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认定天津力神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1家单位为就业见习基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9号)规定,经审核,天津力神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1家单位(详见附件)符合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请严格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按规定做好就业见习岗位发布、见习活动组织、见习补贴拨付等工作,加大检查监管力度,确保就业见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天津力神聚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1家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5月7日
2026-05-0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意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强成果评价专业队伍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面向市场开展专业化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科技要素一体化发展,国培基地(天津)于2026年5月22日-24日举办2026首期科技成果评价师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天津)
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承办单位: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二、培训相关事项
(一)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面向科技评价机构、技术经纪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金融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等。
(二)培训时间:2026年5月22日-24日
(三)培训形式:腾讯会议(具体登陆方式报名后入群发送会议号及相关培训信息)
(四)报名方式:登录www.ttic.org.cn主页—培训系统入口—注册—报名“2026首期科技成果评价师培训”
(五)培训依据:
培训以国家标准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国家标准GB/T34670-2017《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T/CAS347-2019《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评价规范》、《科技评估人员能力评价规范》(GB/T 44726—2024)和《科技成果评估规范GB-T44731-2024》为依据,以知识产权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理论与实务》为培训教材(电子版),以国家级优秀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操经验为教学参考,提升教学的效果和实用性。
(六)考试方式和颁发证书:
考试为报告撰写实操(60分为合格)。报告撰写的基本方法和流程在授课过程中讲解。
考试合格者,由国培基地(天津)颁发《科技成果评价师证书》,作为学员从业水平的依据和证明,并成为天津技术市场协会备案的评估师。
三、培训相关安排
1.报名自通知之日起至5月22日23:00止
2.培训费:3200元/人(含培训、电子教材、报告审核、证书等),三人及以上执行优惠价3000元/人。
3.缴费方式:银行汇款(请备注学员姓名)
户名: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账号:77230078801900000879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天津科技支行
银行联行行号:310110000249
四、课程安排
五、国培基地(天津)联系方式:
刘老师:87899468-8404 李老师:87899468-8402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2026年5月8日
2026-05-08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技术中心工作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及评价准则根据《管理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第三十一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津工信科〔2024〕25号)文件和《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第三十二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津工信科〔2025〕15号)文件确认具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728家企业为此次参评范围。各参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所涉及工作内容及数据均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二、工作程序(一)材料整理及填报。请参评企业按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做好运行评价材料及相关数据整理。同时登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在“技术中心考核”模块中依据要求填报数据,并完成佐证材料上传。相关工作应于6月19日前完成。(二)网上审核。各主管部门应于7月17日前完成企业网报材料审核工作。针对企业数据单位不符、数据逻辑混乱、证明材料缺失、指标理解不正确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企业重新填报数据并上传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三)纸质材料提交。各主管部门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后,企业应将网报材料按照封面、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附表1-12、真实性承诺(盖章)顺序装订成册并报送所属主管单位。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12对应的附件材料因已在系统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各主管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将经审核完毕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未参评企业及原因,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复核与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评价材料及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或现场核查。依据核实后的相关数据,将按照《工作指南》中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出评价结果。三、其他事项(一)请各主管单位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审核工作,确保企业评价材料符合报送要求。请各参评企业要认真准备评价工作,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纸质材料报送。对此次评价中,企业报送数据不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均评价为不合格。(二)网上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包含可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核验的验证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查验企业提交财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情况,凡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报送虚假数据情况的技术中心,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2026年4月30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于浩淼 联系电话:6308603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廉瑞联系电话:83607325)(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08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6-05-08
成文日期:2026-05-08
发文日期:2026-05-08
有效性:
名称:解读丨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5-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备案2026年度南开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批复南开政函〔2026〕8号区应急管理局: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备案2026年度南开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请示》(南应急请〔2026〕3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经区消防救援局研究确定的包含74家火灾高危单位在内的736家单位为2026年度天津市南开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请区消防救援局认真做好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特此批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2026-05-08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0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5-07
发文日期:
2026-05-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神农百草龙康顺达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神农百草龙海大药房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市滨海新区万众大药房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变更或标注(附件3、附件4)。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5月7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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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0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5-07
发文日期:
2026-05-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3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5月7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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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第四支队伍”建设,大力提升队伍育人能力和综合素养,推动《关于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的实施意见》落地见效,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的要求,教育部决定2026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性质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26年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专项计划涵盖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管理学、应用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国家安全学、教育学、人工智能、应用社会学等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二、招录要求
(一)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推荐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善于科研创新且有志于长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骨干报考,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所在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把关。
(二)各高校要着眼整体推进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好本校辅导员、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人员的报考推荐工作,真正把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志于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选拔出来。对于报考专项计划的专职辅导员,要结合培养目标制定专项培养管理方案,确保培养对象在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定年限内持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三)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维护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今年新增专业(教育学、人工智能、应用社会学)建议采取“申请考核制”;其他既有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管理学、应用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国家安全学)可结合往年学校考核情况采取适当方式。
(四)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复试工作,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五人及以上复试小组,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录取,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
(五)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招收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须占招生计划数的70%以上,专职辅导员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准,当各招生培养单位至少应招收专职辅导员数不是整数时,分别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严格控制招收的本校生源数量,计划数为5人及以下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1人;计划数为6-8人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2人;计划数为9-12人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3人;计划数为13人及以上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4人。
(六)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计划要求进行招生,不得放宽条件或调整名额,名额未招满可进行补招。在正式录取前,须再次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备案审核,在备案通过后方可公示录取名单。
(七)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计划的培养方向制定培养方案,就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理论与实践、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等予以明确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扎实理论功底等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导师团队,在加强系统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符合专职辅导员岗位特点的实践能力提升项目设计,多维度增强专项计划培养对象综合素质。特别是人工智能专业,要加强交叉学科培养,可配备跨学科双导师,引导培养对象围绕思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研究,注重实践应用;建立阶段性培养评估机制,通过多维度评估,及时掌握博士生的研究进展,全程把控培养过程。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且在职在岗,高校思政课教师另执行其他专项计划,不在此范畴。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思政(或党务)工作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
(二)截至相应高校博士研究生报名之日,报考人员应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具有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联系方式
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名额分配表
2.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3.2026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2026-0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按照有关规定,现对市科技局所属(所监管)国有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市科技局所属(所监管)国有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5月7日
2026-05-0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为扎实做好2026年重要农时农机化生产服务保障工作,强化农机化对粮食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不误农时、高效作业,特制定农业生产常用农机具之翻转犁、旋耕机、驱动耙、微耕机检修技术指引,为开展农机具检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保障重要农时农业机械化生产顺利推进。翻转犁作业中检修(1)入土角调整。拧松犁体与犁柱间的紧固螺栓及定位调整螺栓,轻敲犁体改变其相对犁柱的角度,实现入土角增大或减小,入土角标准为3~10度,犁体数量越多,入土角应适当减小;调整后确保同一侧犁体的犁尖在同一高度,再将紧固螺栓和定位调整螺栓拧紧固定。(2)耕深调整。翻转犁常规耕深为20-40cm,试耕时若耕深不符,可通过调整限深轮实现:转动限深轮调整螺栓(手柄),调低限深轮则犁架升高、耕深减少,反向转动则耕深增加;也可通过拖拉机液压系统调整耕深,具体操作参照拖拉机使用说明书。(3)横向水平调整。拖拉机停于水平地面时,悬挂架横梁(犁架)需与地面平行,若不平,调整拖拉机两提升杆至同一高度;犁地时,从行驶方向看犁柱应尽量与地面垂直,若不垂直,借助悬挂架横梁两侧的水平调整螺栓调整横梁横向水平,另一侧按相同方法调整至与地面平行。(4)纵向水平调整。完成横向水平调整后,在试耕中进行犁架纵向水平调整,仅通过调整拖拉机悬挂机构的上拉杆实现:犁架前高后低、入土困难或耕深过浅时,缩短上拉杆;反之则伸长上拉杆。(5)第一个犁体作业宽度调整。通过调整丝杠改变第一犁体的作业宽度,确保其切下的土垡宽度与其他犁体一致,且与已翻土接缝平整。(6)牵引线调整。试作业时若拖拉机明显跑偏,松开机架调整丝杠锁紧螺母,调整丝杠长度使翻转犁牵引线与行进方向一致,随后锁紧螺母。(7)作业中实时观察作业状态,发现机具堵塞、缠草严重时,及时停机清理。旋耕机作业中操作与部件检修(1)拖拉机启动前,将旋耕机离合器手柄拨至分离位置;在旋耕机提升状态下接合动力,待旋耕机达到预定转速后,机组再起步,并缓慢降下旋耕机使旋耕刀入土。严禁在旋耕刀入土状态下直接起步,严禁急速下降旋耕机,旋耕刀入土后严禁倒退和转弯。(2)作业中若刀轴缠草过多,及时停机清理,避免增加机具负荷引发故障。驱动耙作业中检查调整(1)定期检查变速箱排气阀,若有堵塞及时清理,保证排气顺畅。(2)作业深度按农艺要求确定,通过调整镇压辊高度实现作业深度调节。(3)根据作业碎土效果和机具阻力情况,通过变速箱调整耙齿转速,在保证作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较低的耙齿转速,降低能耗。(4)平土板高度调整适中,前方土壤堆积高度不超过平土板三分之一为宜。(5)根据作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搂土板位置,防止土壤外溢。(6)作业中若传动轴出现过载现象,立即切断动力,排查原因并处理。微耕机作业中检修与调整(1)行驶机构测试。进行微耕机行驶测试,检查转向系统、传动系统运转是否正常,换挡是否顺畅。(2)离合器检修。每次作业前,按正常耕作状态试耕,观察耕刀是否打滑;若出现打滑,及时调整离合拉索;若离合拉索调至极限位置仍打滑,更换离合拉索或离合器摩擦片。(3)作业深度调整。根据土壤条件和作业要求,适时调整作业部件的深度和刀具角度,确保作业效果最佳。(4)作业速度调整。根据土壤性状选择合适挡位,避免速度过快或过慢导致作业质量下降,兼顾作业效率与质量。
2026-05-0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