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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关于修订的协议》和《关于修订的协议》,为规范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可向我部申请注册。已在广东、广西、福建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满前申请换发我部发放的注册证书,换证后原注册证书失效。  二、上述人员向我部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中“在线申报”栏目免费下载相应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取得内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在内地注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四、对于已启动执业的专业,在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的执业要求与同专业内地注册人员一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 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部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部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在核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审核单》时,同时审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部公开办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稿纸》一并报办公厅(秘书处)审核。  (二)办公厅(秘书处)在核稿时,审查主办单位是否已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三)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原件及该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交部公开办。未经部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主办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部公开办定期向部领导报送有关情况。  (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部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部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部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部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部机关不予公开。部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部机关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部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部保密办会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侮辱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部机关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部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部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部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部公开办经评估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七条 部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部公开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部公开办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部公开办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部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发展,我部决定统一设置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标志(以下简称保护标志),实施挂牌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护标志设计样式  保护标志由中国传统村落徽志、主题词、村落名称、二维码、监制单位、公布日期等6部分组成,具体样式及要求见附件。中国传统村落徽志、主题词、监制单位按统一样式及内容制作,村落名称、二维码、公布日期要根据每个村落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并按统一样式制作。村落名称为公布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具体村落名称,不写其所在的乡镇、县(市、区、旗)、市(州、盟、地区)及省(市、自治区)。二维码为该村链接到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的标记(网站地址:www.dmctv.cn),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村落信息。公布日期为公布该村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具体年月。  二、落实挂牌要求  中国传统村落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为悬挂匾牌,可用于室内或室外悬挂展示。我部提供标志牌样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特色选择木、石、金属等适宜材质制作。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放大制作成碑状标志牌,但文字、内容等应与保护标志要求一致。民族自治地区可另外矗立少数民族文字书写(镌刻)的标志牌,内容应与汉字内容相同。  所有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都要设置标志牌,原则上各地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挂牌保护工作(含标志牌制作)。标志牌的知识产权属于我部,除用于中国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完善村落相关信息  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基本信息已录入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社会公众均可查询。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抓紧更新和完善中国传统村落信息,按村落信息格式表(含标志牌照片)填写后发送至中国传统村落信息维护单位电子邮箱(zgctclsb@163.com)。  标志牌样式、历次公布文件、中国传统村落对应的二维码、村落信息格式表可以通过网络下载,网址为http://listed.dmctv.cn/index/。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村镇建设司 周文理 010-58934567  信息维护单位 张海荣 010-58323846  附件:标志牌样式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9〕83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4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同时,部分地方也存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农户改造意愿不强、年底前难以完成中央年度任务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房抗震改造支持对象  中央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优先支持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住房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改造农房,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各地实际将中央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支持对象适当扩大到7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住房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户。  二、选择合理抗震改造方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抗震改造方式。农房抗震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支持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三、科学推进农房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  各地要在试点过程中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完善农房抗震鉴定和改造的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相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制定本省(区、市)的高烈度区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细化实施办法,加强农房抗震技术力量培训,协调社会专业机构提供农房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服务,同时加强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  四、合理安排使用年度任务资金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确定改造任务、政策措施、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要综合考虑高烈度设防地区各市县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改造任务。对于年内完成2019年中央下达任务有困难的,可将部分任务资金结转下一年安排使用。尚未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省(区、市),须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将2019年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及拟结转2020年使用的资金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对2019年度安排的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任务,要抓紧推进,2020年底前全部竣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任务完成时间进行微调,延迟时间不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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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六)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十)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十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支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为顺利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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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水务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我们编制了《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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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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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营业大厅对外服务时间安排,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上岗。要加强对营业大厅和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上岗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二、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单位、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实现分时段合理分流,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三、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优化提取办理流程,为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六、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  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管理服务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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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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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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