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7号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09日
2025-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4月25日,我市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市长董晓航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学锋作工作部署。会上,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董晓航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市部署要求,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要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防、燃气、危化、旅游、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突出“五一”假期等重点时段,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要狠抓末端落实,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值班值守,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
2025-04-27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2025-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工作的请示》(晋建审字〔2024〕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核发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 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的部署要求,努力把握场景驱动创新的重大机遇,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河北省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工作指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场景创新 赋能产业”为主题,按照“为场景找技术、为技术找场景”双找路径,协同京津推进场景共建共享,协同部门打造重点产业领域场景,协同县(市、区)建设区域特色场景,到2026年底,场景驱动技术创新和赋能产业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形成“政府部门+科技企业+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机构”多元主体融合的场景创新生态。
——重大示范场景加速涌现。按照示范带动性、落地可行性、资源吸附性、复制推广性等维度,打造10个以上具有推广价值和带动作用的示范场景。
——创新产品快速推广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场景中得到市场验证、迭代升级与产业化发展,促进100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产业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开展供需对接和场景招商,集聚产业资源,为企业提供场景赋能服务,招引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到沧州落地。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场景赋能产业升级行动
1.开放主导产业创新应用场景。聚焦我市绿色化工、管道装备两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依托科技研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平台,推动企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着力打造一批产业转型场景。绿色化工产业开放智能巡检、智能生产控制、节能减排与能耗优化、安全生产预警等场景,重点依托燕赵绿色化工实验室等重大平台打造场景。管道装备产业重点探索特种管道生产、无人化生产等场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数据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2.打造优势产业创新应用场景。围绕八个优势产业发展,创新和丰富应用场景,加速技术迭代,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健康食品产业强化农副食品加工、酒、饮料和食品制造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服装服饰产业重点推进纺织服装、裘皮和缝制机械制造等领域创新应用场景建设。生物医药产业积极探索原料药、成品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生物制造和生物能源应用场景建设。推进新能源产业一体化发展,围绕光伏、风电、氢能、新型储能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电子信息产业加强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电子特种气体、电池制造等领域前沿技术创新应用。现代物流产业积极探索内外联通、智慧绿色的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制造产业积极探索在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等行业开发一批典型场景。低空经济产业围绕低空产品、技术与社会民生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场景,加快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重大示范场景创设行动
3.建设京津冀共建共享场景。以场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京津冀创新应用场景共建共享,深入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加快“京津研发、沧州转化”。围绕京津冀氢能、生物医药、网络安全和工业互联网、高端仪器设备和工业母机、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6条重点产业链及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5个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跨区域场景合作,打造一批产业协同重大场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4.创建重点区域特色场景。各县(市、区)依托主导产业、产业集群、重大工程、重大活动等开展区域特色场景建设,策划打造一批可视、可感、可体验、可推广的重大场景,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要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在重大场景建设、场景示范区域、场景促进平台、场景政策创新、场景招商、场景共建共享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示范,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场景创新模式。〔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场景开放对接促进行动
5.持续推进场景资源开放。鼓励支持各地政府、国有重点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积极开放场景资源,瞄准产业链的强链、延链、补链关键环节,打造和开放一批可示范、可推广的首试首用场景,拓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空间,加快技术、人才、资本、数据等要素汇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推动产业园区、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开放中试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全链条中试服务,打造一批可转化、可放大的中试验证场景。定期征集、挖掘重点产业领域场景需求,常态化向省科技厅推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6.创新场景招商模式。积极探索场景招商方式,将场景招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促进从“给资金”“给政策”向“供场景”“给机会”转变。为各类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展示平台和“撮合”机会,促进场景供需精准对接,招引一批前沿科技头部企业、细分赛道领军企业来沧州投资落地。〔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7.组织多元化供需对接活动。充分利用雄安未来之城场景汇综合性平台优势资源,围绕我市发展优势和未来产业布局,谋划一批与大赛深度融合的示范应用场景,创造更多技术应用和转化空间,打造一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雄安未来之城场景汇应用场景。鼓励和引导各地积极举办场景发布、项目路演、供需对接、专题招商等多种类型场景促进活动,为企业“找技术、找场景、找资金”搭建平台。〔责任单位:驻雄安新区工作小组,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8.促进场景创新成果落地应用。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布局构建“技术研发+中试平台+投资基金+应用场景”的“中试+”创新生态,打造面向京津的科技成果中试首选地。遴选和挖掘典型场景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探索“一项技术成果+一个典型场景+一个行业推广”模式。〔责任单位: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四)实施场景创新主体培育行动
9.强化企业场景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国有重点企业的带动示范作用,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场景开放,在交通、能源、智能制造、现代物流、城市治理、文化旅游等领域打造一批国企典型场景。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牵头设计场景,通过揭榜挂帅、联合创新等方式带动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场景建设,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应用场景+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模式,加速技术迭代与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10.鼓励高校院所参与场景创新。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面向重大场景开展前沿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发,突出原始创新,在成果源头精准对接市场需求,聚焦企业发展重大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前瞻性布局相关基础研究,加快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加强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新模式,支持高校院所积极参与企业主导的场景创新,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实施“揭榜挂帅”项目,以“揭榜制”调动整合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场景政策创新支持行动
1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安排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创新程度高、应用价值大、示范效用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以场景创新为导向的“揭榜挂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场景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12.强化政策集成支持。支持应用场景中验证成功的示范性突出的创新产品(技术)优先评定纳入省级首台(套)产品公告目录,对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且投保的产品,给予保险补偿等支持。探索实施合作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场景供需双方合作研发、共担风险,开展首购订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3.完善场景金融服务。发挥沧州市新兴产业发展母基金作用,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共建一批子基金,引导市场化投资机构为场景创新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研发面向中小企业场景创新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和风险保障。充分利用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场景创新成果赋能,加速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市分行、沧州金融监管分局、市金控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把打造创新应用场景作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统筹指导和部署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要有序组织开展场景工作,项目化、清单化节点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明确专人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所辖区域内的创新应用场景打造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围绕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对所负责领域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按照“人头对人头”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将具体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三)营造发展氛围。鼓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组织举办场景大会、赛事活动,围绕特色产业领域场景开展展示活动,塑造区域特色场景。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主动开放场景,吸引更多市内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共同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树立沧州场景创新品牌。
(四)加强宣传推介。大力挖掘示范标杆场景,总结分享典型案例,宣传场景应用实施成果。用好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平台,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区等机构作用,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
《沧州市打造和开放创新应用场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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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财会〔2025〕5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以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满意度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迭代升级,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市场活力提质专项行动
(一)畅通市场准入渠道。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省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营商环境深化年活动,进一步拓展跨区域通办,实行登记注册机读档案查询就近直接办理;探索推行“开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模式,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直达。按照省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名称自主申报、注册资本认缴、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改革。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强化垄断案件线索排查,配合省局开展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扩展到“全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持续推进项目全执行、专家全随机、场地全盲定、电子监管全覆盖评标模式。协调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开通并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全覆盖。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等活动,服务对接企业不少于500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少于2家。推动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年底前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8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动对故意侵害、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引入联合惩戒等措施。
二、实施政务服务提标专项行动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推出不少于1-3个沧州特色事项。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升级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APP系统。编制为企业服务增值服务清单,将人才招引、金融融资等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各地企业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增值化服务。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开设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提供远程帮办服务。配合省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依托“冀时办”实现超200种证照亮证、扫码用证便利化应用。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行为。
(三)便利获取经营场所。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规划许可审批和消防审验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按照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部署,整合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打造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应用场景。探索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核验服务,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费申报、银行贷款、企业破产、教育入学、公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共享应用。全面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广新电子税务局,提升税费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落实落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市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三、实施要素供给提档专项行动
(一)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效率。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交证即抵押”。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全面提升用地报批服务效能,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提升产业人才供给规模。重点对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形成企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毕业生人才、技能人才等四张需求清单,根据企业实际用人需求,面向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大中专职业院校靶向招引人才,提高引才适配度。面向产业集群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探索完善用工招聘、余缺调剂机制,推动园区内企业共享用工,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配合省做好外籍人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地方频道建设。推进来华在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网通办”。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首贷培植、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升,有效推进无还本续贷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及产品推介力度。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产业集群内的优质企业,形成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一月一链”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加强基金与产业对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深入推进“信易贷”,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全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600家以上。推动25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积极争取建立企业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
(五)提升供电保障水平。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实施电力业务“销户+退费”等业务“一次办”,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推动“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异地办服务。推进问题台区标准化治理,通过运维手段、项目改造解决台区低电压、重过载问题,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针对频繁停电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强化配网规划建设多专业一体化联动,解决配网基础薄弱问题。
(六)提升物流保畅能力。优化完善路网布局,加密京津冀公路路网,加快推动荣乌高速沧州段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黄骅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推动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沧州界至国道G205段建设。加大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完善集疏港铁路布局建设,积极推进海铁、公铁联运发展,加强多式联运统计监测。探索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推进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电子化流转。落实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要求,降低物流成本。
(七)推动数据开放共享。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和共享,加快培育一批引领示范性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联系示范场景”。依托省级数据直达系统,积极向省级申请回流数据,更好满足数据应用需求。协调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四、实施法治保障提能专项行动
(一)健全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全面推广“一业一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强对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机制(试行)》。明确市县乡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按照省统一部署,应用“扫码入企”APP,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扫描被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执法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绩效创A政策。
(三)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完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执破融合等制度,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推广预重整程序适用,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开展破产积案清理,采取拍卖、实物分配、租赁、政府回收等多种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推动破产财产多元化协调处置。完善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便利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评估机制。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地方政府规章。强化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涉企经济犯罪。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行为。
五、实施信用建设提优专项行动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按照“信用河北”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等多渠道受理归集的问题线索,及时督办、全程跟踪。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推进化解政府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实施失信惩戒。
(二)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以及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纳入目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形成信用主体档案信用库。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季度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引导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
六、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港口示范区。推动黄骅港营商环境港口建设提质升级。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申报模式,引导企业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推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提高船舶转籍登记效率,缩减办结时限。持续深化对进口铁矿依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验模式应用。支持进口原油采用“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模式;持续做好智慧电讯检疫模式复制推广工作。推进黄骅港水上交通综合协调指挥系统和沧州黄骅港数字化中枢平台(一期)项目建设。落实《港口计费收费办法》,规范港口企业收费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七、实施助企纾困提效专项行动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做好优质项目推介,加快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培育和申报,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企业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组织开展上下游、产供销对接活动,探索工业品在线直播模式,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用好共享工厂模式,帮助企业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
(二)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对接。出台沧州市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政企恳谈会制度,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坚持会前收集诉求,会上解决困难,会后督导落实,形成闭环解决机制。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协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一批难点堵点问题。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作用,推进企业群众诉求“网络+热线”双渠道应答,实现涉企诉求100%人工回访。
(三)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专项治理,对无分歧账款发现一笔化解一笔。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治理,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启用政府采购“智能辅助监管”系统,严厉打击投标人(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四)提高政策服务精准度。配合省出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管理办法,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依托省“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动态更新惠企政策及解读内容。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查询、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协助省建设企业增值服务平台,在政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和实际,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附件:《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工表
附件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点任务
任务目标
完成时限
责任分工
一、实施市场活力提质专项行动
1
(一)畅通市场准入渠道
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配合省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
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营商环境深化年活动,进一步拓展跨区域通办,实行登记注册机读档案查询就近直接办理;探索推行“开业第一见面人”服务模式,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直达。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
按照省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名称自主申报、注册资本认缴、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改革。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
(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开展2025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民生领域,强化垄断案件线索排查,配合省局开展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
深化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将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扩展到“全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持续推进项目全执行、专家全随机、场地全盲定、电子监管全覆盖评标模式。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
协调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和县级相关部门开通并使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智能化监管全覆盖。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
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
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3月底
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
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惠企对接等活动,服务对接企业不少于500家。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0
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不少于2家。
12月底
11
推动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年底前全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8件。
12月底
12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动对故意侵害、重复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引入联合惩戒等措施。
12月底
二、实施政务服务提标专项行动
13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实施方案,推出不少于1-3个沧州特色事项。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办(金融),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4
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升级政务服务网和“冀时办”APP系统。
12月底
15
编制为企业服务增值服务清单,将人才招引、金融融资等纳入服务范围,鼓励各地企业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增值化服务。
12月底
16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开设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提供远程帮办服务。配合省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7
依托“冀时办”实现超200种证照亮证、扫码用证便利化应用。
12月底
18
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省数政局优化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引导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12月底
19
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行为。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0
(三)便利获取经营场所
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平台、规划许可审批和消防审验系统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按照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统一部署,整合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打造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应用场景。探索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1
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所需部门信息共享核验服务,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税费申报、银行贷款、企业破产、教育入学、公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共享应用。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积金、沧州金融监管分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2
全面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同步办理”。
12月底
23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推广新电子税务局,提升税费征管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12月底
市税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4
优化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强化兜底辅导工作,落实落细各类减税降费政策。
12月底
25
建立涉税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响应信用良好、风险较低企业数电发票用票需求,提升企业用票便利度。
12月底
26
将跨区域通办服务延伸至税源管理分局,实现全市任意税务分局均可受理全国税费业务。
6月底
三、实施要素供给提档专项行动
27
(一)提升建设用地保障效率
深化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交证即抵押”。
12月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8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跟着项目走,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提升用地保障水平。
12月底
29
(二)提升产业人才供给规模
重点面向全市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开展走访调研,形成企业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校毕业生人才、技能人才等四张需求清单,根据企业实际用人需求,面向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大中专职业院校靶向招引人才,提高引才适配度。
12月底
市委组织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0
面向产业集群企业开展培训活动,聚焦政策解读、专业技能等主题,提高企业人才素质。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1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大赛。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2
探索完善用工招聘、余缺调剂机制,推动园区内企业共享用工,解决季节性、阶段性用工短缺问题。
12月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3
配合省做好外籍人才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地方频道建设。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
推进来华在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网通办”。
12月底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发挥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作用,有序推进小微企业首贷培植、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升,有效推进无还本续贷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续贷政策及产品推介力度。
12月底
市政府办(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6
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产业集群内的优质企业,形成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
12月底
37
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一月一链”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加强基金与产业对接。
12月底
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8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12月底
沧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9
深入推进“信易贷”,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沧州金融监管分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0
(四)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全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600家以上。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1
推动25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2
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讲,积极争取建立企业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
12月底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3
(五)提升供电保障水平
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同步建设配套电网。
12月底
沧州供电公司,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
实施电力业务“销户+退费”等业务“一次办”,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推动“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异地办服
务。
12月底
45
推进问题台区标准化治理,通过运维手段、项目改造解决台区低电压、重过载问题,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12月底
46
针对频繁停电线路进行升级改造,强化配网规划建设多专业一体化联动,解决配网基础薄弱问题。
12月底
47
(六)提升物流保畅能力
优化完善路网布局,加密京津冀公路路网,加快推动荣乌高速沧州段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黄骅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推动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沧州界至国道G205段建设。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8
加大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完善集疏港铁路布局建设,积极推进海铁、公铁联运发展,加强多式联运统计监测。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市海航局、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9
探索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推进运输过程中的票据电子化流转。
12月底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0
落实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要求,降低物流成本。
12月底
市交通运输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1
(七)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持续推动公共数据编目、归集、治理和共享,加快培育一批引领示范性强、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联系示范场景”。
12月底
市数据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2
依托省级数据直达系统,积极向省级申请回流数据,更好满足数据应用需求。
12月底
53
协调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12月底
四、实施法治保障提能专项行动
54
(一)健全精准高效监管机制
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全面推广“一业一查”。
12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5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
12月底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6
加强对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等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7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沧州市规范涉企执法检查9项机制(试行)》。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8
明确市县乡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59
按照省统一部署,应用“扫码入企”APP,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前,扫描被检查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实现执法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1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0
严格落实环保绩效创A政策。
12月底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1
(三)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完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执破融合等制度,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推广预重整程序适用,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
6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
开展破产积案清理,采取拍卖、实物分配、租赁、政府回收等多种方式变价处置破产财产,推动破产财产多元化协调处置。
7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沧州海关,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
完善破产信息查询一站式服务体系,便利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8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4
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评估机制。
9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5
(四)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地方政府规章。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6
强化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12月底
市司法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7
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以及插手经济纠纷的黑恶势力,精准打击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涉企经济犯罪。
12月底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8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行为。
6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信用建设提优专项行动
69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市县政府招商引资承诺的前置程序,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0
按照“信用河北”网站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等多渠道受理归集的问题线索,及时督办、全程跟踪。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1
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2
推进化解政府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实施失信惩戒。
12月底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3
(二)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以及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纳入目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形成信用主体档案信用库。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4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12月底
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5
按季度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将失信惩戒提示拦截环节嵌入相关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联合惩戒。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6
鼓励引导市场化机构参与个人守信激励应用建设。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快建设营商环境港口示范区
77
推动黄骅港营商环境港口建设提质升级。
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申报模式,引导企业提前办理报关手续,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12月底
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
78
推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提高船舶转籍登记效率,缩减办结时限。
12月底
沧州海事局
79
持续深化对进口铁矿依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检验模式应用。支持进口原油采用“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模式;持续做好智慧电讯检疫模式复制推广工作。
12月底
黄骅港海关
80
推进黄骅港水上交通综合协调指挥系统和沧州黄骅港数字化中枢平台(一期)项目建设。
12月底
沧州海事局、沧州港务集团
81
落实《港口计费收费办法》,规范港口企业收费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12月底
市海航局
七、实施助企纾困提效专项行动
82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做好优质项目推介,加快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培育和申报,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3
引导企业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促进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
3月底
市市场监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4
组织开展上下游、产供销对接活动,探索工业品在线直播模式,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5
用好共享工厂模式,帮助企业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6
(二)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对接
出台沧州市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政企恳谈会制度,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坚持会前收集诉求,会上解决困难,会后督导落实,形成闭环解决机制。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等市有关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7
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协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一批难点堵点问题。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8
发挥12345热线“总客服”作用,推进企业群众诉求“网络+热线”双渠道应答,实现涉企诉求100%人工回访。
6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9
(三)接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专项治理,对无分歧账款发现一笔化解一笔。
12月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0
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12月底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1
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治理,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2
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整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启用政府采购“智能辅助监管”系统,严厉打击投标人(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12月底
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3
(四)提高政策服务精准度
配合省出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管理办法,对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12月底
市发展改革委
94
依托省“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平台,动态更新惠企政策及解读内容。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惠企政策智能查询、精准推送、直达快享。
12月底
市政府公开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5
协助省建设企业增值服务平台,在政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
12月底
市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沧州市2025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2025-04-25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于2024年10月至11月在北京、天津、河北等32个赛区成功举办,共有来自6大洲74个国家2701所职业学校和机构、8121支队伍、29183名选手和16038名指导教师参加比赛。
现将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3、4、5),同时公布延期至2024年5月举办的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详见附件6)。请各地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大赛成果总结和宣传表彰工作,推进赛事资源转化,发挥大赛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1.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中职组)
2.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高职组)
3.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国际组)
4.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冠军总决赛获奖名单
5.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奖获奖名单
6.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
教 育 部
2025年4月1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具体详见:(张财指标【2023】49号】关于预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pdf
2025-04-25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