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邱飞箭等1620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改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点帮扶县和对口支援县青少年体育设施条件,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美丽宜居乡村篮球场”创意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创意设计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美丽宜居乡村篮球场”创意设计方案征集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乡村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呼唤艺术创作融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让创意篮球场走进乡村,拓展全民健身新空间,用体育点亮乡村美好生活,让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培养全面发展的乡村振兴接班人。 二、发起单位 指导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帮扶办公室 承办单位: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支持单位:中国青少年基金会NBA关怀行动公益基金 三、活动内容 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美丽宜居乡村篮球场”创意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从中选出最佳创意设计方案20个并发放荣誉证书和相应稿酬,选出优秀创意设计方案20个并发放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入选方案将在相关网站和媒体进行展示,最佳创意设计方案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点帮扶县和对口支援县落地建设,优秀创意设计方案将推荐给其他脱贫地区选用。 四、活动安排 (一)投稿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二)投稿形式:设计方案以电子版方式投稿。 投稿邮箱:ghlt2022@vip.163.com。 (三)投稿要求: 1.本次活动不限地域、不限对象,鼓励各建筑设计单位、相关高校师生、社会设计爱好者以单位、团队、个人名义参加。 2.投稿人需填写作者真实姓名、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号、单位(学校)、作品标题,作品及内容说明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文件名为“作品名+作者名+联系方式”。凡因提交的个人信息不全面而影响联络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每人限投3稿,应征作品一律不退,作者请自留底稿。团队投稿请注明作者排序。 3.设计成果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文字两部分。 篮球场为标准篮球场地(28m×15m),可以单块设计或者组合设计,组合设计最多不超4块,场地、篮架、篮板等都可开展创作(应具备可行的建造条件)。 设计图纸格式为JPG,主要表现最终设计效果。单张图纸大小为420mm×594mm(A2标准尺寸),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纸数量不超过3张,需包含场地平面图、场地鸟瞰图、不少于两个角度的场地内部透视图,以及其他有助于方案表达的图纸。 4.设计说明文字格式为WORD,主要阐述设计理念、构思和特色,文字量不超过500字。 五、有关要求 (一)投稿人保证其所投作品为原创作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则由投稿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投稿作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涉及政治、国家机密、宗教、暴力、色情等违规内容。 (三)所有入选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发起单位所有,包括除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全部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转授权。 (四)发起单位及其被授权人根据需要可以对其所选用作品进行必要修改和二次创作,但不得歪曲、篡改所选用作品。 (五)本活动解释权归发起单位,凡应征投稿即视为理解并接受本征稿通知的所有内容。 联系人: 孙 雄:010-88082040 谢钰仝:010-88082126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2022年6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10个工作日,2022年6月17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周敬等14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石艳妮等184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贺继超等330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江涛等78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国华等4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严子威等 14525 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李坚等131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等。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所管理的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减免租金主体等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附件: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如曼等706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吉建房〔2022〕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吉林省对本省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