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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市级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7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4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文日期: 2026-04-2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4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天润饮品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一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一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8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5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文日期: 2026-04-2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神农百草龙康润达大药房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博嘉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滨海秀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滨海新区尚视佳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4);天津老百姓南口路大药房等17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5、附件6、附件7)。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6《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7《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茗品餐饮服务店等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8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文日期: 2026-04-2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6号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茗品餐饮服务店等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茗品餐饮服务店等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茗品餐饮服务店等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9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7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文日期: 2026-04-2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9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文日期: 2026-04-2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顺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博嘉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滨海新区凯强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鸿乐药店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4)。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docx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附件: 附件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6-04-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津科政〔2025〕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5月13日印发实施,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工作,加强评价质量管理,现就其政策解读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须上传以及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完整版PDF文件,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版PDF文件。凡是上述报告中存有“严重失信”“失信惩戒”“受惩黑名单”“严重违法”等情况的,申报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未移出的,均不得申报。企业前期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在该年度最后一次提交评价材料前移出的,可以申报。二、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经费,取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之和。1.一般情况下,企业须提供三个年度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带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验证码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在统计云一套表平台下载的三个年度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PDF文件,佐证研发经费情况。研发经费取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与开发支出之和”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值”的小值。2.企业某年度没有填报《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的,可以提供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78号令)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带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验证码的年度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取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与开发支出之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值”的小值。3.企业某年度审计报告没有开展研发经费审计的,可以提供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研发经费取《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值”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值”的小值。4.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更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申报信息的,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三、企业在证明主要经营数据时,需上传三个年度报送给税务部门的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套表,包含但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四、企业可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企业职工的佐证材料。1.企业职工社保参保证明: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最后一次提交评价材料前,下同)满6个月的记录,企业可在社保系统打印。2.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记录: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记录,需明确显示扣缴单位、员工姓名、打款日期。3.企业发放员工工资的银行流水: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记录,需明确显示公司账户转账记录,含公司名称、员工姓名、打款日期。4.企业用工登记:企业可提供评价申报时满6个月的企业用工登记记录,企业可在人社系统打印。5.企业法人代表视同为企业职工。五、评价系统严禁填写、上传涉密内容。107-2表、人才等涉密的,请企业自留佐证材料,在现场调查时安排核查。1.107-2表涉密的,请上传一个写有“107-2佐证材料”字样的PDF文件;2.人才信息涉密的:(1)凡是企业不使用该涉密人才信息,就能满足评价标准中的人才条件的,严禁填写涉密人才信息。人才条件不是科技创新量化积分项,非多多益善。(2)若企业只能使用该涉密人才信息,才能满足评价标准中的人才条件的,请上传一个写有“人才佐证材料”字样的PDF文件。六、本《办法》中发明专利的计量单位是项,同族专利计为1项。七、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制定相关标准,不包括许可标准。八、本《办法》所指近五年包括评价当年,以及从当前年份往前推算的五个完整自然年,例如:以当前年份为2026年为例,近五年包括2026、2025、2024、2023、2022、2021年。以此类推。九、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可扫描上传人才证书、人才认定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等作为证明材料。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63082270,李伟,022-58326705,李坦022-87890191转8502。2026年4月27日
2026-04-2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关于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委组织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规划方案》的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现将拟批准建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月27—29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向市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发展处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证明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朱彩明 022-63083732附件:2026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名单乡村产业发展处2026年4月27日
2026-04-2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执法行为,提升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4月17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实务专题培训,全局知识产权执法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首先,北辰区知识产权局介绍了近年来全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情况,并梳理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随后,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石林副教授应邀授课。本次授课围绕专利纠纷案件办理要点,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剖析了执法难点,为参训人员讲授了实务操作中的关键内容。授课结束后设置答疑环节,参训人员结合日常执法中遇到的专利侵权认定、证据收集等实际问题进行提问,石林副教授逐一予以解答。此次培训秉持“内外联动、学用结合”原则,有效填补参训人员知识短板,夯实执法队伍业务基础。下一步,北辰区将常态化开展实务培训,持续提升执法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
2026-04-27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2025年5月9日,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后续出台制造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支持政策奠定基础,在稳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近期,按照国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署,投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若干措施》开展了系统性的合规性评估与修订完善。目前,形成《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要求。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及其实施细则,需全面清理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本次修订坚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原则,确保区域政策与国家法规保持高度一致。(二)回应企业诉求与产业升级现实需要。 结合海洋经济、商贸、外资等重点行业及领域企业的调研反馈,企业对普惠性融资支持、存量资产盘活、员工安居服务等需求较为集中。本次修订坚持需求导向,增设要素保障类条款,提升政策精准性。(三)强化政策严肃性与预期稳定性。原政策部分条款存在对重点项目可进一步给予支持的“一事一议”裁量空间,易引发执行偏差与合规风险。本次修订删除了灵活裁量条款,明确追溯期安排,增强政策的刚性约束。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共涉及9处调整,其中条款内容调整1处、删除违规奖补表述3处、新增条款2条、调整责任单位1处、完善附则2项。具体如下:(一)优化支持比例,提升政策撬动效应。将第(七)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的对年度实际利用资金奖励比例上限由1%提高至3%,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00万元维持不变,以加大对优质投资项目的吸引力,增强政策区域竞争力。(二)清理违规表述,确保符合审查标准。 删除了第(十)条中对“总部或区域总部”、“首店”的限定;删除第(十六)条“具有相关资质的”表述;删除第(十七)条中“对初创文化企业及优质文化企业落户,经评定,给予资金奖励”的表述,改为原则性鼓励,确保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三)填补政策空白,强化要素保障功能。 新增第(二十一)条“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50%给予贴息支持;新增第(二十二)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聚焦住房安居、员工服务等软环境支撑,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根基。(四)完善附则条款,增强政策衔接刚性。 一是删除附则中“对于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项目可进一步给予支持”的条款;二是明确由投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三是明确政策追溯期,规定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施行前,参照本措施执行,并废止原《若干措施》(津保管规〔2025〕2号),避免新旧政策并行带来的合规问题。此外,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八条“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责任单位增加商务局。2026年3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政策原文,请点这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7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党委、管委会相关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7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