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7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1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文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予以公告。 附件: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附件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xlsx
附件:
附件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标注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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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27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文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82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滨海新区奥通食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名单(第十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十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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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第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4月21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500
7.84
10200
92号乙醇汽油
11130
8.45
10830
95号乙醇汽油
11760
8.93
11460
0号柴油(标准品)
9435
8.15
9135
负10号柴油
10001
8.64
9701
负20号柴油
10473
9.05
1017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4月21日
2026-04-21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相关单位: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税区坚持供需两端同时发力,深挖区内企业技术需求,推动区内重点企业、高校院所释放科技成果,搭建高价值待转化科技成果储备库,释放区域技术需求应用场景,全面构筑技术转移服务生态体系。现面向区内企业、院所征集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此次征集的科技成果将面向全社会公开推介,技术需求将通过产需对接会、“揭榜挂帅”等形式专题推动解决,全面加快保税区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清单(一)技术需求1.征集对象:面向区内科技企业广泛征集。2.具体要求:立足保税区主导产业领域,梳理凝练行业(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需求(详见附件1)。(二)科技成果1.征集对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2.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技术先进度和技术成熟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或技术能为相关行业、企业解决某方面急需问题;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法律纠纷等情况;拟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合作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技术融资等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通过国家和市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取得的科技成果积极填报(详见附件2)。二、征集领域生物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海洋装备制造、智能科技、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快速消费品、金属制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三、其他要求1.科技成果经筛选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推介。涉密、不宜公开的信息暂不填报。2.技术需求经筛选且征得企业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对接,涉密信息暂不填报。3.每项技术需求和科技成果均可附视频讲解,将上传至平台方便读者理解,要求视频时长不超过1分钟,大小不超过300M,视频格式为mov或mp4。四、填报方式各单位下载附件1、2进行填报,并将填报后的文件发送至邮箱wenqq@adm.tjftz.gov.cn,截止日期:2026年5月20日。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技术需求征集表 2.天津港保税区科技成果征集表 2026年4月21日(联系人:温情情 联系电话:136-7211-8906)
附件下载:
附件1 天津港保税区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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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1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 示 (2026审核年度第1期)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我区人社局审核,现将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2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7日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22-84906142市人社局举报电话:12333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 邮编:300452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保税区2026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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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2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应用场景开放与创新技术落地,市科技局联合市国资委等单位,以“场景市集”形式,组织中煤天津设计公司、泰达集团、能源集团面向天开园企业集中开放一批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通过“国企出场景、园区出产品”的精准对接,促进国资国企与天开园企业的双向赋能、合作共赢。请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企业积极报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6年4月22日—4月23日二、活动地点天开广场三、活动安排(一)中煤天津设计公司专场活动1.活动时间: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9:30-11:302.活动地点:天开广场3-5号楼裙楼路演厅
中煤天津设计公司专场活动
9:30-9:35
开场介绍(5分钟)
市科技局介绍天开场景市集活动
9:35-10:20
(二)场景发布(45分钟)中煤天津设计公司介绍可向天开园企业开放的应用场景(14个场景,每家场景3分钟)
10:20-11:05
(三)企业交流(45分钟)
天开园企业代表围绕意向合作场景沟通交流
11:05-11:30
(四)研讨交流(25分钟)(二)泰达集团、能源集团专场活动1.活动时间: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14:00-17:502.活动地点:天开广场会议中心203会议室
泰达集团专场活动14:00-15:50
14:00-14:05
(一)开场介绍(5分钟)
市科技局介绍天开场景市集活动
14:05-14:10
(二)市国资委发言(5分钟)
市国资委介绍国资国企场景开放助力天开园发展情况
14:10-14:50
(三)场景发布(40分钟)泰达集团及部分所属企业介绍可开放的应用场景
(8家企业,共12个场景,每家企业约5分钟)
14:50-15:30
(四)企业交流(40分钟)
天开园企业与意向合作泰达集团系统企业沟通交流
15:30-15:50
(五)研讨交流(20分钟)
能源集团专场活动16:00-17:50
16:00-16:05
(一)开场介绍(5分钟)
市科技局介绍天开场景市集活动
16:05-16:10
(二)市国资委发言(5分钟)
市国资委介绍国资国企场景开放助力天开园发展情况
16:10-16:55
(三)场景发布(45分钟)能源集团及部分所属企业介绍可向天开园企业开放的应用场景(9家企业,共10个场景,每家企业5分钟)
16:55-17:25
(四)企业交流(30分钟)
天开园企业与意向合作能源集团系统企业沟通交流
17:25-17:50
(五)研讨交流(25分钟)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园区营商环境处 朱宗岳联系电话:022-85188215报名方式:天开园“一核两翼多点”意向参会企业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天开场景市集活动线上报名码附件:1.中煤天津设计公司、泰达集团、能源集团拟开放应用场景清单2.《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节选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21日
2026-04-2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为扎实做好2026年重要农时农机化生产服务保障工作,强化农机化对粮食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不误农时、高效作业,特制定农业生产常用农机具之拖拉机检修技术指引,为开展农机具检修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保障重要农时农业机械化生产顺利推进。拖拉机检修技术1.发动机的检修(1)油气系统检查。清洁或更换空气、柴油、机油和各液压油滤芯;按地区、季节要求更换润滑油与燃油。若润滑油已排空,打开缸盖上的加油口加注合格的润滑油,静置十分钟后检查油标尺,油位需在机油尺中上位置,再静置20~30分钟复检,若油位上涨,需排查故障并彻底排除。带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需拆下涡轮增压器悬浮轴承进油口空心螺栓,滴数滴润滑油后重装;配齐所有润滑脂油嘴、油杯,按规定油品为各润滑部位及总成加注足量润滑油或润滑脂,保障通气器清洁、畅通。(2)冷却系统检查。清理散热器、风扇表面杂物,检查散热器、连接胶管等部件,确保无漏液(水)现象;检查并调整风扇皮带松紧度至规定标准;加冷却液(水)至上下刻度线之间静置1小时,观察液位变化,若液位下降需及时排查原因,加注时严禁使用易产生水垢的井水和自来水。(3)电路系统检查。确保启动、照明、仪表电路运行正常,所有电气附件绝缘部位无漏电、短路等问题;寒冷地区需保证发动机冷启动装置应工作正常。蓄电池电解液液面需与刻线平齐或高出隔板10~15毫米;电量不足时应及时充电,铅酸电池充电时,打开加液塞以防出气孔堵塞引发蓄电池爆炸,充电完成后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保持在12.6伏以上。(4)发动机启动检查。上述检查均正常后,将主、副变速手柄等置于“空”“降”“中间”或“分离”位置,液压动力装置置于“中间”位置;停放1个月以上的中小型拖拉机需转动曲轴3-5圈,随后打开点火开关启动发动机。发动机转速遵循“先低后高,逐步提升”的原则,同时观察仪表显示、细听运行声音,若出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2.底盘部分检修(1)润滑油检查。逐一检查变速箱、前桥、后桥的润滑油,确保充足,不足时及时补充;检查方向机的润滑脂、液压油,以及整个液压系统的液压油液位,不足时及时补充。(2)转向系检查。检查方向盘自由行程,检查拉杆球头传动、液压油缸方向销轴间隙,若间隙过大,立即更换拉杆球头和油缸销轴;更换后需检查前束,四轮驱动拖拉机前束标准为0~4毫米,两轮驱动前束为5~10毫米。(3)离合器检查。检查离合器踏板、分离轴承与分离杠杆的间隙,保证离合器分离彻底、操作灵活,无卡滞,踩下踏板五分之四行程时,可顺利挂换挡位且无打齿异响。若离合器使用年限较久,需拆开检查摩擦片和分离轴承,磨损超限时要更换;磨损轻微的,给分离轴承加润滑脂后按标准重新组装好。(4)制动器检查。检查制动液面和踏板行程,要求制动踏板第一脚可一次踩死,连续第二脚踩不动,回位正常且无卡滞,左右制动踏板高度应保持同步。(5)履带拖拉机专项检查。检查变速箱与后桥连接处、万向节、支重台车以及车架与后桥的紧固情况,检查履带张紧度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时及时调整。3.与农具挂接及调整(1)调整拖拉机上拉杆(中央拉杆)和左右提升杆,使农具机架在纵向、横向都保持水平状态。(2)调整拖拉机下悬挂臂限位螺杆,保证农具横向中心线与拖拉机纵向中心线相重合;将拖拉机悬挂下拉杆与左右提升杆连接的销轴放置在长孔位置,使农具作业时实现整体仿形。(3)选配与拖拉机PTO花键规格匹配的传动轴,配合长度应不小于200毫米;传动轴和动力输出轴夹角宜小于10度,严禁超过农具规定的最大工作夹角;确保传动轴和轴承无松旷,各方向转动灵活,并加注润滑脂(适用时执行)。
2026-04-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范围(一)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1、2、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5.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1、2、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5.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上述第3款所列标准的,整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二)非必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作为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提交行政监督部门: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难以保障评审质量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确需集中评标的;3.预计当日无法完成评标,且不具备远程隔夜评标保障条件的;4.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难以实现的;5.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三)项目范围调整及公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场所工位资源、经验总结和实践效果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实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不高于上述确定的规模标准,提高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比例,并逐步扩大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范围。二、建立共享目录(四)评标专家库共享目录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技术标准,梳理形成评标专家库共享资源目录,并通过有关共享节点发布,原则上全库共享,同时公布本专家库的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实行动态调整。(五)评标场所工位共享目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对评标工位资源进行统筹,汇总形成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并公布评标专家就餐、住宿等保障方式和费用支付渠道,以及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用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工位总体不少于25个,区级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和工位由区级工程交易场所确定。三、强化组织保障(六)交易场所及合作范围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前期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条件较好的区级工程交易场所为主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其他区级工程交易场所具备条件后逐步加入。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率先选取合作基础较好的省市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并逐步拓展合作范围。(七)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开展市内远程异地评标或我市作为主场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条件,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工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音视频实时交互和安全保密等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现场管理、过程见证、资料保管、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做好保障工作。(八)主、副场职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主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副场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包括场地设施提供、网络环境搭建、评标工位选取、专家抽取协助、评标过程保障、专家身份验证、专家行为记录、音视频连接、评标报告签署、专家就餐住宿服务、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相关资料保存和提供等工作。(九)评标活动监督管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无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由招标人在项目进场前确定监管方式和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在主场实施评标监督,也可以分别派工作人员到主、副场进行监督。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主、副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十)评标活动前准备主、副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传输的安全和保密,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项目评标及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当统一采用主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在评标开始前至少5个工作日,主场向副场提出系统安装、设备调试申请,并同步向副场提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操作指南。副场在完成系统部署后,配合主场开展网络、系统、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开展。四、实施评标活动(十一)评标专家抽取开展市内远程异地评标的,按《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抽取流程在主场随机抽取;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从对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及人数,由项目招标人依法依规确定,具体抽取方式、抽取时间等按相关要求执行。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当在主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评标活动的,按规定做好补抽工作。(十二)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和签到主、副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评标专家身份进行核验和签到工作,指引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或评标席位;指导评标专家正确登录、使用评标系统,协助其完成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十三)评标主、副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如出现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家库组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涉及讨论、沟通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互。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在确认评标资料、评标报告等资料使用电子签名签署无误,并收到主场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主、副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以及相关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十四)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主、副场在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和电子文档等资料要完整保存,确保评标全过程留痕。副场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场,主场按规定保存和对外提供。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由主场负责统计,副场做好配合。(十五)应急处置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问题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主、副场需妥善保存已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由主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通报相关情况。若可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的,待故障排除后恢复评标工作;若超过一定时间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该项目招标人商请行政监督部门解决。(十六)相关费用标准项目在市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除主持评标工作外,评标费不予上浮。项目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我市或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副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交易服务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主、副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成本分担和补偿方式。主、副场评标专家的就餐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涉及住宿且需要支付费用的,原则上住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五、其他(十七)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全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全市远程异地评标相关制度和标准,组织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考核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通知所明确范围内的项目全面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市数据局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相关信息化项目审批、政务云资源和网络及数据保障等工作。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负责优化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级工程交易场所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配合招标人组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做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等工作。(十八)需说明事项本通知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内或跨省市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标的活动。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除遵守本通知外,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主、副场签署的协议或者备忘录等要求执行。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及时做好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2026年4月14日
2026-04-21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