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9905)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解读:《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要求,以优化东疆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发挥孵化器聚集创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的作用,助力东疆新动能引育,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津滨政发〔2025〕18号)、《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津东疆规〔2026〕1号)等文件,结合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持对象(一)主体要求。本办法支持对象是高质量孵化器,即服务东疆科技创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优质科创服务机构。(二)孵化器类别。本办法支持的高质量孵化器分为“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引领型孵化器”是指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发展基础的孵化器。“成长型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器。 第三条  部门职责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是高质量孵化器的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高质量孵化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并会同各招商部门开展培育工作。第四条  管理机制(一)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综合评审制度。对孵化器建设及整体实力进行评审,通过综合评审,引导和发现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助力区域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二)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业务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指导高质量孵化器发展运行,组织定期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激励和督促高质量孵化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综合评审与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审和考核评价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方机构应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科技、孵化、投资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合计5名专家组成。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专家评审报告,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为高质量孵化器。第六条  综合评审标准综合评审项目包括:高质量引领能力、孵化服务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区域创新带动能力,孵化方向与东疆主导产业和未来发展产业方向的贴合度等,具体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附件1)执行。第七条  综合评审分级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附件1)进行评审并确定等级,对评审结果B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予以高质量孵化器政策支持,评审结果为C级的不予支持。对应等级评分如下:等级分值类型A≥90 分引领型孵化器B70-89 分成长型孵化器C70 分未达到支持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标准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并下发《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孵化企业成长性、孵化企业科技含量、双创服务、专业孵化能力提升、运营效益、品牌拓展,以及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指标的机动项和加减分项目。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分级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高质量孵化器进行等级评价,具体分级标准如下:序号年度考核评价等级对应得分1A≥90 分2B80-89 分3C60-79 分4D<60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一)年度考核评价等级为A、B、C 的,享受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支持政策。(二)鼓励成长型孵化器提档升级。对成长型孵化器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A的,可在第三年申请认定引领型孵化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第二章综合评审程序开展评价,自通过认定后,按照引领型孵化器支持政策执行,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含已享受的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三)实行淘汰机制。对考核评价等级为D的,记为不合格,并要求整改,考核年度奖励资金不予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D的,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内容按照盘活存量资产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两个方面,对不同等级的高质量孵化器给予政策支持。在通过年度考核评价的前提下,引领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五年,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三年。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一)支持盘活存量资产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按照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分别给予最高7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盘活存量资产面积≥10000平方米的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7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支持;低于10000平方米的,具体支持金额上限为最高支持金额×(盘活存量资产面积/10000)。(二)支持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引领型孵化器最高200万元、成长型孵化器最高100万元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最高支持金额×(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对年度考核评价超过100分的部分,分档给予额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分值(分)额外支持资金(万元)101-10410105-10830≥10950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高质量孵化器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结合孵化企业、孵化器经营等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科技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鼓励高质量孵化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视频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宣传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案例、投资案例等,提升知名度和显示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五条  变更报告高质量孵化器如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变更、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以及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继续有效。如经审核认定不再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应书面告知孵化器并说明理由,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如发生重大变化未报告的,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资格。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高质量孵化器相关政策落实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在申报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资格,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已骗取资金支持的,须退回相应资金,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金申请程序(一)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资金申请。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应自认定后,于首次获得认定年度(自然年度)的下一年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盘活存量资产相关的佐证材料,超期不予受理。(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支持资金申请。依据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运营主体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高质量孵化器申请表》及该考核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申请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支持资金。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一)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对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审。(二)审核确认无误,由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后,按照东疆相关资金管理程序进行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策兼容性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可享受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产业政策(含滨海新区或天津市要求东疆综合保税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但同类型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原《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津东疆发〔2023〕20号)认定的高质量孵化器仍然有效,支持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政策调整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相关内容与之抵触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第二十一条  修订和解释本办法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政策时效本办法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孵化器的促进办法》(津东疆发〔2023〕20号)同时废止。附件1: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评价维度评价指标指标内容评分标准基本条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1.存在违法违规记录;2.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3.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符合1条及以上,取消评审资格。资质背景认定为滨海新区区级孵化器及以上。不符合,取消评审资格。高质量引领能力(20分)投资方背景投资方背景包括: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详见注释。符合:5分不符合:0分产业领域聚焦孵化器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方向。符合:5分不符合:0分资质背景认定为天津市市级孵化器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市级孵化器:4分工信部级孵化器:5分团队背景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至少拥有运营管理人员5名,其中技术经理人不少于3名。符合:5分不符合:0分孵化服务能力(30分)创新服务供给孵化器年均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金和物业费)符合:5分不符合:0分管理孵化器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5000-10000平方米:5分10000平方米以上:10分创业导师资源拥有至少10名的创业导师团队:1. 创业导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三年;2. 创业导师需覆盖企业管理、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财税、证券、政策咨询等多个领域。符合:3分不符合:0分合作机构资源孵化器拥有至少10家合作机构:1. 合作机构覆盖企业管理、法律、金融、知识产权及证券等多个领域;2. 合作机构须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成立三年以上,并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符合:3分不符合:0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符合:4分不符合:0分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运营经验孵化器主要责任人有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有运营国家级孵化器经验,熟悉所在领域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化规律、投融资情况。符合:5分不符合:0分资源集聚能力(15分)举办大型赛事能力孵化器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符合:5分不符合:0分开展成果转化、产业链服务已备案区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在“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天津科技成果网”发布成果、需求、场景等数量(项)。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备案3分;发布数量5-9条:1分发布数量10条及以上:2分能够高效整合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组织开展产业链创新链对接论坛活动、培训,每次参与企业家数不少于20家。活动次数5-9次:3分活动次数10次及以上:5分区域创新带动能力(35分)孵化企业成效孵化毕业企业累计达到5家以上。毕业5-9家:5分毕业10家以上:10分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5%。符合:5分不符合:0分孵化器在孵企业中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占比30%(含30%)-40%:3分占比40%(含40%)-50%:4分占比50%(含50%)以上:5分自有资金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1.资金规模500万元以上,5分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5分孵化实效孵化企业毕业后实际租用或购买东疆办公场地(含飞地)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如以租赁方式,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符合:5分不符合:0分加分项(10分)鼓励盘活闲置办公楼宇、厂房资源鼓励孵化器运营主体将闲置办公楼宇、厂房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孵化器须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符合:4分不符合:0分培育优质企业培育优质企业包括:“四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获得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企业共3家及以上。符合:3分不符合:0分专业化孵化能力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符合:3分不符合:0分 1.注释:(1)投资方背景:①科技领军企业:经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②高校:985工程学校,211工程学校,中央部属本科学校,省市属本科学校。③科研院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④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十亿元及以上的投资机构。⑤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孵化器运营经验且成立不少于1年。(2)创业导师和合作机构的认定标准:①创业导师:评定时需提供创业导师聘书、合作签约(需包含身份证明信息)、导师履历。②合作机构:评定时需提供合作机构从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相关榜单排名信息。2.名词解释:①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②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③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④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⑤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⑥毕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最新版本为准。 附件2: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说明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孵化企业成长性(15%)新增企业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场地使用率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 毕业企业比例新增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优质孵化企业在孵或已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获得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超5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 孵化企业科技含量(20%)研发投入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拥有知识产权1.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比例。2.在孵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其中发明专利数量)。 科技型企业数量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猎豹企业数量。 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在东疆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双创服务(15%)孵化活动在孵项目团队或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企业数量。 合作机构新增签约合作机构数量,与北京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案例数量。*合作机构须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成立三年以上。 创业导师服务新增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服务企业案例数量。*创业导师从事相应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投资项目高质量孵化器使用自有资金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的每年实际投资额。 平台服务情况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营收。 产业链合作围绕东疆主导产业和新经济产业的发展开展产业链对接,促成在孵企业与大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落地和推广应用案例。 专业孵化能力提升(20%)可持续发展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收入结构中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比例。 专业化孵化能力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服务团队建设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孵化运营效益(10%)在孵企业的发展成效(万元)在孵企业年度总业务合同规模。 引入高校合作成果引入高校院所合作项目数量,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品牌拓展(15%)工作总结报送情况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填报火炬统计数据。 宣传推广情况被国家级、市级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正面报道、新区约稿等推广案例数量。 创新创业大赛情况举办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 机动评价(5%)根据东疆产业发展及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包括投融资案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等) 加减分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1. 在孵企业获全国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或天津赛区三等奖企业数量。2. 在孵企业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数量。3. 在孵企业技术成果取得国家级重大突破。4. 首次认定为省市级、国家级专业型孵化器。 减分 1.未按时报送经营信息,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未完成孵化器宣传报道工作;3.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与监督工作;4.未举办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1-3项每次扣2分,4项扣5分。 附则:1.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指标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数据。2. 在孵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中相关规定,如有调整,以最新版本为准。
2026-03-25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区长郑伟铭  分管区政府研究室、审计工作。区委常委、副区长刘桓  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区政府机关工作(外事、涉港澳事务、机关事务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保密、档案)、政务督查、发展改革(粮食)、财政金融、统计、商务、科技、工业、数字经济和信息化、数据、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改革、楼宇经济、投资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减灾抗震救灾、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联系区武装部、区税务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区科协、区消防救援局。区委常委、副区长庄晓泳(挂职)  分管司法、政府法制、行政复议工作,协助分管区政府研究室。副区长沙红  分管教育、卫生健康(爱国卫生、中医药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医疗保障、体育、红十字会、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工作,联系区妇联。副区长张锡顺  分管公安、信访、社会稳定工作,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平交警支队、区法学会。副区长刘成哲  分管城建、住房、城市管理(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停车管理)、国防动员、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减排)工作,联系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副区长孙成龙  分管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双拥),民族、宗教、侨务、涉台事务,民心工程工作,联系网格化管理工作。副区长张健  分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街道,金街地区管理、五大道地区管理工作,联系网信工作。为加强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动态衔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在上述分工基础上,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AB岗制度,遇一方出差或其他原因临时不在岗位,由对方代管其工作。具体组合如下:郑伟铭与刘桓,刘桓与张锡顺,沙红与孙成龙,刘成哲与张健。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5 | 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鉴于区政府办公室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作适当调整。具体情况如下:庞海军主任:联系协调郑伟铭区长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李亮副主任:联系协调刘桓副区长、张锡顺副区长工作,协助庞海军主任做好区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区政府值班、外事、涉港澳事务等工作,分管秘书科、机要保密科、值班科、外事管理科。袁春子副主任:联系协调沙红副区长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区政府政务信息、绩效考核等工作,分管资料科、综合科。连洪亮副主任:联系协调刘成哲副区长、孙成龙副区长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分管政务公开科、行政科、机关事务管理科、企业家服务科。王永亮副主任:联系协调庄晓泳副区长、张健副区长工作,负责区政府建议提案办理、20项民心工程等工作,分管建议提案工作科、街道工作科。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区政府办公室“三重一大”有关工作,集中协调重大工作事项安排,议定有关工作规范等。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5 | 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17家直属单位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情况详见招聘单位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二、招聘对象1.2026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各类定向生、委培生。2026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京内生源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北京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须符合应届毕业生进京落户政策。应届毕业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社会招聘岗位。2.社会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已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毕业证、学位证,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北京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留学回国人员应于报名截止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等地区毕业生参照留学回国人员报考条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取得国(境)外学位不超过两年、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考京内生源应届毕业生岗位。博士后出站时间要求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因在京单位落户指标及相关政策要求,部分岗位允许符合在京落户条件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报考,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三、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具体岗位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资格条件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3.政治立场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详见《招聘岗位信息表》。岗位要求的专业为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聘人员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报考)。专业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如所学学科专业不在上述专业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以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5.年龄不超过38周岁(1987年3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5年3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岗位可放宽至40周岁(1985年3月1日后出生)。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8.符合人事管理回避有关政策规定。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往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还在禁考期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其他情形的。四、报名和考试1.报名。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https://lusiax.com/ecos/1757264703)注册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名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时起至2026年4月7日24时止。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对于取消的岗位,该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具体改报时间将另行通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应聘或者聘用资格。3.考试确认。通过资格审查且需参加公共笔试的考生,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于后续公共笔试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考试确认。逾期未完成考试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公共笔试由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统一组织,不指定任何形式的参考资料。4.考试。详见招聘单位《招聘岗位信息表》。5.体检和考察。根据总成绩排名,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院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查阅考察人选干部人事档案。如有应聘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依总成绩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招聘单位应尽快安排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6.公示和聘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五、工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社会团体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六、注意事项1.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2.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严格落实回避规定。3.招聘单位将在报名网站或单位官网等渠道发布考试等相关信息,请应聘人员关注。应聘人员应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招聘过程中,未能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4.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6年3月24日
2026-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市级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申报2026年天津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的通知》要求,为高质量推进我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建设,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区生态环境局及行业内有关专家,对各镇街报送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建设规划》进行了评审论证,在全区范围内共遴选出5个符合申报要求的重点片区。现按要求对拟申报重点片区予以公示(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联系人:谢万红、张建民联系电话:022-82136297;电子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附件:2026年武清区拟申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名单 
2026-03-24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的决策部署,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启动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设置本年度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分为科技资源科普化、重大科普赛事、青少年科学教育、科普效能提升、科普宣传活动5个类别,共15个专题。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类别 专题名称 1 科技资源科普化 重大科技成果科普化及集中展示活动 2 天津市“十五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现代中医药科普行动 3 重大创新平台特色科普活动 4 重大科普赛事 天津市科普讲解大赛 5 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 6 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 7 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展示活动 8 青少年科学教育 天津市青少年科普讲解大赛 9 青少年科普产品开发及推广 10 中小学校园科普活动 11 科普效能提升 天津市科普管理效能提升专项 12 科普基地服务能力建设 13 科普宣传活动 京津冀科普活动 14 外国专家科普活动 15 专题科普宣传活动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同时须符合项目申报要求中的承担单位性质。填写申报书时,高等院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总计不得超过3项。每个天津市科普基地可额外申报1项,不受本单位申报总量限制(额外申报的在单位情况的“学院或部室”中备注科普基地名称)。近三年来,在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中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获奖者,在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中获评“全国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的第一作者,在全国优秀科普图书评选中获评“全国优秀科普图书”的第一作者、主编,在天津市科普讲解大赛、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获奖者,在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中获评“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的第一作者、主编,作为项目负责人可额外申报1项,不受本单位申报总量限制。2.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报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二)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6年4月—2028年3月。(三)项目资助资金项目资助资金按申报要求明确的资助额度分档执行,最低3万元,最高20万元。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50%,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科普工作的投入。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本项目不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经费使用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津财教〔2022〕57号)有关规定执行。(四)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在线完成填报。(五)限项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普专项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项目中仅限申报1项。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4月24日),承担有未结题的科普项目的负责人,不再予以支持;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予以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4月24日),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六)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承担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及我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和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项目1.近三年来,在全国科普讲解大赛、全国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中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获奖者,在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中获评“全国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的第一作者,在全国优秀科普图书评选中获评“全国优秀科普图书”的第一作者、主编,在天津市科普讲解大赛、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获奖者,在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中获评“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的第一作者、主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2.近两年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天津市科普基地评估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科普基地;3.项目承担单位积极自筹社会资金支持项目开展。(八)其他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指定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任何服务。三、申报流程(一)单位注册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中选择“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在项目类别中选择“科技资源科普化”“重大科普赛事”“青少年科学教育”“科普效能提升”或“科普宣传活动”,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时间安排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00至2026年4月2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4月29日17:00前完成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5月9日17:00前完成市科技局首轮审查。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5月13日17:00前完成市科技局再次审查。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将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四、联系方式自申报要求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申报要求及项目审查 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 022-58183615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附件:2026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要求2026年3月24日    
2026-03-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省级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五届动漫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各区初审的基础上,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了梳理汇总。截至3月18日,共有4个项目申报最佳动漫作品奖;1个项目申报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作品;1家企业申报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申报企业综合实力、申报项目综合竞争力对申报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判和严谨审核,并确定了拟推荐申报项目和企业名单。现将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天津市市民和法人机构如对拟推荐申报项目有异议,请于2026年3月30日前实名通过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异议受理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联系电话:83602633电子邮箱:wcgfzb@126.com附件:拟推荐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五届动漫奖的企业及项目名单2026年3月24日
2026-03-24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时间 重要节点 重点宣传内容 责任单位 5月 5月“民法典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法规处 国际博物馆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等 博物馆处 革命文物处 “5·19旅游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 市场处、执法总队 6月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非遗处 12月 “12·4”国家宪法宣传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规处 贯穿全年 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市场管理处、政务服务处、执法总队按管理职责普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政务服务处及相关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 公共服务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科技处、宣管处、机构处、执法总队按管理职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等 文保处、博物馆处、革命文物处、执法总队按管理职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等 非遗处、规划处、文保处、革命文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 安监处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党建处
2026-03-24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省级
 津市场监管质发〔202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26年天津市质量攻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6年3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质量攻关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质量攻关在质量强企、质量强链和质量强镇(街)的重要作用,2026年质量攻关聚焦“共性攻关强产业基础、精准提升解企业难题”,突出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推动质量攻关由点状突破向线面延伸跨越,促进全产业链质量协同,强化优质质量品牌培育,不断筑牢质量强市基础。依据《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申报条件申报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成立的进行行业质量管理的专业组织;(二)申报项目在提质增效、节能降耗、优化服务、自主创新等方面预期带来显著成效;(三)申报项目应为2024年以来启动实施的项目,且不得与历年优秀成果项目雷同。二、评定依据《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12号)(附件1)《质量攻关评定准则》地方标准(DB12/T 1273-2023)(附件2)   《天津市质量攻关技术评定专家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质发〔2024〕11号)(附件3)三、重点方向聚焦脑机接口、先进计算、智能网联汽车、协作机器人、生物制造、光伏新能源、电动自行车、焊材、车用燃料等重点产业链及家装、富硒、羽绒制品等民生产业,支持企业开展质量攻关,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鼓励跨区域质量联动合作,推动区域间质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成果共用。围绕“共性攻关强基础、精准提升解难题”,将质量攻关项目分为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和质量精准提升攻关两个申报方向。(一)质量共性技术攻关以产业共性质量瓶颈为核心,强化领军标杆企业质量引领,重点突破跨企业、跨环节、跨领域的普遍性质量技术难题,全面提升产业链整体质量竞争力。本年度将对质量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1、攻关目标: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重点围绕基础材料稳定性、基础零部件可靠性、关键工艺精度控制、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标准/检测/认证)等技术瓶颈开展协同攻关。2、组织模式:鼓励“链主”企业牵头,联合链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质量技术机构和行业协会,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跨区域、跨主体联合攻关。(二)质量精准提升攻关以具体质量问题为导向,坚持小处着眼、实处着力,聚焦经营中的质量堵点、难点、痛点,开展精准化质量改进与创新。1、攻关目标:围绕产品性能提升、生产效率优化、节能降耗、服务质量改善、工艺参数优化、缺陷预防等方面,运用先进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开展针对性改进。2、组织模式:以企业为主体自主实施,鼓励联合上下游配套企业、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聚焦具体场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实践导向。四、工作程序全市质量攻关工作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宣贯培训、项目实施、跟踪服务、提交成果、成果评定、公示公布和宣传推广九个程序推进。(一)项目申报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引导帮扶企业参与申报。申报项目名称需符合《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名称规范指引》(附件4)要求。请申报单位填写立项申报材料即《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申报书》(附件5),提交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立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立项申报汇总表》(附件6)盖章版及word版于4月20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二)立项审核市市场监管委对申报材料立项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全市2026年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计划,并在市市场监管委政府网站公布。(三)宣贯培训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业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开展质量攻关培训,讲解质量攻关评定活动程序和相关评定要求,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工具和方法。 (四)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计划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程序;定期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策略,确保质量攻关活动有序开展,项目过程性材料需妥善留存。(五)跟踪服务各推荐单位要适时深入项目单位指导、检查和督促项目进度,了解企业开展质量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我市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六)提交成果项目单位按照后续通知要求向推荐单位提交项目成果材料和过程性材料,推荐单位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委,逾期不再接收。(七)成果评定市市场监管委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质量攻关技术评定组(简称“评定组”),评定组开展成果评定工作,提出认定结果名单。(八)公示公布市市场监管委对评定组提出的认定结果名单进行公示、公布,对优秀成果单位、参与人员和组织者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证书。(九)宣传推广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宣传推广活动,召开天津市质量攻关优秀成果交流会。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本行业、本区域内广泛宣传动员,发动有关单位积极申报质量攻关项目,以质量攻关帮助企业找准质量问题,进行质量诊断,制定解决方案,突破关键质量难题。鼓励各单位在原有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对质量攻关优秀成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积极组织质量攻关优秀成果宣传推广活动,营造群众广泛参与质量改进、质量创新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委质量发展处  郭丽坤  陈莹联系电话:27182036    58950677        传真:58950677    邮箱:scjgzlfzc@tj.gov.cn 附件:1.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2.质量攻关评定准则      3.天津市质量攻关技术评定专家管理办法4.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名称规范指引5.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申报书6.天津市质量攻关项目立项申报汇总表              
2026-03-24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政司  政策文件
2026-03-24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