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决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 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试运行工作,各地发证机关要及时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制度。 (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 已发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纸质证书的地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纸质证书电子化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换发标准电子证照。未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制证标准 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93-2024)(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附件3)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 (二)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各地要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信息平台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建信息平台的,要注意做好与市、县级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对接;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建信息平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要全量、实时归集本地区电子证照数据,将换发和新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确保证书电子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构建统一大市场的有效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与各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联系人及电话:李启士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 2.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C0393-2024)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有序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联合申报的单位应优势互补,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1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1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2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二、申报方向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紧密围绕部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重点方向申报(见附件1),并编制建设方案(模板见附件2)。科技创新平台名称应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三、申报程序 (一)部直属科研单位、部委直属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单位,经专家论证后可直接向我部申报。 (二)地方有关单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我部推荐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推荐函(直接申报单位除外)、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设方案。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电子版发送至kyc@mohurd.gov.cn)。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科研开发处 李 鑫 010-5893402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重点方向 2.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模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是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创新为驱动,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等基础性数字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国统筹规划布局 (一)统筹规划骨干网络设施。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全国省际干线光缆网络规划建设统筹,共建重要路由光缆,增加重要节点通达方向,扩大新型高性能光缆的应用。制定国际通信设施中长期规划,在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布局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加快扩展国际海缆、陆缆信息通道方向。与交通、能源等相关企业协同规划和建设国际陆缆、国际铁路、国际油气管道等跨境基础设施。 (二)优化布局算力基础设施。各地要实施差异化能耗、用地等政策,引导面向全国、区域提供服务的大型及超大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在枢纽节点部署。支持数据中心集群与新能源基地协同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加强本地数据中心规划,合理布局区域性枢纽节点,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鼓励企业发展算力云服务,探索建设全国或区域服务平台。 (三)合理布局新技术设施。有条件地区要支持企业和机构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标准化公共数据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通用和行业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平台,部署区域性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动跨链互通与互操作。合理布局量子计算云平台设施。 二、加强跨区域均衡普惠发展 (一)推进重大战略区域设施一体化发展。各地要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区域统筹,深化跨省市规划衔接和建设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网络组织可合理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推动区域内骨干节点向全互联组网发展。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要协同布局算力设施,按需开展数据中心跨省直连和算力资源调度。 (二)深化区域间均衡协调发展。东部发达地区先行先试、探索5G-A、人工智能等建设和应用新模式,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快千兆城市建设,实现5G、千兆光网均衡发展。西部地区在综合成本优势明显地区合理布局重大算力设施,探索建设超大型人工智能训练算力设施。沿边省份利用对外合作机制,打造具有区位优势的国际信息枢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加快“5G+工业互联网”等设施建设。 (三)促进城乡融合普惠发展。各地要继续深化电 信普遍服务,推动农村地区5G和光纤网络建设,提升乡村治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场景网络覆盖质量。加快“宽带边疆”建设,推进边疆地区行政村、农村学校、边境管理及贸易机构、沿边道路、沿海海域等重点场景宽带网络覆盖。 三、加强跨网络协调联动发展 (一)推进多种网络端到端协同升级。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建设,协同建设5G与千兆光网,推动IP承载和光传输融合发展,促进接入网、城域网和骨干网同步扩容升级。持续建设低中高速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体系。协同推进卫星通信系统与地面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和骨干网融合组网。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 (二)鼓励网络与算力设施协同发展。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算网协同规划,建设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之间、区域数据中心与国家数据中心集群间的直联网络,增加光缆网络连通度。积极开展算网融合技术研发,提升算网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智能编排等能力,实现云网边一体化智能调度和服务。鼓励算力企业依托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创新算力互联服务,推进算力互联互通,探索构建算力互联网。 四、加强跨行业融合共享发展 (一)推进信息设施与传统设施融合发展。各地要组织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推进“5G+工业互联网”规模部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贯通”行动计划。统筹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干线道路沿线车联网路侧设施。集约部署城市感知终端,统一建设城市级物联网感知终端管理和数据分析平台。全面建设实景三维中国,搭建数字中国时空基座和数据融合平台。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时空大数据、城市信息模型等基础平台,推进平台功能整合,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统一的时空框架。 (二)深化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跨行业协调机制,建立跨行业共建共享需求清单。推动双向开放通信、市政、交通、电力、公安等领域的杆塔、管道、光缆、机房等资源。新建地铁、隧道、桥梁等场景要提前规划和预留通信设施布放空间,并提供电力保障。 五、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方式 (一)推进重点设施绿色低碳发展。基础电信企业要配合构建信息通信业绿色低碳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碳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开展数据中心绿色低碳等级评估。推进传统通信机房绿色改造、老旧通信设备及机房配套设备更新,加强基站节能技术应用。各地要出台鼓励企业使用绿电的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场所建设绿色能源设施。 (二)促进设施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加强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光缆交接箱等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协同设计,创新融合一体、多元美化建设方案。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开展通信杆线综合整治。 六、增强全方位安全保障能力 (一)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网络安全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建设。相关企业要配合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强化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物联网卡安全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和分级防护,加强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建设,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二)增强跨行业安全服务赋能。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组织相关单位升级完善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支持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车联网企业建设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监测手段。推广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车联网网络安全定级防护备案,加快安全防护贯标,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 (三)增强信息基础设施稳定安全运行能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开展运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对重要网元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基础电信企业要做好通信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抗震、防灾、防火、防雷等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加强跨部门政策协调 (一)发挥要素配置牵引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做好频谱资源中长期规划,优化频率资源配置,鼓励频谱资源共享使用。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优化国际海缆审批程序,保障国际海缆建设用海用地需求。各地要对信息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报建审批、环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将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矢量数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协同推进跨领域标准化工作。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与算力设施等标准工作组织要加强协作,加快融合标准制定和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化组织要构建跨行业融合标准协调工作机制,加快跨行业标准化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落地实施,完善与相关设施共建共享所涉及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电信普遍服务等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运营。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资源和政策支持,推进解决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系统布局和协调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指导和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加强协同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地方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区域横向协同。各地要开展本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动协同建设和协调发展。 (三)加强评估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单位,探索建设全国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化发展监测平台,建立各地和相关企业广泛参与的数据采集和上报机制,加强对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实施情况监测,定期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估,对重要环节进行评价。 附件:名词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字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4年9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现就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实现省级全覆盖,且每个地区不超过3家。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组织开展考评和督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和督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加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 四、加强认定机构监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发证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五、强化等级认定结果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归集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享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工匠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时将认定结果通过网站、媒体、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等向社会公开,支持有需要的建设单位、个人优先选择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农村小型工程建设、农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等工作,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在工作推进中有任何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我部总结各地在建立城市更新工作组织机制、完善城市更新法规和标准、完善城市更新推进机制、优化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政策、构建城市更新多元投融资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多方参与机制等方面经验做法,形成《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数字住建”整体布局,深入推进“数字住建”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这条主线,加强“数字住建”顶层设计、整体布局,全面提升“数字住建”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数字技术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深度融合,以数字化驱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住建”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数字住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广泛凝聚共识,牢牢把握方向,举全行业之力打造“数字住建”。 ——坚持改革创新。树立数字化思维,以数字化改革思路引领“数字住建”建设,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建筑业等领域模式变革、方式重塑、能力提升,助力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和安全问题。 ——坚持整体协同。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系统化布局、一体化推进,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数据赋能。加强应用牵引和场景驱动,构建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综合应用体系,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业务数字化转型,赋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安全可控。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平台等安全保障能力,守牢网络和数据安全底线。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底,“数字住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部、省、市三级“数字住建”工作平台高效联通,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建成运行,数字化政策标准和安全防护支撑能力明显提升,住房、城乡建设、建筑业等领域数字化发展成效显著,工程建设领域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协同高效,城市运行管理基本实现“一网统管”,住房公积金等数字化服务效能大幅提升。 到2035年底,“数字住建”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数字基础设施全面夯实,数据要素价值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成熟完备,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大服务惠民的“数字住建”体系高效运行。 (四)整体框架 “数字住建”按照“2+2+N+3”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实施。第一个“2”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第二个“2”即构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政策标准保障体系“两大体系”;“N”即重点推进数字住房、数字工程、数字城市、数字村镇等“N大应用”;“3”即实现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大服务惠民“三大目标”。 二、夯实“数字住建”建设基础 (一)融合发展数字基础设施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住建”的底座。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建设,融合打造“数字住建”底座,深化信息系统整合,促进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 1.集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结合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建设智能化综合性数字基础设施,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基础设施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数据感知、边缘计算和智能分析能力。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集中部署,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部省联动的住建区块链基础支撑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电子证照库,实现全国共建共用、互通互认。建设完善数据灾备体系。 2.融合打造数字底座。建设部、省、市三级“数字住建”数据中心,汇聚行业数据资源,打造统一的数据底座。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建立房屋建筑“落图+赋码”机制,构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基础底图并实现动态更新,为全行业数字化应用提供基础底图服务。汇聚统一基础底图、基础地理、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二三维数据和各类城市运行管理数据,搭建城市三维空间数据模型,全面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三级CIM基础平台体系,深化CIM+多场景应用,为“数字住建”、智慧城市、韧性城市建设提供空间底座。 3.整合共享信息系统。坚持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防止出现数字化“形象工程”、重复建设等问题。深化现有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理清业务逻辑联动关系,找准数据“转接环”,推动实现系统和数据横向、纵向互联互通。落实《“数字住建”基础平台技术导则》,建设部、省、市三级“数字住建”工作平台体系,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据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和安全运维提供平台支撑。 (二)统筹建设数据资源体系 数据资源是“数字住建”建设的核心要素。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和共享应用,提升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1.构建数据管理机制。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据管理体系,推进数据目录一体化、数据资源一体化、数据管理一体化、共享交换一体化、数据服务一体化,形成统一规划、集约共建、分级负责、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数据管理新格局。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筹管理,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各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制度机制,形成推动数据统筹管理、整合归集、共享利用的高效运行机制。 2.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和安全对数字化的需求,推进建设管用、好用的业务应用系统,采集真实、有效的数据,做到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全面摸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标准统一、逻辑关联、动态管理的数据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推动数据资源在“数字住建”大数据中心汇聚归集。持续建设完善工程建设、住房管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政务服务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有效支撑业务应用、政务服务。依托“数字住建”工作平台,加强数据统筹管理、融合治理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3.加强数据共享应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畅通部、省、市数据双向共享通道,协调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促进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重点推进住房、工程、城市、政务服务等领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资源在工程担保、信用评价以及跨行业应用等场景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规范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三、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字化发展 (一)发展智能安居的数字住房 围绕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住房领域系统融合、数据联通,促进集分析研判、监管预警和政务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应用,大力提升住房领域智慧监管、智能安居水平。 1.优化住房保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重点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提供平台支撑。 2.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数字化监测。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数字化监管,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 3.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推进业务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打造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形成部、省、市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更好地服务缴存人和缴存单位。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支撑各地做好住房资金管理。 4.推进智慧住区、数字家庭建设。全面推动智慧住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赋能公共设施可持续运营,提高智慧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智慧物业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打造物业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应用,积极对接市场化优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 (二)打造智联协同的数字工程 围绕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推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智慧监管,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标准体系、项目编码规则、数据共享应用机制、数据资源库,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城镇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系统全面互联互通、协同应用,提升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管理效能。 2.推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智慧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国联网、数据联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涉企涉人证照全量电子化,构建覆盖建筑施工安全领域企业、项目、人员、设备的全量、全要素、跨地域、跨层级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加快推进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转型,实现智慧监管。强化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归集和应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推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建设模式转型升级。 3.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推广智能建造,以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升级为动力,打造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深化应用自主可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大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档案移交、运营维护等环节的贯通和应用力度,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 4.推进建筑领域低碳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发展。围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监测管理平台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监测管理,加强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大力推进建筑业“双化协同”转型。加快建设智慧楼宇,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和智慧管控,打造一批低碳智慧建筑。 (三)建设智慧韧性的数字城市 围绕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统筹规划、建设、治理三大环节,加大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行动,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推进城市运行智慧化、韧性化。 1.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以信息平台建设为牵引,以智能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智慧应用场景为依托,构建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分类别、分功能、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泛在先进的智慧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车城协同综合场景示范应用,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建成一批以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示范城市。 2.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因地制宜对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智能化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上搭建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测系统,加强设施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动态预警、精准溯源、协同处置,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探索推进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逐步实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监测感知网络化、运营管理智能化。加快推进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加强停车信息服务,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缓解群众停车难题。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运行监测,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加强城市绿地、城市湿地智慧监测,提升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数字化管理水平。 3.推动城市体检和更新行动数据赋能。坚持城市体检先行,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联动,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以城市体检检出的问题为重点,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系统推进“城市病”治理。加快建设城镇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体系,加强数据归集和应用,防范化解房屋安全风险。 4.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数字化应用。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调查,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和可视化展示。建立数字化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研发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处理各类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深化“CIM+名城”应用,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数字化审批,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三级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监管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动态监管。 5.推进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加快现有信息化系统迭代升级,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推进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加快构建国家、省、城市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分级监管、协同联动。 (四)构建智管宜居的数字村镇 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按照房、村、镇三个层面,整合现有信息数据,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应用,构建“数字农房”“数字村庄”“数字小城镇”,助力建设宜居宜业美丽村镇。 1.推进“数字农房”建设。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农村房屋调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数据成果,建设完善全国农村房屋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推进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各层级系统的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对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跟踪监测、动态管理,着力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2.推进“数字村庄”建设。继续实施全国村庄建设统计调查,聚焦村庄基础设施、公共环境、建设管理、传统农耕文化载体等重点,优化指标框架设计,在全国村庄建设信息系统基础上,构建村庄建设数据库,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乡村建设评价提供数字化基础。推进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展示。 3.推进“数字小城镇”建设。研究构建小城镇建设信息采集分析管理体系,收集各地小城镇建设政策文件、技术规范、典型案例等信息,为指导开展小城镇建设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全国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统计调查,动态掌握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数量、规模、服务范围、运行管护等数据信息,建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数据库。 四、推进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务运行机制 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科学决策、市场监管、管理创新,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工作格局。 1.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充分汇聚整合多源数据资源,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提升大数据辅助决策能力。统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10项统计调查制度,整合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平台,加强统计数据的统筹分析、共享应用。强化房地产、建筑业等市场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助力跨周期政策设计,增强政策制定调整的精准性和协调性。 2.大力推行智慧监管。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大力推行智慧工地、智慧水务、智慧燃气、智慧桥梁、智慧路灯等“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信息监测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既有房屋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等领域监管效能。 (二)优化利企便民的政务服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效能和质量提升。 1.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扩大“跨省通办”“一次办”“掌上办”事项范围,大力推动智慧住房公积金,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全量换发,扎实推进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办事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审批、服务、监管功能,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分析评估和协同应用,提升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和系统互联水平,更好支撑审批部门业务需求,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便利度。 五、加强数字化发展支撑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 组织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加快突破城市级海量数据处理及存储、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BIM三维图形引擎、建筑机器人应用等一批自主创新关键技术。建立和完善信息基础数据、智慧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建造等技术体系,研究相应的通用标准。集中攻关CIM平台“卡脖子”核心技术,确保CIM基础平台可信可控。加快建筑领域关键软件研发应用。 (二)构建科学实用的政策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应用和发展的政策文件,健全数字化政策制度体系。加快研究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急需的数字化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对“数字住建”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制定“数字住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数字住建”落地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数字住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强化资源整合和力量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数字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实施路径和责任部门,一体推进“数字住建”建设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数字住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可感知、可量化、可考核”要求,制定“数字住建”建设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调度,重点分析评估统筹管理、实施进度、改革措施、应用成效等情况。做好数字化发展容错纠错工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建立“一地创新、多地共享”的应用推广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于共性需求的信息系统,鼓励采用“统建共用”的建设模式,避免多头开发、分散建设。 (三)保障资金投入 积极推动将“数字住建”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规划,争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体系,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鼓励引导各类专业企业和社会资本规范参与“数字住建”建设。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统筹引导,提升投入质量和效益。 (四)强化人才支撑 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技能,提高推动“数字住建”建设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示范工程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形成推进“数字住建”建设的人才体系,特别是大力培养既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业务、又懂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加强信息化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数字住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五)营造良好氛围 开展“数字住建”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数字住建”建设,形成一批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应用牵引、场景驱动”的认识论和“以用为先、以用促建”的方法论,让系统和数据真正“活”起来,赋予“数字住建”真正生命力。普及“数字住建”发展理念,加强宣传培训,促进行业交流,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举全行业之力共同推进“数字住建”建设的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7日 (此件有删减)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好材料对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建设“好房子”的支撑作用,加大高品质建材推广应用力度,我司决定组织征集高品质建材应用典型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围绕“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方面的建筑品质提升需求,以房屋隔声效果不好、渗水漏水、厨卫串味反味、保温隔热性能不佳等影响群众居住品质的关键问题为导向,征集一批技术成熟、创新性强、适用性好、推广价值高的高品质建材应用案例,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隔声降噪处理方面。聚焦楼板、墙体、门窗、管道等关键部位,通过隔声减振垫、隔声毡、隔声砂浆、隔声窗、隔声门、静音管道等建材产品应用,显著增强房屋隔声降噪效果稳定性,提升居住体验感的系统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二)渗水漏水治理方面。聚焦屋面、墙体、外窗、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地下工程等关键部位,通过防水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砂浆、防水涂料、防水毯、密封材料等建材产品应用,实现渗漏综合“防”与彻底“治”的系统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三)串味反味防治方面。聚焦厨房串味和卫生间反味问题,通过排气道、止逆阀、地漏、密封圈等建材产品应用,结合集成化设计需求,有效减少串味反味现象的系统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四)保温隔热性能提升方面。聚焦既有房屋外墙保温层空鼓、开裂、脱落造成保温性能下降及墙面隔热性能不佳等问题,通过高性能长寿命保温系统材料、新型隔热材料等建材产品应用,实现保温隔热性能和耐久性提升的系统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五)其他方面。聚焦影响群众居住品质的其他问题,通过高品质建材应用,达到性能持续提升目标的系统解决方案与实践案例。 二、征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可为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持有单位或工程应用单位。鼓励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申报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三)申报案例原则上应由典型工程项目所属地区推荐,同一类技术产品只能报送一个应用案例。 (四)申报案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相关技术产品有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支撑,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无知识产权纠纷,不含涉密内容。 (五)申报案例应充分体现问题导向,结合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重点阐述相关技术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益,且在提升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建筑品质方面有突出优势,性价比较高,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鼓励结合存量房屋品质提升需求,申报高品质建材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中的应用案例。 三、征集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案例申报和初审工作,推荐案例总数不超过10个,其中既有建筑更新改造案例不少于3个。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行业相关企业积极申报,推荐案例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既有建筑更新改造案例不少于5个。 (二)各推荐单位应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推荐函、案例推荐汇总表、申报书等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1份报送我司。 (三)我司将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案例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澜沁 杨国强 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 邮 编:100835 附件:1.高品质建材应用典型案例申报书 2.高品质建材应用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4年10月1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决策部署,推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化、体系化建设,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 建设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社会的基石,是城市提升政务协同能力、产业发展质效和民生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为统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提质增效为引领,构建城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公共性、集约性的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体系,夯实数字城市与新型智慧城市的公共基础底座,为城市实现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统一数字底座,并对接底座一体化推进城市数字应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标准体系。 一、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有关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技术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明确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加快推进我国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动构建城市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明确需求,统筹规划。结合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践,系统梳理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需求和现有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 借鉴先进,按需补充。借鉴智慧城市相关国际标准,优先采用已有的国际国内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注重实践,重点突破。标准编制要突出优势,注重实践,重点关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关键急需标准先行研制。 层次适当,注重实施。把握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跨行业、跨领域等特点,标准编制应结构清晰、内容合理,与已有的相关标准保持架构、层次、详略程度等协调一致,注重标准体系的引领性作用,切实引导标准编制和实施。 二、标准体系 按照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的整体框架及《智慧城市 技术参考模型》(GB/T34678-2017)提出的业务框架,结合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实践,提出以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为基础的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框架(如图1所示),基于此框架,构建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图1 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框架 (一)体系框架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描述了标准体系的基本组成单元,包括基础通用、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感知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公共数字底座、应用支撑、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保障等九类标准规范,如图2所示。 标准体系框架中各子系统标准共同构成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体化标准,各子系统标准间相互关联,保障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发挥出高效、智能、绿色的综合效能。图2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 (二)体系内容 1.基础通用 基础通用标准是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基础性标准和规范,既可以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整体及专项项目规划、建设、实施、运营等过程中发挥指导性和引领性作用,也可以为其标准的规划及制定提供技术依据和方向参考。基础通用标准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和其他3个子类标准。 (1)通用要求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用要求,包括架构、功能、性能、可靠性及各类基本规则等。 (2)管理要求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在应用及维护中的管理要求,包括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组织人员、配置资源、控制执行、绩效评估等方面要求。 (3)其他 规范基础通用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2.网络基础设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用到的网络基础设施类标准,包括移动网络、宽带光纤网络、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 (1)移动网络 规范移动网络(含低功耗广域网)基础设施统一的技术规范,对移动网络的使用、基站覆盖率、移动网络平均下载速率提出要求,用于推进中心城区和重点人流密集地区无线网络的深度覆盖。 (2)宽带光纤网络 规范千兆、万兆宽带光网基础设施的统一技术要求,对网络覆盖提出要求,实现家庭与城市重点场所的覆盖。 (3)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 规范地面无线与卫星通信网络的统一技术要求,用于布局和建设全球高通量宽带卫星通信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等新型信息应用基础设施,推动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融合发展。 (4)其他 规范网络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3.算力基础设施 规范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超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所需的计算、存储、处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包括数据中心、智算中心、超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和其他5个子类标准。 (1)数据中心 规范数据中心标准,包括绿色数据中心设施、数据中心综合电能利用效率(PUE)值等标准。 (2)智算中心 规范智算中心标准,包括智能化、数据处理能力等标准。 (3)超算中心 规范超算中心标准,包括算法数量及算力规模等标准。 (4)边缘计算中心 规范边缘计算中心标准,包括边缘数据采集与处理、边缘设备、边缘平台、边缘智能、边云协同、算力网络等标准。 (5)其他 规范算力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4.感知基础设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各类感知数据的采集、处理和互联互通等要求,包括布局原则、影像类感知设施、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 (1)布局原则 规范运行感知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标准,包括前端感知、边缘计算、接入网关等感知基础设施布局原则标准。 (2)影像类感知设施 规范对物/环境进行视频信息采集和操作的感知设施的标准,包括视频监控、遥感图像等。 (3)城市脉搏类感知设施 规范建筑工地、地下管廊、交通设施、河道水库、城市部件(部分)(固定在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场景建设的运行及应急管理、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城市脉搏类传感设施。 (4)其他 规范感知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5.融合基础设施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标准,包括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水务、能源和其他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6个子类标准。 (1)建筑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建筑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建筑环境健康监测、能耗监测、碳排放、消防设备、设施设备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市政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包括感知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全面感知和自动采集率、综合管廊的智能化等建设标准。 (3)交通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交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城市道路设施、交通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配套智能感知系统的建设标准。 (4)水利/水务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水利/水务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运行标准,包括防洪重点河段、敏感河段、湖泊及水利设施的监测设施。 (5)能源领域公共基础设施 规范能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标准,包括能源设施智能化改造、智能电表、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6)其他 规范融合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6.公共数字底座 基于统一编码与时空定位,以城市信息模型(CIM)为空间架构,按照统一标准地址对城市实有建筑(房屋)、实有单位、实有人口(“一标三实”)进行统一的、唯一的永久数字身份编码并基于CIM实现落图,构建物理城市的数字孪生体的公共性、基础性数字底座,包括城市信息模型、“一标三实”、分类与编码、数据治理和其他5个子类标准。 (1)城市信息模型 规范城市信息模型建设标准,包括时空基准、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白模、城市高精度模型、地上地下三维模型、时空数据模型、高精地图等建设要求。 (2)“一标三实” 规范“一标三实”体系建设标准,包括标准地址库、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要求。 (3)分类与编码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编码定位要求,用于构建实体身份编码,按照统一标准为城市实体对象进行统一标识编码,用于构建统一空间定位体系,为同一对象的坐标检索、图幅检索、网格码检索、地名地址检索等提供一致性检索结果,提升基于公共数字底座的信息系统便捷性与地理检索能力。 (4)数据治理 对构建数据资源体系的数据基础制度、数据汇聚共享、数据分级分类和数据要素价值提出建设要求,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数据治理标准,包括城市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数据格式、数据采集、数据服务、数据更新等。 (5)其他 规范公共数字底座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7.应用支撑 为城市数字应用体系提供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支撑服务所使用的接口、中间件等通用工具,包括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中间件和其他3个子类标准。 (1)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及应用体系间的操作、接入能力等方面要求。 (2)中间件 规范以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能力为基础,为应用体系提供支持的相关中间件的要求。 (3)其他 规范应用支撑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8.建设与运营 为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供技术、方法、流程等方面的指导和参考,包括部署实施、运营管理、报废销毁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 (1)部署实施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部署、实施流程、实施质量、实施风险等要求。 (2)运营管理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相关流程、要求、监测预警、评估方法及改进措施、工具等要求,保障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可持续运营。 (3)报废销毁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退出使用后报废、销毁的相关流程、方法等要求,保障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数据安全和环境安全。 (4)其他 规范建设与运营相关的其他方面要求。 9.安全与保障 规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安全与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为网络基础设施、感知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公共数字底座、应用支撑、建设与运营提供安全支撑,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应用安全和其他4个子类标准。 (1)网络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互联网、政务外网、业务专网、移动网、物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基础环境安全加固,应用系统的安全保护,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数据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涉及的数据采集传输、清洗治理、分类分级、共享开放、备份恢复、隐私保护以及脱敏处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密码应用安全 规范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物理与环境、网络与通信、设备与计算、应用与数据等国产密码应用的安全要求。 (4)其他 规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安全与保障等其他方面要求。 附件: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构成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2024年度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审查工作。现将通过审查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到2024年11月13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可向我部标准定额司反馈情况(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3151)。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附件:2024年度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