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6年(第33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技术中心工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组织开展2026年(第33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新兴及未来产业等领域企业申报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二、工作程序(一)组织动员。请各区主管单位(见附件1)加强宣贯、指导和服务力度,鼓励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企业积极申报,于5月22日前上报拟推荐企业名单(见附件2)。(二)网上填报。申报企业按照《工作指南》编制申报材料,于6月1日后登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按要求逐项完成填报和上传工作。新用户首次使用系统需注册。(三)初审推荐。各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完成初审,并上报加盖公章的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获推荐企业应于6月24日—6月26日期间,将经区主管部门盖章的申请材料一份及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联系电话:24538803)(四)审查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工作指南》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其中,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要求适用简化认定政策的,按照简化认定流程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三、其他事项1.鼓励各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特别是适用简化认定政策企业进行现场走访核实。2.申报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含可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核验的验证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查验企业提交财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情况,凡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申报企业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2.拟推荐申报企业信息表3.推荐申报企业汇总表 2026年4月2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于浩淼 联系电话:6308603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廉瑞联系电话:83607325)(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07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科技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科协,有关单位:
农业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农业科普”)是农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播“三农”科学知识,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传承农耕文化,推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普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业科普工作,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坚持把科学技术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四个面向”,加强科普资源统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农业农村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实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有关要求,持续强化农业科普能力建设,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加大科普资源供给,提升科普服务效能,建立覆盖广泛、供给精准、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普体系,打造多主体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普生态,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格局。有效发挥科技创新体系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协同高效农业科普工作体系
(一)汇聚科普工作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科技部门、科协要结合地方实际,发挥系统组织优势,加快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普体系。鼓励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博物馆、展览馆等加强科普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引导各类科技工作者、农技推广人员、科技特派员、科技小院师生等参与科普工作。挖掘一批乡村科普能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推进科普智库建设,建立“三农”科普专家库。加强农业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
(二)完善科普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校、推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明确负责科普工作的相关岗位,聘用专兼职科普人员开展科普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按规定探索开展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分类开展科普人员培训,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在人才计划中对科普人才予以支持。对在农业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加强面向农村地区的科普。有序推进农村科普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利用现有资源打造科普服务场所,完善综合服务设施的科普功能。聚焦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加大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普及,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科普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动专家资源、科技资源下沉农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优质科普资源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流动。
三、加大高质量农业科普内容供给
(四)创制优质科普作品。加大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宣传力度,讲好“三农”故事,聚焦粮食安全、健康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营养健康等领域普及生产生活知识,加强“三农”政策、法律法规、绿色发展、防灾减灾、安全生产、乡风文明等方面科普作品创制,多维度展示智慧农业、生物育种等农业前沿科技成果。鼓励各类主体开发农业科普短视频、科普动漫、科普图书、有声读物、科普挂图、科普教具、科普游戏(玩具)等多种类型科普作品。支持优秀科普作品申报相关奖项。鼓励加大面向大中小学生的农业科普作品创作力度,设计农耕研学项目,开展耕读教育。
(五)打造特色科普活动品牌。依托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科普展示、科普咨询、科普研学、田间讲堂、科学表演、讲解大赛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持续开展“农科开放日”、“农安科普乡村行”、“乡村振兴·志愿有我”、“农村银龄科普专项行动”、“全国农技协科普联合行动”等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行动,让科普走进千家万户。依托农趣课堂、研学体验等形式,打造具备农业特色、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活动品牌,激发青少年知农、学农、爱农热情,培养重农、惜农、护农意识。鼓励各类科普主体着力培育具有时代特色和“三农”特点的农业科普品牌,不断提高农业科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六)提升科普传播效能。针对不同职业、年龄等人群,分类采取不同的科普方式,兼顾科学性、互动性与趣味性。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机融合,利用好电影电视、期刊报纸、黑板报、“明白纸”和乡村大喇叭等传统媒介开展科普工作,同时发挥好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鼓励通过网络公众号、短视频平台、资讯平台、社交平台等各类新媒体载体广泛开展科普传播,用好“科普中国”科普资源,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各级各类科普服务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促进优质农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七)加强科普舆论引导。健全科普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科普领域风险防控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依法依规保障科普内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加强应急科普能力建设,在发生涉农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抵制“伪科普”。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农业农村系统的新闻出版单位和门户网站要发挥主阵地作用,通过开设科普专栏、编发科普专刊、制作科普作品等方式,开展农业科普宣传。
四、协同推进农业科学技术普及与科技创新
(八)强化科普阵地建设。加大科技资源科普化力度,支持利用现有资源打造常设性的科普服务场所,拓展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科技园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小院等的科普功能,加大线上线下科普展区、科普长廊、科普宣传栏等建设力度,宣传普及农业科技文化知识。鼓励农业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科技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直接高效的科普服务。充分发挥农业展览馆、博物馆和科研教学机构的试验基地、标本馆、图书馆等设施在科普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科技馆、流动科普设施、科普教育基地等各类科普阵地,丰富展示内容,增强互动体验,鼓励开发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科普产品,让社会公众近距离体验农业科技成就。
(九)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在农业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人才计划和条件平台建设等工作中,合理设置科普任务,明确科普要求并纳入工作指标。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以撰写科普文章、举办科普讲座、录制科普视频等多种形式,参与科普实践活动。探索公益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宣传普及新技术、新成果、新知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农业科普资源良性互动。
(十)弘扬农业科学家精神。深入挖掘并广泛宣传农业领域优秀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的典型案例,通过拍摄纪录片、出版传记、编写教材、专题报道等方式,推出一批内蕴深厚、形式多样的优秀作品,充分展示精神内涵,引导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三农”事业。
五、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科技部门、科协要切实提高对农业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农业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引导,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发展科普事业。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机制,为开展农业科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农业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领域特点统筹推进科普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落实,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普氛围,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6年4月20日
2026-05-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南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续建项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6年南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续建项目) 2026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07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南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续建项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6年南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续建项目) 2026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07 | 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9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文日期:
2026-05-0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金山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店等7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牌坊街药店分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5月6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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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坊烤鸭坊等51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9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0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文日期:
2026-05-0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0号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坊烤鸭坊等51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坊烤鸭坊等51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5月6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坊烤鸭坊等51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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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0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1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文日期:
2026-05-0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91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优和泰(天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二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5月6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二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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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京津冀三地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2026年度将围绕氢能、生物医药2个领域受理专项项目,要求京津冀三地合作开展联合研究。现将本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项目类型本次申报项目类型为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京津冀专项)项目。要求京津冀三地科学技术人员须共同合作申请,三地分别设立一名申请人,并在三名申请人中再确立一名总申请人。三名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申报单位。若项目获得资助,项目(总)申请人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参与该项目的单位纳统时应当据实填报相关基础研究经费数据;鼓励项目产生的优秀成果优先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建议比例不低于20%);鼓励项目团队依托重大科技设施平台、国产科学仪器开展研究。二、资助数量及额度2026年度京津冀专项资助数量60项左右,单个项目资助额度60万元,执行周期3年。三、申请要求和说明1.申请限制要求申请人申报项目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条件,项目所需条件详见申请须知(见附件1),请申请人仔细阅读。2.经费管理要求京津冀专项项目经费应按照三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及申报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3.科研诚信要求按照国家及三地相关规定,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申报单位及申请人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其中,北京地区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向申报单位提供个人科技信用报告;北京地区申报单位应提供单位科技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北京单位(个人)科技信用报告可自行访问“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通过“法人登录”(“个人登录”)登录系统,点击“科技信用”栏目,即可下载单位(个人)科技信用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北京)”下载。四、项目申请接收本次项目申报由北京地区申请人代表项目组通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线撰写申请书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专区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方式为无纸化申报,在申报阶段无须报送申报书纸质材料。如北京地区申报单位未注册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请相关单位于5月14日16:00前提交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撰写申请书(4月29日至5月28日16:00)北京地区申请人自2026年4月29日起可登录依托单位工作系统,按相关要求与提示撰写申请书,并于5月28日16:00前通过该系统将电子申请书提交单位审核。提示:申请人撰写、提交申请书功能于5月28日16:00停止服务,鉴于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书,系统需要一定处理时间,请根据单位具体要求提前完成申请书撰写、提交。2.北京地区申报单位审核申请书(4月29日至6月4日12:00)北京地区申报单位在审核时间内重点对本单位申请人、参与人的申请资格、提交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示:审核过程中,单位可通过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将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申请人修改。3.北京地区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书(4月29日至6月4日16:00)北京地区申报单位通过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提交电子申请书。提示:6月4日16:00依托单位提交电子申请书功能将停止服务,请单位妥善安排提交工作。4.北京地区申报单位提交承诺书及项目清单(6月5日9:00至6月9日16:00)北京地区申报单位通过依托单位工作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提交加盖北京地区申报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及项目清单(在系统中下载)。北京地区申报单位应同步上传本单位的科技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三地基金管理部门将依据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及项目清单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提示:6月9日16:00单位提交承诺书及项目清单功能将停止服务,请单位妥善安排提交工作。五、注意事项1.请三地申请人认真阅读申请书中“申请者承诺”栏目,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合作单位做好沟通工作,确保项目组主要成员、合作单位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组主要成员、合作单位知晓并同意参与项目研究。申请项目如获资助,请三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和任务书的签字、盖章手续,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任务书,提交时间另行通知。2.请三地申报单位注意审核本单位提交项目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合作单位名称及附件材料等信息,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完整、有效。3.京津冀专项项目评审和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执行,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团队及单位。六、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北京地区:010-55571256天津地区:022-63082292河北地区:0311-85821343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58858680、010-58858685、010-58858689。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附件:1.2026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项目申请须知2.2026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项目指南2026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6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项目申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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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5-06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相对人名称:姜国庆身份证件号码:132930********371X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6〕64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4月29 日
2026-05-06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相对人名称: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QBX63X 法定代表人:张相主要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6〕63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4月29日
2026-05-06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