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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 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校验,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校验,请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仍不提交校验申请,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联系电话:022-84912800特此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关于对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限期校验的公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31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二、统计对象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已取得资质但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直报系统内现存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三、工作安排(一)系统访问路径检验检测统计信息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上完成,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访问。(二)填报和审核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3月20日,超出系统开放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填报与审核。请检验检测机构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填报并通过审核。审核单位的联系方式已在系统中列出,检验检测机构在填报中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与审核单位联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按分工,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审核发现填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及时通知填报机构修改补正。(三)校验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果督促填报机构修正数据。(四)相关资料查询在统计直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公告”中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2025—2028)》),在“系统帮助”可以下载查阅“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及“检验检测机构账号操作常见问题”,详细了解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统计各项目填报与审核要求。四、工作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法人单位进行填报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以法人单位统一填报一张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应当单独填报。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二)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审核时,审核单位应选择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发证机关,如发证机关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选择所在行业对应的评审组(如无法确定,可选择综合评审组)。同一填报单位既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又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选择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机关审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统计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填报数据。五、联系方式系统客服热线及邮箱:010-56738610,servicerjw@samr.gov.cn系统使用咨询电话:贺鹏艳,010-82262306统计指标咨询电话:胡媛、高楠,010-88651728、010-8226084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省级
    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 油改电小客车》等8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6年1月31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 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5年12月31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5-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津文旅听公字〔2025〕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望玺月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变更参加演出的演员、节目未重新报批行政处罚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时间2026年1月9日10:00时二、听证地点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10楼会议室(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参加旁听人员请于2026年1月6日11:00前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北楼1509)报名并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并于听证会开始前30分钟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达听证地点。如当事人因商业秘密等原因申请不公开听证,听证将不公开举行,届时旁听自动取消。特此公告。2025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现予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7日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重点任务部署,组织实施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制定了《现代物流标准化重点工作计划(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数据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和规范计量检定、校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征集2026年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式各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按归口领域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对征集到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项目。上述项目在技术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填写《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2026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和《2026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宣贯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并报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申报项目领域暂无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申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附件1、2、3,并报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二、征集范围    (一)未发布或已不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程的计量器具,可申报制订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二)对支撑本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源资源有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民生计量监管,具备科学性、创新性的测量方法、测量程序、比对方法、标准参考数据技术要求、算法溯源技术方法等,可申报制订地方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对碳排放测量方法、碳关键参数测量、碳计量监测设备校准、碳排放计量模型和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评价方法项目优先支持。    (三)对规范行业、产业等计量管理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等,可申报制订地方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四)在华北大区和京津冀区域内确有共同量值溯源传递需求,需联合共建的,或对上述地区现行有效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确有转化共享需求的,可申报制订区域性计量技术规范。在京津冀计量协同工作机制下,已实现三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存量共享,为此不再受理与京冀相同的计量技术规范项目。(五)我市现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要求,仍存在使用需求的,可申报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对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的不在征集范围内。三、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与相关地方、行业技术性文件、标准相协调,具备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二)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具备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实力,现有技术基础等条件能够满足规范实施要求,具备规范中主要方法的技术验证手段,且已形成规范编写框架(或初稿)。如涉及相关科研成果尚未开展实际应用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可用于开展相应检定、校准、测量工作。(三)主要起草人应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以及相应标准或规范的制(修)订经验,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四)申报项目涉及的相关计量量值(参数)溯源体系完整。四、有关要求(一)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征集范围,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贴我市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计量监管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鼓励本市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等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起草和宣贯工作。(二)各申报单位在报送《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前,要查新确认所申报项目是否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市制修订计划或已公开征求意见。如确认有上述情况,则不能申报。(三)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申报项目。对存有分歧的,应协调相关方取得一致后再行推荐。(四)请各技术委员会、相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份)于2026年2月14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邮箱:scjgjlc@tj.gov.cn),纸质版寄送到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215室。(五)请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做好2025年底有效性跟踪,及时将附件4(盖章的PDF文件)反馈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市市场监管委联系人:徐君,27182073。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于劲竹,51861342市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安海骄,51857243市电磁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董娜,51861375市力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申涛,51857232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蒋君杰,51857247附件:1.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2. 2026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表3. 2026年计量技术规范宣贯项目汇总表4.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性跟踪表2025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电动自行车目标物校准规范》等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F(津)160-2026 电动自行车目标物校准规范 2026/1/4 2026/4/4 JJF(津)161-2026 车辆动态参数检测仪校准规范 2026/1/4 2026/4/4 2025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