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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4-氯双异丁酚丁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总局在组织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中发现,违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4-氯双异丁酚丁。根据案件查办和行刑衔接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认定。为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4-氯双异丁酚丁的执法检验方法》印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 附件:食品中4-氯双异丁酚丁的执法检验方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0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5]16号)和《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要求,坚持以解决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增强企业服务水平,推动保税区企业服务工作走深、走实。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求必应”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3.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服务企业责任部门明细表4.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明细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04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结合压力管道安全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对《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2025,以下简称规程),现予批准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规程实施前已投用的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的工艺管道、机场供油管道按照规程进行使用管理。2026年12月31日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管道不得使用。对于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但技术资料缺失的,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提供管道安装过程中的理化检验、管道对接接头100%射线或超声检测、耐压试验合格报告,代替制造单位的技术资料。使用单位不能提供上述三项报告的,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相应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补齐相关技术资料。资料补齐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以办理使用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2日
2025-11-0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1月2日)商务部      2025年1月2日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年1月2日)1. 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 Dynamics)2. L3哈里斯公司(L3 Harris Technologies)3. 英特磊公司(Intelligent Epitaxy Technology)4. 可利尔阿莱恩公司(Clear Align LLC)5. 波音防务、空间与安全集团(Boeing Defense, Space & Security)6.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7. 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8. 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9. 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10. 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11. 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12. 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13. 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14. 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15. 海岸间电子公司(Inter-Coastal Electronics)16. 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System Studies & Simulation)17. 铁山解决方案公司(IronMountain Solutions)18. 应用技术集团(Applied Technologies Group)19. 阿克西恩特公司(Axient)20. 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Missile System Integration Lab)21. 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22. 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 Martin Ventures)23. 安杜里尔公司(Anduril Industries)24. 海上战术系统公司(Maritime Tactical Systems)25. 环太平洋防务公司(Pacific Rim Defense)26. AEVEX航天公司(AEVEX Aerospace)27. LKD航天公司(LKD Aerospace)28. 顶峰科技公司(Summit Technologies Inc.)
2025-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CT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CT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印度的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英文名称:Certain 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又称:Certain CT Medical Tubes)。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一种用滚珠轴承带动阳极靶盘高速旋转的X射线管及其管芯,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滚珠轴承是采用高温工具钢和固体润滑涂层的滚珠作为零件组成的高精密轴承,具有高转速、高耐磨、高承载力、抗高温的特性。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核心零件为管芯。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通过X射线管实现安装和使用。主要用途:相关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附件1: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 .pdf附件3: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
2025-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9号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4日
2025-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程序,现拟对天津市科技专家库2025年第四批拟入库专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入库专家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或未注明准确联系电话的异议,不予受理。所有公示的入库专家不得将科技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我局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我局举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郭田田联系电话:022—58832980附件:拟入库专家名单2025年11月4日
2025-11-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度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程飞、高成斌、宫靖、史晓华、吴文清、徐世平、张春育2025年11月4日
2025-11-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保税区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公示 2025年10月10日,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提交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的空港第四幼儿园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22-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04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 第4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部   长   王文涛2025年8月1日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全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已经整合划入有关综合执法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操作指南,明确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办理时限等。第七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理,生成企业备案回执,并推送有关部门。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第八条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经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相关证照失效的、企业依法终止的或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三)零售网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四)零售网点建设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三)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四)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及相关附表);(六)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依法需要取得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民用机场内零售网点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但无需提交本款第(四)项材料;加油趸船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港口经营备案批准材料;(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租赁经营、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第十五条  商务部统一制定并公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正、副本)版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承租方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企业经营规范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录。上述企业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中予以标注,并推送有关部门:(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完成备案的;(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失效的;(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对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规划编制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用油需求,支持农村加油点按照新建加油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升级为加油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年度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一)企业基础信息;(二)企业相关证照情况;(三)企业经营设施情况;(四)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归集,加强部门间产业链上下游数据交互共享和协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智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情况,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回执,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的,或者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未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不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不予许可理由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五)在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或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批发是指向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单位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利用油库设施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网点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设施及建构筑物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加油点是指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水上加油趸船。成品油零售网点改(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