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全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大震慑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推荐、评审等程序,我局共确定10件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5件、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5件。案例涵盖销售假冒知名商标、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等。其中包括和平区查处销售假冒“LV”“GUCCI”商品案;北辰、河东、河西、静海等区分别对侵权铰链、服装、汽车配件、编织袋等作出没收及罚款处理。静海、宁河、津南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高效化解专利纠纷;武清、河北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一、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有“LV”、“GUCCI”等商标的商品283件,经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判定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948元的行政处罚。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铰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库房内发现有印有“”商标的铰链303箱(200个/箱)。商标权利人辨认现场发现的商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也不属于该公司许可其他企业生产。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五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铰链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03箱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公安河东分局对辖区某服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始祖鸟”、“迪桑特”、“FILA”、“THENORTHFACE”和“加拿大鹅”(CANADDA GOOSE)等多种品牌服装、鞋帽、饰品、日用百货等商品,共计1066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不属于商标权利人生产,也不属于商标权利人许可其他企业生产。执法人员对该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及实体店多次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66件、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四、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玻璃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向执法人员出具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鉴定意见。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汽车配件上标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玻璃68片、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五、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我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转来辖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线索。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情况下,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氯化钾编织袋,上述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96.22元、罚款161924.4元的行政处罚。六、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是“一种使用安全的稳固展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2025年7月,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展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金刚易拉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捐献原则”的规定,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解读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详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能的后续法律途径。请求人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撤案请求书》,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案件。七、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天津市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多国语言)上展示的部分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已终止,涉嫌假冒专利,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英文网站上展示的11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均因未缴费而终止。当事人在网站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于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被请求人在答辩阶段称其为委托生产、并非故意侵权,并表示想与请求人达成和解。经反复沟通协调,10月30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被请求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以及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等事项。10月31日,此案以调解形式结案。九、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外区案件移送函,天津市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某甜玉米粒”。涉案商品“某甜玉米粒”,该专利权已于2021年4月27日终止。该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当事人天津市某食品商行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仍然分三批次再次购进该产品200箱。截至2024年10月,该产品已售出66箱14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2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63.9元并处罚款11328元的行政处罚。十、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调解案请求人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是“一种具有泄压防爆功能的高压闸阀”的专利权人,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为由向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2025年7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立案。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的发明创造是由请求人完成的,并已经完成量产销售等实质工作,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一种高压闸阀与请求人该项专利非常相近似的生产工艺及产品,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两公司间有类似技术实属常见,且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技术多年。经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2025年8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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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全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取得显著成效。为加大震慑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推荐、评审等程序,我局共确定10件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5件、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5件。案例涵盖销售假冒知名商标、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等。其中包括和平区查处销售假冒“LV”“GUCCI”商品案;北辰、河东、河西、静海等区分别对侵权铰链、服装、汽车配件、编织袋等作出没收及罚款处理。静海、宁河、津南区知识产权局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高效化解专利纠纷;武清、河北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一、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有“LV”、“GUCCI”等商标的商品283件,经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判定上述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948元的行政处罚。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铰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库房内发现有印有“”商标的铰链303箱(200个/箱)。商标权利人辨认现场发现的商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也不属于该公司许可其他企业生产。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五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铰链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03箱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公安河东分局对辖区某服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始祖鸟”、“迪桑特”、“FILA”、“THENORTHFACE”和“加拿大鹅”(CANADDA GOOSE)等多种品牌服装、鞋帽、饰品、日用百货等商品,共计1066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不属于商标权利人生产,也不属于商标权利人许可其他企业生产。执法人员对该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及实体店多次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66件、罚款101000元的行政处罚。四、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玻璃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上述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向执法人员出具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鉴定意见。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汽车配件上标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玻璃68片、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五、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我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转来辖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线索。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情况下,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氯化钾编织袋,上述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授权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96.22元、罚款161924.4元的行政处罚。六、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是“一种使用安全的稳固展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2025年7月,请求人天津某展具厂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展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金刚易拉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捐献原则”的规定,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解读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详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可能的后续法律途径。请求人向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撤案请求书》,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案件。七、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天津市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多国语言)上展示的部分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已终止,涉嫌假冒专利,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英文网站上展示的11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均因未缴费而终止。当事人在网站上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查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天津市宁河区知识产权局于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被请求人在答辩阶段称其为委托生产、并非故意侵权,并表示想与请求人达成和解。经反复沟通协调,10月30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被请求人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以及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等事项。10月31日,此案以调解形式结案。九、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外区案件移送函,天津市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某甜玉米粒”。涉案商品“某甜玉米粒”,该专利权已于2021年4月27日终止。该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当事人天津市某食品商行于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仍然分三批次再次购进该产品200箱。截至2024年10月,该产品已售出66箱14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2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63.9元并处罚款11328元的行政处罚。十、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调解案请求人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是“一种具有泄压防爆功能的高压闸阀”的专利权人,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为由向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2025年7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立案。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的发明创造是由请求人完成的,并已经完成量产销售等实质工作,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一种高压闸阀与请求人该项专利非常相近似的生产工艺及产品,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两公司间有类似技术实属常见,且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技术多年。经天津市津南区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2025年8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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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市人社局关于举办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运动会的通知 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量发展我市技工教育,进一步活跃技工院校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市人社局决定举办2026年天津市技工院校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健儿逐梦赛场,青春激昂绽放。二、活动时间与地点(一)活动时间2026年5月26日全天(星期二)。(二)活动地点天津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6号)。其中,开闭幕式及室外赛项地点设在体育场;室内赛项地点设在食堂三楼。三、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南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四、比赛项目、报名范围及报名要求(一)室外项目室外设田径类竞赛项目,包括男、女组100米、200米、400米、4×100米、跳远以及男子组1500米、女子组800米、男子组铅球、女子组实心球14个项目。报名范围:全市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报名要求:各技工院校每项最多报名2人,每人最多报名2项(接力项目除外),4×100米项目各校限报1队。若单项比赛报名人数少于6人,则取消该赛项。(二)室内项目室内设男、女组乒乓球单打、单人跳绳、单人踢毽。其中,教师组设男、女乒乓球单打和男、女单人踢毽共4个竞赛项目;学生组设男、女乒乓球单打和男、女单人跳绳共4个竞赛项目。报名范围:全市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教师(不含专、兼职体育教师)。报名要求:各技工院校每项最多报名2人,每人最多报名2项。若单项比赛报名人数少于6人,则取消该赛项。五、奖项设置(一)个人奖项每个竞赛项目取前6名,其中前3名颁发奖牌、证书及奖品,4至6名颁发证书及奖品。(二)团体奖项以各院校参赛师生个人成绩累加分数为团体总分,本次竞赛团体总分前3名颁发团体奖杯、锦旗及证书,团体总分4至6名颁发锦旗及证书(各项目获得前6名的院校按照7,5,4,3,2,1的积分计入团体总分,集体项目双倍积分计入团体总分)。(三)其他奖项对积极参加本次活动、为赛事增添活力的学校颁发优秀组织奖锦旗;各院校限报3名教练(按田径、乒乓球、跳绳三大类项目计算)颁发优秀教练员奖证书。六、活动日程(一)开幕式由各技工院校组成方阵入场,举行升旗仪式、队列展示、裁判员和运动员宣誓以及文艺展演活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致开幕词,开启市级比赛各项赛程。(二)闭幕式由裁判长宣布市级活动竞赛总成绩并举行颁奖仪式。具体安排以活动秩序册通知为准。七、工作安排(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即日起至4月24日)。各院校通过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活动通知,积极开展宣传并组织师生报名,同时做好学校方阵的准备及演练工作。(二)第二阶段:组织报名(4月27日至4月30日)。请各院校于4月30日前,根据各项目具体要求,填写附件1-3,将可编辑版及盖章PDF版报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第三阶段:筹备及彩排(5月6日至5月25日)。筹备阶段分别召开学校领队、裁判员会议;5月中旬将在天津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组织活动开幕式彩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院校于5月8日前将入场解说词(200字以内)报送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八、注意事项(一)各院校应为参加活动的学生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运动员进行赛前安全教育,强调运动安全注意事项。运动员需身体健康,如有特殊体质或生病的应及时告知,不得参加比赛。(二)严格审查参赛资格,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运动员需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比赛规则,服从裁判判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三)比赛期间需遵守秩序,文明观赛,保持比赛场地的整洁和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四)各院校应自行组织往返,组委会提供停车场地及接驳指引。(五)比赛场地设立医疗点,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急救设备,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状况。(六)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比赛需延期进行或调整赛程,以组委会通知为准。 联 系 人:天津市电子信息技师学院 张玥联系电话:18920700721联 系 人: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任晓晶、李淑丽联系电话:13821050808、13920321856电子邮箱:tjdxgj@163.com 附件:1.2026年技工院校运动会参赛报名表 2.2026年技工院校运动会裁判员登记表 3.2026年技工院校运动会参赛人员资格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
2026-04-2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部署,截至4月21日,十二届市委第六轮第一批巡视的9个市委巡视组已完成进驻,将对17个市级党政机关、市管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并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管理局)党委开展巡视“回头看”,现场巡视时间2个月。
市委各巡视组组长在巡视进驻动员会上指出,对19个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和“回头看”,充分体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关心爱护,是服务保障“十五五”开局起步、推动中央巡视和三个专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市委巡视组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旗帜鲜明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开展政治监督。要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中之重,紧盯政绩观这个根本性问题,重点检查履行职责使命、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中央巡视和市委巡视整改要求情况,着力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配合巡视工作,坚持同题共答,确保巡视取得扎实成效。要把接受巡视监督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相结合,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相结合,以巡视为契机更好履行职责使命,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本批巡视,将同步开展选人用人和机构编制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巡察工作专项检查。
十二届市委第六轮第一批巡视进驻信息向社会公布。
转自:天津日报
2026-04-22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根据市委部署,截至4月21日,十二届市委第六轮第一批巡视的9个市委巡视组已完成进驻,将对17个市级党政机关、市管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并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交通管理局)党委开展巡视“回头看”,现场巡视时间2个月。
市委各巡视组组长在巡视进驻动员会上指出,对19个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和“回头看”,充分体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关心爱护,是服务保障“十五五”开局起步、推动中央巡视和三个专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市委巡视组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旗帜鲜明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开展政治监督。要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中之重,紧盯政绩观这个根本性问题,重点检查履行职责使命、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中央巡视和市委巡视整改要求情况,着力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配合巡视工作,坚持同题共答,确保巡视取得扎实成效。要把接受巡视监督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相结合,与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相结合,以巡视为契机更好履行职责使命,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本批巡视,将同步开展选人用人和机构编制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巡察工作专项检查。
十二届市委第六轮第一批巡视进驻信息向社会公布。
转自:市科技局
2026-04-22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委巡视一组将对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党委(以下简称市创新中心)开展为期2个月的常规巡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巡视监督重点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第一,检查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情况;第二,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第三,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情况;第四,检查落实巡视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情况。
本批巡视,将同步开展选人用人和机构编制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
二、反映问题渠道
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照规定转由被巡视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为便于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巡视组在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58995531(座机)、15822074901(手机),专门邮政信箱:天津市和平区第A08033号专用邮政信箱,同时在市创新中心设置联系信箱。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8:00—18:00。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19日。
2026年4月22日
2026-04-22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6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文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瑞盛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益民通大药房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滨海永兴百家信大药房等4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天津市滨海新区鑫祥泰大药房等四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4)。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docx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附件:
附件4《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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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6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文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京东秒送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宁波道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好药师芳塘苑大药房(个人独资)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附件2);京东秒送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宁波道分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或标注要求,准予备案、变更或标注(附件3、附件4、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 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开办情况.xls
附件:
附件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情况.xls
附件:
附件5《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标注情况.xls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_备案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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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卓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7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0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文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0号关于注销天津卓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卓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卓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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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