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关税减让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该举措将进一步深化中刚经贸合作,为高水平中刚命运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2026-03-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第三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第四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指标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主板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论证合理性后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科目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上市公司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测算依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的具体构成、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重;
(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构成及测算依据、研发成果预计转化情况、研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实施完成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入进度、结余情况、相关研发项目的推进情况;
(二)前次超过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限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30%比例的部分,后续拟变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继续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4年10月1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上证发〔2024〕130号)同时废止。
2026-03-2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正、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第六条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
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三)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六)会员的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如下: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主要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六和八项、第三款第一至四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五和六项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或者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由先行赔付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四)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修复的,或者自律管理对象认为其执业声誉信息存在文字错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相关主体可以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修正。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正、修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修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机构及人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信息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先行向报送信息的会员申请修正,由会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协会认为修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修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致;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及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查询第十四条 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效力期限内的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执业声誉信息:
(一)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二)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还可提交查询申请表、本机构或者本人以及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可以依法向协会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会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申请主体出具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协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行业声誉约束需要,对自律管理对象报送执业声誉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报送的执业声誉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变更,应当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信息变更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执业声誉信息报送机制,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报送负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的,协会将予以口头提示;仍不报送或者更新的,协会将予以书面提示并视情形要求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书面提示后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或者发生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执业声誉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协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超范围使用执业声誉信息;
(二)擅自修改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存在侵犯查询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提交的保密承诺书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核期限,相关主体按照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3-2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正、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第六条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
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三)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六)会员的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如下: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主要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六和八项、第三款第一至四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五和六项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或者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由先行赔付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四)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修复的,或者自律管理对象认为其执业声誉信息存在文字错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相关主体可以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修正。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正、修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修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交修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机构及人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信息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先行向报送信息的会员申请修正,由会员向协会提交修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修正。
协会认为修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修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致;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及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查询第十四条 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效力期限内的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执业声誉信息:
(一)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二)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还可提交查询申请表、本机构或者本人以及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可以依法向协会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会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申请主体出具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协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行业声誉约束需要,对自律管理对象报送执业声誉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报送的执业声誉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变更,应当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信息变更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执业声誉信息报送机制,对执业声誉信息的报送负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的,协会将予以口头提示;仍不报送或者更新的,协会将予以书面提示并视情形要求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书面提示后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或者发生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执业声誉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协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超范围使用执业声誉信息;
(二)擅自修改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存在侵犯查询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提交的保密承诺书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核期限,相关主体按照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03-2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行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平稳,规范和提高企业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在我市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二、时间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三、检查内容及所需材料(一)检查内容1.2025年度经营资质及销售状况;2.购销台账、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3.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规范的执行情况;4.加油站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安装情况。(二)所需材料1.《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2.《年检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3.《加油站购销台账》,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4.《加油站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安装情况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电子版(正反面);6.《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电子版;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子版;9. 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电子版;10.一般纳税人提交本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版; 11.经营油品(乙醇汽油、柴油等)达标检验报告或乙醇汽油、柴油等进油票据的电子版; 12.企业本年度在安全、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审验及奖励、处罚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13.停歇业加油站填报《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附停歇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停歇业站说明加盖公章电子版;14.加油站全景彩照电子版。 上述材料均提供电子版,并须符合法定要求,严禁伪造、弄虚作假;各项表格应按照要求填写,表内固定格式、计量单位不得更改;所有电子材料以压缩文件形式报送,按以上所需材料排列顺序编号。压缩文件命名要求:行政区域+加油站全称。报送邮箱:tjsyxh1997@163.com。四、结果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1.未参加年检的;2.妨碍加油站智慧管理服务平台正常运行、隐瞒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3.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4.现场抽检不合格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办法对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通过年检;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五、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统筹管理,细化措施,层层把关,通过开展年检工作切实掌握行业发展趋势,真正做到精准服务行业发展。(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到企业,确保企业高质量完成材料填报等各项年检工作。(三)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要密切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协作,做好年检材料的接收整理、年检情况汇总和全市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根据各区实际,协助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现场随机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各参检企业要于4月30日前报送所需材料至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于6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将本辖区内《年检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商务局。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要于6月30日前将全市《年检汇总表》(附件2)及《加油站购销台账》(附件3)和全市年检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商务局。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表2.年检汇总表3.加油站购销台账4.加油站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安装情况表 2026年3月17日(联系人:市场运行处 刘翀;联系电话:022-63085406;邮箱:liuchong@tj.gov.cn)(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7 | 天津市商务局
吊销责改公告.pdf
2026-03-26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2026年部门预算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点击放大查看)
下载:教育部2026年部门预算
2026-03-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六年第八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2026年3月18日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统筹产业园发展与安全,建设更加繁荣、可持续的园区环境,维护员工、入驻企业和产业园业主的长远利益,在产业园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精准引育”的产业招商和培育体系,支持产业园有效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是指在高新区范围内,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划建设的集生产制造、商务服务、科研转化及产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载体,包括分割成不同单元对外出租或出售的单一业主和多业主共同持有的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企业自建并自用类载体和住宅类载体)。第三条 推动高新区产业园高质量健康发展,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用于投资园区内企业。引导产业园管理运营方和业主发挥积极作用,聚集特色产业,形成主题园区(楼宇)。对市场主体和人才引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企业收入和纳税收入等经济贡献突出的园区给予激励与支持。第四条新建产业园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房产用途进行建设和运营。存量产业园应回归原规划使用用途,支持园区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分两类情况:单一业主自持超过50%的产业园由其向片区管理部门(高新区华苑综合办或海洋综合办)提出配套设施建设申请,经批准组织实施;其它多业主的产业园,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完善配套设施。没有按原规划用途使用的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尽快回归原使用用途。第五条 产业园内用于注册登记为营业执照住所的办公房屋、厂房应具备合法产权。对产业园注册经营地址按照禁止类和限制类施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不得将临建、违建或管委会认定不得用于作为生产经营住所的房产作为注册经营地址。第六条 入驻产业园各类经营主体应符合产业园统一的规划、产业定位、安全生产、消防等准入要求。产业园房产自用或转租用于注册经营地址使用的,在申请注册登记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研判。涉及许可类的注册经营地址,如法律法规对经营住所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商务秘书公司、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集群注册场所必须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对于工业用途房产,原则上不应申请注册餐饮娱乐等准入负面清单内限制类经营主体;对于非工业用途房产,原则上不应申请注册生产制造等准入负面清单内限制类经营主体。第七条 多业主分割销售类产业园应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所属片区,由华苑综合办、海洋综合办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园区的各项运营管理。积极鼓励和发动政治可靠、能力突出、群众信任的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 发挥物业管理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石和关键载体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产业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运行应急预案;定期巡查,加强安全宣传,发现有企业、租户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消防、违建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片区管理部门网格员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产业园业主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 产业园管理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须在合同或管理规约中明确安全管理相关条款,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产业园内用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房产,其产权方或出租方等相关主体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承租人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产权方或出租方还需督促承租人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相关责任履行到位。第十条 高新区产业园实行网格化管理,华苑综合办、海洋综合办行使相关街道职能,负责产业园日常管理和网格化巡查,发挥“吹哨报到”作用。由华苑综合办负责对华苑片区产业园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海洋综合办负责对渤龙湖、海洋片区产业园开展日常全覆盖巡查。园区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单位、业主和入驻单位应积极配合片区管理部门落实各项园区管理要求。对存在工作配合不到位、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将依规予以处置并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建立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常态化培训机制和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评价机制。定期对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开展政策法规和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对产业园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依据季度检查结果对物业公司形成年度评价。第十二条 强化产业园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管理,依据专业意见划分隐患等级并分类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临时查封和强制拆除等措施;其他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参照重大隐患处置。第十三条 建立“产业园年度考核评价制度”,重点考核安全管理、园区秩序、经济贡献等指标,由各职能部门和网格员进行评价,对园区管理存在明显短板的产业园或楼宇要公示并加强结果运用。设立产业园管理专项资金,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和良好的产业园给予20万-100万不等的专项资金奖励,并参照园区获得奖励资金额度,按10%的比例额外奖励产业园物业公司。第十四条 产业园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公共设施修缮提升、环境美化、应急物资保障等事项,由产业园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管理运营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资金使用用途由政府监管、定期公示。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026-03-26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天津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分年度以清单的形式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明确列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市市场监管委2026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场监管委2026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普法内容
责任主体
普法对象
普法形式
完成时限
1
党内法规制度普及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章和党内法规(含纪检方面党纪条规)
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办)、组织干部处、宣传应急处、法规处、机关纪委、巡察办、巡察组、服务中心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系统内全体党员干部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2
基本法律制度普及
宪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制度
法规处、宣传应急处、组织干部处、服务中心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3
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普及
行政许可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具有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通过讲解、编发指南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行政检查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业务处、执法总队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检查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检查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全年持
续推进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规处、各业务处、执法总队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法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全年持
续推进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类别行政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相关业务处或直属单位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相关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活动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全年持
续推进
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法规处
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4
行政执法实体法律制度普及
企业信息公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务服务处、信用监管处、执法总队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培训等方式;
3.对检验机构通过培训、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宣传;
5.结合重点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全年持
续推进
反垄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反不正当竞争、反传销、直销监管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反不正当竞争处(市规直与打传办)、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商品交易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场网监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广告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广告监管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价格收费监督管理中涉及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价监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质量奖评审、质量考核、缺陷召回等质量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质量发展处
全年持
续推进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质量监管处(市工许办)、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标准化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全年持
续推进
计量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检定规程
计量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全年持
续推进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检验标准
认检监督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全年持
续推进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特监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全年持
续推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协调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生产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经营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特殊食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特殊食品处、执法总队
全年持
续推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抽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抽检处、执法总队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从事抽检工作的执法人员为重点;
2.承担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
全年持
续推进
5
相关法律法规普及
统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研究室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学习
全年持
续推进
干部教育培训、退役军人保障、统一战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组织干部处、人事处依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财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财务处
系统内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政务公开、国家安全、保密、信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办公室(信访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政务服务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通过讲解、编发指南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促进文明行为、道德、爱国主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宣传应急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电信诈骗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执法总队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委网信办、执法总队以及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管理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各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边服务边普法、编发宣传资料等方式。
全年持
续推进
2026-03-26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6〕25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置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的函》(鄂政函〔2025〕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设立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4950。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网络空间安全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4个普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升办学条件,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3月12日
2026-03-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