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为深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分七章30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先投后股”项目的概念、实施原则、运作方式、预算安排、局区联动和财政资金放大等。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权益(股权)代持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相关责任。第三章“支持对象及标准”。明确项目支持领域、申报主体条件、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和拨付方式等。第四章“‘先投’阶段”。明确项目组织程序、转股条件等内容。第五章“‘后股’阶段”。明确转股流程、持股比例、股权回购标准、股权退出等内容。第六章“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明确尽职免责情形以及对权益代持机构的绩效考核有关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效力和试行期限。三、主要特点我市“先投后股”,是市级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引育及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创新支持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形式投入企业,用于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明确约定后续转股条件;在“后股”阶段,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时,按照协议将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市场化退出,构建财政资金循环使用、长效运行机制。实施过程中,突出以下特点:一是双机构协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先投后股”项目全流程管理,负责财政资金回收、上缴国库及滚动支持工作;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依托现有的专业投资平台作为权益代持机构,负责市场化投资、股权代持、投后管理与退出操作。二是双协议并行确权。“先投后股”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研发目标、绩效指标、资金使用要求;《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转股条件、行权期限、退出方式、回购规则。同时,《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需要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登记确权,保障权益可追溯、可流转、可锁定。三是双周期灵活设计。行权周期,“先投”阶段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按照约定,由专业投资平台代为行使认股权,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回购周期,转股条件达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5年内享有优先回购权,价格标准为:自转股条件达成之日起,2年内(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管理成本回购;第3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2倍+管理成本回购;第4年至第5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4倍+管理成本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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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2026年9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先投后股”,是市级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引育及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创新支持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形式投入企业,用于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明确约定后续转股条件;在“后股”阶段,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时,按照协议将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市场化退出,构建财政资金循环使用、长效运行机制。第三条 “先投后股”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降本增效、滚动支持”的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创新中心依托现有的专业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实施专项股权投资。第四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从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 健全局区联动工作机制,对市级“先投后股”支持企业,引导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做好相关保障。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同步跟投,充分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开发“先投后股”项目专属创新产品,为项目承担单位引入保险保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与绩效目标,协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立项、公示、签约、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三)组织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四)指导受托管理、权益代持、投后服务、权益退出及收益管理等工作;(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绩效考核。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核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规范办理财政资金拨付;(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考核;(三)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回收、权益代持及滚动运行情况。第八条 创新中心(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履行受托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先投后股”项目全流程管理,以市场化原则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权益代持管理、投后服务及退出等工作;(三)组织签订《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四)跟踪“先投”阶段实施进展,提出权益代持建议,提供运营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五)监督投资平台权益代持、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六)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运行及权益代持管理情况;(七)统筹财政资金回收、上缴国库及滚动支持工作。第九条 投资平台(权益代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代为持有股权认购选择权、股权,具体执行市场化投资运作;(二)开展尽职调查、转股实施、股权管理、工商变更及股权退出等工作;(三)按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财政资金合法权益;(四)建立权益代持台账、风险防控体系及投后服务机制;(五)定期向创新中心报送股权变动、财务收支及项目(企业)情况;(六)积极构建多元协同支持体系,探索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联动支持项目(企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七)通过项目经理人或服务专员等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八)完成创新中心交办的其他权益代持与管理事项。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制度;(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重大进展与风险问题;(五)在行权期内,向融资投资方完整披露《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内容并取得书面同意;(六)获得外部股权投资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平台书面报备相关信息;(七)配合创新中心、投资平台完成《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登记、转股、行权、股权代持及工商变更等手续;(八)配合开展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相关工作;(九)企业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先于财政支持资金退出或大额减持。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的,视为违约。首次违约,责令限期30个工作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二次违约,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第十一条 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制造、低维材料、脑机接口、具身智能、智算超算、氢能与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重大创新项目。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以非自有成果开展转化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三)企业(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四)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五)同一研发内容、同一研究团队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市级“先投后股”支持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立项后,财政支持资金以一次性或分阶段两种形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四章“先投”阶段第十四条 “先投”阶段流程为: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包括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推荐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各区(包括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出具推荐函。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科技、产业、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重点评估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前景、投资价值及实施能力。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统筹组织投资平台开展实地核查、尽职调查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尽职调查报告审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相关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转股条件、权益代持安排及退出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拨付项目支持资金,资金拨付渠道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创新中心→投资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条 “先投”阶段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二十一条 “先投”阶段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一)项目执行期内,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到项目支持资金的3倍及以上;(二)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累计营业收入达到项目支持资金的2倍及以上;(三)按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且验收结论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达到转股条件后,由投资平台代为行使认股权,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项目执行期内提前达到转股条件的,视同验收通过,不再另行组织验收。项目终止、撤项、未通过验收,或拨款6个月后项目仍未实质开展的,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第五章“后股”阶段第二十三条 达到转股条件后,投资平台提出转股及代持方案,经创新中心审核确认,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在行权期内完成股权转化,由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第二十四条 持股比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股权比例=(项目支持资金×1.5倍)÷转股时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无市场化股权融资的,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作为投后估值。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行权的,投资平台不支付额外对价,相关工商变更、税费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企业及全体股东应当配合完成转股及股权代持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转股条件达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5年内享有优先回购权,价格标准为:自转股条件达成之日起,2年内(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管理成本回购;第3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2倍+管理成本回购;第4年至第5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4倍+管理成本回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出回购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对价,逾期未支付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平台可按照创新中心安排,依法依规市场化处置代持股权。第二十六条完成股权转化后,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与风险防控。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创新中心及市科技局报告。财政资金通过“先投后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以下市场化方式实施退出:(一)项目承担单位回购,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股东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财政股权,实现退出;(二)并购或协议转让退出,企业被并购、重组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市场化交易,实现退出;(三)上市退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四)公司清算或破产退出,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时,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实现退出,投资平台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股权退出、分红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财政支持资金本金及增值收益按照原渠道上缴至市级国库。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将其纳入市科技局下一年度预算,滚动支持“先投后股”项目,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免责,相关考核不作负面评价:(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国有资产管理及项目管理禁止性规定;(二)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三)符合“先投后股”项目支持方向与要求;(四)项目实施程序合规、手续完备;(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六)其他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以项目盈亏、代持股权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权益代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投资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及管理费核定的重要依据。管理费按照上年度财政原始出资金额净值的1%计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全额计提管理费;得分在80分至60分(含)的,按50%计提管理费;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计提管理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投资退出等相关管理成本据实列支。投资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管理费计提申请及核算材料,经创新中心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先投后股”项目实施初期,投资平台管理费列入市科技局当年度预算安排;待项目实现收益当年,管理费从应上缴收益中扣除。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国家及本市出台新政策或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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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关于2026年天津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武清)第一批财政资金子项目批复前的公示 依据《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的实施方案》(津农委〔2026〕5 号)及《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对2026年支持建设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规划方案的批复(武清)》等有关安排,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区直部门及专家完成了南蔡村镇、大孟庄镇、陈咀镇报来的《南蔡村镇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丁家瞿阝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子项目建设方案》等9个子项目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概算审核,具备项目批复条件(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6年9月24日-2026年9月26日联系人: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9月24日
2026-09-24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现将《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 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提升特种设备检验质量,结合近期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影响特种设备检验质量的突出问题,增强检验基础能力,规范检验秩序,强化检验过程监管,进一步压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检验工作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安全保障。二、主要任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检验机构(含电梯检测机构,下同)开展监督检查,强化问题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检验机构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检验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检验过程管控,持续提升检验技术能力。(一)压实主体责任,着力破解质量体系运行“虚化”问题。1. 开展质量体系有效性自查。各检验机构要开展质量体系有效性自查自纠,重点聚焦任务受理、方案制定、现场实施、记录归档、报告签发等全链条环节,逐项比对制度文件与实际操作的一致性,严查制度文件与实际操作“两张皮”的问题,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真正运转正常。2. 健全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开展检验质量内部抽查,重点关注检验现场管理、检验方案执行及检验报告质量;核查检验方案有效性、检验过程规范性、记录与报告一致性,以及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结合内部审核工作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检验人员提升检验质量。3. 加强检验人员合规性抽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核准规则,对检验机构人员配备开展合规性抽查。重点核查检验人员数量和工作见证、专业配置是否与核准项目相适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核准条件并履行职责。对发现的人员配备不符合核准要求、执业公示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检验检测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强化过程管控,着力整治检验工作不规范问题。1. 加强检验机构合规管理。各检验机构要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确保检验人员、检验场地、检验设备、检验外委及检验收费管理合规,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要加强合规教育,开展违法行为和事故分析,教育检验人员认识违规危害,增强检验合规自觉性,守牢特种设备检验的法律底线。2. 规范检验方案管理。各检验机构要针对设备特点,科学制定检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重点加强对危化品及饱和水蒸气相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大吨位起重机等检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审核把关,结合损伤模式识别与故障分析,细化检验要求,明确关键检验部位和重点检验项目。开展饱和水蒸气球罐检验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专项治理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检验方案审批程序,严肃查处擅自简化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方案实施检验等行为。3. 强化检验现场监督检查。各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现场全过程管控,规范现场检验行为,确保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检验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实现检验过程可追溯、可核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检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人员执业公示与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检验人员资格与检验项目的匹配性、现场检验规范性、检验方案与待检设备匹配性、无损检测外委合规性、缺陷和隐患报告及时性,严肃整治检验走过场、记录造假、漏检错检等行为。4. 严格检验记录和报告质量监督。各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记录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严禁事后补记、数据造假、代签字等行为。要强化报告质量审核把关,确保检验项目完整、数据真实、安全状况等级判定和结论准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检验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5. 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质量整治。各检验机构要逐台核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资料、使用登记证和设备铭牌,确保车辆信息真实准确,严格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经核准的场地内检验的要求,按规定留存检验过程的影像记录备查,检验后及时将检验报告上传至移动式压力容器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项目承揽、合同签订、检验费用流向等方式,严肃查处合作方违规借用机构资质开展检验的行为;通过核查检验影像记录和车辆行驶轨迹,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对于存在向合作方违规出借检验资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吊销其检验资质,并按规定将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三)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着力提升检查工作质效。1. 组织开展省内检验质量抽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检验质量抽查,鼓励采用“交叉互检”的方式,按照“A检B核、异地互查”原则,由另一检验机构对已检设备进行复核性抽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研判,经确认存在漏检、误判、检验结果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要及时消除相应设备安全风险,倒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并依法依规追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责任。2. 协调开展跨省交叉检查。按照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西南分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质量跨省交叉检查试点工作,跨省检查以检验报告核查为主。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对交叉检查提供支撑。3. 引入第三方技术核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能力的外部机构,对辖区内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质量抽查、报告质量考评,重点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以及检验工艺文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四)夯实质量技术基础,着力提升技术支撑能力。1. 加强检验人员能力建设。各检验机构要积极开展全员业务能力培训与技能考核,重点加强法规标准应用、仪器设备操作、缺陷识别判定等实操能力训练。鼓励组织开展优秀检验案例评选、检验技术比武等活动,营造比学赶超、精益求精的行业氛围,培养一批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检验业务骨干。2. 提升检验技术保障能力。各检验机构要积极推动检验能力提升,开展老旧仪器设备更新,补足检验仪器设备能力短板,显著改善检验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有条件的检验机构要推进检验全过程信息化建设,实现检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质量追溯,提升检验规范性和工作效率。3. 完善技术文件和标准体系。各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掌握最新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动态修订检验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检验活动依据充分、方法有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鼓励大型检验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故障和检验案例,总结失效模式和检验技术要点,编制检验技术指南和风险提示。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针对具体高风险设备品种,组织制定检验标准或指南,进一步细化检验要点、缺陷判定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检验结论的一致性。三、保障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传达检验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求,督促检验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精心组织部署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严格问题整改。要强化宣传引导,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机构诚信规范从业。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行纪衔接”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2026-09-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意普(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CH9N7W2H):你单位职工姜子龙(身份证号:23270019******2316)于2026年7月23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职业康复鉴定申请材料,我委于2026年9月16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60902的《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9-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武清区信者布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L05977470M):你单位职工王晓珑(身份证号:12022119******1324)于2026年9月11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材料, 我委于2026年9月16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61111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9-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意普(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CH9N7W2H):你单位职工姜子龙(身份证号:23270019******2316)于2026年7月23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职业康复鉴定申请材料,我委于2026年9月16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60901的《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9-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6年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21日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实施,统一审批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及其持续管理工作适用本通则。第三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核验认证能力的符合性和匹配性;专家评审重点对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目录》(附件1)实施分类管理,实行统一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事项包括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变更《认证机构批准书》、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含注销领域)等。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附件2)开展。第七条 已制定认证项目资质许可审查细则的,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审查细则结合使用。第八条 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与公正性管理。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材料审查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按照要求通过认证行政审批系统或其他指定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一次性完成补正,超出30日未完成的,应当重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完成补正的,应当受理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申请。对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等资质许可申请事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对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第十条 确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基于审查、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份数与范围。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应当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提交材料。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材料审查:(一)完整性: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规范性:信息填写、签章、格式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符合性: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专职认证人员以及产品认证所需的检测检查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设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要求重新申请:(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二)认证机构资质注销、被撤销后再次申请的;(三)认证机构关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批准范围的认证能力需要重新核实并调整的。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变更事项属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自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变更事项匹配的材料。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要求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与符合性。涉及扩大认证领域的,按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依法申请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 对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一)是否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三)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独立性和认证有效性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者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四)自上次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以来,认证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是否扩大,扩大后的范围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及影响认证公正性的情形。第十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需要现场核查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或者存在重大风险提示的;(二)认证活动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系统、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需现场确认的;(三)公示期间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情况需要现场验证核实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实施现场核查前,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核查组并向被核查对象送达现场核查通知,告知核查依据、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及配合要求。第十九条 核查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参加,以及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核查记录和报告完整、准确、规范。核查组组长对核查组织实施和结论负责;成员对分工项目评价负责。第二十一条 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当如实记录、汇总核查发现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并向被核查对象通报,听取其意见。核查组应当对核查发现问题进行评价判定,给出核查结论并形成核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被核查对象拒绝签署相关核查文件的,核查组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二条 因被核查对象原因导致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现场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不配合核查;(二)关键设施系统无法运行;(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任务之日起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按要求报送核查报告。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核查无法按期开展的,申请人可申请中止1次。中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且可能影响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或者影响认证公正性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许可审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适用于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或者关键专业要素进行独立评估。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撤销/注销相关领域后重新申请、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存疑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其他情形等,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且不计入审批期限。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人员应当遵守廉政和保密要求,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许可审查工作中未公开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法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过程及结论形成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可以追溯。第三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审批专家的管理,明确选聘、培训、回避、纪律与责任要求。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工作中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线索的,应当按程序移送监督执法部门,并依法纳入信用监管。第四章 审查决定与后续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适用时)和专家评审结论(适用时),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审查事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许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认证人员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扩大认证领域申请、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不予许可。第三十三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信息抄送至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审批监管衔接。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住所地省级监管部门应当在认证机构取得资质后12个月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质条件持续符合性、信息公开与报送、认证活动合规性及现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和年度报告义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并及时更新认证机构设立、扩大认证范围、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信息。第三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一)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 本通则施行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许可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受理时适用规定办理。已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当自本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本通则要求。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目录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通用要求 3. 核查报告(模板)
2026-09-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10月16日星期五3GPP体系概况主要内容:介绍3GPP组织架构和工作方法、技术规范形成流程、工作文档的组织形式和获取途径、3GPP相关名词解释等内容。梁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10月23日星期五3GPP网站追踪检索策略及实践主要内容:系统梳理3GPP标准制定流程,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功能特性,从“何时检、检什么、怎么筛”三方面介绍3GPP网站的追踪检索流程,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具体说明。韩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10月30日星期五标准必要专利的最新态势与相关专利池介绍主要内容:介绍标准必要专利产业最新态势,通信领域商业专利池管理机构,各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演变,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适用,以及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程小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部2026年9月
2026-09-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10月14日(星期三)药物晶型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的高质量撰写主要内容:结合药物晶型专利的撰写规范,介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并针对现有技术比对、技术问题界定和权利要求参数限定等实务问题进行讲解。陈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10月21日(星期三)后补交实验数据审查实践主要内容:基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后补交实验数据是否“能够得到”的判断标准,结合典型案例阐释判断后补交实验数据能否采信的考量因素。王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10月28日(星期三)高分子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本的高质量撰写主要内容:基于审查实践介绍高分子领域专利文本撰写的常见问题、说明书撰写质量分析、权利要求分析等。王雪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11月4日(星期三)参数表征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及撰写实务主要内容:结合国内外审查规定和审查指导意见,解析参数表征产品权利要求的审查思路,探讨权利要求的清楚、支持和新创性的审查标准,并基于典型案例讲解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求。余仲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11月11日(星期三)微生物发明的专利审查与申请文件撰写主要内容:结合微生物发明的特点,介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法,解读该领域特殊的审查规则。张丹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11月18日(星期三)植物育种专利审查与申请文件撰写主要内容:介绍植物育种领域专利客体、创造性、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条的审查标准,梳理该领域申请文件撰写要点,助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张临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部2026年9月
2026-09-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