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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八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八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6〕470号)要求,现组织第八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申报条件平台申报条件、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应符合《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261号)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申报要求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重点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参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填写《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0月23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及各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2.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          2026年10月1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华 廉瑞;联系电话:83606658  83607325)(此件主动公开)
2026-10-1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津门老字号复核及新认定的通知》(津商服务〔2026〕3号)要求,我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津门老字号企业开展了复核工作。经企业报送材料、我局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逐一核查,分门别类出具了“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复核建议。现将复核建议名单予以公示。一、复核“通过”建议名单1. 天津国旅海外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品牌:津选旅行)2.天津市德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德盛)3.天津市佟楼副食综合商场有限公司  (品牌:佟楼副食)4.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一商友谊)5.天津市隆兴集团有限公司(品牌:TC)6.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天津农商银行)7.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同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品牌:三鹅、飞鹰、熊猫、鹦鹉PARROT)二、复核“附条件通过”建议名单无三、复核“不通过”建议名单无四、公示时间202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0月28日(共7个工作日)。五、异议反映方式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复核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河西区商务局反映。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受理电话:63008767受理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电子邮箱:hxqswjmyk@tj.gov.cn六、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复核建议,我局将按程序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对最终复核结果进行公布。 天津市河西区商务局2026年10月19日
2026-10-19 | 河西区商务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区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清单(2026年9月28日调整) 序号 补贴项目全称 补贴项目简称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政策文件 调整内容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补贴 市民政局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5〕6号) 调整政策文件 2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特困补贴 市民政局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5〕6号) 调整政策文件 3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集中供养 市民政局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5〕6号) 新增项目 4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金 低边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规〔2025〕6号) 5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 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6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4〕4号) 7 高龄津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 百岁补贴 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我市高龄津贴具体政策文件为《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津民发〔2024〕14号)、《关于调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老工委办发〔2015〕6号) 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补贴 市民政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疾补贴 市民政局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23〕23号) 10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儿童补贴 市民政局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实施办法》(津民发〔2011〕8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3〕17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27号) 1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儿童补贴 市民政局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9〕43号)、《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补充意见》(津民发〔2021〕8 号) 12 副食品价格补贴 副食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民计字〔1993〕66号) 13 社会救助对象年终一次性补贴 年终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城市低保、特困对象、按月领取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年800元;农村低保、特困对象、按月领取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年700元。 14 社会救助对象春节过节费 春节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6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按月领取救助金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年100元。 15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 儿童补贴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3〕4号) 16 社会救助对象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供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11〕70号) 17 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物价补贴 市民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规〔2022〕1号) 18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特护补贴 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7〕13号) 调整政策文件 19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助学补贴 市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25〕6号) 20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精简补贴 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1982〕14号)、《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7〕106号) 调整政策文件 21 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 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我市高龄津贴具体政策文件为《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津民发〔2024〕14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民发〔2026〕28号) 调整政策文件 2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集中照护 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5〕3号) 2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 高校灵活 市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 24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困难灵活 市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60号) 25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延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43号) 26 一次性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 市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特别扶助 市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转发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 28 育儿补贴 育儿补贴 市卫生健康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发〔2025〕3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人口〔2025〕255号) 29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三属抚恤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0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军残护理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和部分五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19号) 31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烈子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2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农退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3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两参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4 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5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病回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6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军残丧葬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37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退役军人事务局发〔2019〕19号) 38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金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15号) 39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乡复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6号) 4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经济补助 市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津退役军人事务局发〔2020〕10号) 41 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托养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 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9〕8 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残联〔2019〕77号) 42 困难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 取暖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43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通讯信息消费补贴 通讯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44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 生活补贴 市残联 天津市残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三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1〕57号) 45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5〕29号) 调整政策文件 46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 市残联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25〕29号) 调整政策文件 47 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 扶残助学 市残联 《天津市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9〕10号) 4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燃油补贴 市残联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 49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评残补贴 市残联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 50 困难归侨侨眷帮扶救助补贴 困侨补贴 市侨联 《中国侨联关于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侨厅〔2019〕28号)、《天津市华侨事务预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津侨联〔2024〕 22号) 5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两癌救助 市妇联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2026-10-17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资委、能源局(能源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中央企业,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协学会:现将《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2026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为规范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质量三强一基”为引领,聚焦产业堵点难点,发挥检验检测作为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作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贯彻“创新驱动、贯通转化、协同联动、融合发展”理念,推动检验检测向研发制造全链条延伸,优化检验检测资源布局。通过试点攻坚,推动检验检测嵌入产业链协同、深度服务企业创新、有力支撑区域发展,助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建设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保障。二、试点方向本次试点聚焦以下方向,申报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方向,并自行拟定试点名称(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协同效率提升试点”或“区域特色xx产业竞争力提升试点”),名称应体现产业领域、服务模式和预期成效,聚焦解决1-2个具体问题,避免面面俱到。(一)提升重点产业链协同效率与韧性。围绕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中的重点产业链(如农机装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制造、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和氢能、量子科技、脑机接口、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嵌入链主企业供应链,开展上下游联合验证、数据互认与共性问题攻关,提升全链条产品一致性与可靠性,增强产业链整体协同效率与抗风险能力。(二)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检测技术突破与应用。针对“检不出、检不准、检不快”等制约产业升级的技术瓶颈,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开展高端仪器设备、核心算法、新型检测方法、智能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方法协同攻关。加强未来产业检测方法的前瞻性研究和标准储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升级提供可靠技术保障。(三)培育数智化驱动的产业服务新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与检验检测深度融合,建设智能实验室、云平台和共享检测场景,促进设备、标准、数据跨区域共享。通过“一站式”服务、“云检测”、检测数据资产化等新模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升产业响应速度与精准度。鼓励探索基于可信检测数据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创新,支持“检测报告增信”“质量数据质押”等融资试点,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四)支撑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系统提升碳足迹核算、环境监测、节能评估、节水评价、节水认证、水土保持监测、水生态监测等检验检测能力,服务高耗能行业绿色工艺改造、城市双碳目标管理、绿色供应链与绿色建筑、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产业体系向绿色化、可持续方向加快转型。(五)提升优势产业国际化竞争力。围绕光伏、锂电池、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等出口主导产业,加快国际资质互认,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供目标市场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解决方案,助力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中国制造的全球影响力。(六)赋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服务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提供覆盖研发、中试、生产、出海全周期的检验检测与技术服务。通过可靠性工程、失效分析、标准引领等手段,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大企业卓越引领,形成协同共进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七)打造区域特色产业升级新路径。在城市、县域、产业集群等层面,推动检验检测资源下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区域特色产业。支持传统制造业集群通过检测验证实现工艺升级和品牌重塑,助力新兴产业在地化集聚发展。通过检测、验证、品牌赋能等手段,带动区域产业从“有”向“优”、从“优”向“强”跃升,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名片。三、申报条件(一)主体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头部检验检测机构,中央企业或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单位、应用检测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以及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机构。(二)基础能力。检验检测机构须持有有效CMA资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相关资质;企业类主体需有稳定研发投入;区域类主体需具备资源整合与统筹推进能力。(三)产业聚焦。国家级及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类申报主体,所服务主导产业2025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亿元;对其他类型申报主体不设营收门槛,重点考察其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县一链”服务模式创新、区域品牌质量支撑、未来产业检测能力储备等方面的实效;试点应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清单(不少于5家),其中“赋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类试点应含3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四)基本条件。具备必要团队、设备和资金,鼓励提供地方政策、资金支持说明;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无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四、组织实施(一)申报(2026年11月)1.行业申报: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部属单位申报,各相关部属单位择优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试点项目。2.中央企业申报:由国务院国资委统筹组织所监管中央企业申报工作,各中央企业集团择优向国务院国资委申报试点项目。3.地方申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相关单位择优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试点项目。其他未列明情况可通过地方申报。各申报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向推荐单位报送《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二)推荐(2026年12月—2027年1月)1.行业推荐: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申报的试点项目,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推荐至市场监管总局。2.中央企业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的试点项目,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后,统一推荐至市场监管总局。3.地方推荐:地方申报的试点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在统筹评估基础上择优推荐。每省(区、市)推荐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各推荐单位请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推荐表提交市场监管总局,推荐项目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同步抄送各相关部委。(三)确定(2027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公示后公布试点名单。五、试点管理与支持(一)实施周期。试点实施周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自动终止。不组织中期评估,不要求阶段性总结,鼓励结合日常工作自然积累成效。因重大变故无法实施的,可申请退出,经备案后终止。(二)支持措施。联合发文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试点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产业带动性强的试点,在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布局中统筹考虑,支持纳入地方质量基础设施(NQI)体系;符合条件、成效显著的项目可按规定获得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建筑、农产品与种业、能源转型及民航管理等领域的对口政策协同支持;通过“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全国行”、典型案例名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渠道自愿共享典型经验。六、工作要求试点工作坚持自愿申报、自主实施,不设硬性指标,不增加机构编制,不颁发试点牌照,不与考核评比挂钩,试点成果仅用于完善行业政策和优化布局,防止形式主义。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各部门的协同,强化服务指导,严禁要求基层重复填报或多头报送;建立试点台账,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确需退出的依程序办理。鼓励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开展交流。联合发文部门将适时汇编发布优秀实践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杨慧莹  010-82262807 附件: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试点项目推荐表
2026-10-1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批复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你们关于申请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二、试点区域。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无锡市梁溪区,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太仓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区,淮安市淮安区,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镇江市润州区,泰州市姜堰区;四川省:泸州市。三、试点领域。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水电气民用“三表”和出租车计价器;上海市:水电气民用“三表”和电子计价秤;江苏省:电子计价秤;四川省:电子计价秤和加油机。四、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统筹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风险模型构建、实战应用落地等各项任务,探索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路径,推动民生计量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判、事中管控转型,由单点监管向全链条智控转变。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建设和评估工作。五、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重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创新机制与典型案例。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10-1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委网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经项目单位申报,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推荐,我委共受理项目20个。依据《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对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改方向)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2026年10月16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一处 卢蔚,联系电话:23142184) 
2026-10-16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电话号码022-85192431/022-85192434涉及的主体:       为调查了解电话号码022-85192431/022-85192434涉及的主体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6〕2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询问通知书(电话号码022-85192431、022-85192434涉及的主体).docx
2026-10-16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喵家黔味小吃店(王晓凤):       为调查了解天津市滨海新区喵家黔味小吃店(王晓凤)涉嫌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案的相关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6〕2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6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询问通知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喵家黔味小吃店(王晓凤)).docx
2026-10-16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2026年 第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2.202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10月14日  
2026-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一、拟修订内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具体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说明参见附件1。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11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jinxianmulu@mofcom.gov.cn;2.传真:010-65197565;3.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在提出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三、出口前登记要求(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二)需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三)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具体见附件2)。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附件:1.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wps           2.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wps商务部 科技部  2026年10月16日
2026-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