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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名单(第二批) 为落实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及报废回收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推进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和安全隐患识别工作,有效降低安全风险,按照《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要求,经企业申报、属地核查,确定我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名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市民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前往评估网点对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进行健康评估。 附件: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名单(第二批)   2025年11月18日附件 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名单(第二批)  序号 行政区 企业 网点地址 1 和平区 爱玛 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靠近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 2 和平区 雅迪 天津市和平区陞安大街长寿公寓 3 河西区 爱玛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敬重里12号底商 4 西青区 爱玛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邢庄村万源路商业街43号 5 北辰区 爱玛 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32号靠近郑远元专业修脚房(延吉道店) 6 宝坻区 爱玛 天津市宝坻区纪家园路107号靠近天津银行(宝坻支行) 7 宝坻区 雅迪 天津市宝坻区广阳路与致远路交叉口渠阳市场 8 宁河区 爱玛 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 9 蓟州区 爱玛 天津市蓟州区四正街40号靠近双欣亦培训学校 
2025-11-18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公布2025年度“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各区组织推荐、企业申报、现场走访、专家评审、名单公示等流程,确定2025年度天津市“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对象名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一、请有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对象的工作指导,跟踪试点建设进展情况,充分运用现有政策,支持试点建设。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形成行业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二、请培育对象按照专家建议进一步完善《“零碳”工厂试点方案》中相关内容,按照方案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大力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持续提高绿色低碳能源使用比率,确保试点建设取得实效,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零碳”工厂试点培育期原则上为一年,培育期满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照《“零碳”工厂试点方案》内容,对培育对象建设情况开展评估,进行验收。 附件:2025年度天津市“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对象名单   2025年11月18日(联系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吕晏锋  022-83608021)  附件2025年度天津市“零碳”工厂试点培育对象名单 序号 培育对象名称 1 华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 天津置信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3 天津海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润滑脂分公司 5 天津海河乳品有限公司 6 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 天津电装电机有限公司 8 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 9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10 特变电工集团(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 天津珠峰硅钢股份有限公司 12 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2025-11-18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打造亲商安商优质营商环境工作举措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打造亲商安商优质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打造亲商安商优质营商环境工作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举措。一、提升涉企市场监管效能(一)健全完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天津市河东区关于开展“执法护航”专项行动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科学确定抽取比例,不断完善“一单两库”,深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二)拓展“非现场监管”新模式创建区域可视化智慧监管平台,探索将餐饮食品等安全领域纳入智慧监管范畴,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AI智能高清视频监控,形成对关键领域关键点位的“透明化”管理。加强对重点涉排气企业自动监控,通过开展远程监控、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环境执法针对性。利用群众举报、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三)优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市市场监管委免罚事项清单要求,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约谈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与服务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纠错减负。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鼓励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同步做好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工作。(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二、推动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四)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发挥“地”“电”“核”“数”创新联合体及产业联盟作用,有效贯通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发挥生产力地图作用,引导产业合理集聚,梳理各领域和各街域内可供招商推介的存量资产,进一步强化存量资产招商推介。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提供一站式服务,助力外贸企业业务壮大。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猎豹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壮大数字科技应用产业链群,加快“智慧河东”二期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应用场景打造。(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国资委、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数据局)(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优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试点建立“两品一械”综合查一次机制,推行提前介入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发布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服务清单。优化投资促进工作体系,畅通招商引资项目沟通渠道,服务重点项目落地。加强楼宇平台数字化建设,推进商务楼宇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聚焦重点产业,积极引入龙头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及创新型企业落户河东,提升产业链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六)打造舒心愉快的创业环境开通创业政策咨询热线,全程指导政策申报,扩大政策“直达快享”覆盖面。举办创业讲座、企业沙龙等活动,搭建创业交流与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创业企业交流学习、资源共享。聚焦毕业学年在校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课程。(责任单位:区人社局)三、筑牢法治建设坚实保障(七)促进商事纠纷化解加大商事纠纷调解力度,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涉企纠纷化解质效。推动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好商协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对接工作,提升商事领域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加强协调联动,扎实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八)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问题。发挥执行事务一站式服务机制作用,严格法定期限内立案、执结。推进以保促执,保障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建立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清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工作,组织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提升月活动。(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明确政商交往的界限和底线,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深化落实亲商安商工作举措,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责任单位: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四、强化要素支撑赋能发展(十)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举办“金融赋能 智惠河东”主题沙龙,推动金融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街道,提升金融服务获得便利度。做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鼓励银行机构推广信用类产品,扩大普惠贷款投放。推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银科创+”联盟在河东设立,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十一)推进土地要素配置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参与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等重点任务。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全程网办+无纸化”新模式,推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审批质效。加快金贸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统筹推进项目谋划、资源盘活、道路建设,打造更多产业承接载体,积极引入科技创新资源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金贸产业园区管委会)(十二)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修订完善“翔东计划”升级版,打响“智荟河东”人才工作品牌。实施“百名博士倍增项目”,举办“产业人才河东行”,举办“河东人才日”系列活动。推动人才公寓签约,服务高层次人才在河东发展。强化“技能强企”举措,深度挖掘区内资源,推进企业培训中心建设。深化校地合作,研究出台《校地企人才合作共建若干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做好政策咨询解答服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或学籍转接手续,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转入到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教育局)五、优化政务服务办事体验(十三)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围绕我区重点产业链、文化旅游、项目服务、民生服务等领域试点,打造具有河东特色的区级“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一件事”改革。推动实施用地一件事集成服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十四)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深化“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构建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推进“综窗”改革,扩展政务服务窗口功能,推动水、电、气、社保、金融、法律服务等增值服务内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专业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持续扩充高频“跨省通办”事项,拓宽协同领域。优化升级“津心办”河东区旗舰店,打造我区数字化营商环境。推动税费服务转型升级,通过对外公开热线及征纳互动渠道持续收集纳税人的诉求,形成共性问题的标准化答案并及时发布,便于纳税人掌握政策。(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数据局、区税务局)(十五)创新为企服务模式制定《河东区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依托各街道为企服务人员队伍,着力构建“四个一”+“四级办理”的为企服务机制,实现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全覆盖,高效解决企业诉求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六、营造开放包容社会环境(十六)推动企业信用服务开展“信用服务日”活动,流动开设“信用服务站”,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培训会、“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介会。开展实地走访服务,为企业推介“海河分”惠民场景政策,广泛推介“信易贷”平台。针对有融资需求的失信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专场培训,引导企业自觉纠正失信行为,提高企业信用价值,尽快获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十七)推进商旅文体展融合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办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海河国际消费季促消费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支持各街道打造特色主题街区。实施“文创+”战略,推动数字文创、动漫展演等业态发展。组织“文创企业河东行”等主题推介活动。服务文旅项目招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活跃东岸新消费走廊文旅消费市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创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十八)提升城区健康宜居水平推动智慧健康城区建设,打造区域级AI诊疗中心。开展“三医联动”执法检查,落实“三医”联动监管协作机制,“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落实社会救助“一城通办”。打造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智慧化养老专区和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强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宜居宜业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管理计划要求,聚氨酯泡沫行业将全面禁止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的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组合聚醚和聚氨酯产品(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除外)。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按《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9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   三、本公告所适用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是指经现场喷涂施工的具有绝热和防水功能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包括附件中标准所规定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聚氨酯泡沫行业HCFC-141b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CFC-141b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JCT 998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 2 T/CECS 498 冷库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工程技术规范 3 SC/T 8059 渔船隔热层发泡操作规程 4 GB/T 20219 绝热用喷涂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注:以现行最新的标准中涵盖的同类内容为准。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的公告》《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要求,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将全面禁止使用氢氟碳化物(HFCs)作为制冷剂。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   二、本公告所适用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GB/T 8059—2016)中定义的,由一个或多个间室组成且能够控制在规定的温度下、具有适合家用的容积和结构、使用自然对流或强制对流、消耗一种或多种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含出口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不含车载冰箱。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制冷剂用途HFCs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FCs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8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的公告》《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招贺建、乔娜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南开政人〔2025〕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招贺建任南开区民政局副局长;乔娜任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2025-11-18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红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区委书记、区长陈宇  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研究室、审计工作。区委常委、副区长蔡宁  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统计,教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投资促进,退役军人事务,体育,街道,对口帮扶,建议提案办理、区政府新闻、政务公开,外事(涉港澳台事务)、侨务,政务督查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西站站区办;联系各民主党派,区总工会;联系区税务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驻区部队。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季大酉  代管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工作。副区长刘国庆  分管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政府法制、行政复议、信访、社会稳定工作;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红桥交警支队、区法学会。副区长刘成哲  分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老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邮政,水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减排,民心工程,民族、宗教工作;联系市规划资源局红桥分局。副区长韩珺  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网格化管理,商务(口岸服务、会展)、工业(无线电管理)、服务业、数据、数字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外国专家)、电力、通讯、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工作;协助分管财政、金融工作;联系区网信办、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科协、区文联、区计生协会。副区长姜丽丹  挂任四川省德阳市副市长,挂职期1年。区政协副主席李大为  代管卫生健康(中医药、爱国卫生运动)、医疗保障工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18 | 红桥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蓝精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吴满勇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91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22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4日工资6436.1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
2025-11-1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蓝精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刘国才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91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220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9日工资1526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
2025-11-1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0月16日       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氢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26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2026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第三条  分配原则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四条  申领方式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2026年起始数量以2025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2025年核销率进行调整:(一)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二)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三)核销率在25%—49%的企业,维持不变;(四)核销率在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五)2025年之前有业绩,但2025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七) 2026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第六条  申领材料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六)2026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审核备案后,企业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退回申请。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第十四条  其他自2025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类别配额内税率(%)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1%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1%31053000磷酸氢二铵1% 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 北京市商务局2. 天津市商务局3. 河北省商务厅4. 山西省商务厅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6. 辽宁省商务厅7. 吉林省商务厅8. 黑龙江省商务厅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10. 江苏省商务厅11. 浙江省商务厅12. 安徽省商务厅13. 福建省商务厅14. 江西省商务厅15. 山东省商务厅16. 河南省商务厅17. 湖北省商务厅18. 湖南省商务厅19. 广东省商务厅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1. 海南省商务厅2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3. 四川省商务厅24. 贵州省商务厅25. 云南省商务厅26.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7. 陕西省商务厅28. 甘肃省商务厅29. 青海省商务厅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33. 大连市商务局34. 青岛市商务局35. 宁波市商务局36. 厦门市商务局37. 深圳市商务局38.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25-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