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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8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 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 对煤矿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6 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7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8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0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 对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2 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3 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4 对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5 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6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7 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025-06-18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向围绕教育与会议视听、智能音视频采集、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方向,推荐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方向如下:(一)教育与会议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黑板、智能交互投影、虚拟现实教育一体机、智能讲台、体育教学监测、健康声环境等教育视听产品,云台摄像机、传声器、扬声器、控制台等会议视听产品,以及数字化教室、智能视听会议系统等解决方案。(二)智能音视频采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目标辨识、行为识别、工业探伤、缺陷检测、安全巡检、灾害预警、高低温监测等场景的高精度摄像机、工业摄像机、热成像产品、视觉感知算法、音频分析算法的系统级产品和解决方案。(三)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视听科技与文化创意融合的沉浸式光影秀、运动LED屏、空间光成像、虚实互动、数字人、裸眼3D、AR呈现、VR体验、AR导航、全景成像、动作捕捉、“子弹时间”成像和专业音响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四)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VR/AR/MR终端、AI眼镜、虚拟现实交互设备、内容采集制作设备、开发工具软件等近眼显示产品,以及激光电视、激光投影等激光显示产品。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安排(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7月18日前将纸质版《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材料(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chenzhao@miit.gov.cn。(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陈 昭 010-68208243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邓正旭 010-59882549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徐俊峰 010-62086568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梅剑平 010-85069770附件:1.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   2.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2025年6月16日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加快引导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具体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煤制烯烃,乙烯,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甲醇,乙二醇,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多晶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38个细分行业。二、基本要求(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且主要工艺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五)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控中心或能碳管理中心等。(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七)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三、推荐程序(一)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愿参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及推荐表、企业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三)复审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和发布 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四)宣传推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持续推动能效提升。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084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电话:李晓灵 010-6850553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话:徐 卿 010-8226179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附件:1.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表    2.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3日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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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 时间:2025-06-18 信息来源: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 经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三、本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配站。   3.供热设施:包括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市政管廊:包括电缆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7.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8.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   2.救援设施:包括应急救援指挥训练中心、防灾减灾、安全等设施。   3.应急避难场所: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建设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所。   (五)国家储备设施用地   1.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设施(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石油等能源储备,战略性矿产品、关键原材料等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救灾物资、医药等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2.国家储备配套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管道等生产附属设施。   (六)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处理场所。   (七)非营利性教育、托育设施用地   1.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院、专门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学生宿舍、食堂、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2.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学卫生保健、儿童寝室、食堂、办公、园内体育文化设施、游戏活动场地。   3.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其中,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幼儿园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或者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八)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九)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1.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2.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除外)、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以及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且属于非营利法人。   (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和护理机构、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类登记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   1.保障性住房。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   4.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非营利法人。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二)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1.露天开采矿场及配套设施。   2.地下开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设施。   3.钻井开采井场及配套设施。   4.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5.矿山救护、安全生产、消防防护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   14.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5.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6.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7.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五)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六)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七)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十八)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烈士纪念设施用地   1.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   2.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墙。   (二十)特殊用地   1.使领馆馆舍。   2.监教场所。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需要的保护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
2025-06-18 | 沧州市自然资源利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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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落实举措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落实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沧州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落实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大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现结合沧州实际情况提出以下8方面23条落实举措。 一、做好城乡居民增收工作 (一)加大力度稳定就业。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确保年末帮扶就业率不低于90%;高标准建成市级规范化零工市场7家;2025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少于2亿元;2025年发放就业补助资金3亿元,实现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强化“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2025年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招聘活动不少于500场次。围绕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用工需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清单,年内组织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9万人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多措并举促进居民增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机制,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薪酬总量和水平。带动农民增收,2025年全市建设县级服务中心12家。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加强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推行1个核心龙头企业带动1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N)、家庭农场(X)的“1+N+X”联合体模式,到2025年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55个。持续开展绿色、有机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认证。多措并举实现2025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扎实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健全清欠长效机制,加快偿还拖欠企业账款,对拖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应付快付、应付尽付”。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加大对无故拖欠、恶意欠薪等行为的惩戒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保障支持居民消费能力 (四)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为沧州市辖区内建档立卡孕妇免费提供无创产前基因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摸清儿科资源底数,加大儿科服务供给,确保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能提供儿科服务。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统筹增加医护力量,确保满足患儿服务需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教育体系支撑能力。扩大教育资源供给,2025年新改扩建中小学12所,争创更多省级特色高中,加快东部职教园区二期工程建设。提高部分学生资助补助标准,扩大政策覆盖面。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不低于95%。动态调整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确保与区域经济发展创新链、产业链紧密对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落实指导工作。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七)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与防返贫监测对象,夯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2025年脱贫劳动力就业稳定在2.35万人以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 三、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 (八)优化“一老一小”服务供给。建设养老服务设施,2025年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培育标准化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33个以上,到年底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700户。2025年推动新建养老机构不少于8家。扩大医养服务供给,构建覆盖市县两级的“医疗-康复-养老-安宁疗护”全链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指导市级三甲医院加快推动康养项目,引导县级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尤其是服务量不饱和的机构)转型或延伸医养结合服务。深化与京津优质养老服务资源的对接交流,吸引京津老年人来沧机构养老。提高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2025年全力推动“惠沧托”行动,确保我市托育托位千人口托位数保持4.5以上,所有备案机构全部达到三星标准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 (九)促进生活领域服务消费。鼓励开设家政相关专业,加大宣传提升家政与康养专业社会认可度。打造“燕赵家政·河北福嫂”品牌,培养和遴选更多优秀的河北福嫂。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配齐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居民服务网点。培育沧州餐饮品牌,加强对老字号餐饮品牌、饮食类非遗项目的宣传和保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妇联) (十)扩大文化旅游消费。“引客入沧”促消费。联合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文旅消费年票,涵盖吴桥杂技大世界、南大港湿地、河间府署等景区景点,围绕“吃住行游娱购”等消费场景,采取金融机构补贴形式打折促销;开通美食公交和天津至市区的旅游直通车,方便天津游客来沧,以惠民举措推动市场热度持续攀升。开展文旅活动促消费。持续放大“春游河北赏百花”活动影响力,扩大乡村旅游消费;举办中医药康养文化市集,发布康养旅游线路,挖掘旅居康养消费潜力;举办大运河美食季、火锅鸡美食推广等美食促消费活动,深度挖掘“舌尖经济”新动能;举办南川音乐会、夫来音乐节、相声大会等演艺活动,促进演艺消费。全年举办各类文旅促消费活动200场以上。打造文旅品牌促消费。挖掘城市文化内涵,加强“河海狮城 文武沧州”品牌引领;以举办第二十届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为契机,挖掘节庆消费潜力,叫响“吴桥杂技”品牌;开展“文旅消费执法护航”专项行动,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做强营销促消费。开展跟着达人游沧州、跟着旅游专列游沧州、跟着名人游沧州等系列营销推广活动,全面提升“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的沧州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大运河办、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一)激发体育消费新活力。推动“体育+”融合发展,在体育赛事期间推出旅游、购物、食宿等优惠举措,打造体文旅商融合消费新场景。高质量承办好2025年“行走大运河”全民健身健步走系列活动全国主会场、2025全国传统武术比赛单项拳种赛(八极拳赛区)和全国青少年空手道U系列赛等国家级赛事。举办“文武沧州 跃动狮城”特色品牌赛事,谋划举办铁人三项等户外赛事,将武术赛事办进大运河畔,重点办好“沧海武韵 魅力狮城”系列比赛。对市级体育场馆部分有偿使用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对重大赛事活动予以优惠。探索体育场馆委托第三方合作新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引入高规格体育赛事活动,盘活场馆资源。(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 四、促进大宗消费更新升级 (十二)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推动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绿色化、智能化升级,实施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类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创新二手商品流通方式,对资源回收等相关行业纳税人进行精准政策推送,通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征纳平台、新电子税务局、面对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对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相关政策及申报操作进行多轮次宣传辅导和培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三)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落实国家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系列政策。实施购房补贴,积极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推出购房优惠政策。利用节假日常态化组织“促销季”、精品楼盘推介会等活动。设置购房“冷静期”,相关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明确写入认购书,确保执行透明。2025年建成交付棚改安置房8550套,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8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确保全年新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6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四)积极扩大汽车消费市场。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持续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农村汽车升级换代。2025年实施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在中心城区(四区一县)建设充电桩1000根,提高全市新能源车的充电桩数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 五、助力消费品质提档升级 (十五)强化消费品牌引领战略。培育壮大我市净菜加工企业,抓好北京新发地盐山市场、肃宁净菜加工交易中心等项目。培育10个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积极宣传推广“沧州旱碱麦”区域公用品牌。支持沧县争创全国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做大青县休闲食品、河间驴肉火烧和黄骅旱碱麦3个省级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深入实施“三品”战略,积极申报中国消费名品、“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 (十六)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支持发展首发经济,拓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应用面,培育打造南川老街、吴桥杂技大世界、河间驴火等景区景点多业态融合消费场景。高标准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北方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加快推进沧州低空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发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消费级无人机等低空消费,有序开展无人机支线物流、末端配送等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 六、改善提升消费环境 (十七)切实保障休息休假权益。将休息休假检查事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要内容,突出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加大保障休假权益宣传,引导职工将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结合,支持错峰休假、分段式休假。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引导企业将职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措施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督促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八)营造放心安心消费环境。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和消费维权服务站作用,快速受理、转办、办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无理由退货制度,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主体。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严打质量违法和计量作弊行为。严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开展“明码标价入千超”宣传活动,规范市场主体明码标价。依法依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九)完善城乡商业物流设施。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终端物流配送设施建设,2025年推进海兴、孟村、东光、吴桥、沧县5个县完成县域商业建设任务。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县级基本建成集客运、物流、旅游、商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28个。加大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域的经营活动场地、公共交通运力、临时停车泊位等配套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七、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 (二十)有序减少消费限制措施。结合实际及时清理对消费的不合理限制,不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社会集团采购,清理以所有制、商户评级等标准变相设置门槛的消费限制措施。引导旅游景区、有条件的县(市、区)有序开展传统民俗类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 (二十一)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清理整治各类市场准入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以跨部门联合方式提升监管抽查效率,对大众消费场所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 八、完善提振消费支持政策 (二十二)加强消费政策协同联动。将“促消费惠民实事”列入2025年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用于发放消费券、补贴汽车家电等促消费活动。探索在汽车零售行业和百货零售行业因促消费活动预期增长的地方留存税收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促消费的活动资金,循环撬动消费增长。多渠道争取各类上级资金,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立绿色通道、推出专项产品、加大定价优惠力度,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沧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三)做好消费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助力职工消费工作部署,按照最新政策适当提高职工慰问标准。扩大劳模和职工疗休养规模,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分级分批组织开展劳模、工匠、优秀技术工人和一线职工疗休养活动。健全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加强买方分地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统计,完善全口径消费统计制度。(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统计局)
2025-06-1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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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地下管线档案是城乡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重要的基础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沧州市十九类建设项目报建(办理)全周期全流程管理服务导图》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进 市政府成立沧州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协调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城乡地下管线档案三维管理共享平台 将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构建“以市城建档案馆为服务平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为管理平台,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撑平台”的管理服务模式,并将数据共享至沧州市大数据平台。 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要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库技术支撑,充分调取历年数据,对地下管线数据进行三维建模,为城乡地下管线档案三维管理共享平台提供直观的地下管线空间位置关系,便于管线信息查询及审批管理。采用普查与补测补绘相结合的做法,逐步清理旧账,优先保障沧州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启动,对数据采取“以用代更,以局部普查代替大面积普查”的方法,逐步积累并完善地下管线数据,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沧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共享平台数据收集、传输、利用等保障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依职责做好相关审批、监管工作;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入库测绘数据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数据接入地下管线数据库。 三、建立地下管线档案查询制度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文件)、《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要求,建立地下管线档案查询制度,做好地下管线查档服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沧州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形成现状资料。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立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制度 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立覆土前测量制度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测绘数据复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六、建立联合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使用。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建(构)筑物权属范围内地下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动态更新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建立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动态更新制度,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和动态更新的标准和规范,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测绘数据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数据接入地下管线数据库。各单位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沧州市城建档案馆。 八、建立规范、完备的办理流程 (一)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沧州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二)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沧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合格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验收认可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沧州市城建档案馆。 (四)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沧州测绘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复核。 九、规范档案保存、查询、使用、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城乡地下管线、地下管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属范围内地下管线等所有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2025-06-1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商务部其他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16日
2025-06-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方案划分了沧州市城区范围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本区划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区划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区划范围 沧州市城区范围:西至京台高速公路、东抵京沪高速公路、南至石黄高速公路和基本农田界限、北抵朔黄铁路,土地总面积约260km2。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170km2,发展备用地和生态绿地占地面积为90km2。本次区划,只划分建设用地,即170 km2的建设用地。 三、区划年限 本次区划的基准年为2017年。 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区划方案 沧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四个类别,其中1类声功能标准适用区包括7个片区,面积为74.83km2,占区划总面积的44.02%;2类声功能标准适用区包括11个片区,面积为46.11km2,占区划总面积的27.12%;3类声功能标准适用区包括5个片区,面积47.82km2,占区划总面积的28.13%;4类声功能标准适用区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铁路干线,其中公路长度630.84km,铁路长度13.22km,铁路场站面积1.24km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件1、附件2。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标准适用区共7个片区I1-I7,面积为74.83km2,占中心城区面积的44.02%。 第一个片区I1位于城区北部,片区边界为开元大道-临海路-朝阳大街-渤海路-建设用地边界-交通大街-临海路-清池大道-向海路-电力大道-瀛海路;第二个片区位I2于城区中西部,片区边界为向海路-电力大道-永济路-铁西街-铁西街与水月寺大街之间规划路-京杭运河-光荣路-浮阳大道-新华路-开元大道-熙平路-新疆大道-永济路-迎宾大道;第三个片区I3位于城区西部,片区边界为济南路-吉林大道-天津路-辽宁大道-郑州路-吉林大道-规划支路-宁夏大道-规划支路-贵州大道;第四个片区I4位于城区西南部,片区边界为光荣路-永安大道-解放路-铁西街-南川路-海丰大道-兴和路-饶安大道-九河路-长芦大道-黄河路-海丰大道-淮河路-长芦大道-海河路-永乐大道-兴业路-饶安大道-淮河路-于庄道-3017绕城线-长芦大道-辽河路-307绕城线-建设用地边界-海河路-宁夏大道-南宁路-贵州大道-杭州路-吉林大道--上海路-新疆大道-天津路(其中II5、II6和II7除外);第五个片区I5位于城区中东部,片区边界为军民路-饶安大道-兴沧路-长芦大道-东风路-千童大道-永济路-长芦大道;第六个片区I6位于城区西部,片区边界为永济路-四川大道-西宁路-福建大道;第七个片区I7位于城区西南部,片区边界为上海路-四川大道-广州路-福建大道。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标准适用区共11个片区II1-II11,面积为46.11km2,占中心城区面积的27.12%。 第一个片区II1位于城区西部,片区边界为贵州大道-兰州路-吉林大道-西安路-迎宾大道-永济路-新疆大道-上海路-吉林大道-杭州路-贵州大道-永济路-青海北大道(其中I4除外);第二个片区位II2于城区中部,片区边界为新华路-浮阳大道-光荣路-京杭运河-铁西街与水月寺大街之间规划路-千童大道-东风路-长芦大道-兴沧路-饶安大道-兴和路-海丰大道-南川路-京沪铁路-解放路-永安大道;第三个片区II3位于城区北部,片区边界为临海路-交通大街-军民路-长芦大道-永济路-电力大道-向海路-开元大道-瀛海路-电力大道-向海路-清池大道;第四个片区II4位于城区东南部,片区边界为兴和路-开泰街-九河路-经七街-海河路-开泰街-园东路-于庄道-淮河路-饶安大道-兴业路-永乐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淮河路-海丰大道-黄河路-长芦大道-九河路-饶安大道;第五个片区II5位于城区西南部,片区边界为黄河路-富强大道-鲸川路-通康街-九河路-浮阳大道;第六个片区II6位于城区西南部,片区边界为九河路-朝阳大街-海河路-开元大道;第七个片区II7位于城区南部,片区边界为九河路-千童大道-海河路-清池大道;第八个片区II8位于城区南部,片区边界为京沪铁路-辽河路-长芦大道-307绕城线-永乐大道-千童大道和永乐大道之间规划路-千童大道;第九个片区II9位于城区北部,片区边界为朔黄铁路-浮阳大道-松源路-建设用地边界-永安大道-站前路-迎宾大道;第十个片区II10位于城区西部,片区边界为西宁路-四川大道-上海路-福建大道;第十一个片区位于城区东部,片区边界为经十南街-黄河路-经十二街-海河路。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标准适用区5个片区III1-III5,面积为47.82km2,占中心城区面积的28.13%。 III1片区位于城区西北部,片区边界为铁南路-新疆大道-朔黄铁路-建设用地边界-西安路-吉林大道-兰州路-贵州大道;III2片区位于城区北部,片区边界为迎宾大道-站前路-永安大道-建设用地边界;III3片区位于城区北部,片区边界为迎宾大道-渤海路-朝阳大街-临海路-开元大道-向海路;III4片区位于城区东部,片区边界为开明街-和平路-开泰街-永济路-经八街-兴沧路-经十北街-永济路-京沪高速公路-解放路-经十二街-黄河路-经十南街-海河路-经七街-九河路-开泰街-兴和路-饶安大道-军民路-京沪铁路-长芦大道与开明街之间规划路;III5片区位于城区东南部,片区边界为海河路-经十二街-南顾屯北路-经十南街-饶安大道-经八街-减河路-经十南街。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标准适用区域包括4a类区和4b类区。 4a类区:穿越中心城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方法确定如下: 高速公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次干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1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新增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沧州市穿越中心城区的京沪铁路建于1908年,因此,京沪铁路和沧州站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b类区:铁路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划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方法确定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沧州市城区4类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件3。 五、区划说明 (一)“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 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二)本区划方案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25-06-1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06-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王小健同志任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王广宇同志试任市政府督查专员(副处级),刘芸同志试任市商务局副局长,已于2025年4月期满,按期正式任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17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