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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政策法规
省级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审核孙传芳旧宅(泰安道17号)勘察修缮加固设计方案的请示》(津和文旅〔2026〕2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深化二层木结构悬挑平台的加固设计,补充工程做法说明及相关要求。楼梯大厅二层木结构悬挑平台悬挑梁加固作法应按照不同节点形式补充有针对性的加固作法详图。悬挑平台处斜梯梁不宜采用悬挑钢梁进行加固,应结合支顶回位后对斜梁变形检查的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侧面增设夹板的方式进行加固。加固后的悬挑平台应补充必要的荷载约束要求,避免后期使用过程中的再次损坏。(二)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补充文物保护区划图,进一步加强对屋面局部防水的处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要求深化设计图纸,细化修缮及加固工程量,并补充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措施及相关要求。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前,开工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可逆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9-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现将《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房产出租、出借行为。出借行为是指无偿借出房产提供其他单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公有房屋、自管产房屋、配套房屋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房屋。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区政府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代区政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管理使用的房产负主体责任,房产应纳入其财务账簿核算,在财政部智慧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并填报河东区土地房产管理统计系统。第四条  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由区国资委统一管理,其他国有企业房产由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区国资委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出借工作管理,做好出租和出借房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收益、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出租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出租价格以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综合确定,原则上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慎重选择承租对象,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根据工作实际,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需严格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履行预审或备案手续。不得将房产分拆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或关联方以规避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将房产擅自出租:(一)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二)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填写《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三)单套房产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使用单位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后,填写《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预审,预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附件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附件3)、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管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材料于协议签订10日内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备案的,应及时履行补备案程序,并对未履行备案程序原因进行说明。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已完成出租审批及备案程序的,5个工作日内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做好河东区土地房产管理统计系统相关信息更新。第三章  房产出借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给任何非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企业等单位及个人,不得无偿出借从事商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互相借用房产,优先考虑出借用于机关办公等用途,借用协议须报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填报《河东区国有房产出借备案表》(附件4)。第四章  租金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及时上缴国库,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支出。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收入要及时入账,规范使用。区国资委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所属企业房产出租收入的入账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房产租金收取工作,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按季度预先收取本季度租金,并及时跟进租金收取情况,如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租金,应向承租人下达催缴通知,超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应及时清退承租人。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如有全区工作安排需要,各单位应及时收回出租、出借的房产,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协议、出借协议的房产,协议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及时收回,再次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前须由该房产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房产安全检查,包括房屋结构、门窗、电线线路、天然气管道、排水管道等设施,确保房产处于良好、安全、可用状态。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提醒,责令整改,问题情形严重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进行线索移交。相关人员在房产出租、出借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房产使用要求,按照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委托运营的房产,房产权属不发生变化,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纳入财务账簿核算并登记资产系统卡片。委托运营期间由运营方进行统一管理,无需再履行本办法相关程序。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河东政办函〔2022〕14号)同时废止。附件:1.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预审表      2.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      3.河东区国有房产出租安全检查责任表      4.河东区国有房产出借备案表
2026-09-28 |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为推动我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中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二、价格安排。工业、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单位等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8.9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元;上述价格中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1.9元。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水价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三、水价结构。自来水终端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构成,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在水价中单独列示。四、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收费网络调整以及用户宣传解释工作。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强化成本约束,加强经营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水价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供水企业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自执行之日起,首次抄表周期内按现行价格计费,从第二次抄表周期起按调整后价格计费。对使用IC卡表的用户,从执行之日起新购买的水量按调整后价格计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区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2026年9月17日              附件天津市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型 终端水价 其中: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 8.9 6.17 0.83 1.9 特种行业 25 22.27 0.83 1.9 
2026-09-28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会计职称评审。2.明确层级和名称。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2.突出创新能力、实效、质量、贡献导向。注重考察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会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2.明确评价机构。市财政局是会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承担。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下列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会计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重大会计疑难问题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高端(领军)会计人才申报高一级会计职称。(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会计系列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支持会计人员更新知识、丰富技能。4.会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5.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8号)取得的会计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我市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会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会计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二、组织保障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营造有利于会计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附件:天津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8日
2026-09-2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我市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统计专业人员创新活力,推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主要内容(一)完善评价体系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的统计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统计系列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2.明确层级和名称。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3.完善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明确与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的报考相衔接;与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评价相衔接;与精算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其他职业资格对应相衔接。(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倡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诚信诚实、依法统计的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格限制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学术造假、统计造假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审。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改变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现象,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的统计分析研究能力,发挥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中的促进作用。3.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效益。4.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三)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考试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称;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并通过职称评审后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正高级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职称。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2.明确评价机构。市统计局是统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统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相关部门,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3.向基层一线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探索对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保障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双创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的业绩成果也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统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统计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3.统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4.按照《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津统〔2018〕52号)取得的统计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我市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统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类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市人社局、市统计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应强烈的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及时妥善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二、组织实施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营造有利于统计专业人才成长的氛围,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附件: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统计局                          2026年9月22日
2026-09-2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二批企业培训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河工匠”建设政策,持续夯实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基,助力企业提质增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17号),经单位申报、区人社局初审、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实地复核等环节,认定天津爱思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为2026年第二批企业培训中心,现予以公布。请相关区人社局加强对企业培训中心的管理服务,指导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附件:2026年第二批企业培训中心名单(共18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9月23日
2026-09-2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公示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拟分配企业名单的通知.pdf
2026-09-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一、品种选择及种子处理1. 品种选择根据栽培季节,选择抗病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商品性好、产量高的品种。种子质量应符合GB 16715.4的规定。2. 种子处理未包衣种子,将种子放在阳光下晒2h~3h,可采用55℃温汤浸种10min~15min,后在常温下继续浸泡4h~6h,捞出沥干后可播种。包衣种子可直接播种。二、播种育苗1. 播种时间根据定植时间和品种特性选择适宜播种期,一般在定植前30d~40d播种为宜。春季栽培的播种时间为1月中下旬,秋季栽培的播种时间为7月上中旬。2. 育苗棚室根据季节、气候条件的不同,选用连栋大棚、单栋大棚、日光温室等育苗棚室。连栋大棚顶部配备遮阳网,棚内配备育苗床架,配置水帘风机降温系统。3. 移动苗床配置移动苗床,苗床南北放置,高75cm~80cm,宽160~180cm,长度不限。苗床之间留宽45cm~50cm人行道。4. 喷水施肥设备连栋温室安装行走式或固定式自动喷水设备,并连接水肥一体化设备。5. 穴盘规格选用与育苗精量播种机、蔬菜移栽机等机具配套的长540mm、宽280mm的标准化育苗穴盘。按品种特性、栽培季节、定植时期要求,选择孔穴数量为72、128的穴盘。6. 基质选择选用泥炭土、蛭石、炉渣等作为基质材料,也可从基质生产厂家购买穴盘育苗商品基质。7. 机械化育苗利用育苗精量播种机,进行基质预湿、装盘、压穴、点种、覆土、淋水等工序的机械化作业。8. 温度管理掌握“两高两低”的原则,即出苗前温度略高,出苗后适当降低;子叶展开真叶长出后适当提高温度促进生长,移栽前适当炼苗。可通过调节大棚顶部遮阳、侧部通风控制棚内温度。9. 水肥管理采用喷淋式设备和水肥一体化设备进行幼苗的浇水、施肥作业。浇水掌握“不干不浇”原则,每次浇透、浇匀。阴雨天、日照不足和湿度高时不宜浇水,干旱时增加浇水次数。10. 物理防治病虫害覆盖防虫网;悬挂黄板诱杀烟粉虱、蚜虫等;放置专用诱捕器、杀虫灯诱杀斜纹夜蛾等害虫。三、机械化施基肥根据生育期长短和土壤肥力状况调整基肥施用量。一般每667m2施腐熟有机肥3000~5000kg,适量施入氮、磷、钾三元复合肥50kg。采用拖拉机配套有机肥撒肥机或自走式撒肥机作业。作业时应保持匀速前进,一般以低二挡进行操作,确保均匀施肥。四、机械化耕整地移栽前需对土壤进行耕整,确保土壤细碎、平整,均匀一致,无明显较大颗粒土块。可采用轮式拖拉机配套旋耕机作业,碎土率≥85%。五、机械化起垄宜用拖拉机配精整地联合作业机(开沟、起垄)或多功能田园管理机沿田块长度方向进行机械化起垄作业。六、机械化移栽使用蔬菜移栽机进行机械化移栽作业,每667m2移栽3000株,行数2行,作业效率约1.5亩/h~2亩/h。七、机械化植保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用高地隙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或多旋翼农用无人植保机进行植保作业。八、采收露地西兰花春茬于5月底至6月初采收,秋茬为10月中旬采收。人工采摘收获、机械化搬运,采收后采用多功能搬运机搬运。采收搬运过程避免机械损伤。
2026-09-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现将征集2026年天津市公共卫生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一)临床诊疗方向1.研究内容:聚焦影响我国居民身体健康、期望寿命的常见多发疾病、重大疾病等,开展筛查、诊断、治疗等方面关键技术研究、临床转化应用,提升我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形成疾病精准诊治综合解决方案。2.组织模式:公开征集3.执行期限:3年4.考核指标:①制定或优化早筛、早诊或早治方案;②制定或评价优化相关疾病临床治疗方案;③主持或参与制订相关临床诊疗指南。至少需完成上述考核指标中的1项。5.支持额度: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6.有关说明或要求:①重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30万元,青年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时第一申报单位需提交自筹资金承诺函。②申报主体要求为我市医疗机构(不包括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③本方向不支持以作用、机理、机制等为研究内容的基础研究项目。④青年项目限40周岁以下青年临床研究人员申报(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二)疾病预防控制方向1.研究内容:聚焦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开展人群健康策略研究、疾病控制政策研究、重大传染病早发现和早处置、感染病毒病原监测体系确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及分级处置、预测预警信息技术体系搭建、公共卫生新型检验技术和新污染物研究等。2.组织模式:公开征集3.执行期限:3年4.考核指标:①制定或优化早发现早诊断方案;②制定或评价优化相关疾病监测方案;③建立公共卫生新型检测技术方案并开展应用示范;④主持或参与制订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指南或标准。至少需完成上述考核指标中的1项。5.支持额度: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6.有关说明或要求:①重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30万元,申报时第一申报单位需提交自筹资金承诺函。②申报主体要求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③本方向不支持以作用、机理、机制等为研究内容的基础研究项目。二、拟支持项目数重点项目拟支持20项,其中,临床诊疗方向19项(西医领域研究项目15项,中医领域研究项目4项),疾病预防控制方向1项。青年项目拟支持10项(西医领域研究项目8项,中医领域研究项目2项)。中西医结合领域研究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申报领域。具体支持数量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三、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主体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包括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下述相同)应具备良好诚信状况,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二)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4.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三)申报内容及预算1.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与申报的项目征集方向相符,需覆盖相应项目征集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2.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6年10月—2029年9月。3.资助额度以各方向要求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任务需求提出总体经费预算,并按要求的比例提出财政资金预算和自筹资金预算。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预算未能全部资助,不足部分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4.对于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需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并将各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通过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指定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任何服务。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本专项研究涉及人体研究须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将伦理审查证明材料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附件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四、限项查重要求为鼓励我市医疗机构积极承接我市生物医药企业临床试验需求,按照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将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限项;同时,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一)项目内容同一研究内容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二)项目申报单位1.医疗机构:根据我市医疗机构在2025年承接我市企业临床试验情况,确定2026年度限项数量,具体要求如下:①承接我市企业临床试验的项目数量大于等于5项,无申报数量限制;②承接我市企业临床试验的项目数量为3-4项,原则上限申报15项;③承接我市企业临床试验的项目数量为1-2项,原则上限申报8项;④未承接我市企业临床试验,原则上限申报5项。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原则上限申报5项。(三)项目负责人1.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仅限申报1项。2.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四)项目参与人员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征集方向的项目。2.承担国家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和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五、申报组织程序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通过登录系统在线完成填报。(一)信息注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类别栏选择“公共卫生项目重点项目”或“公共卫生项目青年项目”,重点领域栏选择对应的领域方向,优先方向选择“西医领域”或“中医领域”。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9:00至2026年10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2026年11月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首轮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17:00,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退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并于2026年11月13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7日17:00,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受理。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征集方向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驳回,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六、相关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项目申报及市科技局审查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张雨琦 022-58832975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2026年9月24日    
2026-09-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年第1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9月24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690 7.98 10390 92号乙醇汽油 11331 8.61 11031 95号乙醇汽油 11973 9.09 11673 0号柴油(标准品) 9620 8.31 9320 负10号柴油 10197 8.81 9897 负20号柴油 10678 9.22 10378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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