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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二)恐怖主义目的;(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baogao@mofcom.gov.cn)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ecomp.mofcom.gov.cn。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jingwaizixun@mofcom.gov.cn)咨询。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物项列表.wps2.《合规告知书》指引.wps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2025-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如下: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附件:1.《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2.《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填写指南.wps商务部       2025年10月9日
2025-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我市于2020年底出台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了《通知》的后评估工作,形成后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2020年底《通知》出台以来,作为一份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各涉农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用地建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通过召开全国农业农村系统政策通气会、印发政策文件、开展排查整改等方式,反复强调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底线红线,明确要求“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两个不允许”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中央最新政策要求,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涉农区政府和专家学者对《通知》进行全面评估,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评估:(一)资料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等政策文件。(二)实地调研:深入各涉农区开展宅基地管理宣传服务,在讲解宅基地审批、闲置农村住房盘活利用等政策的同时,通过与基层干部面谈,详细了解《通知》的实施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三)问题导向:为破解制约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难点堵点问题,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进行多轮分析研究,广泛与部分省市沟通,赴河北省、湖南省和江苏省实地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细化工作要求。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通知》严格对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明确了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受理、现场踏勘、联合审查、乡镇审批、划定宅基地、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市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区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通知》实施以来,我们持续加强宅基地审批工作调度培训和宣传指导,建立宅基地审批月调度机制,统筹推动具备审批条件的乡镇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居住权益。2021年以来,我市9个涉农区(不含东丽)122个涉农街镇共审批宅基地1372宗,其中原址翻建、改建和扩建的1176宗,使用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或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新建的196宗。分年份看,2021年至2024年分别审批63宗、87宗、122宗、575宗,2025年1-8月审批525宗,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区域看,审批情况开展较好的是蓟州区,累计审批1154宗,占审批总量的84%,武清区随着村庄规划的编制,也在放量增加,其他涉农区主要属于因征地拆迁涉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而开展审批。三、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通知》的制定严格遵循了我国已出台的法律体系和制定程序。从法律位阶来看,《通知》与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保持了良好的一致性,不存在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其内容在部门职责、属地管理责任、审批原则、申请情形和条件、申请审批和用地管理程序等方面,均以上位法为依据,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适应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二)合理性评估1.目标与原则的合理性。《通知》所确立的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目标明确且具有前瞻性,充分考虑了天津市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的长远需求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其遵循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原则,符合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的要求。2.制度与措施的合理性。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通知》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属地责任。根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列明申报材料清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填报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3.适应实际需求的合理性。《通知》充分考虑了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回应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各涉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户申请建房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测量测绘、耕地开垦资金、不动产登记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展现了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本《通知》在目标设定、制度安排和措施制定等方面均表现出较高的合理性,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天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三)协调性评估1.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的协调。本《通知》与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和衔接性。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确保了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和层次分明。与国家层面关于宅基地的政策方针相契合,积极响应并落实国家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为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政策依据。2.与天津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协调。与天津市已有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涉及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呼应,避免了重复规定和法律冲突。在职责划分、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相关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互补和协同,共同构建了天津市较为完善的地方法律规范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本《通知》在与上位法、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方面表现出色,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整体,为天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四)可操作性评估1.权利义务规定的明确性。《通知》对政府部门、农村村民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明确的界定。例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服务职能等也做了详细阐述,避免了职责模糊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2.制度措施的具体性。在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和用地建房管理程序方面,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提供了一整套、全流程表格模板。这些具体的制度措施为实际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操作方法,增强了《办法》的可执行性。本《通知》在权利义务界定、制度措施具体以及适应实际工作的灵活性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为宅基地规范审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五)技术性评估1.立法技术规范。《通知》在结构设计、语言表达等方面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语言准确。2.专业技术支撑。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了《通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信息化技术应用。鼓励要做好档案管理和常态化的宅基地基础信息台账录入,为下一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做好准备。(六)实效性评估1.实施效果显著。自《通知》实施以来,我们积极指导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推动乡镇落实宅基地审批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2.社会认可度高。《通知》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的意识明显提高,参与度不断增强。四、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通过本次后评估,总体认为《通知》制定的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实施效果较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执法监管、资金投入和部门协调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变化,适时对《通知》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宅基地规范管理。(一)取得的成效1. 提高了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的意识,用地建房需依法审批、依规建设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已逐渐成为干部群众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2.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保障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3. 严守政策底线红线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严禁社会资本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二)存在的问题审批与执法权责脱节,部门协同效率低。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两个重要环节,其中宅基地用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负责,建房规划许可由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但执法职责却由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政府分别承担,形成“审批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错位格局,降低了执法效率。(三)改进建议1.明确原址翻建审批面积标准。借鉴河北、北京、山西等地部分有效做法,以村庄规划管控为前提、以规定面积标准为原则,确定群众易接受、措施能落地、符合我市实际的宅基地原址翻建审批面积标准政策,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问题,逐步有序调整。2.抓紧研究破解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摸清摸实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加快推进编制村庄规划或 “通则式”规划,满足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需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关于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的有关要求,引导农村住房建筑风格与整体村庄风貌相协调。指导推动各涉农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议价采购等方式,减免或降低测绘费用,减轻农户负担。3.切实压实属地宅基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落实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监管属地责任,发挥村级“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并立即报告乡镇政府涉及村民用地建房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各涉农区开展宅基地管理宣传服务,指导乡镇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对宅基地申请人的条件、用地面积标准严格审核,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村民用地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2025-11-1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公  示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党保发〔2024〕18号)要求,共收到21家次企业、145人次申请《天津港保税区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资助实施细则》、《天津港保税区支持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细则》和《天津港保税区产教融合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教学资助实施细则》等三项政策补贴,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表、资质文件等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全部符合申报条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审核合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1日。公示期间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拨打电话向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反映。业务监督电话:022-85282563 附件:1.2025年保税区技能提升资助补贴名单      2.2025年保税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名单      3.2025年保税区人才教学资助补贴名单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5年保税区技能提升资助补贴名单.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17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省级
近期,大风寒潮天气来袭,为有效降低极端天气对畜牧业生产的不利影响,保障养殖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技术指导意见,供相关技术推广部门和养殖场(户)参考执行。一、强化设施防护,筑牢安全屏障1.加固棚舍结构。在大风寒潮来临前,对畜禽棚舍展开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墙壁、屋顶、门窗及支架的稳固性。对老旧、简易棚舍,使用钢丝、绳索等材料进行加固;对破损的棚顶、墙体及时修补,更换老化或破损的覆盖材料,防止大风掀顶、灌风。同时,增加防风围挡,对迎风面进行加固处理,提高棚舍防风能力。2.做好保暖密封。采取棚舍密闭措施,如在门窗加装密封条、塑料薄膜,用草帘、保温棉等材料封闭通风口、缝隙,减少冷空气侵入。及时增添保暖设备,如电热板、红外线灯、暖风机等,确保幼畜幼禽区域温度适宜。特别关注存在安全隐患的棚舍,提前转移畜禽,避免因棚舍坍塌造成重大损失。大风寒潮过后,及时清理棚舍周边杂物、积雪,防止压塌圈舍。二、保障设备运行,稳定生产基础1.维护电力系统。检修养殖场电路,排查电线老化、裸露及接头松动等问题,及时更换受损线路和设备。配备发电机、应急电源等备用电力设施,并提前进行调试,确保突发停电时能快速启用。同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规范用电设备使用,避免因电流过载、电线短路引发火灾事故。2.保护供水系统。对水管、水表、水箱等供水设施进行防冻处理,采用保温棉、塑料泡沫等材料包裹,或在水管外围加装防护层。寒潮期间,保持水管内水流小流量流动,防止冻结;若水管已冻结,可用温水缓慢解冻,切勿用火烤或使用尖锐工具敲击。调试好供暖、通风、饮水等设备,确保大风寒潮期间正常运行。三、优化饲养管理,增强畜禽抗寒能力1. 调整饲料营养。在保障饲料营养均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能量饲料比例,如玉米、油脂等,可在原有日粮基础上提升10%-15%,满足畜禽抵御寒冷的能量需求。同时,添加多维、电解质等抗应激剂及免疫增强剂,增强畜禽抗应激和抗病能力。严格把控饲料质量,禁止使用霉变、变质饲料,防止畜禽中毒。2. 改善饲喂方式。为畜禽提供温水饮用,避免因饮用冷水刺激肠胃引发疾病,尤其是对孕畜要重点关注,防止流产。增加饲喂次数,少量多次投喂,保证畜禽采食充足。及时清理料槽、水槽,保持饲料和饮水清洁卫生。3.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幼畜幼禽活动范围,提高局部环境温度,防止冻伤、冻僵、冻死。降低用水冲圈频率,及时清理粪污,保持圈舍干燥、清洁。对湿度较大的圈舍,使用生石灰吸湿,或喷洒干粉消毒剂,既消毒又除湿。密切观察畜禽采食、饮水、精神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四、严格防疫措施,防范疫病发生1.加强环境消毒。严格执行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增加畜禽舍及周边环境消毒频次,选用合适的消毒剂,如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对圈舍、用具、场地进行全面消毒,减少病原微生物滋生。大风寒潮过后,及时对被污染区域进行彻底消毒。2.做好疫病防控。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按照免疫程序做好畜禽免疫和补免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患病畜禽。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立即上报属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并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对死亡畜禽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2025-11-1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具体要求,河东区以“营商环境走基层”活动为抓手,着力构建“四个一”+“四级办理”为企服务机制。通过增强街道为企服务意识、发挥区级部门职能优势,凝聚多方力量整合政策资源,优化办事流程,实现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企业)的服务全覆盖,全面增强企业发展获得感与满意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任务(一)织密一张服务网络1.各街道办事处将街域内企业按片区进行划分,为每个片区配备相应的为企服务人员,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作群、宣传页等多种渠道,公布为企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和服务职责,确保企业广泛知晓并便捷联系为企服务人员。各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好人员力量,不得将职责任务转嫁摊派至社区工作人员。2.为企服务人员秉持“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原则,为片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及时发现和收集区域内企业需求并借助《河东区为企服务高频事项应答手册》(应答手册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协助解决问题,确保每个需求事项都能跟踪到底、服务到位。(二)用好一个运行平台1.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发挥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席作用,做好承接、分派、流转企业需求工单以及推动问题解决等工作,派单时优先考虑发挥现有企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对接,及时解决12345热线工单提出的相关问题。2.配合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做好知识库、案例库、应答手册等各类基础性事务的建立、完善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媒介平台,广泛宣传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线,提高企业知晓率、使用率。(三)构建一个协调保障体系1.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本单位“协调专员”,“协调专员”应具备热情真挚、善于沟通、作风硬朗、思路清晰、了解部门运行概况、能够积极主动为企业需求奔走等素质,随时响应街道为企服务人员需求,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助力基层解难题。2.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针对街道启动“吹哨报到”机制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协调保障作用,形成跨部门协作团队,打通政策堵点解决企业需求,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形成收集、办理、反馈的闭环保障体系。(四)巩固一套有效服务机制1.“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区政务服务办立足各自职能,结合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压实责任,最大限度发挥好“千企万户大走访促发展”机制、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机制、“企业家会客厅”活动机制等现有服务机制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需求,共同抓好为企服务机制落实。2.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会商为企服务机制运行情况,加强调度统筹,针对阶段性问题拿出有效举措为企纾困,同时常态化、颗粒化梳理新出台政策,标准化编制政策解答内容,主动收集整理为企服务典型案例,动态更新、及时上传至12345热线平台,丰富平台自助查询功能,确保为企服务机制高效运转。二、工作流程(一)即时解决。为企服务人员在收到企业需求时,能够现场答复的要立即给出解决办法,无法现场答复的要及时同区相关部门的“协调专员”取得联系,寻求专业指导,并持续跟进直到需求解决。(二)吹哨解决。对于复杂的企业需求,为企服务人员需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启动“吹哨报到”机制,借助区级部门合力解决企业需求。确实难以满足企业需求的,为企服务人员应会同相关部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理解。(三)平台解决。对于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企业。为企服务人员不能即时解决的需求,由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席派单至区级部门和承办单位办理,由承办单位向企业进行反馈。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举措实效,积极谋划企业需求解决路径。(四)提级解决。对于跨区域、跨部门或体制机制仍属空白的疑难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提请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明确牵头部门、解决时限,推动企业需求联合办理,必要时可提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予以支持,办理结束后由牵头部门会同街道共同将办理结果反馈企业。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在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下增设“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由区政务服务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统筹推进为企服务机制落地。专项工作结束后,专项组自行撤销。(二)加强履职尽责,确保工作实效。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市政务服务办提出的“三个确定”,即确定服务片区、服务对象、服务专员,动态掌握经营主体底数,实现企业全覆盖,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为企服务工作调度协调力度。(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为企服务机制,提高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树立服务标杆,形成示范效应,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四)聚焦意见建议,持续优化提升。依托12345热线收集的企业意见建议,结合可视化“纪检+监管+企评”数字管理系统对企业诉求进行分析,推动各有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2025-11-17 | 河东区人民政府
申报通知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主体培育工作,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遴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市人社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申报时间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三、申报条件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分为“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四个梯度。具体申报条件详见《申报指南》(附件)。往年已获评的创新领军企业和独角兽培育企业有效期为三年,获评的星锐企业和骨干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由企业再次进行自主申报。四、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录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https://www.tjcel.cn/sys/pypt/index.html),点击“企业申报入口”,在“梯度培育申报”模块进行线上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梯度类型及指标项填写情况。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合规、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评审流程(一)企业所在区的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联合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关于星锐企业和骨干企业,申报平台依据申报条件自动初审,由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关于独角兽培育企业和创新领军企业,申报平台依据申报条件自动初审,由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二)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区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将本区内审核通过的企业基本信息填入《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汇总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并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四)评审后,市发展改革委公布拟评价为梯度培育的企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布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六、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是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抓紧组织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积极配合服务业牵头部门做好网上申报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二)积极推荐,跟踪服务。各区人社局要深入挖掘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积极推荐参与培育工作,争取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梯度培育名单。对纳入梯度培育的机构,要建立沟通服务机制,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加大支持和宣传力度,帮助机构不断发展壮大。请各区人社局在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汇总本区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并填写《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汇总表》,报送至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指定邮箱(srsjrckfc@tj.gov.cn)。附件: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指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1月14日
2025-11-17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要求,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储备中试平台入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工作思路,推进中试平台建设工作。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各地方负责储备中试平台建设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平台开展入库申报。储备中试平台将实行季度信息更新、半年度动态调整和复核机制,对不满足条件和要求的将移出储备库。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和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二、工作安排1.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组织企业于11月28日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上传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各区初审后提出本辖区储备中试平台名单,于12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附件1)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中试平台予以推荐。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和《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重复申报材料。后续,我市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储备中试平台申报材料,开展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建设工作。 附件:1.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通知                  2025年11月17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华联系电话:8360665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商子轩联系电话:83607322;地    址: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403;邮    箱:sgxjkjc@tj.gov.cn)(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17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要求,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储备中试平台入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工作思路,推进中试平台建设工作。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各地方负责储备中试平台建设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平台开展入库申报。储备中试平台将实行季度信息更新、半年度动态调整和复核机制,对不满足条件和要求的将移出储备库。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和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二、工作安排1.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组织企业于11月28日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上传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各区初审后提出本辖区储备中试平台名单,于12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附件1)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中试平台予以推荐。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和《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 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重复申报材料。后续,我市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储备中试平台申报材料,开展天津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建设工作。 附件:1.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的通知                  2025年11月17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华联系电话:8360665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商子轩联系电话:83607322;地    址: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403;邮    箱:sgxjkjc@tj.gov.cn)(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17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综合司 发文日期:2025-11-17 成文日期:2025-11-17 发文日期:2025-11-17 有效性:有效 名称:民航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