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海嘉润烟酒店等6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18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6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文日期:
2026-04-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68号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海嘉润烟酒店等6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鑫海嘉润烟酒店等6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7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海嘉润烟酒店等65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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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191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6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文日期:
2026-04-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6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滨翔康卓药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十二家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广州道店等三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市隆隆得得厚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7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docx
附件: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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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八批 《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6-0019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0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文日期:
2026-04-08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70号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八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巧力缘食品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八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7日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八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6年滨海新区第八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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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合同名称:2026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392481乙方: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静海经济开发区三号路26号联系方式:185********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2026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单价:12000元合同金额:12000元履约期限: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采购方式:自行采购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4月7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4月8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附件:2026年度天津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
2026-04-08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广使用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建设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为因地制宜、安全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多元保障,多措并举加强车辆规范化、清洁化、智能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范围和适用对象本通知所称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符合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并纳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目录,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弃土、装修垃圾等)密闭运输的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重型自卸货车与专用运输车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消纳处置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二、鼓励支持措施1.优化备案服务。优化对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企及车辆的登记备案流程,推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企及车辆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2.优化通行管理。在坚持“夜运为主、高峰严控”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和周边道路通行情况,合理安排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提升新能源车辆通行证(码)核发效率。3.规范技术标准。将新能源车辆性能指标纳入《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技术规范》,进一步优化装载量、外形尺寸、外观标识、智能设备装配和响应等技术参数。4.加强招标引导。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鼓励将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使用率纳入评标指标,引导建设(施工)单位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运输企业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5.强化信用激励。将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积极推广、合规运营的企业,给予加分奖励,强化信用激励导向。6.加大资金支持。对符合“两重”“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等政策条件的建筑垃圾车辆新能源替代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切实降低企业替代成本。7.完善补能保障。推动有条件的公共运营场所对外开放充电设施,支持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建补能设施,支持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周边、施工项目集中区域建设新能源公共补能基础设施。三、加强实施管理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工地源头、运输线路、消纳场所全链条管控,依法查处违规运输行为;对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规范运营的企业予以宣传激励,推广先进经验,健全长效激励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2026年4月2日
2026-04-08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工作要求,以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部署为指引,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适港制造业、未来产业的引育和布局,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东疆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制造业领域(包含数据要素生产)及配套服务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三条 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对落地东疆的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第四条 支持综保功能创新鼓励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保税研发、加工、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给予一定支持。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第七条 支持研发创新(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对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一年增量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二)支持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海洋科技、智能制造、轻型航空、保税业态等领域概念验证中心、小试平台、中试平台建设,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一定支持。(三)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第八条 支持制造业人才引进和生活保障支持企业员工在东疆安居,对企业员工租用或购买东疆辖区内自住住房的,给予一定支持;对居住在滨城以外区域的企业员工,在通勤保障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完善提升区域餐饮配套服务,保障入区企业员工就餐需求,对餐饮配套企业或入区企业内部食堂给予一定支持。本条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第九条 支持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融资,扩大业务规模。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条 深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鼓励投资机构投资东疆重点发展领域制造业企业,按照投资到位额,对投资机构给予一定支持。第十一条 加速开放场景应用支持轻型航空、海洋科技等领域相关创新技术、产品在港口建设、生产服务、城市管理、文旅服务等场景领域的示范运营和商业化应用。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为促进东疆制造业体系的培育,可进一步制定更加符合细分领域特点实际的产业政策,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下的细分领域产业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东疆规〔2025〕1号)同时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附件: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轻型航空领域)附件: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轻型航空领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五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聚焦轻型航空领域,推动产业与东疆航运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东疆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从事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第二章 支持内容第三条 支持轻型航空重大项目落户对补足天津市航空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点项目,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项目情况、项目主要采购情况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支持。第四条 支持适航取证及军工资质认定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以及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第五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运营对在东疆建设低空经济配套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基础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支持。对试飞测试基地、飞行培训基地、飞行营地项目运营企业,给予一定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第六条 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对推广应用列入最新版《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第七条 支持标准规范制订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主体,牵头制定并发布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第八条 支持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创新支持国产新型航空器出口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降低售后服务成本。支持企业扩大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产品类型。第九条 加强产业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对入选天津市卓越制造人才、滨海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与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洽谈合作,深化低空经济领域产教融合,推进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低空经济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专业学科共建,培养、储备无人驾驶员(飞手)等低空经济领域产业技术人才。第十条 打造低空飞行品牌赛事对举办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低空飞行赛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将eVTOL等新型航空器作为租赁标的物,利用东疆航空金融优势,探索新型航空器融资租赁出口,提升整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丰富低空经济领域融资租赁、保险、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支持探索推出适合新兴航空器运营及租赁的相关产品,对开展上述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二条 拓展应用场景(一)对在天津市内开通物流配送试点航线、开展低空巡检(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天津市内)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型、中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给予一定奖励。(二)对依托东疆文旅场景,开展eVTOL、直升机、飞艇、热气球等观光游览和低空运动体验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不超过”包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04-08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第6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4月7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1055
8.25
10755
92号乙醇汽油
11718
8.90
11418
95号乙醇汽油
12382
9.40
12082
0号柴油(标准品)
9965
8.61
9665
负10号柴油
10563
9.12
10263
负20号柴油
11061
9.55
1076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4月7日
2026-04-07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皮师傅(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李福新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30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34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4日、2025年8月6日工资367.82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4-0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市级学会、各高校科协、市管企业(园区)科协、各区科协,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津科协〔2023〕53号),为深入推进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柔性引进院士及其团队,加强企事业单位与顶尖人才的紧密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市科协现决定启动2026年度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一)院士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是指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以产业技术需求与科技创新为导向,合作建立的长期稳定、实质运行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二)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企事业单位与顶尖人才(诺贝尔物理、化学、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奖者,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奖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成员),以项目合作为纽带,共同推动区域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创新发展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二、申报条件(一)建立院士工作站基本条件1.建站单位在天津市注册,一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2.运营状况良好,以企业为建站主体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2%,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具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能为合作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3.建站单位与业务相关领域院士签订合作期为3年的建站协议,并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院士签约建立院士工作站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二)建立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基本条件1.建中心单位在天津市注册,一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院、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须突出产业化导向,合作研究须带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2.运营状况良好,以企业为中心主体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或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2%,其他类型的建中心主体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万元。具有研发机构或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能为合作顶尖人才及其团队进驻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3.建中心单位与相关领域顶尖人才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建中心协议。协议内容应与建中心单位业务领域一致,明确推动我市重点产业或科技领域创新发展的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技术创新项目。协议合作对象为顶尖人才(诺贝尔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奖获奖者,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奖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成员)。(三)优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建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1.曾经建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且结项验收合格。2.上市企业。3.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4.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载体。5.正在承担国家或天津市重大项目。6.建有科协组织。三、推荐渠道1.各区科协负责组织推荐本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2.本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市级学会可推荐成员单位、会员单位申报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3.市管企业、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等可直接向市科协申报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四、申报要求1.申报材料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学习《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附件1),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申报材料说明(附件2),准备材料并提交相应申报表(附件3、4),要求电子版及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2.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0日 3.联系方式保税区科技局联 系 人:马骉、黄政翔联系电话:022-84906091电子邮箱:bsqkjjkjj@163.com通信地址: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临港商务大厦A座4楼天津市科协联 系 人:市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 沈天桔联系电话:27114778
附件下载:
附件1:天津市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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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4-07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专家在创新活动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天津市科技专家库建设,结合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4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guotiantian@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郭田田电话:022—58832980附件: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4月7日
2026-04-0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