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2025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教督函〔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及《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规定,通过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2025年第一批认定北京市丰台区等427个县(市、区)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其中,天津、上海两个直辖市全域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内蒙古乌海市,江苏省无锡市、镇江市,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丽水市、舟山市,山东省滨州市,海南省三沙市,四川省宜宾市,贵州省铜仁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市等16个市(州)全域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锚定“十五五”时期“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总目标,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五五”规划统筹推进,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要精准研判学前人口规模结构变化趋势,构建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持续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适龄幼儿享有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要健全学前教育普惠保障机制,坚决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民生政策,提升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群众获得感。要牢固树立质量核心意识,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全面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要求,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持续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从“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迈进。
附件:2025年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名单(第一批)
教 育 部
2026年1月7日
2026-0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1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请核准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请示》(苏教发〔2025〕10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办学地址由“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89号”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89号、南京市高淳区澄心路1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1月6日
2026-0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529号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办学地址变更、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办学地址由“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明月山大道1599号”变更为“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新区学府大道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2月30日
2026-0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等进行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品种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交易所业务规则所称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交易所业务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七条 合约的附件是合约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条 涨跌停板幅度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范围,超过该涨跌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一条 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交割月份。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交易单位是指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的交易单位,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四条 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或者实施细则中载明。
第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库交割与基准交割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经纪与自营第十八条 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
第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交易所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只能从事境内特定品种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交易所批准,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制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规定,对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并应当确保其技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办理开户手续。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确认客户承诺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集中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
第二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接受交易委托时,应依序编号,并标记时间。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其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充分、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
第四章 交易业务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可以采用期转现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在交易指令成交前变更和撤销指令。交易指令未能一次全部成交且未撤销的,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交易所在涨跌停板等特殊情况下对撮合成交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其客户。
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依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开市前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三十九条 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第四十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一条 期货、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进行程序化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报告相关信息,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交易所可以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在报告要求、技术系统、交易费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设定客户准入要求和标准,督促、引导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依规处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实行期货交易做市商制度。经交易所认可的做市商,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做市商协议,为期货交易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和套利管理制度。套期保值额度、套利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代收国家规定由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上交的税费。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以其名义进行的相关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对其从事的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结算和交割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管理制度。持仓管理包括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限额标准。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应当在持仓限额内进行交易。
套期保值等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制定并调整交易限额。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等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处理流程以及处置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大户持仓报告等制度时,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交易和持仓等合并计算。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存在超仓、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强行平仓的具体方式由相关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与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均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承担。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采取前款第四、五、六项临时处置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象,并说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依据。
第六章 交割业务第六十一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十二条 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现金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款项,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三条 最后交易日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应当进行交割。
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
客户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办理交割,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采用实物交割的,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交割配对的原则及交割流程由交易所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割商品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按照交易所规定计算溢短货款。
第六十六条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交易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六十七条 实物交割可以在交割库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
交割库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交易所对交割库进行年审。
第六十八条 交割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由于交割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库进行追偿。
第七章 异常情况与突发性事件处理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出现市场风险异常累积、市场风险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开市收市时间;
(四)调整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五)限制开仓;
(六)限制出金;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九)暂时停止交易;
(十)其他紧急措施。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制定或调整交易限额、调整交易手续费、强行平仓、强制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异常情况消失后,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场公平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就异常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交易所依法享有。交易所对在其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成交金额、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交割库经交易所核准的协议库容量、标准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等方式定期发布。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基于期货、期权等交易行情或者现货数据编制相关指数,向市场发布,也可以开发或者授权外部机构开发指数产品。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编制指数或者上市与本所发布指数相关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会员、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十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并对客户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可以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所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业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客户、各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案调查。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八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八十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条 对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十一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交易所应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章 争议处理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客户有权向交易所投诉。
第九十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有关期货业务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所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六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九十七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应当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约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十八条 交易所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规定的职责时,对非因交易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细则或者办法。
第一百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01-2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 五年规划纲要》文本整体分为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重点战略任务、实施保障四部分,共计14章45节内容。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形势。包括“十四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十五五”时期我区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充分总结当前西青区发展基础与存在问题。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十五五”时期西青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包括指导思想、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定性发展方向与定量指标牵引。指标体系共计确定17项核心指标,涵盖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生活品质、美丽西青、安全韧性等六大领域。其中,约束性指标4项,预期性指标13项。第三部分为重点战略任务,由第三章至第十三章组成,共细化11项战略任务。分别是:坚持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扎实促消费稳投资,全面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打造文商旅体健深度融合示范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美丽西青建设新实践;坚持走内涵式发展路子,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西青。第四部分为第十四章实施保障。包括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健全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等内容,通过构建完善的规划实施机制,提高规划实施效能,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23日
2026-01-23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天津市西青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西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23日西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pdf
2026-01-23 |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公示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7392490附件: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3日
2026-01-23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国资办〔2026〕2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6年第1次党委(扩大)暨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 2026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依法合规实施。(一)招标采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时应当把握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企业自主决定招标采购的,应遵守前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2.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3.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明确各级子企业决策权限,由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企业开展采购时应平等对待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开展寻源比价,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同时,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市国资委指导推动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积极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内部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采购目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完整准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采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匹配的项目。各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项目履约执行,做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机制,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阳光采购平台,本企业采购平台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公示采购信息,有需要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到阳光采购平台。已建立满足公开透明、资源共享要求的采购平台的企业,可以自行线上全流程采购。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天津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各企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严格规范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二)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或监管企业已建成的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帮助企业择优选取所需商品。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本着协同高效原则,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监管企业或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子企业或相关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开展联合采购。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育精培优企业、创新联合体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国资系统《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国有企业有采购需求的,要带头使用创新产品。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一)大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探索根据企业需求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将民企生产采购需求纳入国企电商平台,保障企业优质优价采购所需原材料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等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本市明确的其他政策性采购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采购要求及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落实。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企业要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洁风险。监管企业要指导子企业按权限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三)抓好监督落实。按照市国资委强化穿透式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提升监管企业治理能力体系和穿透式管理水平,充分应用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生态圈,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强化平台服务。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阳光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确保标准统一,为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实现国企采购数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采购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其他企业自建采购平台也应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十一、其他前述各条款,国家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参股企业重大采购项目,国有股东应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国有股权代表履职要求,参照本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发表意见。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所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2026-01-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国资办〔2026〕2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6年第1次党委(扩大)暨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 2026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依法合规实施。(一)招标采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时应当把握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企业自主决定招标采购的,应遵守前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2.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3.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明确各级子企业决策权限,由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企业开展采购时应平等对待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开展寻源比价,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同时,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市国资委指导推动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积极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内部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采购目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完整准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采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匹配的项目。各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项目履约执行,做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机制,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阳光采购平台,本企业采购平台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公示采购信息,有需要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到阳光采购平台。已建立满足公开透明、资源共享要求的采购平台的企业,可以自行线上全流程采购。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天津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各企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严格规范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二)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或监管企业已建成的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帮助企业择优选取所需商品。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本着协同高效原则,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监管企业或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子企业或相关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开展联合采购。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育精培优企业、创新联合体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国资系统《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国有企业有采购需求的,要带头使用创新产品。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一)大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探索根据企业需求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将民企生产采购需求纳入国企电商平台,保障企业优质优价采购所需原材料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等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本市明确的其他政策性采购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采购要求及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落实。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企业要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洁风险。监管企业要指导子企业按权限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三)抓好监督落实。按照市国资委强化穿透式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提升监管企业治理能力体系和穿透式管理水平,充分应用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生态圈,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强化平台服务。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阳光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确保标准统一,为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实现国企采购数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采购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其他企业自建采购平台也应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十一、其他前述各条款,国家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参股企业重大采购项目,国有股东应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国有股权代表履职要求,参照本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发表意见。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所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2026-01-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赵倩任职的通知 南开政人〔20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赵倩任南开区人民政府兴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8日
2026-01-23 | 南开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