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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开展我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布天津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电话:专利代理举报投诉电话:022-23039856;商标代理举报投诉电话:022-84493629。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时,请尽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证据材料,以便相关部门快速、高效地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对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特此公告。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2025-12-3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年元旦、春节及寒假旅游旺季即将来临,为优化天津旅游环境,为来津游客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和温馨美好的服务体验,我们向全市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旅游商户和经营者倡议如下:一、旅游企业要优化服务,提升品质。坚持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打造旅游服务品牌,合力创造温馨美好的旅游环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来津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不组织和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及产品,建立和完善游客投诉登记记录,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对自身的旅游产品进行回访、评价,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二、旅游从业者要遵纪守法、文明引导。旅游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权利、维护游客利益,不“宰客”、欺客。要广泛开展文明告知、文明劝导、微笑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对游客不文明旅游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引导和规劝,共同推动文明出游良好风尚形成。三、广大商家要热情迎客、诚信经营。诚信是立身之本,各旅游经营主体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要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特别是在节假日等销售旺季,对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或商品,不得临时加价调价,订单生效的不得擅自单方面毁约。杜绝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缺斤少两,不欺客宰客;以礼待人,文明待客,向游客展示天津人热情好客的一面,全力打造优美舒心、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2025-12-30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供热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供热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6日 
2025-12-30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或本企业)2024年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如下: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0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省级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将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或本企业)2024年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0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现已公开,详情见附件。
2025-12-30 | 西青区财政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开西青园建设,发挥政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西青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西青政办发〔2025〕7号)文件要求,计划启动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设备投资、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下载附件,在受理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9:00至2026年1月16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通知见附件。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17: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及邮箱,见下表:   属地片区 部门名称 材料受理审查人员及电话 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学府片区 天开西青园平台公司 扈梦洁:15122220205 刘  格:18822573615 韩  闻:18920200996 tkxqparkqf@163.com   天开西青园科创服务中心一楼前台 精武镇 孙金凯:23983568,83990059 xqqjwz08@tj.gov.cn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311办公室 南站片区 (除枫雅以外)  南站公司 杨雨晴:17627884608 17627884608@163.com 天津市西青区丰泽道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院内 南站片区(枫雅科创中心) 张家窝镇 徐彤:18002039956 xtlt0521@163.com 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 附件:1.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2.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3.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0 | 西青区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关于“十五五”期间推进我市菜市场全面提质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菜市场是保障市民“菜篮子”的重要载体,其建设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民生冷暖。我市2004年启动退路进厅和菜市场建设,2007年开始将菜市场列入20项民心工程,经多年持续推动,目前全市菜市场数量已达367个,营业面积103万平方米,基本实现了中心城区和主要城市建成区菜市场服务全覆盖,市民买菜购物环境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我市部分菜市场由于建成时间早、改造不及时、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设施陈旧、环境脏乱、业态单一、管理粗放、经营困难等问题,制约了菜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民生保供作用的发挥。为贯彻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菜市场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整洁有序、业态丰富、智慧便捷的买菜购物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五五”期间菜市场全面提质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控规落位、基本覆盖的原则,做好规划布局。二是坚持一场一策、严格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项目建设。三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抓好运营管理。    (二)任务目标。一是结合落实《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天津市新建居住区配建菜市场建筑设计导则》和市级民心工程建设任务,对连续运营满十年及以上的老旧菜市场结合市场现状和需求开展一轮改造提升,同时新建一批精品菜市场,逐步优化我市菜市场软硬件设施配置,提升管理运营服务水平。二是在不影响菜市场服务覆盖率的前提下,关停并转一批由于网点设置过密、同质化竞争严重导致经营困难,或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菜市场,推动其向适合业态转型。通过优化存量、做强增量,实现菜市场的全面提质升级,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和购物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空间布局    (三)做好规划布点。落实菜市场规划要求,按照每2.5万人设置一个菜市场的标准来进行网点布局。新建菜市场应为地上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封闭式场地。对于社区周边生鲜超市、菜店、商超生鲜区等同功能业态较为成熟,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生鲜消费需求的,可视情况不建菜市场。对于老旧成熟社区缺少菜市场,且选址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引入以上同功能业态等作为补充替代。(四)严格建设标准。指导建设方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建设,确保土建结构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为菜市场建设配置保证正常运行的给排水、供热、用电负荷等设施,为两层及以上的市场安装扶梯或直梯,便利市民上下楼‌。在菜市场外部区域合理设置停泊场地,满足顾客停车需求。    三、优化购物环境(五)规范经营秩序。加强市场门前停车管理,规范车辆摆放,禁止流动商户乱摆乱卖。场内做到分行划市、分区管理、干湿分开、生熟分离,商铺岛台统一编号管理。商品要分类陈列、规范摆放、做到美观整齐,杜绝外探外摆、乱贴乱挂、堵占通道等现象。散装果蔬摆放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等,鼓励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质量、证照、价格、计量、追溯等相关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六)加大卫生保洁。增加保洁力量和设施设备投入,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确保垃圾随有随清,日产日清,不留死角。增加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清扫频率,对肉类区、水产区等易滋生细菌区域,定期开展全面消杀,预防病菌传播。定时对市场进行通风换气,去除异味,有条件的市场还可配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有效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    (七)完善便民设施。鼓励菜市场设置公共休息区、免费取水点、共享图书角、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公益便民设施,并按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群体特殊需求,提升菜市场的购物综合体验。    四、丰富经营业态    (八)保障基本业态。严守菜市场“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定位,配足肉菜蛋奶、粮油副食等必备业态,充分发挥保供稳价功能,满足市民“菜篮子”产品需求。对于业态重叠、同质化严重的菜市场要加大业态调整力度,保障必备业态的稳定。    (九)增加补充业态。鼓励市场在配足基本业态的前提下,适当比例增加餐饮小吃、净菜加工、食材代炒等餐饮业态,补充小修小补、快递代收、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业态,引入亲子娱乐、棋牌游艺、文创体验等休闲娱乐业态,满足市民日常生活服务需求。    (十)联动周边业态。落实《天津市消费空间提质方案》,推动菜市场与周边商超、餐饮、娱乐等业态错位经营、联动发展、互为补充,强化服务品质、复合功能和智能体验,共同打造具有浓郁烟火气的社区便民消费网点,满足市民社区生活的基本需求。    五、升级运营模式    (十一)走连锁化路线。支持在菜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的运营企业加快业务拓展,复制推广其成熟商业模式,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提高新建市场的成活率。支持连锁菜市场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客服电话,统一票据格式。鼓励连锁化菜市场建立统一的会员积分体系,不同网点间积分累计共享。(十二)走品牌化路线。一是打造品牌化商品。迎合市民消费升级趋势,引入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推出一批突出菜市场“现做、新鲜、即食”特点的加工食品,满足市民对高品质商品的需求。二是打造品牌化服务。推动菜市场统一管理标准,强化业务培训,规范服务流程,提升客服质量,实现从物业方到运营方角色的转换。鼓励市场提供定制、代购、寄存、配送等增值项目,满足市民多样化购物需求。    (十三)走智慧化路线。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传统菜市场,鼓励商户通过批发市场线上平台订货,由批发市场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和运输成本;鼓励菜市场借助智能电子秤等终端设备统一结算,实时传输汇总交易数据,做到商品服务全程可追溯;鼓励菜市场商户入驻电商或外卖平台,实现线上接单、线下配送,延长服务半径、拓宽获客渠道、增加营业收入。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由市商务局指导各区商务部门做好辖区菜市场的提质升级工作。各区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年度任务,同时充分发挥民心工程保障机制作用,联动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协同发力,细化工作举措,定期跟踪调度,解决菜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五)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落实菜市场规划,将菜市场规划相关配置标准和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菜市场用地点位与规模等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点位落位,地块不被挪用。整顿非法占路经营,清除违法马路摊群聚集点,保障菜市场功能不被挤占。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用好中央和地方政策资金,支持菜市场新建改造和智慧化提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菜市场提质升级项目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进一步擦亮菜市场民心工程金字招牌,每年在计划项目中遴选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申报纳入市级民心工程重点推动,助力项目加快落地,顺利投入运营。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已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名词解释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二、判定标准(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主观过错较小;(2)违法手段轻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有关要求(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进行综合判定。(二)行政处理决定在立案前核查阶段,经核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调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应当实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减轻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据援引《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六)其他1.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上级机关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4.《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                              2025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已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名词解释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二、判定标准(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主观过错较小;(2)违法手段轻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有关要求(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进行综合判定。(二)行政处理决定在立案前核查阶段,经核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调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应当实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减轻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据援引《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六)其他1.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上级机关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4.《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                              2025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