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直辖市建委、商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设计下乡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工作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设计下乡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以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为重点,引导和支持规划、建筑、景观、市政、艺术设计、文化策划等领域设计人员下乡服务,大幅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 二、因地制宜确定设计下乡服务重点 以解决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为主攻方向,结合地方实际和村庄需求,有重点确定设计下乡服务内容和对象。设计下乡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村庄建设规划和设计、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农房设计和建造、乡村工匠培训以及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等。设计下乡优先服务于建设活动较多、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较重和风貌保护要求较高的村庄。 三、探索建立全方位、全行业设计下乡组织形式 我部成立由相关司局和学协会组成的设计下乡工作组,负责设计下乡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设计服务供需信息对接以及宣传推广等工作,推动完善执业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支持政策。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出台组织、支持、保障设计机构和人员下乡服务政策。选择有需求、有意愿的试点县(市、区)、乡镇和村庄重点推进设计下乡工作,力争总结出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设计下乡组织模式和支持措施。借鉴浙江驻镇规划师、成都乡村规划师等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本地区设计人员驻县市、驻乡镇和驻村的服务模式。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与设计单位建立对口合作机制,签订中长期服务协议,逐步做到每个乡镇、村庄都有设计人员提供长期跟踪服务。鼓励探索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提高规划建设质量和便于村民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委托办法和委托形式。 各级学协会要发挥好行业引领作用,通过对口帮扶、设计竞赛、学术交流、组织培训等方式,推动建立全行业下乡服务制度。 四、组织动员各方设计力量下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计院以及热衷服务乡村的设计人员主动对接,帮助提供设计下乡需求信息和服务基地。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计院将设计下乡工作纳入日常教学和经营工作同步推进,逐步扩大设计下乡服务范围和深度,并完善组织形式、资金保障和激励措施。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发动师生利用寒暑假下乡服务,动员院士、院长、总师、教授等优秀设计人才带领优秀团队下乡服务,引导设计师、艺术家和热爱乡村的有识之士以个人名义参与乡村设计服务。培养一批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设计人员。 五、推行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设计下乡服务方式 加强对设计下乡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宣传贯彻符合农村实际的乡村规划建设理念,推行美丽乡村共同缔造的工作方法。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实践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陪伴式服务,确保村民熟知并参与村庄建设规划各个环节。设计人员要根据与村民共谋的结果,深入研究村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到场服务形式和内容。注重保护和传承乡村特色,打造“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乡村风貌,防止大拆大建和乡村景观城市化、西洋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村民参与情况和满意程度作为规划审批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注重挖掘培养乡村工匠等本土人才 加快培育和建立一批既掌握现代建造技术、又熟悉乡村文化的乡村工匠队伍,挖掘整理乡村工匠目录。组织多种形式培训,培养眼界开阔、技术高超、审美素养良好和长期扎根农村的乡村工匠。支持从农村走出去的懂建设、爱农村的企业家、技术人员、退休干部等返乡服务。加强线上线下培训,提升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服务乡村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将表现突出的乡村工匠、返乡服务人员吸纳到基层管理队伍之中。 七、建立服务平台 我部将搭建设计下乡网上服务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APP),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设计服务需求和信息,宣传各地实践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设计下乡服务经验,推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房建设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搭建本地区设计下乡服务平台,建立设计单位、人员下乡目录,做好设计下乡成效评估。 八、加大支持力度 我部每年组织召开全国设计下乡工作推进会,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遴选一批设计下乡示范县市、乡镇和村庄,表扬一批成绩突出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支持在职称评定中对累计驻村服务1年以上的设计人员适当放宽评定条件。驻村服务时间可作为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等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在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教学中,将设计下乡作为实践教学内容。在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等奖项评定中设置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设计下乡人员承担的乡村规划建设项目。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出台的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有关文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备案,并于每年11月底报送当年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计划单列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省会(首府)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近期,一些城市简单拆除不同时期既有建筑的做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割裂了城市历史文脉,切断了居民乡愁记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促进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 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建筑是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不同时期建筑文化的叠加,构成了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各地要充分认识既有建筑的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坚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则,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一拆了之”。坚持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理念,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中华文化基因,留住居民乡愁记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一)做好城市既有建筑基本状况调查。对不同时期的重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其他各类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既有建筑进行认真梳理,客观评价其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价值,按照建筑的功能、结构和风格等分类建立名录,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既有建筑建立台账。 (二)制定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保留和利用的政策。建立既有建筑定期维护制度,指导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加强经常性维护工作,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保障建筑正常使用。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既有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定期开展建筑结构检测和安全性评价,及时加固建筑,维护设施设备,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三)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对确实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建筑,通过更新改造加以持续利用。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支持通过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提高既有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 (四)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对拟拆除的既有建筑,拆除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构建全社会共同重视既有建筑保留利用与更新改造的氛围 地方各级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坚持共商共治共享理念,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推进绿色发展的理念,鼓励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建筑历史文化和建筑资源的风气。对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重要既有建筑,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城市规划、建筑、艺术等领域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 各省(区、市)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拆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加强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8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 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