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公告根据听证申请人的申请,本局就天津滨海新区拉环金隅嘉品餐饮店(赖家辉)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变更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拉环金隅嘉品餐饮店(赖家辉)二、案由天津滨海新区拉环金隅嘉品餐饮店(赖家辉)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变更案三、听证会举行时间2026年1月21日上午10点00分。四、听证会举行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杭州道街道市场监管所三楼会议室)联 系 人:王胜联系电话:022-65306288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5日
2026-01-1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
2026-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市商务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组织开展重点商贸企业负责人燃气和消防安全能力提升培训的通知 各区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提升我市重点商贸企业负责人燃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培训质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点带面整体提升餐饮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遏制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定于2026年1月至12月,采用分时、分区开班方式,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燃气和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根据餐饮等行业经营特点,每季度集中开班1次,每批次集中培训2天,每半天为1期,全年共组织开班培训16期,开班时段为:第一批:元旦春节期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第二批:五一小长假前(4月中、下旬);第三批:国庆中秋期间(9月上、中旬);第四批:消防安全月期间(11月上、中旬)。二、培训对象“涉燃”餐饮、住宿、大型商业综合体、农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期培训人数约200人,每批次四期共800人。三、第一批培训时间地点(详见附件)培训时间:1月16日(周五)、1月19日(周一)开班地点:天津市商务局四楼报告厅(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四、培训内容以整治商贸行业突出隐患风险、防范遏制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为导向,通过观看警示案例、事故原因及教训剖析、理论讲解等方式,围绕消防、燃气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燃气特性及危险性、燃气设备(管道、阀门、灶具等)日常巡检规范、火灾报警流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等)操作使用、消防“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题授课培训,增强参训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教育培训演练的素质能力。五、责任分工(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和各阶段具体实施计划,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牵头协调解决培训教育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结合培训,商务部门同步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燃气使用等专项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整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开班时段及地点,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动员组织本辖区相关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涉及的区每区每期组织参训人员不少于50人,同一企业1-2人参加。(二)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专业讲师团队,根据商贸领域业态经营特点,结合不同时段典型火灾隐患,精心准备理论和实操培训内容,委派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领域专家开展消防安全教学授课。配合做好培训教育相关组织协同工作,提供处置相应类型初起火灾的实操展示和参训人员实操场地。(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专业讲师团队,结合商贸行业燃气使用特点,精心准备理论培训内容,邀请行业内企业专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学授课。配合做好培训教育相关组织协同工作。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培训重要意义。火灾事故是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形式,燃气和消防安全是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培训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筑牢商贸领域安全防线、防范遏制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推动培训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红线。(二)加强培训组织,协同推进凝聚工作合力。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沟通,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培训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确保培训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商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宣传、参训人员组织等工作,严格参训企业推荐把关,尽量扩大培训覆盖面,2026年度集中培训,相关企业原则上只参加一次。(三)强化培训效果,筑牢安全管理责任防线。讲师团队要坚持“按需施教、精准培训”,严格履行教学责任,授课内容要紧扣相关企业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现实需求,整合理论知识与实操技能,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感染力,确保培训内容贴近企业实际、贴合岗位需求。参训人员要以本次培训为契机,实现安全责任意识、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素质能力提升。要指导参训单位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全员培训和演练,切实将培训成果转化为安全管理实效,筑牢商贸领域安全屏障。 附件:第一批培训安排表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6年1月15日(联系人:市商务局 胡宗立;联系电话:18002198075;)(此件主动公开)
2026-01-15 | 天津市商务局
2026年1月14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补缴进口税收,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026-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关税〔2026〕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称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
(一)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免税科研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列入“白名单”,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其中,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执行;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依享惠主体申请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并按规定解除监管。
(四)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自愿缴纳进口税收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免税进口资格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二、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三、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其中,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免税科研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并征收有关税款的,不再重复补缴相关税款。
(二)免税科研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五、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免税科研货物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相关部门,加强对河套深圳园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十、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十一、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9日
2026-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天津市武清鸿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田志才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26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49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1月5日工资差额20000元、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工资3350.5元,合计23350.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01月14日
2026-01-1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武清区慧养阁美容养生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贾学岩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31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16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返还工资扣款20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9日工资差额6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1-1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企〔2020〕6号)要求和年初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开展了2025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此次任务的检查结果予以公示。附件1:2025年度滨海新区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2:2025年度滨海新区一般企业登记备案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3:2025年度滨海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公示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4:2025年度滨海新区出入境类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5:2025年度滨海新区涉及宠物类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6:2025年度滨海新区法律咨询类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7:2025年度天津市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附件8:2025年度滨海新区补年报并移除企业登记备案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5年度滨海新区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xlsx
2026-01-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公告 根据听证申请人的申请,本局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廖朵朵蛋糕店(刘国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廖朵朵蛋糕店(刘国强)二、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廖朵朵蛋糕店(刘国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三、听证会举行时间2026年1月20日9时30分四、听证会举行地点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杭州道街市场监管所3楼会议室联 系 人:李行联系电话:022-65305096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4日
2026-01-1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