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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现中央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部署和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到2020年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方主体。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地方为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精准管理。坚持全过程精准管理,落实补助对象认定、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施工检查与竣工验收、农户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政策要求,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档案齐全。  坚持现行标准。坚持脱贫攻坚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既不降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也不擅自拔高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建设既符合经济条件又满足使用需求的房屋。  保持政策延续性。坚持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原则,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调动农民积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贫困危房户应改尽改。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户资金投入和组织建设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户意愿,激发其积极性,鼓励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  (三)目标任务。  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倾斜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危房鉴定必须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进行,危房危险等级分为A、B、C、D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将危房存量到户台账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三)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  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四)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C类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五)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  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建设方式,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及多层农房可采用统建方式。探索和总结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功能基本齐全的危房改造方式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建设经验,丰富改造方式,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六)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七)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 落实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三、加强工作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户自建的,要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对加固改造的房屋,应有技术人员对加固方案、加固材料、施工方案及施工操作队伍进行把关审查,确保加固施工过程安全以及加固后的房屋达到安全标准。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明确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二)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  建立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并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督促各市县抓紧整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制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三)持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403号)要求,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基层政府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四)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其住房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要求或认定标准,并制定建房备案书模板,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房安全性认定组织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方开展房屋安全性评定,建设方提交的建房备案书作为住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定期通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调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力以赴按时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加强财政资金保障。  省、市、县均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最贫困对象的倾斜支持力度。  (三)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督查激励。  各地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6〕289号)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清晰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大绩效评价和督查激励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政策要求落实。  (四)加强信息收集和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定期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以及各新闻媒体报道的农村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以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一)推行机械化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推动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二)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  (四)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  (二)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加强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项目科技攻坚,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加强绿色建造研究,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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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但仍有部分管理中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线上业务种类少、风险防控能力弱、推广使用力度小等问题,服务平台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规范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重要意义  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根据线上服务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重点抓好梳理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对服务平台承建单位明确提出建设需求、工作要求,跟踪考核工作进度和质量,严格项目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效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的,管理中心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改进。  三、合理确定资金投入  要坚持以缴存职工需求为中心、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运用成熟、稳定、安全的技术手段,立足现有信息化设施,推进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管理运作的资金量、日常服务量等因素,在广泛调研、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费用,实现节约集约化建设。独立运作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原则上要接入和使用所在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集中组织建设部分服务渠道。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管理中心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评测等费用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四、严格规范线上服务  管理中心要按照线上业务特点,梳理确定服务事项清单,制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明确线上业务审核规则和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与要件,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利用管理中心自有数据和外部共享数据,加快实现后台自动审核比对,满足在线快速审批要求,提升在线服务效率。明晰服务工作相关岗位职责,严格设置服务平台管理和业务审核权限,规范线上操作行为。强化服务进度查询、办结时限监控和线上服务评价等功能,精准把握缴存职工诉求,及时化解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痛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统一管控各类渠道  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管控各服务渠道,及时掌握服务情况。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确保各服务渠道协同一致,实现服务对象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综合管理系统应有效调节各电子渠道服务量,在线上服务并发高峰期,及时引导服务申请在不同渠道间合理分流。强化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绩效分析功能,深度分析渠道运行、业务办理、用户信息、咨询投诉热点等指标,为持续改进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六、妥善对接政务平台  省、自治区或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服务平台纳入当地政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梳理拟纳入政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与政务平台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维护等职责。通过与政务平台对接,更好地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开展业务信息联网核查,提升线上服务效率。通过政务平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管理中心要以服务平台作为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主渠道,不得以政务平台替代服务平台建设,不得取消已建成并被缴存职工广泛使用的电子服务渠道。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8〕89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可与城市政务服务热线实现并行接听、联动服务,但不得取消。  七、强化安全保障机制  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安全等各项措施,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借助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测,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管理中心要与承建单位和运营服务商签署协议,明确各方在平台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校验备份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线上线下各类业务票据、数据、资料管理。通过访问控制、数据脱敏、操作日志和系统留痕等措施,做到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确保数据安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用户登录服务平台各渠道时,应提醒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非官方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时,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基于缴存职工信息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增值服务的,必须经缴存职工本人授权,明确法律责任。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松耦合的方式与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安全稳定。  八、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对省级统建的服务平台或服务渠道,加强管理和运行维护。通过召开服务推进会、组织验收、举办人员培训等方式,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已建成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自评和验收。对已验收的管理中心,督促其按照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推广、使用工作。重点督导未完成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中心加快工作进度。督促管理中心认真填报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报表,严格审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情况将作为我部评价各地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我部将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一、建设准备阶段  (一)梳理服务事项。  1.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全面梳理,规范查询、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事项的表单、数据项、申请要件等,形成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依据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服务事项知识库,为线上服务提供支撑。  2.制订线上服务规范、服务平台操作规程、监督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服务相关制度,建立线上投诉、服务平台应急事件等快速处理机制。  3.完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通过前台核对、单位专管员协查、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确保缴存单位情况、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优化服务流程。  4.梳理业务审核环节、流程和要件,根据线上服务特点,明确需精简的环节和要件,重新确定办理时限。通过系统自动审核比对,实现汇(补)缴和提取等业务的实时办理。  5.制订并完善服务平台使用手册,规范管理、操作与运行维护。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单处理机制,咨询、建议和投诉类服务通过服务平台即时受理,及时处理。  (三)明确岗位职责。  6.根据优化后的流程,重新明确内设机构和相关岗位在线上服务方面的职责。明确负责服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规范管理线上线下服务,对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统筹改进服务工作。  7.设定业务审核与平台管理人员权限,对信息发布、参数修改、服务渠道启停、服务事项增删等操作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四)提出建设需求。  8.基于明晰的线上服务事项和流程,研究提出平台建设需求,包括平台功能、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对接方式、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操作界面等内容。  9.由业务、技术、服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会同软件开发公司,深入研读导则,明确目标要求,对服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设定线上服务场景,形成建设方案。  二、平台建设阶段  (五)建设电子服务渠道。  10.重点建设移动互联服务渠道,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对接政务服务APP,选用其他可信度高、受众广的第三方服务渠道。建设网上业务大厅并完善功能,实现单位业务和绝大部分个人业务均通过网上办理。打造12329服务热线,建立专业的热线服务团队并加强考核,充分利用新媒体,建设可集中管理的多功能互联网座席。自助终端可由管理中心自建,也可在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或受委托银行自助终端机中加载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块。在各渠道建设中,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11.12329短信平台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各地管理中心应接入并使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运营商,降低短信资费。  (六)建设综合管理系统。  12.健全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对电子渠道的管控功能,对各电子渠道服务活动进行统一管控,包括电子渠道和服务事项的启停,对服务量的监控与分流等。  13.建立渠道协同机制,实现接口部署和运行、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接入控制、用户签约登录等功能的统一管理。  14.设置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实现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缴存单位和职工自主注册平台用户,管理中心加强对平台用户的规范管理。  15.强化服务平台运行绩效分析功能,通过服务平台收集和掌握线上服务响应速度、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16.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逐项落实保障渠道设施、终端设备、通讯线路和服务平台安全的措施,建立服务日志管理和留痕追溯机制。  17.建立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对单位用户,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如网银盾)、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对个人用户,采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校验、生物识别、短信验证码等多因素交叉核验措施,全面实施网上身份实名认证,逐步实现实人认证。  18.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过开发和改造服务平台接口,向政务平台或业务相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服务。加强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措施,防止无权限机构非法获取数据。  (八)部署线上服务事项。  19.打通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将查询、咨询、投诉及其他基于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即可办结的服务事项,先行实现线上办理。对暂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的服务事项,可通过容缺受理、承诺声明等方式,结合失信惩戒机制,先行实现业务受理或部分业务环节的线上办理。  20.梳理线上服务所需部门共享数据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在实现与公安、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民政等相关部门或政务平台对接的基础上,逐步开通所有线上服务事项,最终实现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做好城市体检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专家指导委员会。现将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沈阳、南京、厦门、广州、成都、福州、长沙、海口、西宁、景德镇、遂宁市人民政府,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明确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为贯彻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工程勘察市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标准和要求与内资企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 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结果负责。  三、提升职业培训质量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四、创新考核评价方式  我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培训考核信息须按照要求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验。  五、加强继续教育  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研究建立知识更新大纲,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内容培训,增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探索更加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  六、优化培训管理服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信息记录、汇总、上传。要全面推行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化,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提高证书管理和使用效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相关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实训等软件硬件条件、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将企业、培训机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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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办好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我部制定了《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承办城市遴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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