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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4)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有关部署,我部对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2023年度工作情况开展了总结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总体进展  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城市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发展智能建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建立工作机制。24个试点城市均建立智能建造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其中17个城市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出台了土地、规划、财政、科技、人才、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将506家企业纳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培育名单,其中214家企业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8家企业获批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公布了758个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其中包括住宅类项目209个、城市更新类项目17个。  (二)取得工作成果。24个试点城市支持有关单位启动建设39个智能建造科技创新平台,其中国家级平台2个、省部级平台19个。立项智能建造相关科研项目105个,7项技术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10项技术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颁布实施47项智能建造相关标准、定额和导则,内容涉及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机器人、智能建造项目评价等方面,其中建筑机器人补充定额已在6个城市落地实施。有99所高校开设智能建造专业或方向,2022年招生3562人,2023年招生5539人。  (三)形成经验做法。通过试点,形成42方面130条可复制经验做法,为全国提供了示范样板。各试点城市共组织百余场技术交流和项目观摩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在行业内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发展氛围,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果的认知度。  二、试点城市评估结果  经试点城市自评、试点城市互评、专家组会评,综合运用数据统计、成果分析、专家评议等方法,对24个试点城市2023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估意见如下。  深圳、苏州、武汉、合肥、广州、长沙、温州、台州8个试点城市组织推进力度较大,各项试点任务进展明显,工作成效突出,综合表现优秀,予以表扬。其中,深圳市认真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促进建筑业与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跨界融合,不断拓展智能建造应用场景,初步形成模块化建筑、建筑产业互联网、人工智能辅助设计等6项创新产业布局,着力打造智能建造“技术策源地”。苏州市提出主推智能装备“硬件”、催生配套技术“软件”的路径规划,聚焦建筑机器人、智能升降机等施工装备投资建设产业实体,并在技术研发、工程应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率先推进智能建造产业化发展进程。武汉市发挥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集聚优势,研发应用造楼机、架桥机、筑塔机等一批标志性智能建造技术产品,部署构建基于BIM的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体系,努力探索“一模到底、数字建造、智慧监管”的工程建设新模式。合肥市对建筑企业投资智能建造相关软件研发、设备采购、信息技术服务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开展建筑产业互联网片区试点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培育形成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新样板。广州市立法明确BIM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围绕工业化、数字化建造流程出台地方标准规范,建成使用“一屏管工地”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加快完善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业法规制度体系。长沙市组织专家团队加强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和技术体系研究,对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给予“点对点”技术咨询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温州市积极探索“智能建造装备+产业工人”新型劳务模式,通过统筹推进智能建造装备库、劳务班组库和试点项目库“三库”协同发展,着力培育熟练掌握施工现场人机协作技能的专业劳务班组,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人才支撑。台州市支持本地企业推进建筑施工领域设备更新,聚焦起重机械、钢筋绑扎、楼板打孔等“危繁脏重”场景研发应用智能化施工机具,并通过数字化手段加强质量安全管控,由点及面推动施工现场作业方式和监管方式转型。  北京、佛山、西安、南京、重庆、青岛、嘉兴、天津、保定、郑州、厦门、雄安新区、成都、沈阳、乌鲁木齐、哈尔滨16个试点城市均顺利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地方特色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智能建造发展模式,工作表现总体良好。  同时,试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些试点城市的工作推进力度有待加强,工作成效不够显著,需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尽快拿出有效的工作举措,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试点期间完成预期任务。一些试点城市的工作重点不够聚焦,出台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思路的研究和谋划,确保下一步工作方向符合试点任务框架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2024年是试点工作落地见效的关键一年,各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有效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确保如期完成2024年工作任务,力争取得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工作成效。  (一)政策要落地。充分发挥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引导科研、金融、人才等政策资源投向智能建造领域,支持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需求。加快落实已出台支持政策,确保相关优惠政策直达企业和项目,形成有效激励。研究推进有关标准定额的编制和实施,探索新的工程建设模式和计价规则。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二)技术要实用。扎实推进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效益,提炼一批在提品质、降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实用技术。用好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融合,巩固和提升智能建造领域领先技术。依托科研项目和试点工程,培养一批智能建造领域的科研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新型劳务班组。  (三)产业要成型。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城市研究绘制智能建造产业链图谱,明确产业发展重点,稳步培育骨干企业。鼓励开展智能建造产值测算研究,探索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对象开展产值统计工作。结合地方实际筹划举办技术交流和产业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支持优秀建筑企业高质量“走出去”。  我部将持续跟踪调研各试点城市的政策实施进展、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择优遴选可复制经验做法、先进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案例在行业内予以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科学推进口袋公园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维护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口袋公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整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和阶段性评估,总结梳理了10个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组织编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现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和《规程》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前完成新建或升级改造现有系统,做好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制作、赋码、签发等应用,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要加强数据共享,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为做好系统对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业务和技术联系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见附件)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胜 010-58933293         武彦清 010-58934536  附件: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全国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学协会,有关公共建筑所有权人:  大跨度钢结构广泛应用于体育场馆、礼堂会场、运输场站、医院门厅、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其结构安全性至关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大跨建筑)结构失稳屋盖垮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大跨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我部决定组织由我部核发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开展大跨建筑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大跨建筑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认真落实好设计回访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担当精神,主动开展公益服务。按照“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单位设计的大跨建筑开展设计复核、功能复核、整体使用情况复核,对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公益安全提醒。  所有权人是建筑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设计回访是帮助自身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的一项有效手段,要与设计单位良性互动、密切配合,积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防垮塌事故发生。  二、回访项目范围和技术要点  (一)回访项目范围。主要回访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单跨跨度大于24米或悬挑长度大于8米的各类大跨建筑。重点回访建成时间长、建造标准低、使用环境恶劣的大跨建筑。国家级大型体育馆和大型博物馆、机场航站楼、高铁候车楼等建设标准高、管理严格、维护保养规范的公共建筑,可不纳入回访范围。  (二)回访技术要点。各设计单位开展现场回访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使用荷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钢结构整体体系、钢结构节点连接是否与原设计相符;屋面是否存在因多次防水施工造成的荷载增加;屋顶是否违规堆载物料;钢结构构件及支座涂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开裂、松动等。本次设计回访不属于安全检查,不对大跨建筑做整体安全性鉴定,回访结论不作为事后对设计单位、所有权人追责的依据。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统筹部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注册的甲级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回访工作,结合实际,支持本地区注册的乙级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工作。要动员相关学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组织,推动各设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回访工作。要与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将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到属地大跨建筑所有权人,鼓励所有权人主动联系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回访。  (二)开展现场回访。各设计单位运用微信小程序“设计回访公益行动”填报项目信息、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过程中,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确保人身安全。要将回访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有权人反馈。对未能开展现场回访的大跨建筑,设计单位可向所有权人发送安全提示。相关大跨建筑所有权人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维护保养等符合设计要求,避免事故发生。  (三)探索长效机制。鼓励所有权人与设计单位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定期开展设计回访。我部将选取一批优秀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回访重点联系单位,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困难问题、经验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宣传大跨建筑安全使用及养护常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主动发声,解读设计回访公益行动与安全监督检查的区别,打消大跨建筑所有权人的顾虑,让所有权人充分认识到设计回访是“为他好”,促进回访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激励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学协会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回访工作的激励和表彰力度。对主动申报承担重点联系单位和认真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的设计单位及个人,要通过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鼓励,并按规定开展信用激励。对主动配合设计回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要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鼓励。  (三)及时开展总结。本轮设计回访公益行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属地设计单位回访工作进展,汇总回访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向我部报送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及电话:陆丹妮,010-58933767(兼传真)  电子邮箱:gcjsc@mohurd.gov.cn  设计回访微信小程序技术支持电话:010-56402255  附件:联系人信息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反映需就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资质管理  (一)关于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关于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优化检测资质增项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关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四)关于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五)关于检测经历认定。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六)关于检测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电子证照在惠企便民、检测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七)关于检测机构人员变更。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二、加强检测活动管理  (一)关于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  (二)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三)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检测业务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检测能力满足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的方式,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场所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强化对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检测资质许可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检测人员管理  (一)关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关于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四、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一)关于动态核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虚假检测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建设,严格信用管理,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三)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24—2025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需符合各专业评估(认证)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最新版本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搜索框内输入相应专业名称后查找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命名格式:2024申请报告-专业名称-学校名称)至指定邮箱(tujianpinggu@163.com)并注明本专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手机号、传真、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各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子邮箱:tujianpinggu@163.com  联系方式:田歌 010-58933242,58933389(传真)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及土木工程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24年度共有67所学校的91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现将2024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我部总结了各地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中加强保护修缮、提升人居环境、发挥遗产价值、创新制度机制等四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