投资机构合作。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优质创业企业投资,定期举办行业交流论坛、专业培训及企业路演等活动,搭建投资行业内部及与实体产业沟通交流渠道。第十一条 绿色政务服务通道成立金融服务工作组,为金融服务类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配合办理政务事项,统筹对接协调金融、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具体问题(金融服务工作组联络电话:022-84806786)。五、附则各级各类政策不兼得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既适用上级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优先执行上级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之日起,2023年6月27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津高新管发〔2023〕13号)同步废止。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招商主管部门承担。
2026-01-27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