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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5)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9批)予以公告。    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水果制品共计13个大类,共抽检样品120批次,其中118批次合格,2批次不合格。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特此公告。2025年第9期-合格118批.xls2025年第9期 不合格2批.xls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2025-06-04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6月1日出版的第1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文章强调,教育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教育作为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作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现代化的重大决策,确立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奋斗目标,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文章指出,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人才竞争力、科技支撑力、民生保障力、社会协同力、国际影响力。建设这样的教育强国,必须全面构建固本铸魂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体系、自强卓越的高等教育体系、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创新牵引的科技支撑体系、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体系、开放互鉴的国际合作体系。文章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的关系、知识学习和全面发展的关系、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关系、规范有序和激发活力的关系、扎根中国大地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文章指出,如期建成教育强国,任务艰巨、时不我待。第一,坚定不移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拓展实践育人和网络育人的空间和阵地。第二,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坚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良性循环,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培育壮大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第三,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持续巩固“双减”成果,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提升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水平。第四,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统筹优化教师管理与资源配置。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教师享有崇高社会声望、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第五,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深入推动教育对外开放,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不断提升教育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话语权。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为推动全球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更多中国力量。文章强调,建成教育强国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是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先导任务、坚实基础、战略支撑。要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实现建成教育强国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来源:市说新语
2025-06-04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推进生态文化的研究传承、传播推广和转化利用,厚植生态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系统开展生态文化研究,建设完善生态文化载体,丰富生态文化产品和服务,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推进生态文化融入生产生活,为新时代新征程以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主要目标:到2030年,形成一批标志性生态文化理论研究成果,打造一批多样化生态文化阵地,产出一批高质量生态文艺作品,推出一批生态文化特色旅游精品线路,生态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生态文化建设、管理和传播体制机制持续完善,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逐步健全,生态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更加有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文明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二、加强生态文化研究传承  (一)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结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成就,进一步阐明生态文化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时代价值。系统推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研究。支持高校、智库和文化单位等深化生态文化理论和实践研究,推进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生态观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与贯通研究,开展中国生态环保史、典型流域(区域)生态文化、民族生态文化等专题研究,不断深化对生态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形成一批标志性研究成果。搭建多层次、高水平的交流平台,探讨生态文化理论和实践的最新进展及成果。  (二)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念。挖掘中华民族通过世代实践探索形成的,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与可持续利用的生态智慧。围绕传统生态文化景观、生态环境治理历史名人典故、绿色低碳的传统生产技艺、地方特色产品和特有物种等重要文化载体,组织开展征集、调查等活动,提炼生态文化内涵和价值,赓续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文脉。  (三)传承党领导人民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财富。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生态文明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生态环保工程、纪念地、文艺作品、先进人物和事迹等红色资源,建立清单名录并动态更新,逐步摸清资源底数,深入探寻其背后的思想内涵,系统了解保护利用状况,科学阐释党领导人民建设生态文明的经验与优势,广泛弘扬“塞罕坝精神”“右玉精神”等党领导人民为生态文明事业不懈奋斗的精神。  三、强化生态文化传播推广  (四)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入脑入心。持续做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讲工作,大力传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结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案例,面向党政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开展大宣讲活动。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全国生态日、环境日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编写生态文明教育图书,开发生态文明培训课程,开展生态研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保实践,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素养。  (五)壮大生态文明主流舆论。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取得的辉煌成就,提高生态文明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强化生态文明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和典型宣传,以高质效新闻发布扩大生态文明主流舆论场。加快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迭代升级,结合人工智能、AR/VR等技术,打造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产品。整合各种媒介资源和传播渠道,用好网络舆论阵地,进一步凝聚人心、鼓舞士气、赢得支持。  (六)繁荣生态文艺创作。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以人民为中心,深入生态文明建设一线,开展生态文艺采风创作,生产更多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等高质量生态文艺作品。开展生态文明主题各类文艺作品征集展演展播,打造最美生态摄影打卡点、“大地文心”生态文学、“生态书香”全民阅读、“青山书角”等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主题文艺创作,营造浓厚生态文化氛围。  (七)打造生态文化阵地。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以及具有生态文明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等,开发生态文化展示、体验等服务功能,深化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宣传美丽中国建设生动实践。将生态文化元素有机融入口袋公园、街角空间、广场、绿地等,为公众提供学习和感受生态文化的场所,推动生态文化服务惠及更多公众,增强公众生态文化认同感。  (八)推动生态文化出海。积极构建中国生态文明话语体系,加大生态文化对外宣介力度。加强与海外媒体和网络名人的合作,探索推出生态环保主题的网络影视剧、网络文学、网络游戏,讲好大气污染治理中国奇迹、绿色“一带一路”等中国生态文明故事。依托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污染治理、臭氧层保护等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开展生态文化主题国际交流活动,促进生态文化交流互鉴。推动高校、非政府组织、企业等民间生态文化交流,广泛传播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推动生态文化转化利用  (九)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开展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引导公众践行绿色出行、节水节电、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守护宁静等绿色生活方式。推行绿色办公和大型活动碳中和,推动企业将绿色生产理念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加快向绿色生产方式转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活跃度更高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推广一批群众更欢迎的品牌项目,统筹一批布局更合理的服务阵地,增强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自觉。  (十)促进“生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拥有良好生态环境、独特生态文化和优质生态产品的地区,因地制宜发挥资源优势,打造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区域生态文化品牌,实现生态产品增值溢价。推动生态文化融入旅游发展,围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传统生态文化传承、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主题,推出一批生态文化特色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开发体现生态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扶持“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探索生态文艺创作与科技深度融合,积极利用环保材料开发生态文化创意产品。  五、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各级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联、作协等部门加强合作,统筹谋划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化工作纳入年度计划,明确生态文化工作责任,形成生态文化建设推进落实机制。  (十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发展生态文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资助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参与支持生态文化建设,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加大生态文化建设人才培养力度,团结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建设。  (十三)加强成效评估。选取一批有条件、有基础、有意愿的地区,组织生态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开展生态文化建设成效评估,分类探索生态文化建设的模式和机制,形成一批生态文化建设样板。征集生态文化建设典型案例,并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引领和带动各地生态文化发展。  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  2025年5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5月30日印发
2025-06-04 |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04 成文日期:2025-06-04 发文日期:2025-06-04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增补委员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6-0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04 成文日期:2025-06-04 发文日期:2025-06-04 有效性:有效 名称:民航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字号: 文号:2025年第9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0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以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房地产统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统计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为有效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持。2004年总体来看,年报报表上报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地区能够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其中年报报表报送时间较快、质量较高、数据较全的有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215号)(附件1)的精神,2005年,《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试行。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 颖 010-5893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 010-58933575,gxa@mail.cin.gov.cn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          统计报表表样  注:报表的电子表格可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主页上的统计专栏“房地产信息报送问答”下载,网址:www.realestate.gov.cn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 [ 2005 ] 215号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的函》(建综函[2005]3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试行,有效期至2006年11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季报资料于季后60日内、年报资料于次年5月底前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2025-06-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6月6日(星期五)专利事务服务业务概述主要内容:介绍专利事务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中国及多国专利查询系统的主要功能等。孙桂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6月13日(星期五)专利申请法律手续业务办理主要内容:介绍专利申请的法律手续文件、典型法律手续业务办理及注意事项等。姚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6月20日(星期五)专利申请公布公告流程主要内容:介绍专利申请的公布公告流程及注意事项,包括常见问题和对应处理方式等。肖筱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6月
2025-06-03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形成了《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js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2.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025-06-03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问题1: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平台收费制定《指南》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涉及数千万网络经营主体、众多灵活就业人员、9亿多网络消费者,赋能实体经济千行百业,成为一个覆盖面广、包容性强、开放度高的生态系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是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更是整个生态持续繁荣。平台企业开展经营服务过程中,会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这些费用构成了平台收入的基本来源。同时,平台的商户也反映,平台存在收费名目繁多、计算方法复杂、平台收费不透明等问题。许多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健全合规管理机制,但在收费行为方面,其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平台企业收费风险防控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为指导平台企业加强收费行为合规管理,进一步推动平台收费公平、合法、诚信,我们起草了《指南》,指明平台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平台收费行为应当考量的基本因素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为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提供基本指引。 问题2:《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南》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明确平台收费要遵循的原则。平台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及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二是倡导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鼓励平台在合法、合理、互惠互利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定价策略,对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商户提供让利或减免扶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减轻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负担。三是强化平台合规自律。要求平台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不合理收费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收费风险的事前合规审核等机制,提升平台收费合规管理能力。四是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明确平台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健全收费规则、收费公示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减收、免收费用承诺,审慎评估收取保证金必要性,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开展推广服务,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明确了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转嫁应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等8种不合理收费行为。五是加强监督与实施。要求平台及时反馈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关切,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问题3:《指南》对平台企业建立收费合规制度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南》对平台企业如何建立收费合规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南》出台后,平台要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将平台收费合规纳入内部合规组织建设、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控、合规培训等。一是健全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管理人员。二是及时将有关平台收费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转化为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及时识别处理平台经营活动中的收费合规风险。四是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在出台、修改平台收费规则或组织实施涉及平台收费有关经营活动前,由平台内部的合规管理组织或人员对涉及平台收费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核。五是建立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培训机制,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六是营造收费合规文化氛围,增强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收费守法合规自律意识。 问题4:《指南》对强化平台收费公开透明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南》设置了多项条款,强化平台收费公开透明,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公示义务。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向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其他收费对象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协议内容、规则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平台在收取营销推广费时,应当清晰公示该收费的项目、规则、标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准确核对费用。 二是明确修改规则需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修改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或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平台内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平台应当进行研究评估,对不合理的收费规则及时修改完善。 三是明确收费规则历史版本保存时间。平台修改涉及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确保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其他收费对象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问题5:《指南》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哪些不合理费用? 答:我们经过前期调研、座谈,梳理平台收费的热点舆情情况、平台内经营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在《指南》中将平台不合理收费细化为多种具体情形,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从总体上看,判定平台收费是否不合理,可以结合成本、市场供需状况、行业属性、同类平台收费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6:未来《指南》的出台将对平台经济有何积极影响? 答:总体上看,《指南》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监管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指南》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纠治平台收费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强调平台企业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提高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主动性,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格局。《指南》对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平台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经营者负担,提供让利或减免扶持,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收费问题的关切也要及时予以反馈。未来,随着《指南》的落地实施,将有助于平台企业优化收费合规建设,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6-03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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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一图读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025-06-03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