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六号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广大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经研究,批准设立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自2025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工作。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2日
2025-12-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信厅规函〔2025〕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产业基础再造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应用牵引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了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现予公布。附件: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9日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天津市滨海新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滨海新区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滨海新区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5名。一、招聘岗位及数量招聘单位为滨海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和数量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一)招聘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及本市退役士兵。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年、2025年毕业且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视同为应届毕业生。本市退役士兵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由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满两年(含)以上,光荣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包含已按有关规定安置工作或自动放弃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二)招聘条件1.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⑵热爱所报考岗位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⑶年龄一般为18周岁及以上38周岁及以下(1987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4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年龄可放宽到43周岁(1982年1月4日以后出生)具体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⑷应具有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2026年应届毕业生可延长到报到阶段提供)。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学位证书(证书上必须注明专业)。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一致或相近,且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3号)文件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报考要求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考生需以应届毕业专业报考;⑸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⑹应符合报考岗位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⑺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⑵曾被开除公职的;⑶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⑷有精神病史的人员;⑸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人员;⑹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7)滨海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9)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10)参加过邪教组织的;(11)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三、招聘程序及方法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招聘相关工作。(一)发布信息2025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版块(https://hrss.tj.gov.cn/jsdw/rsksw/)、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网(http://rsj.tjbh.gov.cn/)、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至报名结束。(二)报名、资格审查与缴费本次招聘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报名网址:报考人员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版块(https://hrss.tj.gov.cn/jsdw/rsksw/)”左上方的“事业单位考试”栏目进行报名。报名时间:2026年1月4日9:00至1月9日9:00资格审查时间:2026年1月4日9:00至1月9日16:00笔试缴费时间:2026年1月4日9:00至1月10日16:00报考人员须及时关注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未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须及时修改并在网站开放时间内进行提交。因个人原因未在报名网站开放时间提交报名信息的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改报,报名审查通过并缴费后不能退费。考生提交报名登记表后,所填内容视为考生的诚信承诺,因填报内容不实考生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次招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5。岗位的实际报名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低于5:1的,由招聘单位相应调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岗位的实际报名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不足5人的,由招聘单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2026年1月11日9:00至16:00本次招聘,报名与笔试考务费每人9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得参与笔试环节。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消息并保持报名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畅通,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格审核等招聘工作期间所产生的问题,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三)笔试笔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知识(文字综合类)》两科,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综合素质、从事事业单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潜能、知识和技能。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及格线为100分,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及格线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笔试内容不指定参考用书。笔试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2026年1月21日9:00起。笔试时间:2026年1月24日14:00至15:30职业能力测验,16:00至17:30综合知识。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缺考任一科目的考生不得进入后续资格复审等环节。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5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2026年2月6日公布笔试成绩,报考人员请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四)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要求持规定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所持规定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进入面试人选空缺,按报考同一岗位中笔试成绩达到及格线的人员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取消应聘者聘用资格。资格复审须提供如下材料:1.报名登记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202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生推荐表、学生证参加资格复审。毕业证、学位证可延长到报到阶段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4、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供本科、研究生各阶段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本科及以上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士及以上学位需提供学位认证报告;6、退役士兵需提供退伍证明等相关材料; 7、岗位招聘条件所明确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设置英语水平的岗位,国外留学毕业生不需提供大学英语等级证书)。资格复审合格考生请随时关注报考网站面试通知并保持报名表中预留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五)心理素质测评进入面试考生需按照招聘单位要求进行心理素质测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未按要求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心理素质测评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要求等在资格复审合格后另行通知。 (六)面试面试时间暂定为2026年3月7日至3月8日进行,具体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应聘人员应按照报名网站发布的面试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面试时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60分,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及格线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过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以《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面试结束以后的各环节工作中,出现拟聘人员空缺的,在同一岗位笔试和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总成绩并列同上处理),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考试总成绩将于3月12日在报名网站统一发布。体检、考察等有关安排将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另行通知。(七)体检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人员,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付,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八)考察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以及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考察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用人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的人员,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九)公示各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结果、体检结论、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统一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四、聘用及待遇受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五、纪律与监督(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及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如遇不可控的突发状况,上述工作安排需做调整的将在公告发布网站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二)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所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三)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政策咨询电话:见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咨询时间:工作日9:00至11:30、13:30至17:00网上报名技术支持电话:400-001-0370考务咨询电话:022-12333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各招聘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202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带编码).xls
2025-12-2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委),计量院、质检院、特检院,中国计量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废止2020年6月印发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办法》(国市监科财〔2020〕91号)。二、已认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摘牌工作,不再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名义开展工作。三、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做好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清理规范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防范失业保险基金风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和服务 (一)强化申请核查。短期参保人员(在末次参保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下)、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内的)申请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核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近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需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还须核查发放凭证。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参保地人社部门、社保分中心应共同对材料进行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综合研判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用人单位与职工减员不离岗等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填写《短期参保、大龄人员失业保险审核表》。对于审核通过的,由受理的参保地人社部门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二)完善经办服务。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经办管理服务,延长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强化按月申领短信提醒。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连续3个月未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申领区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或社保分中心提出补发申请,申请补发月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条件的,予以补发(补缴),最多3个月;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补缴)。二、关于待遇停发及追回失业保险待遇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不得同时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一)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或存在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除外)。 (二)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非营利性法人单位和特别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三)死亡的。(四)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等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的,可恢复申领)。(五)移居境外的。(六)应征服兵役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上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本人或其家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未及时告知导致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三、关于失业保险金核查检查各区人社部门会同社保分中心要重点关注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疑似“减员不离岗”、用人单位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但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同一单位当月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超过参保总人数一定比例等情形,深入企业核查,通过查看原用人单位账务、访谈职工、比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方式,逐一甄别是否骗领、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市人社部门将不定时开展抽查检查。四、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帮扶各区人社部门要结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情况,广泛收集各类企业就业岗位信息,密集举办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促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就业。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经办服务,是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保生活、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不断规范经办流程,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加强审核核查。各单位要落实好经办管理责任,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要采取数据比对、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扎实做好疑点数据核查工作,对发现套取、骗取、多领取待遇的,按规定及时追回。(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区人社部门、社保分中心要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数据对接机制,切实抓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同时,各区人社部门会同社保分中心要加强调研走访,掌握行业发展形势,密切关注岗位变化趋势,了解企业减员规模,及时提供岗位对接、岗位推荐等相关服务,全力稳岗促就业。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短期参保、大龄人员失业保险审核表 2025年12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短期参保、大龄人员失业保险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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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准予“铁3145”等3种作物31个品种引种备案,引种备案号为津引种〔2025〕第086号—津引种〔2025〕第116号。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审定机关撤销审定的,引种备案同时撤销。现予公告 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会计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气候准则》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气候准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近年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今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彰显了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对可持续发展路径的坚定抉择和大国担当。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发布《气候准则》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气候准则》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了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供给,有助于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企业行为、科学评估转型进展,为“双碳”目标从国家宏观战略向企业微观行动转化提供了关键的政策工具与制度基础设施。
二是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制度贡献。随着气候信息披露日益成为影响金融稳定、投资决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全球主要经济体及相关国际组织正加速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应用。《气候准则》既积极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结构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趋同,保障了国际可比性,推动国内外披露语言相通,降低企业跨境经营与融资成本;又立足我国发展阶段与现实条件,结合中国实际设置披露框架、明确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等要求,确保准则切实可行,维护国家发展利益。
三是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规范披露驱动绿色转型的现实需要。《气候准则》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促进重点行业加速转型。统一规范的披露信息将破解“洗绿”、“漂绿”难题,引导资本精准流向低碳项目,为转型融资提供可信依据,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四是坚持气候优先,引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气候议题是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中基础性最强、紧迫性最高的核心领域。《气候准则》作为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后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第一个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建设从总体框架迈向具体议题的纵深推进。这不仅为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专项信息披露依据,也将为后续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细分领域准则的制定积累经验、奠定框架基础。
问:《气候准则》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气候准则》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原则、一般披露要求和相关术语概念等不再重复规定。在披露框架设计上,《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核心支柱,同时特别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构建了“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
二是坚持国际趋同与中国特色相结合。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碳排放权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措施、增加国家自主贡献的情景假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S2)总体保持衔接,倡导企业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
三是兼顾行业特点及应用需要。《气候准则》主要对各行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规定,未对不同行业设置差异化条款。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我们已着手开展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不同行业应用《气候准则》提供指引,形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行业应用指南”的全链条行业应用体系。
问:《气候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气候准则》的起草历经两年多时间,是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
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22家企业就S2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中国企业运用S2存在一些挑战,但S2大多数要求在中国具有适用性。据此,我们组织专家基于国际准则、立足国情,于2023年年底开始启动《气候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2025年3月,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气候准则》讨论稿,并组织专家开展系列研讨,反复修改完善,于2025年4月形成了《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来自国内国际等有关方面的书面反馈意见共计994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准则框架合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准则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7月至9月,为精准评估《气候准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开展了《气候准则》模拟披露测试工作,组织40家企业按照《气候准则》要求,编制针对气候议题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促进准则的完善与优化。
在《气候准则》起草工作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会同相关部门召开6次座谈会,组织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咨询专家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近日,经会签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后由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
问:《气候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气候准则》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四个部分,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第一部分为治理,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战略,规定了企业在气候相关战略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风险和机遇管理,规定企业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第四部分为指标和目标,规定了企业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问:《气候准则》在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我们将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稳中求进,沿用《基本准则》的实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现阶段将《气候准则》定位为试行文件,明确在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后续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号),规范开展我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本市依法合规成立、四至边界清晰、节能目标明确、管理基础良好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属于区级节能审查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附件:1. 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2. 区域节能报告参考文本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2025年12月22日(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
2025-12-25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19日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4年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情况备案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454号)要求,现将我局直属单位所属国有企业2024年工资总额分配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予以披露。 附件:1.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 2.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
2025-12-2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