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请示》(黔建呈〔2024〕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州省推行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等4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照。 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照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意义重大。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防汛形势依然严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发生区域性和阶段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总结经验教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要求,督促城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予以充分保障;要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抓好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项目储备。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城市涝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处置危及排水防涝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扎实做好排水防涝设施设备检查维护 各地要抓住汛前关键时机,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各城市开展体检自评估,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机制;要指导督促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做好排水管网清疏养护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及时组织疏通掏挖淤积堵塞的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确保排水畅通;要对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设备组织开展维护检修,保证安全正常运行;要对移动泵车、应急装备等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处于能够随时启用的“热备”状态;要补齐修复缺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加快实施易涝点和隐患点整治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全面排查易涝积水风险,及时更新易涝点台账,在系统谋划的基础上,制定“一点一策”方案,区分轻重缓急、影响程度,细化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消除风险隐患。对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积水点,要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识,安排应急抢险和巡查值守人员,避免发生伤亡事故。要加强易积水区域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检修,防止路灯灯杆等市政设施因积水发生漏电事故;要开展对下凹立交、下沉隧道以及城市低洼地等风险点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积水隐患;要针对地铁、建筑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等重要点位,做好防淹、防倒灌措施。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或可能出现严重内涝灾害时,果断采取停工、停产、停运和转移避险等措施。同时,广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科普宣传,提升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四、持续推进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 各地要指导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落实《“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按照近远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推动排水管网、排涝泵站、调蓄设施、排涝通道和重要点位防护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要用好国债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效益。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因地制宜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提升排水防涝智慧化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坚决消除监管盲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沟槽开挖作业、高处作业等事故多发频发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强化洪涝联排联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强化与气象、应急、水利、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涝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强河湖、水闸、排水管网、泵站等的联排联调,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先腾空、预降水位等方式,腾出管网、河道及调蓄设施空间,确保雨水蓄排顺畅。 各地要指导督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对汛前准备、内涝治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理形成本省(区、市)汛前自查情况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前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做好2024年度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树立“先评价、再建设”的导向,通过评价全面掌握乡村建设状况和水平,精准查找农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和乡村建设的短板弱项,采取措施扎实解决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具体任务 (一)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围绕让农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进而建设好村庄、好乡镇、好县城的目标,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建设、发展水平4方面开展评价。可根据自身特点增加评价内容,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做到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 (二)深入开展调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保持评价样本县稳定性,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样本县范围,并确定省级乡村建设评价专家团队(以下简称专家团队),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样本县和专家团队名单报我部备案。要组织专家团队赴样本县进行调研,收集相关数据资料,掌握样本县乡村建设的总体情况。广泛开展村民和村干部问卷调查,进行入户访谈,了解农民群众对乡村建设的满意度和需求。在每个样本县选择具有代表性的3个乡镇、10个村庄开展蹲点式调研,实地查找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乡村建设有关数据截止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调研工作要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三)科学分析评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专家团队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和科学评估,撰写省、县乡村建设评价报告。报告要总结地方乡村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提炼工作亮点;梳理村民调查问卷、访谈、现场调研等情况,找出农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并形成调研乡镇、村庄的问题清单;将样本县指标数据与相关政策文件、规划等设定的发展目标以及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查找乡村建设的短板弱项;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审核省、县乡村建设评价报告,于2024年7月底前报我部。部级专家团队要加强对省级专家团队的培训指导,撰写全国乡村建设评价报告,于2024年8月底前报我部。 (四)推动解决评价发现的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支持样本县解决评价发现的问题,跟踪问题解决进展,针对评价反映出的本地区乡村建设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短板,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样本县要制定工作方案,根据问题紧迫程度和解决难度科学确定工作时序,形成乡村建设的具体项目,要注重解决乡镇、村庄的实际问题,及时在全国乡村建设评价信息系统中更新进展。专家团队要帮助样本县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和解决方案,提高乡村建设科学性、合理性。2023年乡村建设评价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要纳入2024年评价报告。 三、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部级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过程监督,给予专家团队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并将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样本县要配合开展数据采集和实地调研,真实反映乡村建设情况,加强成果应用,扎实解决评价发现的问题。专家团队要认真调研、掌握实情,深入分析、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建议。各地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评价工作,把农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乡村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总结,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短视频等宣传推广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经验和成效。 附件: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以试点示范为抓手,加快完善发展智能建造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技术路径,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有关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针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下简称治本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着力在施工安全事前预防机制、施工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市场现场监管有效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能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六个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水平迈上新台阶,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效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到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力争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双下降”;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相对指标显著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施工安全事前预防机制 1.建立隐患排查和责任倒查机制。“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每年至少完成2轮全覆盖隐患排查,将排查整改责任落实到人,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查清问题源头,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2025年底前,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和责任倒查机制。 2.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纳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我部将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指导各地及时研判多发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排查,实现“精准拆弹”,做到隐患排查、整改、督办、销号工作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建成整改措施具体化、效果可视化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6年底前,基本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3.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逐步建立全国危大工程清单、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和论证结论数据库,实现危大工程管控业务流程标准化,关键环节可视化。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专家遴选、专家论证、事中事后检查、信用管理等环节,全流程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压实论证责任,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从源头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2025年底前,建成全国危大工程全量覆盖的全流程信息数据库。 4.构建施工安全科技保障体系。推动以科技保障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推动危大工程作业面“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加快形成施工安全领域新质生产力,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工程技术资料数字化管理。 (二)构建施工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 5.全面实行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制度。构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全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一张网”,实现人岗匹配、责清事明,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24年底前,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换发工作。 6.加强施工现场数字化赋能。推广应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服务号,实现持证主体扫码亮证、刷脸验真,监管人员移动执法、动态监管。构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数字化预警体系,实现极端天气、生产安全事故、证照状态等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精准推送。制定智慧安全工地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业务流程标准化、安全条件可视化、关键数据结构化。2026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国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数字化预警体系。 (三)完善市场现场监管有效联动机制 7.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建设单位应招未招、肢解发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等问题。严厉打击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8.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不能满足人员配备要求、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事故(隐患)多发频发的企业及项目开展动态核查、重点监管,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底前,依托电子证照制度,依法依规严格限制因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的建筑施工企业,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2025年底前,构建更加高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字化动态核查机制,基本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9.严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精准分析、实时预警、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人证合一”,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开展带班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厉打击各类借证、挂靠和无证上岗行为。 (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能力 10.坚持严管重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紧盯每一起事故调查处理,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调查、公示、处罚的全链条数字化闭环管理机制,坚决扭转执法宽松软虚现象,严肃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发生事故后未调查、未依法处罚甚至“零处罚”的地区开展约谈、通报和挂牌督办。2024年底前,建成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曝光台”。 11.提升一线监管人员水平。健全监督人员考核发证、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实行网格化监管,实现安全检查责任到岗到人,精准分析、动态记录监督人员履职情况,对存在检查频次过低、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改”等问题的地区及个人进行约谈通报,对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甚至“无人监管”的地区开展重点督导帮扶。 12.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清理整顿随意下放审批层级、以集中审批为名随意降低安全门槛等现象,严肃处理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审批行为。杜绝“只管发证、不管处罚”“只管事前审批、不管事中事后监管”等现象,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开展动态评估,坚决纠正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事项。 13.解决安全监管难点痛点。按照有施工必须有监管的原则,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职责不清、边界交叉问题,切实消除监管盲区。重点整治市政工程、政府投资工程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不依法申领施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工程技术资料归档不及时或不真实等现象。针对近年来事故多发频发的沟槽开挖、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环节,以及汛期施工、冬季施工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施工,指导各地结合地域特点,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明访、暗查暗访等方式,精准实施短频快的专项检查。 (五)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流程和一线作业人员操作标准,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日志”制度,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上岗,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 15.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动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培训信息数据库,强化对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考核机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考核培训流程,探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国统一命题,提升考核培训质量,提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素养。2026年底前,建成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培训信息数据库。 16.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支出有据,真正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数据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机制。探索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制度,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提升施工现场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7.树牢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指导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充分发动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推动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18.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保障培训经费需求,健全企业全员培训制度,提升应急防范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新员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实习至少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鼓励应用特种作业模拟仿真实训系统。 19.强化安全生产文化宣传。指导企业创新教育形式,综合运用事故分析、警示教育、专题培训、模拟事故体验等,让从业人员亲眼看到、亲身感受到不安全行为的后果,充分了解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推动从业人员自觉提升自身安全素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及现场咨询日活动,采取编制施工安全图集、画册,拍摄宣传片、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做好动员部署,系统谋划、精心安排、压实责任,编制本地区治本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治本攻坚行动方案报我部。 (二)加强督导检查。我部将每年开展全国督导检查,每季度对治本攻坚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每月向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治本攻坚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各地要根据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规模,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依规配备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定期开展层级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并于每月5日前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 (三)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总结治本攻坚行动的工作经验,深刻剖析工作中的短板、弱项,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视觉识别等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数字化监管手段,结合地域特点、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和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综合风险评估,对重点领域、高危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安全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做好支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做好治本攻坚行动各项任务措施的支撑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监督力量支撑。科学合理安排预算,为数字化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全国建筑统一大市场。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本攻坚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高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普能力建设,根据《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4年全国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4〕31号)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活动主题 (一)活动时间 2024年5月1日—5月31日。 (二)活动主题 以“弘扬科学家精神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主题,在全社会广泛普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知识、展示科技成就、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激发全社会、全行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水平持续提升。 二、活动安排 (一)深入宣传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科技创新取得的重大成就。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广泛发动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科普场馆(基地)、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家精神宣扬活动,引导社会各界运用展览、微视频等方式和各种文艺创作、表演等形式,讲好我国科技工作者爱国奋斗故事。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围绕“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出相关重点报道,打造精品栏目,加强网络和新媒体宣传。 (三)举办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普讲解大赛 大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1.预赛阶段。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预赛组织实施,择优推荐不超过3名选手参加半决赛。鼓励各单位以现场比赛形式组织预赛。 2.决赛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分为半决赛和总决赛两个阶段。半决赛采用视频评审方式,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预赛推荐的选手讲解视频进行评审,择优进入总决赛。总决赛采用现场比赛方式,比赛内容为自主命题讲解和随机命题讲解,评委现场打分评出优秀选手,并推荐参加本年度全国科普讲解大赛,比赛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科普讲解大赛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四)举办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普微视频大赛 参赛作品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播出过的原创微视频作品。各单位可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2部科普微视频作品参赛。同时,为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科普视频创作,向社会公开征集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每个机构、每位公民可以自荐1部作品。 大赛采用专家评审形式,向优秀作品颁发获奖证书。优秀作品将在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展播,并推荐参加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科普微视频大赛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五)举办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 参评作品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含译著和再版图书)。各单位可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3部科普图书参评。 评选活动采用专家评审形式,向优秀图书颁发获奖证书。优秀图书将在相关媒体平台进行推介,并推荐参加全国优秀科普作品评选。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 (六)举办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 参演团队围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创新有关内容自选命题进行演示表演。各单位可推荐2个参演团队,录制表演视频,我部将组织专家对表演视频进行评审,向优秀团队颁发获奖证书,并推荐参加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4。 (七)向社会开放科技资源。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及相关高校、企业的科普基地开展开放、参观活动,通过成果交流、实验演示等,向社会公众展示住房城乡建设先进科技成果。 (八)开展科普下基层活动。举办科普进公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公众传播科学理念和科技知识,宣传惠民科技成果,普及城市安全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九)面向青少年开展特色科普活动。组织青少年参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场馆、实验室、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科普基地,引导、鼓励青少年投身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技月活动,结合自身科技资源,精心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确保科普活动安全有序、丰富多彩。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集中做好科技月活动期间科普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行业创新意识。 (三)做好总结反馈。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科普活动总结和反馈工作,于6月15日前将科技月活动总结报告、《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5)、相关影像资料及媒体报道资料发送至工作邮箱。对活动组织特色突出、效果较好的单位,我部将予以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王子铭 010-58934022 电子邮箱:biaodingsikeyanchu@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普讲解大赛实施方案 2.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普微视频大赛实施方案 3.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4.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实施方案 5.2024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科技部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后,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地质安全事故发生,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质安全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城市工程建设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地质安全风险,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系统管控、统筹施策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全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和幸福安康的宜居环境。 二、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充分利用遥感、地球物理、物联感知、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技术方法,围绕城市地质安全、地下空间资源和环境地质问题,聚焦城市建设和深部资源开发需求,系统整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有地质资料,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建立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以岩溶塌陷、采空塌陷、黄土湿陷等地质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工作精度不低于1:10000的专题调查,查明城市工程建设影响深度范围内的相关地质条件和隐患分布情况。在专题调查基础上开展危险性评价和风险区划工作,划分风险等级,形成城市地质安全风险“一张图”。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发挥地质调查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先导性作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消除或预防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减少地质灾害风险对地面的影响。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提供用地单位,督促其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城市工程建设地质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针对工程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所需条件和投入;勘察单位应提交真实、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的勘察报告,分析和明确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岩土工程风险,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并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情况动态意见调整优化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地质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对发现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的,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落实地质风险控制措施。 五、强化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地质安全风险管控。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地热、地下水等资源赋存特点和地质条件,加强对城市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发生的地质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范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建成区外的人口、建筑密集区,开展地热、地下水等资源勘查工作,责任单位(包括勘查施工单位、矿业权人等)应当系统收集工作区岩土特性、地下水、岩溶、黄土湿陷、采空、浅层气和地下设施分布等地质风险要素资料,对勘查活动涉及到的深部地层充分开展地球物理探测,辨识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隐患;勘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安全性,并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地质条件对地质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避免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突涌等灾害发生。 六、加强城市日常地质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安全风险研判、决策评估和风险管控的协同机制,细化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城市地下公共空间摸底调查,综合监测数据、探测数据、历史塌陷数据等,按照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有关规定要求,建立涵盖多源数据的监测预警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加强与关联平台、系统的对接,建立多方位多参数监测体系,科学指导地面塌陷预警和道路地下病害体整治,特别是地下管道破损渗漏整治,提升预警能力。加强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开发的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接入预警监测管控平台。健全突发地质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标准。加强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地面沉降测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等现行标准实施和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提升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成效。抓紧修改完善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地热钻探技术规程等现行标准中不能满足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需求的内容和条款。加快推动岩溶塌陷调查规范、地热回灌技术规范、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查开发对城市的地质环境影响和安全风险。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任务,确保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2024年5月6日11时10分,你市杨浦区美团上海科技中心-1项目(N1-01地块)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事故处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事故通报并上网公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包含图片、影像等资料的事故档案,并于2024年7月5日前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警示教育视频资料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三、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于2024年8月4日前将该事故的处罚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涉及我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向我部提交处罚建议。 我部将对你委进行工作约谈,共同研究你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明确下一步改进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蒋亚星,010-58933920 邮箱:aqc@mohurd.gov.cn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等4个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和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登录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专业分别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核。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审核意见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审批结果,向准予注册的人员核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证书。 (四)查询。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查询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内容,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注册进度。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注册信息。 三、执业管理。自2027年1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实施执业制度,相关设计文件应由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负责。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自实施执业之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关注册工程师人数要求。 四、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应撤销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联系单位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759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局 010-65292737 水 运 局 010-65292645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司 010-63206354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与 财 务 司 010-6564539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