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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世界认可日”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学协会,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2026年6月9日是第十九个“世界认可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服务业大会有关部署要求,促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扩能提质,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6年6月组织开展2026年“世界认可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创新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活动内容(一)强化政策宣贯,凝聚发展共识。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有关工作要求,系统展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大局、强化监管等工作成效,全方位彰显行业功能价值,持续增强全社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认知与认同,汇聚各方力量,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支持。(二)赋能产业升级,推广典型经验。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等重点方向,集中展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科技创新、质量提升、产业链赋能中的支撑作用。总结提炼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助力产业提质增效、创新模式、优化结构的实践路径和经验,大力推广优良实践,推动行业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三)依托互认优势,助力企业“走出去”。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际互认桥梁作用,立足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发展需求,开展国际准入规则、技术性贸易措施、合格评定要求等宣贯辅导。搭建跨境对接服务平台,畅通国际合格评定渠道,服务我国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四)抓实能力建设,筑牢发展根基。持续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通过开展技能比武、专题研讨、实验室能力比对、业务培训、合规自查等活动,引导机构严守从业底线、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强化内部管理,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三、活动要求(一)突出主题,彰显作用。突出“世界认可日”活动主题,紧密结合服务新质生产力、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服务业扩能提质等重点工作,以活动促工作、以宣传树形象,切实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二)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节俭合规的方式开展“世界认可日”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层层加码、不增加基层和机构额外负担,确保活动接地气、有特色、见实效。(三)强化宣传,讲好故事。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阵地,面向社会公众、企业、行业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成果展示、科普宣传,全方位讲好中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故事,提升行业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良好氛围。相关活动情况可报总局认证监管司,总局将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和推介。联系电话:010—82260745邮箱:rzjgs@samr.gov.cn附件:1.第三届认证认可大会活动安排   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活动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5年度认证(有机产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为监测认证活动相关方的工作质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认证有效性抽查。现将有机产品领域的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对有机产品(有机粮食加工品、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认证领域的38家认证机构涉及的138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查发现2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二、认证机构已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作出撤销3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详见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已部署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认证质量追溯和排查,要求其进一步强化质量管控、提高认证有效性,并报告有关排查结果和改进措施。附件: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了50个城市和县城重点推进,梳理形成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3号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云教报〔2025〕58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办学地址由“昆明国家高新区海源北路1268号”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1268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桥街1369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2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变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举办者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社会举办方由“南京意航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江苏柳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6〕341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办学地址变更的请示》(陕教字〔2026〕7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办学地址由“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35号”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8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4月30日
2026-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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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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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粮粮〔202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6年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顺应形势变化,强化粮食收购统筹组织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促进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粮食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夏粮、秋粮旺季收购为重点,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变化和购销特点,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制定方案,创新优化举措,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粮食收购政策执行 (一)抓好收购要素保障。提前开展仓容摸排,仓容偏紧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腾仓集并、维修改造等措施,充分挖掘仓容潜力。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流程操作等培训,加大仓储、质检重点环节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收购资金需求。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强化粮食供销运跟踪监测,协调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关键节点运力保障,确保粮食运输顺畅。 (二)抓好市场化收购。要在完善政策、提升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持续加力,为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经纪人等有序售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入市,加大收购力度。强化骨干企业引领带动,通过订单收购等方式加强农企对接,指导规模以上加工企业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等平台,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广度和深度。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政策性收储。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强化中央政府储备轮换计划执行,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政策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收储能力,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库点,统筹人员调度,前移检验关口,提高作业效率;按要求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销售工作,加大销售腾仓力度,增加仓容偏紧地区粮源安排。各地要把握好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与中央政府储备协同运作;积极推进粮食分类分级处置,采取地方临储等措施做好不达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相关省份要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售粮组织、秩序维护、协同监管等工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落实信息化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四)抓好监测预警。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视情开展应急监测或专项监测。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加强国内粮食供求、购销、价格、进口等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运行阶段性特点和趋势性变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落实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各品种旺季收购进度统计调查,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农户售粮进度调查,加强源头数据审核把关,真实准确反映粮食收购和市场流通情况。 三、践行宗旨意识,持续优化收购服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通气会、媒体报道、专家讲座、操作指引等方式,加大涉粮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多渠道多维度宣传解读粮食收购、税收、补贴等制度规定,确保政策直达基层、直通农户。适时发布粮食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收购一线,广泛收集基层诉求,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指导服务,引导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经营。 (二)优化现场服务。要适应农民售粮变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创新方式完善举措,不断提升售粮体验。统筹用好线上线下渠道,有序推广预约收购,着力优化平台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价标准,规范粮食装卸、过磅称重、质量检验、账款结算等操作。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 (三)强化为农服务。要密切跟踪天气变化,做好天气提醒服务。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统筹调度各类粮食烘干设施资源,及时为有需要的农民提供清理、烘干、收储等服务,帮助农民减少损失。加强对粮食整晒、通风、防虫、防霉等储粮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储粮实际问题。相关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趴粮”销售处置。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要充分发挥相关协调工作机制作用,聚焦粮食收购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密切协同、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粮食收购工作调度,动态优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各环节风险识别、分级管控和制度执行。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现场机械设备、送粮车辆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聚焦收购公示、质价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检验、售粮款兑付等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督促相关主体加强非自动衡器管理,依程序做好计量检定,确保准确计量。统筹运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质效。充分发挥12325、12315等热线作用,积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核实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协同,结合实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折不扣抓好粮食收购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农民售粮渠道顺畅,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14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5-14 成文日期:2026-05-14 发文日期:2026-05-14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5-14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