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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5-12-01 成文日期:2025-12-01 发文日期:2025-12-01 有效性:有效 名称:解读|《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2-0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市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推动搭建并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结构性、系统性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及商务部等8部门《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结合东疆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工作部署,形成网络货运升级、传统物流转型、多式联运贯通、供应链条完备的四维集成式新型物流发展新格局,强化规范性网络货运平台核心引擎功能,有效降低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经营成本,持续筑牢网络货运产业发展高地竞争优势。主要目标:到2030年,力争建成业态集聚、技术领先、生态完备、辐射力强的国家级新型物流枢纽。产业能级实现新跨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标杆型网络货运龙头企业和平台;运行效率达到新高度,全链条物流成本显著下降,资源集约化配置水平大幅提升;融合发展形成新范式,“物流+贸易+金融+数据”的产业生态圈基本成熟;绿色转型取得新进展,新能源运力规模与碳普惠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数据资产化创新成果;区域物流竞争力、创新驱动力和辐射带动力全面提升,为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二、支持对象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具有运输需求的市场主体以及在东疆合法经营的网络货运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网络货运撮合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经营者)、网络水路货运企业、多式联运企业、B2B物流服务企业等新型物流企业,也适用于在东疆合法经营并为区域新型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三、支持措施(一)推动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产学研协同和多元场景创新应用,依托大数据产业优势,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与物流业务深度融合,重点突破物流匹配算法、动态调度等产业核心技术,赋能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升物流资源整体配置效率和集约化水平,降低空驶与闲置率,实现技术性降本增效。(二)深化产业融合与能级提升依托东疆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区域优势,推动新型物流行业与现代服务业的深度融合,促进物流与贸易、金融、资本等行业资源高效协同与整合。支持企业扩展产业链上下游服务边界,加快发展高附加值、专业化增值服务,构建跨领域、复合型的产业生态体系。强化与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战略联动,创新“以运促贸、以贸带运”发展机制,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推动金融资本与物流运营深度融合,鼓励构建基于真实交易数据的信用体系和金融服务新模式,有效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企业融资能力,赋能产业生态高质量发展。(三)营造公平透明营商环境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与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参与行业协会服务能力评估和司机信用管理,引导行业合规发展与企业良性竞争。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优化进项抵扣服务与政策传导机制,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持续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进项抵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行业综合税负,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四)激活市场要素与扩展服务功能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发展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加快推进“一单制”、“一箱制”,推广带托盘运输等集装化运输模式,创新打造稳定运行、品牌化的多式联运产品。统一协同各种运输方式规则标准,加强设施衔接、信息共享、标准协同、安检互认。支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拓展“一单制”服务覆盖面,提升跨运输方式衔接效率。引导企业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供应链服务模式,推动产业物流服务向价值链高端跃升,加速数字化转型升级。(五)助力全行业降本增效发挥政府引导与政策工具杠杆作用,探索实施“新型物流运力券”模式,通过多元化政策工具优化区域物流资源配置,激励市场主体采购高效、合规的物流服务,全面提升物流体系运行质量与效率,有力支撑“十四五”时期社会物流成本下降的重要任务,并积极推动实现“十五五”期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的主要目标。(六)引导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构建绿色低碳物流体系,引导企业优化运输结构,扩大新能源装备应用规模,引导绿色运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完善绿色认证与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强化ESG治理,全面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能力。(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鼓励探索数据资产化创新路径,深化数据在产业赋能、信用支撑、融资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与倍增作用,赋能物流产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全面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举措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与枢纽功能,广泛凝聚政策合力。强化政策宣贯与解读引导,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提升东疆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服务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2025-12-01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11月21日下午,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科技”)与中资环绿色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环绿色供应链”)在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整合国有平台战略引领力与金融科技头部企业资源优势,重点发力金融领域资源循环利用业务,以“技术+渠道”双轮驱动,推动行业绿色转型与产业升级。   中资环绿色供应链依托集团“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的独特优势,坚持深耕绿色供应链领域,致力于成为全国领先的资源回收服务运营商、资源回收模式和标准输出先行者。中资环绿色供应链构建了涵盖涉密涉敏信息载体销毁、公共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央国企及大型制造型企业报废资产回收和中国资环驿站运营等全方位平台,创新打造“两个一”板块(绿色综合分拣中心、前端资源回收体系),搭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是我国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中坚力量。    恒银科技作为沪市主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智慧银行解决方案领军者,深耕金融科技领域二十余载,业务覆盖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十家省级农信社和百余家城市商业银行,全国终端设备保有量超30万台。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等顶尖平台,公司累计拥有千余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构建了规范化的金融智能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具备专业技术实力与丰富实操经验。    此次战略合作以“长期稳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为核心原则,聚焦金融领域资源回收核心业务,推进电子废弃物、办公与业务终端、涉密存储载体、配套废旧物资等品类的回收利用,着力打造资源回收“黄金组合”,全力开拓全国金融领域市场。双方将通过整合渠道网络、联合技术研发、优化处置流程,有效降低运营风险与处置成本,提高市场份额与资源利用率,探索金融行业资源循环利用新范式    “中资环的国家级资源循环平台优势与恒银科技的‘技术+场景’金融生态布局高度契合。”恒银科技执行总裁张云峰表示,此次合作不仅是双方优势资源的深度融合,更是金融科技与绿色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的里程碑。未来,双方将以最高标准推进合作落地,共享资源经验、共担发展风险,实现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双提升,为金融领域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标杆案例。    中资环绿色供应链总经理陈奕表示,将充分发挥集团全国性资源回收网络与产业经验优势,与恒银科技携手搭建高效协同的合作机制,以创新精神深化业务合作,打通金融领域循环经济生态链。他相信,通过本次强强合作,既能更好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又能保障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此次合作将国有平台的战略引领效能与金融科技头部企业的资源优势深度融合,以金融领域资源循环利用业务作为关键切入点,谱就了金融科技与绿色循环经济协同共进的新乐章。这一举措既是两大领域深度联动、创新融合的有力见证,更推动着一个更高效、更绿色、更安全的金融资源回收体系加速成形,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添注强劲新动力,以切实行动笃实践行“双碳”战略目标。    恒银科技执行总裁张云峰、副总裁王伟、副总裁张雪晶、云兴数创总经理张宗博,以及中资环绿色供应链总经理陈奕、市场开发部总经理蔡瑞祥、销毁中心总经理魏已祥、市场开发部经理张义舟等出席签约仪式,张云峰和陈奕分别现场致辞,张宗博和蔡瑞祥现场签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30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近年来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监管执法实践,修订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同步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一、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二、本指南所称收费,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五、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树立服务型执法的良好形象。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及有关定价文件确定。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八、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九、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优惠措施到期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的业务,应在优惠措施到期前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对涉及小微企业减免的相关收费,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过系统机控、企业声明、第三方数据等方式核对企业划型,应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对未予减免的有关收费,有关客户在投诉举报过程中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十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十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四)价目表公示为协商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的,但未在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等中约定的;(五)不执行总行收费减免政策的;(六)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项目并收费的;(八)收费后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十四、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五、执法机构认定只收费不服务,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服务内容是否体现出针对性,如是否仅提供了商业银行的产品或者业务介绍、仅提供了从公开渠道获得,未经加工整理的信息等;(二)服务内容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三)所提供服务是否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四)服务记录是否完整;(五)服务人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资格和资质。十六、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当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十七、商业银行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八、对于使用本行表内资金、以企业融资为目的,与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向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收取费用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九、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组成内部联贷,不符合银团贷款特征但收取银团贷款有关费用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二十、贷款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商业银行对已按照约定实际发放信贷资金,不再作出资金准备产生成本而收取承诺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二十一、商业银行对于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开具保函、贷款承诺函等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诺函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商业银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情况;(二)贷款承诺函等与贷款、授信类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强制捆绑搭售情况。二十二、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提供网银服务、银企直连及其他个性化电子银行服务并收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的情况;(二)是否存在需要立项调试验收,但银行实际未开展上述步骤,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二十三、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开通依托于总行的AI服务、大数据查询、并购资讯等顾问服务账号并收取费用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情况;(二)账号是否为企业所有,是否存在银行使用企业以外信息注册虚假账号,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二十四、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三)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四)在通过手机银行、网页、短信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时,是否在未得到客户同意之前通过默认勾选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开展业务并收费的;(五)是否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二十五、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要求,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认定转嫁成本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以协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或分担费用的,是否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十七、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二十八、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的交易对手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二十九、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产生,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其中,有利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积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费项目明确。商业银行价目表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细化了收费标准、适用对象、服务内容等;(二)制定服务规程。对涉及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授权分行制定了服务规程,明确了服务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细化了服务流程。制定了规范的服务协议范本,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金额、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实质性服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三)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商业银行明确了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并对服务人员资格和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四)服务档案健全。对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服务,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后,保存了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收费票据等。服务记录完整(如: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客户指令、资金记录等),并由服务人员和客户确认;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够以适当方式证明客户已确认服务;(五)有完善的收费投诉处理制度。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发现违规收费的,能够及时退还客户。三十、可能造成或者加重违规收费行为的消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二)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明确、过于笼统;(三)对已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屡查屡犯。三十一、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规金额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涉及对象数量较少等危害后果轻微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商业银行主动退还违规收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十二、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三)拒不整改、拒不退还违规收费的。三十三、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三十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11-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由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团市委联合举办的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已经圆满结束。经专家评审,本次活动评选出成年组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优秀奖6项;青少年组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4项,优秀奖4项;同时评选出单项奖“最佳实验创意奖”和“最佳表演奖”各1项。获奖名单详见相关附件。请各单位对获奖作品予以广泛宣传,鼓励更多人员积极参与到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中,在全市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进一步营造尊重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附件:1.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成年组获奖名单      2.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青少年组获奖名单      3.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单项奖获奖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2025年11月27日
2025-11-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文旅发〔2025〕4号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名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要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了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申报评选工作。经各保护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共认定2个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请获得命名的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研究提升面向公众或相关群体开放水平的具体机制、措施,不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的路径,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名单  序号 所属街道 基地名称 地址 申报单位 1 望海楼街 马氏长效针灸 河北区新大路146号 天津市河北区马虹针灸中医门诊部 2 王串场街 群英武学社—津门石锁 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体育公园内 天津市河北区武术协会 
2025-11-28 |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
市级
附件: 2025年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联合.xls
2025-11-2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市级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检查结果xls.xls
2025-11-2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36号)要求,经汇总各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形成天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详见附件),现予公开。附件:天津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名单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11月26日
2025-11-2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及原则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2.2 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2.3 有关成员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动办、区统计局、天津站区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数据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税务局、团区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科协、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4专家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依托市、区应急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3 灾害救助准备应急、住建、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有关街道和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4.1 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分别进行电话报告,30分钟内形成书面报告,要密切跟进事件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力度。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和区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3各有关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2)续报。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3)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5 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6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资源、住建、城管、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4.7 区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8 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9 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等工作。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及处置程序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明确规定应急响应不同等级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和响应终止等处置程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应职责。5.2 Ⅳ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人(含)以上、400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含)以上、30间以下;(3)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常务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2.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为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4)交警河东支队负责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街道办事处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5)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常务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3 Ⅲ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人;(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4)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3.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或指导其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5)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2人;(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4)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4.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每日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后每日12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5)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工作。(6)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政府办(区外办)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7)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9)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5 Ⅰ级响应5.5.1 启动条件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含)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4)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5.5.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带领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 5.6 灾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8 响应联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区的,本区要按照天津市有关要求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相关街道通报,所涉及街道要立即启动街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6.2 冬春救助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2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要求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6.2.3 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筹区级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6.2.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住建部门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河东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3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受灾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评估,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7 应急保障7.1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7.1.1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7.1.2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组织财政和应急等部门开展研究,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1.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7.1.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区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7.2 物资保障7.2.1 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2.2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2.3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数据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3.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4.3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5 应急队伍保障7.5.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7.5.2 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商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按照国家、市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实好有关工作。7.7.3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沟通交流。7.8 宣传培训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9 沟通与协作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应积极组织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其他省、市、区(县)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7.9.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毗邻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责任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解释工作。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4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2号)中的《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附件:1.河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流程图
2025-11-28 | 河东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