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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顺畅流程安排,推动退市公司平稳、有序进入退市板块。退市板块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等基本权利,督促退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等公众公司基本义务,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二)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 充分考虑退市公司实际,根据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情况,构建分类监管制度,匹配合理适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切实提升监管的适应性。(三)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 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避免风险扩散和传导。引导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的自我化解和彻底出清。(四)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 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分工协作,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二、强化退市程序衔接 (一)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 交易所强化退市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压实退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退市公司无法自行聘请主办券商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退市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二)简化确权登记程序。 践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理念,优化退市公司股票确权登记程序,精简业务办理材料,强化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切实提高确权登记效率,降低退市公司、主办券商、托管券商和投资者负担。(三)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 落实《证券法》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有关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现快速、有序进入退市板块,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明确信息披露衔接安排,退市公司在交易所退市至退市板块挂牌期间,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挂牌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三、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一)合理设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 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退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董事会秘书。退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退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二)完善差异化监管服务安排。 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压实主办券商风险提示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适应性。退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股票在交易所重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加大风险揭示力度,指导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 对于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在充分做好风险防范与应对准备的基础上,引导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五、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 (一)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 证监会完善退市公司监管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方监管职责,落实证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退市前后的监管衔接,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 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场所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跟踪退市公司有关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6-04-3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2026-04-3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有力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二、整治重点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1.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2.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3.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4.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5.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6.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7.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8.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二)广告违法行为。1. 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3.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6.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三)其他违法行为。1. 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2.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3.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4.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5.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6.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7.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8.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9.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三、整治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总局制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整治行动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自查自纠,清理一批违规主体;对重点平台、重点主体实施动态监测,治理一批乱象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梳理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总结巩固阶段。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提炼经验做法;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制度漏洞,建立制度机制,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四、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特殊食品监管处室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强化案件查办,依法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并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快线索核查处置,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要持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4-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5月8日(星期五)半导体技术(H10)国际专利分类修订介绍主要内容:介绍半导体技术国际专利分类修订背景、历程和概况,为了解半导体技术发展提供引导。史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5月15日(星期五)H10K有机电固态器件和H10W半导体通用部件的国际专利分类修订介绍及应用主要内容:介绍有机固态器件及半导体通用部件的IPC分类变化,并结合案例说明其在先进光电技术、显示技术专利检索与分析中的应用;聚焦先进半导体封装领域,讲解内插器、重分布层等核心互连技术的IPC分类设置与应用。刘建华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月22日(星期五)H10D无机电子半导体器件和H10N其他电固态器件的国际专利分类修订介绍及应用主要内容:介绍无机电子半导体器件、其他电固态器件的IPC分类变化,并结合案例说明其在专利分析与检索中的应用。曾剑桥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月29日(星期五)H10B电存储器和H10P半导体制造工艺/设备的国际专利分类修订介绍及应用主要内容:介绍电存储器、半导体制造工艺/设备领域的IPC分类变化,并结合案例说明其在专利分析与检索中的应用。许明聪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月5日(星期五)H10F无机光电半导体器件和H10H无机发光半导体器件的国际专利分类修订介绍及应用主要内容:介绍太阳能电池及光电探测器等无机光电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等无机发光半导体器件的IPC分类变化,并结合案例说明其在专利分析与检索中的应用。李浩中国专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6年4月
2026-04-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依据《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材厅〔2025〕1号),现启动2026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项目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聚焦服务支撑教育强国建设,围绕“十五五”时期加快推进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针对大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统筹开展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国际比较、战略前沿等研究,充分发挥咨政作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不断创新突破。   (二)项目类型   本次受理申报的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学者项目)3类。   1.重大项目:设置8—10项,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经费50—80万元/项。   2.重点项目:设置20—25项,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20万元/项。   3.一般项目:设置60项左右,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5—10万元/项。其中,青年学者项目设置20项左右,资助经费5万元/项。   (三)选题指南   本年度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指南(见附件),项目申报人可按照选题指南申报,也可自拟题目申报。如按选题指南中所列选题申报,不得更改选题名称;确有必要,可对选题说明中的研究内容适当微调,但不得大幅压缩或改变。一般项目不设选题指南,由项目申报人自拟题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品行端正、学风优良。   2.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厅局级(含)以上职务。教育部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   3.一般项目(青年学者项目)申报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6年1月1日后出生)。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学者积极申报各类型项目。   4.为确保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现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限1人。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且不得作为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其他项目组成员。已主持本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本项目的重大项目。   (2)已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申报本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已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本项目。   (3)同一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参与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申报单位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等机构可以申报。其中,出版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组织申报:(1)出版过现行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2)出版过不少于20种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3)出版过不少于20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4)出版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5)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并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项目申报人须依托所在单位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组织   本年度项目设置4类申报通道:(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省属高等学校、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和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申报;(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部省合建高等学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通道,该类高等学校组织本校申报;(3)教育部直属单位通道,教育部直属单位组织本单位申报;(4)国家教材委员会成员单位通道,国家教材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本部门、本部门所属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和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申报。   如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隶属多家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类申报通道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二)申报方式   通过“国家课程教材资源服务平台(http://www.jiaocai.edu.cn/)”进入项目管理系统端口在线填报,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系统于即日起至6月1日24时开放,逾期关闭,不再受理。   1.注册与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部省合建高等学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国家教材委员会成员单位登录系统注册账户,查看申报额度,根据工作需要,为本通道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开设或激活子账户。   2.组织填报。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各组织单位汇总所有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通过单位账户统一提交。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质量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确保申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落实。本年度组织申报及立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额度的重要参考,各单位如存在未履行审核职责或把关不严的,取消组织单位下一年度组织申报资格。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师德师风失范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如已立项作撤项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本项目。项目论证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所在单位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五、评审和公示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办公室 冯老师 010-58582272   技术咨询 黄老师 010-58556238   附件: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2026年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选题指南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4月9日
2026-04-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6-04-29 成文日期:2026-04-29 发文日期:2026-04-29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2026年4月29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4-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4-29 成文日期:2026-04-29 发文日期:2026-04-29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北京筑航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资质企业动态核查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4-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联合实施2026年“模数共振”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26〕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数据管理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模型与数据资源协同互促、同频共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6年“模数共振”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重点面向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工业母机、汽车、医疗装备、电力装备、船舶、航空航天、家居、医药、生物制造、历史经典、电子元器件、消费电子、新型显示、软件、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等行业或领域(以下统称“行业”),通过行动牵引,推动产出一批推广价值高、技术可行性强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攻关一批蕴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机理的行业模型、专用模型和特色智能体,构建一批行业通识和行业专识高质量数据集,培育一批攻关联合体,优化人才、标准等产业配套生态。到2026年底,基本形成“数据-模型-场景应用”良性互促的循环,推动人工智能高水平赋能新型工业化。二、重点任务(一)构建行业通识数据集,打造行业模型结合各省级地区/各央企特色优势,在“工作目标”列出的行业范围内,选取若干重点行业确定行动范围(每个省级地区至少选择3个,每家央企至少选择1个)。分行业梳理行业内数据资源,明确产数主体、数据类型、资源规模等信息,并通过数据标注、知识工程等手段,提炼形成行业通识高质量数据集(每行业梳理不少于5个),形成《重点行业通识高质量数据集清单》。基于行业通识数据集,聚焦行业内人工智能应用的痛点,研发能够掌握行业技术机理、服务行业共性应用场景的行业模型(每行业研发不少于1个),并在符合法律政策、保障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应用(每个行业模型应用案例不少于5个)。行动结束时汇总形成《重点行业模型清单》,为行业智能化转型提供共性底座。(二)梳理高价值场景,构建行业专识数据集,打造特色智能体围绕所选择的重点行业,梳理、培育一批应用潜力大、推广范围广、可复制性强、适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改造的细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凝练形成《重点行业人工智能高价值场景档案》(每个行业凝练不少于30个)。针对各高价值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的需要,逐个构建蕴含场景特殊知识的行业专识高质量数据集(每个场景构建不少于1个),并打造能够符合场景特殊应用需要的专用模型或特色智能体(若场景应用需具备自主规划、执行能力,则打造智能体,其他情况打造专用模型,每个场景打造不少于1个)。在符合法律政策、保障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专用模型/特色智能体的实践落地(每个专用模型/特色智能体落地案例不少于3个)。行动结束时汇总形成《重点行业专识高质量数据集清单》和《专用模型/特色智能体清单》。(三)建立健全评测数据集,完善模型评测机制依托有条件的专业机构,面向行业模型、特色智能体等能力评估需要,构建特色化、定制化的评测数据集,发挥评测数据集在模型能力诊断中的基准作用,构建面向行业应用、面向特殊场景的模型能力评测体系,并将模型评测结果作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优化的重要依据,形成“评测诊断-数据集定向优化-模型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四)创建“模数共振”空间,探索协同机制各地区选择第三方中立机构或龙头企业、各央企选择集团内专业单位作为建设运营主体,打造“模数共振”空间,包括研发一套能够承载跨主体数据汇聚和模型训练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以及制定一套能够实现跨主体数据协同、模型共建、责任划分、安全保障的管理机制,具备跨主体数据可信贯通、模型协同训练与安全合规应用的能力(每省级地区打造不少于3个,每央企打造不少于1个)。鼓励“模数共振”空间与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多主体数据高效可信流通,赋能模型训练、智能体研发和应用,逐步打造为“智能体工厂”。(五)打造“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构建全栈方案围绕所选择的重点行业,引导算力企业、模型企业、数据企业和应用开发企业组建“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对于所选择的重点行业,每行业打造不少于1个),支持联合体与“模数共振”空间协作联动,共同开展模型研制、软硬适配、数据处理、应用方案设计与开发。组织联合体强化行业级、全栈式解决方案研发和应用,打造人工智能赋能行业“样板间”。(六)完善生态配套,加强关键要素保障通过组织重点行业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度行”活动、建设实训基地等形式,推动各类主体加强交流、项目合作与成果推广。系统培养精通行业应用、数据科学、模型机理的多元复合型人才。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强化人工智能、数据技术创新和工具研发。通过开展“标准行”活动等形式,加大人工智能数据工程等重点标准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相关标准研制和推广应用。(七)确定“重点城市”打造标杆选择人工智能产业基础较好、数据资源丰富的城市(含直辖市下属区县)作为“模数共振”行动实施的重点城市。其中,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下辖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或制造业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的省级政府,可选取的总量不超过3个(优先选择先导区城市、中试基地所在城市),其他省级政府可选取总量不超过2个。重点城市应在所在省级地区选取的重点行业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特色优势,选择若干重点行业,确定工作思路并编制实施方案,推进前述任务落实。三、工作要求(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本地区行动范围涉及“信息通信”“网络安全”行业的,还需会同本地区通信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围绕七项重点任务(任务七仅需各省级政府部门执行),统筹组织相关力量,编制“模数共振”行动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并于2026年5月30日前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国家数据局(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司)。(二)做好跟踪与中期评估。2026年8月30日前,各行动实施区域和实施主体梳理行动进展,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国家数据局(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司)。两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组建服务团,通过技术评测、实地辅导等方式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优化调整实施过程。(三)开展成效总结。2026年11月30日前,各行动实施区域和实施主体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报送行动总结报告(模板同为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数据局组织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布行动完成名单和城市,梳理总结高价值场景、行业模型、专用智能体、高质量数据集、“模数共振”空间、“模数共振”创新联合体等系列工作成果。四、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对各实施区域和有关中央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对行动中形成的各项成果,建立统一平台进行承载、展示,对于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开展宣传推广,强化示范引领效应。对于行动实施效果好的区域和企业,在有关政策、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行动城市强化组织保障,充分调动人工智能应用企业、数据服务企业、模型技术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等各类主体积极性,对行动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各中央企业做好组织保障和资源投入,加强场景开放和技术攻关力度。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 010-68205250国家数据局   010-89062370  附件:1.《“模数共振”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2.《“模数共振”行动情况总结报告》模板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6年4月24日
2026-04-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法规政策标准要求,聚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关键资源供给、化解安全环保风险,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任务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聚焦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信息溯源责任、非法拆解污染环境、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聚焦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二)生态环境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加强非法拆解处置废旧动力电池有关环境违法线索征集,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以及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运输、规范移交等,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动力电池等违法行为,会同工信等有关部门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组织或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行为。(四)商务领域。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五)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依法查处涉及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三、要求(一)时间安排。专项行动从2026年4月开始,6月底结束。4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本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实际,结合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情况,广泛收集非法拆解、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等问题线索,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5月底前,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同时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6月底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全面梳理专项行动成效,深入剖析存在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总结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二)具体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联动协作,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水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地要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执行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27日
2026-04-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联节函〔202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效标准引领作用,提升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对象依托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相关标准,遴选对象主要包括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烯、氯碱、氮肥、现代煤化工、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发酵、氧化铝、电解铝、多晶硅、船舶制造、铁矿采选、木材加工及其制品、建材、铅冶炼、锌冶炼、铁合金、印制电路板、聚酯涤纶、毛纺织、丝绸、维纶、氨纶等28个行业工业企业,以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二、基本要求(一)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取用水行为;3.近三年依法合规用工,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事故,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年用水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单位;5.2025年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6.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7.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8.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节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9.按规定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用水审计。(二)申请重点用水园区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取用水行为;3.近三年园区内企业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等事故,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满足国家标准《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GB/T 43477)要求,且水效指标为领先水平;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6.建立节水管理制度,规模以上重点企业有配套的节水措施。三、遴选程序(一)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园区,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1、2),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2024年水效领跑者名单内的企业、园区,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园区申请进行初审,评选出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园区,征求同级水行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公告,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将申请报告、推荐表(附件3)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三)复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复审,遴选确定2026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名单并公示。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核验。(四)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发布2026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名单,有效期为两年(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四、保障措施鼓励地方结合现有资金政策支持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落实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专项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园区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节水服务企业、节水装备企业等作用,为企业提供节水诊断、节水技术改造等服务。加强对水效领跑者的动态化管理,对不符合水效领跑者条件的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加大对水效领跑者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先进经验,带动全行业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整体提升。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010-68205358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010-6320445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846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010-82261794附件:1.企业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docx    2.园区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docx    3.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推荐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4月24日
2026-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