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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宣介我市创新和知识产权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成就与实践,充分展示创新和知识产权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重要作用,讲好中国创新和知识产权故事,有关部委拟开展相关典型案例宣介活动。本着自愿原则,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按照征集说明要求(见附件1)进行申报。我局将统筹优选用于上述活动的宣介案例进行报送和推介。                                  天津知识产权局                                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程雅楠,电话:23039871,邮箱zscqfgc@tj.gov.cn) 附件:    附件1.案例征集表.wps    附件2.案例征集说明.wps
2026-04-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省级
    为满足经营主体对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需求,现就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资源进行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具备5年及以上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有独立承办或核心参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经历,熟悉国际规则或在知识产权相关国际组织重要部门任职或兼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3.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无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和非正常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征集类别及人数本次征集律师30人、企业法务(公司律师)10人。三、报名方式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信息表》(见附件),并确保信息准确、规范、有效。请将附件的签名盖章扫描版及word电子版于4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zscqfgc@tj.gov.cn,邮箱标题请注明:涉外实务人才征集+姓名。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附-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信息表.wps
2026-04-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省级
    为满足经营主体对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需求,现就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资源进行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具备5年及以上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有独立承办或核心参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经历,熟悉国际规则或在知识产权相关国际组织重要部门任职或兼职,并具有一定影响力;3.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无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和非正常专利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征集类别及人数本次征集律师30人、企业法务(公司律师)10人。三、报名方式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信息表》(见附件),并确保信息准确、规范、有效。请将附件的签名盖章扫描版及word电子版于4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zscqfgc@tj.gov.cn,邮箱标题请注明:涉外实务人才征集+姓名。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附-涉外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信息表.wps
2026-04-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5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将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等25个县(市、区)纳入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称25个县)。现就做好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25个县按照财办建〔2026〕5号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原申报方案基础上,细化实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机制,聚焦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主题,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村民增收致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挖掘和传承当地特色文化、乡风民俗、祖传家训、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培育传统建筑工匠,编写村史村志,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要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工作措施、预期成效等,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以及配套资金筹措方案;要对照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研究谋划2027年绩效目标,确保相关项目落实落地和工作成效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请25个县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备案。二、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指导25个县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工作,补足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推动传统民居宜居性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传承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加强常态化、多元化宣传推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补助资金监管,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并结合地方实际对25个县给予必要保障。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25个县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和资金项目,积极引导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建设工作;要开展先行先试,推动解决传统建筑保护修缮、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等难点问题,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定期调度25个县工作进度,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推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010-58934567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2附件: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支持县(市、区)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2026年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央财政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6-0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市级
各相关企业:    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津工信中小企服〔2026〕8号)及《滨海新区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的通知》,现就保税区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保税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提出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2023年认定的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需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为降低对复核企业影响,本年度申请复核的“小巨人”企业,需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  (三)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观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政策解读视频。申请企业应如实、自主填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即可完成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   (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时间为2026年4月25日至5月21日。相关报送和佐证要求请参考附件。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请对照标准另附盖章情况说明。线下应在平台填报完成后导出打印,烦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胶装材料(附件1或2企业汇总表、佐证材料)1式3份连同电子版材料(光盘3张)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线下与线上数据应保持一致。     报送时间与地址安排如下:     空港企业于2026年5月19日16:30前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西三道166号A102会议室;     临港和海港企业报送至天津市临港商务大厦A座6楼工信局。     二、推荐提示    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新申请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往年情况,部分企业忘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登录账号、密码,建议申请企业提前登录平台确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办法》要求和审核流程组织对各省份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并印发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在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后,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        附件:1.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3.申报参考佐证材料                   4.保税区2023年认定的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6年4月24日       (联系人:李程 联系方式:13672164368;薛铭 联系方式:18602679857) 附件下载: 附件1.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4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全面了解、精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政策护航就业路 服务提质暖人心   二、活动时间   2026年4月—6月   三、活动目标   聚焦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容提质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发力,开展有组织、接地气的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加力扩岗,助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   四、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中央及各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政策举措。包括:鼓励用人单位稳岗扩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国有企业增人增资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基层就业、参军入伍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的“双千”计划、百万青年技能提升行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等服务。在宣传就业政策的同时,宣传各地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经验做法。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编制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开设政策宣传专栏,方便查询和下载使用。   五、活动安排   (一)开展“政策宣讲进校园”活动。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宣传联动机制,统筹政策宣讲进校园工作,为高校提供政策宣传资源支持。各高校要将就业政策纳入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课重要内容,通过“人社厅局长进校园”、一对一辅导等形式,把政策讲清讲透。要结合毕业生需求,在教室、宿舍、食堂等学生聚集区张贴就业政策清单海报,发放政策宣传读本。   (二)深化“政策上门惠企业”服务。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开展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活动,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定制政策宣讲方案。各高校在书记校长访企拓岗过程中,要将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模式,组织人社服务专员深入企业、园区上门服务。   (三)组织“政策找人促对接”活动。各地各高校在各类线下校园招聘活动中,要设立政策咨询台,安排人员现场提供政策解读、申领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同步发放政策宣传材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资源推送。各地教育部门要做好协调,组织辖区高校做好活动对接和场地、人员保障,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四)提供“政策宣传暖人心”服务。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困难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联合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要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和青年就业驿站,为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荐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各高校要通过“宏志助航计划”等项目,将政策宣传融入就业能力、技能提升培训,帮助重点群体毕业生懂政策、用政策。   (五)构建全媒体政策宣传矩阵。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形成全方位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多渠道、立体化宣传。推广使用“一图读懂”、微视频、动画等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宣传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作用,把政策宣传活动作为做好离校前后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深化协同联动。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在政策解读、信息共享、资源对接等方面加强联动。主动对接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参与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沟通活动进展。   (三)创新宣传形式。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政策宣传活动与春季促就业攻坚、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活动,实现政策宣传与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深度融合。主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政策精准推送、智能答疑。推出更多通俗易懂、生动鲜活的宣传产品,确保政策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   (四)做好总结报送。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活动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活动中的图片、视频、报道等材料,活动期间,如有特色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建议,可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报送相关材料。   邮箱:xsszcc@moe.edu.cn;zpw@mohrss.gov.cn   附件: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2026-0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4月15日抄送:国家药监局
2026-04-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会相关工作,加强审核委员管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会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本指引所称审核委员,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的专业人士。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REITs审核会有关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审核委员通过参加审核会的形式履行职责。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本所结合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公司债券审核意见。 第四条 审核委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 本所负责审核委员的日常管理,为审核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任期第六条 审核委员由本所相关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所外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核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 (三)熟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四)最近3年没有影响履行审核委员职责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本所按照下列程序聘任审核委员: (一)本所或者本所提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单位推荐审核委员候选人; (二)相关单位按照客观、公正原则推荐人选; (三)本所组织评议并拟定审核委员名单; (四)本所作出聘任决定。 第九条 审核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审核委员任期届满后,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审核委员完成换届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审核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 第十条 审核委员因个人原因、岗位调动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暂停其履职,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予以补充或更换。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2次(含)以上无故缺席审核会;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四)本人任期内提出辞聘申请,经本所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审核委员; (五)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审核委员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解聘审核委员不受其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审核委员解聘后,本所可以选聘新的审核委员。 第三章 审核委员职责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主承销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申报工作质量发表专业意见; (三)对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 (二)按时参加审核会,提前做好参会准备; (三)妥善保管因履行职责而获取的会议材料,保守国家秘密、发行人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四)存在本指引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时,及时提出回避; (五)不得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接触; (六)不得泄露审核会讨论内容和评议情况; (七)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审核委员独立判断和发表意见; (八)不得利用审核委员身份或履行职责时获得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审核委员名义参与相关社会活动; (十)本所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审核委员因回避、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本所。本所可以根据情况对参会委员或者会议安排等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审核委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并不得对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一)本人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承销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承销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本人或者其亲属近2年内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评级、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承销机构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审核会召开前,与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本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所定期督促审核委员开展回避事项自查。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变更的,审核委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更新报备。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干扰审核委员履行职责的,审核委员应当及时向本所反映。 第四章 审核会第十七条 本所根据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审核会,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审核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每场审核会由不少于5名审核委员参加,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随机抽选参会审核委员。 本所从现场会议中随机抽选部分场次,邀请2名所外委员参加。 抽选的审核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审核委员补足。 第十九条 本所公司债券审核业务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审核委员为审核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审核委员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本所于审核会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参会的审核委员。 审核委员收到通知后,应当尽快确认是否参会,并作廉洁履职相关承诺。因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或缺席申请。 本所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审核委员回避申请,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该审核委员应当回避,本所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本所于审核会召开前,将下列会议材料发送给确认参会的审核委员: (一)拟审核项目名单; (二)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项目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及回复; (四)本所认为需要提交审核会的其他材料。 审核委员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研究审核关注问题并准备会议意见。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特定事项询问发行人、增信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审核委员应当提前告知本所。 第二十二条 审核会召开前,审核委员不得私下与该次审核会相关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个人进行接触。 第二十三条 审核会召开时,审核会召集人负责主持会议,并在会议过程中维持会议纪律。 审核会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会议无法继续召开的,可以暂停会议。导致会议暂停情形消除后,会议继续进行;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本所可以另行安排会议或者取消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核会开始后,审核人员汇报项目基本信息及审核情况、审核问询及其回复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员汇报后,审核委员重点围绕申请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审核问询及其回复情况及其他审核重点关注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核会根据审核委员的意见及集体讨论情况,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包括通过与不通过两种类型。 因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审核会可以暂缓审议。再次召开审核会审议的,本所原则上邀请前次参会审核委员参加审核会。原审核委员无法参会的,本所可以另行抽选审核委员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所审核机构对审核会重点讨论情况及形成的审议意见进行记录,由参会委员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审核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终止审核。 审议会召开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取消对本单项目的审议。重大事项处理完成后,再行召开审核会审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审核会现场会议全程录音录像,按照规定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三十条 本所对审核委员进行监督,接受对审核委员的举报监督。 审核委员涉嫌违反本指引或者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审核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或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依据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核委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在接受调查期间暂停参加审核会。 第三十一条 本所可以将审核委员的履职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自律组织或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审核委员工作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上证发〔2023〕171号)同时废止。
2026-04-2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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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4-2026)》。 第五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00张/手。 第九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张。 第十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5元/张。 第十一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0�2 �0�2 �0�2 �0�2滚动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 �0�2 �0�2 �0�2 �0�2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第十七条 参与滚动交割的,若采用车板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应当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确认。 第十八条 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张。 第十九条 胶合板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 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基材和相同浸渍胶膜纸进行组批。 第二十一条 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相关业务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胶合板打捆数量应当符合生产厂家现货习惯,交割时应按捆出库,每捆数量相同且为同一基材和相同浸渍胶膜纸,不足一捆的单独打捆。每捆货物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避免产品磕碰、划伤和污损。实际交割总数量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量。 第二十三条 胶合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胶合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四条 胶合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胶合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胶合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胶合板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但因交割违约或者不符合交割配对条件等原因未完成过户的除外。 未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 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个自然日内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每手交割商品的基材应当相同,浸渍胶膜纸可以是一种或者两种,货主选择两种的,每种数量应为200张或300张。可供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如有变化,厂库应于每年4、8、12月的第5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交易所,交易所不晚于当月第7个交易日公布。 厂库应当按照货主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提供交割商品。货主未按时选择确认的,厂库可以在交易所公布范围内自行决定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 第三十条 货主在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后,应当提前与厂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协商提货日期,提货首日不得晚于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7个自然日。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若货主对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有异议,应当在提货当日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对有异议的胶合板进行抽样检验,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货主对基材类型有异议,应当在提货当日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异议的胶合板全部进行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货主对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有异议,应当在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货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厂库负担,厂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厂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厂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厂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厂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厂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1元/张�6�1天。 第三十三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31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0.1元/张�6�1天。 第三十四条 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31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1元/张�6�1天×全部的商品数量×31天 第三十五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三十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车板交割第三十八条 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由交易所规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 第三十九条 卖方用于车板交割的胶合板应当是其交割申请对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供的胶合板。车板交割时,卖方可以委托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履行胶合板交付及其他相关义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不履行该义务或者履行该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的2个自然日内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每手交割商品的基材应当相同,浸渍胶膜纸可以是一种或者两种,买方选择两种的,每种数量应为200张或300张。可供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以交易所公布为准,如有变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于每年4、8、12月的第5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交易所,交易所不晚于当月第7个交易日公布。 卖方应当按照买方选择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提供交割商品。买方未按时选择确认的,卖方可以在交易所公布范围内自行决定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 第四十一条 买方在选择确认交割商品的基材和浸渍胶膜纸后,应当提前与卖方协商确定货物交收日期(即车板交货日)。车板交货日不得晚于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17个自然日,买卖双方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卖方应当于车板交货日内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 若因买方原因无法在车板交货日13:30开始向买方运输工具装载货物,卖方可以将货物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 货物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或者因买方原因而存放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时,视为完成交付,实现货权转移。由此产生的装卸费,由卖方承担;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滞期费等)由买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到场,如实记录买方运输工具到场等相关情况,并在车板交货日的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报送交易所。 买方提货时,应当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交易所认可的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提货密码。 第四十四条 买方未按时提货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对非因其过错造成的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变化不承担责任。买方应当按照实际存放天数(含车板交货日和提货日)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支付滞期费。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买方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若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无异议,应当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11:30前,通过会员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四十六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买方若对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甲醛释放量有异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若对基材类型有异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异议的胶合板全部检验。检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买方承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和抽样损耗由卖方承担。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正常提货,交易所按照下列规定时间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向卖方会员支付对应货物的80%货款,并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余款: (一)仅涉及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基材类型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 (二)仅涉及理化性能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22个交易日闭市后; (三)仅涉及甲醛释放量异议的,规定时间为交收日后第37个交易日闭市后; (四)同时涉及多项质量异议的,以所提异议规定的最长时间为准。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符的,交割终止并按照车板交割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四十八条 车板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胶合板。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张)×(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元/张)]÷交易单位(张/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规定时间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数量(张)-已交的数量(张)]÷交易单位(张/手) 违约数量按手计算,并向上取最近整数。 第四十九条 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本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15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第四章 附则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0�2�0�2�0�2�0�2�0�2�0�2�0�2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4-2026)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 (F/DCE BB004-202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胶合板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等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1.3 本标准所称胶合板为胶合板类产品,即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4722-2025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GB 18580-202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术语和定义 3.1 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以胶合板或细木工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为装饰层,在基材和装饰层之间复合科技木皮、实木木皮或不复合薄型材料,压制而成的装饰板材。 3.2其他术语和定义:符合GB/T 34722-2025中的有关规定。 4.质量要求 4.1外观质量 双饰面,每面具体要求如下: 缺陷名称 要求 干花 允许3处,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0.3% 湿花 污斑 面积3mm2—20mm2,每张板允许1处 表面划痕 长度≤100mm,每张板允许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不准许影响到装饰层 表面压痕 面积20mm2—50mm2,每张板允许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 透底 明显的不准许 纸板错位 不准许 表面孔隙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1%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准许 光泽不均 明显的不准许 鼓泡 不准许 鼓包 面积3mm2—20mm2,每张板允许有2处,不准许集中在任意1m2内 分层 不准许 纸张撕裂 不准许 局部缺纸 不准许 崩边 不准许 表面波纹 不明显的允许有3条 表面龟裂 不准许 边角缺损 在公称尺寸内不准许 注1:表中的“不明显”是指距产品0.4m,肉眼观察不到。 注2:表中的“明显”是指距产品0.4m,肉眼观察清晰。 4.2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4.2.1 幅面尺寸及其偏差 项目 要求 允许偏差/(mm/m) 宽度/mm 1220 不大于±1.5 长度/mm 2440 4.2.2厚度及其偏差 项目 要求 允许偏差/mm 厚度/mm 18 不大于±0.50 4.2.3其他要求 项目 要求 垂直度 对角线差与对角线平均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mm/m,对边差与对边平均值的比值应不大于1mm/m 边缘直度 不大于1mm/m 平整度 不大于10mm/m 4.3理化性能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含水率 —— 4.0%-16.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 6.0%-14.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胶合强度 MPa ≥0.70。如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要求降为0.5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 浸渍剥离 —— 试件上每个胶层上每一边剥离长度不超过该边长的1/3(3mm以下的不计)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横向静曲强度 MPa 平均值≥15.0 最小值≥12.0 仅适用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60 表面耐划痕 —— 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 表面 耐磨 磨耗值 mg/100r ≤80 表面情况 —— 磨100r后应保留花纹 仅适用图案纹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磨100r后应保留表面印刷色 仅适用单色印刷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磨350r以后应无露底现象 仅适用素色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表面耐污染腐蚀 —— 达到5级 仅适用图案纹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 达到4级或以上 仅适用单色印刷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素色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 表面耐龟裂 —— 达到4级或以上 表面耐水蒸气 —— 达到4级或以上 4.4甲醛释放限量 甲醛释放限量值≤0.050mg/m3。 5.检验及判定 5.1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T 34722-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 5.2甲醛释放限量抽样方法按照GB/T 34722-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 18580-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 6.标识应在产品侧面,明显、牢固,标记商标、甲醛释放限量、类别等。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2026-04-2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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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3-2026)》。 第五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立方米/手。 第九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立方米。 第十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F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0�2 �0�2第十六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0�2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第十七条 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立方米。 第十八条 纤维板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 对于生产工艺为连续压机且生产厂家具备交易所厂库资格的产品,如参与仓库交割,货主能够提供该厂库出具的生产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且仓库予以认可的,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如在本厂库交割,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产品升贴水为“-250元/立方米”。 本条规定的产品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 纤维板包装应按照生产厂家现货习惯打捆,每批货物各捆数量相同,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该捆数量可以与该批货物其他各捆数量不同。实际交割总数量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量。 第二十一条 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二条 纤维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纤维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5元/立方米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八条 纤维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生产日期在连续3(含3)个自然日内进行组批,每批200立方米,超过200立方米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200立方米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纤维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纤维板的厂家、批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纤维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二条 纤维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三十三条 纤维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四条 纤维板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五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当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第三十六条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当货主接货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1个自然日内(含当日),货主可以与厂库联系,在12mm、15mm和18mm中选择发货产品厚度,否则,厂库有权自行决定发货产品厚度。货主所选每种厚度产品数量不低于200立方米的,厂库有义务按照货主的选择提供货物。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的30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厂库可以通过自报换货差价的方式提供除交割质量标准外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纤维板供货主换货。提供换货的厂库应于每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下个月可用于换货的纤维板规格、质量、最低换货数量及换货差价,交易所在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在网站公布。对已经自报换货差价的厂库,若未提交撤销申请,且逾期未报,视为厂库同意下个月按照该换货差价执行。 货主提货时,对期货交割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的,视为期货交割完成。期货交割完成后,货主如有需求,可在厂库提供的换货产品规格和质量范围内选择换货,换货数量不低于厂库自报的最低换货数量的,厂库有义务进行生产并按照公布的换货差价与客户结算差价款。换货属于货主与厂库自愿现货行为,交易所对所换货物数量及质量和换货差价款支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6�1天。 第三十九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6�1天。 第四十条 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立方米�6�1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2天 第四十一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三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3-2026).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 (F/DCE FB003-202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纤维板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要求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718-2021中密度纤维板 GB 18580-20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3.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1718-2021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质量要求 4.1外观质量 表面应砂光,且符合如下要求: 名称 质量要求 分层、鼓泡或炭化 不准许 局部松软 板边缺损 油污斑点或异物 压痕 4.2规格尺寸 项目 单位 要求 长度 mm 2440 宽度 mm 1220 厚度 mm 12、15、18 4.3尺寸偏差、密度及偏差和含水率 性能 单位 公称厚度 12mm、15mm、18mm 厚度偏差 mm ±0.30 长度与宽度偏差 mm/m ±2.0 垂直度 mm/m <2.0 密度 g/cm3 0.65-0.80 板内密度偏差 % ±10.0 含水率 % 3.0-13.0 每张砂光板内各测量点的厚度不应超过其算术平均值的 ±0.15mm。 4.4物理力学性能 性能 单位 公称厚度 12mm 15mm、18mm 静曲强度 MPa ≥26.0 ≥24.0 弹性模量 MPa ≥2500 ≥2300 内胶合强度 MPa ≥0.50 ≥0.45 吸水厚度膨胀率 % ≤15.0 ≤12.0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60 ≥0.90 4.5甲醛释放限量 甲醛释放限量值≤0.124mg/m3。 5.检验及判定 5.1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T 11718-2021中相关要求执行。 5.2甲醛释放限量抽样方法按照GB/T 11718-2021中相关要求执行,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按照GB 18580-2025中相关要求执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照GB/T 11718-2021的要求执行。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2026-04-2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