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院市合作项目拟立项的公示(已到期)
2025-10-1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重点领域深度融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3号)有关要求,天津市人工智能(AI+信创)创新生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现面向全市征集2025年度天津市人工智能应用标杆场景,具体要求如下:一、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天津市内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二)应用标杆场景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验收,已投入运营且在天津市区域内应用;(三)应用标杆场景可单独或联合申报,申报主体(含联合申报单位)须取得不少于1件Ⅰ类知识产权或6件Ⅱ类知识产权;(四)应用标杆场景需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已形成完整行业解决方案并已在市场推广复制,原则上在不少于4个场景示范应用,其中我市场景不少于2个;(五)应用标杆场景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有关要求;(六)申报主体(及联合申报单位)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二、支持领域2025年度天津市人工智能应用标杆场景,竣工验收时间应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人工智能+科研围绕新材料分析、新药研发、合成生物等科研领域,支持科研辅助平台、科研垂类模型、科研智能体的研发应用,较传统科研模式效率提升至少20%以上。(二)人工智能+制造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产品服务、供应链管理等制造业环节,支持工业数据集、工业垂类模型、工业智能体的研发应用,制造效率(速率)或资源综合利用率、良品率等关键指标提升至少20%以上。(三)人工智能+医疗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诊疗服务、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病例辅助生成、传染病预警监测等方面的研发应用。(四)人工智能+康养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脑机交互、具身智能、智能穿戴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并在养老、康复治疗等领域推广应用。(五)人工智能+教育支持智能体教学助手、智能研修平台、数字人助教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并在教育教学、智慧校园等领域推广应用。(六)人工智能+城市治理支持垂类模型、智能客服、AI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管理、公共安全、农机装备等领域的研发应用。(七)人工智能+交通支持智能网联、垂类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在路网建设、运输管理、出行服务、智慧港口等领域的研发应用。(八)人工智能+文旅支持自由视角视频、3D高斯建模、光场裸眼3D、VR/AR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景区、博物馆、沉浸式场景以及文物数字化保护等领域的研发应用。三、支持标准及政策联盟组织专家,根据应用标杆场景评价指标对申报场景进行评分,择优入选,每年度新评选的应用标杆场景原则上不超过10个。对于入选年度应用标杆场景的实施单位(申报主体)开展的接续或新建示范项目,将在下一年度国家级项目推荐和天津市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四、工作流程(一)发布通知。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联盟网站发布应用标杆场景申报通知,确定重点支持领域。(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申报条件,在申报通知期限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受理申报。联盟在申报期内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四)专家评审。联盟组织相关“人工智能+”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应用标杆场景进行评审。(五)结果公示。经评审的应用标杆场景拟推荐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联盟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六)择机发布。公示无异议后,联盟将围绕各类活动举办契机,面向社会进行发布,并颁发相应牌匾。六、材料报送及要求请意向申报单位按照附件2(申报书)的要求,在2025年11月14日下午17:30前,将申报书打印盖章(一式六份)及相关附件刻录优盘后,送至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三楼C13室(出右侧电梯向右后方走至尽头左转)。申报单位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应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涉密信息,所有申请材料复印件已与其原件核对无误,不存在伪造、变造、抄袭等行为,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产品等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有不实,相应法律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联系人:联盟秘书处刘 舒 022-87890191-8509刁建超 022-87890191-8508附件:1.应用标杆场景评价指标 2.申报书
2025-10-1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天津市农村创业项目大赛初评结果公告(已过期)
2025-10-16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推动我市成果转化相关政策落实见效,现定于10月21日召开政策发布暨工作推动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10月21日(星期二)9:30-11:30;
地点:天开广场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厅(南开区大学道与科研西路交口天开广场综合服务中心1单元3层)。
请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
二、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
承办单位: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市技术市场协会、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
三、出席领导和参会范围
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分管负责同志;
各区(含功能区)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及科研团队代表;
部分科技企业代表;
部分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代表。
四、议程安排
(一)领导讲话(约5分钟)
9:30-9:35 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讲话。
(二)政策解读(约30分钟)
9:35-10:05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等政策解读。
(三)服务介绍(约30分钟)
10:05-10:15 “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服务平台”介绍;
10:15-10:25 “科技成果转化综合保障保险”介绍;
10:25-10:35 “先使用后付费”信托服务产品介绍。
(四)工作交流(约60分钟)
拟请市卫健委、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代表介绍交流发言。
10:35-10:45 医疗卫生领域成果转化工作交流发言;
10:45-10:50 区科技局代表交流发言;
10:50-11:00 高校代表交流发言;
11:00-11:20 科研院所代表交流发言;
11:20-11:30 企业代表交流发言。
五、其他事项
1.请于10月17日(星期五)17:00前反馈参会回执。
2.拟参会人员会前有发热、咽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应更换其他人员参会。
3.请发言单位围绕会议内容及发言时间,做好发言准备。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处 马莉莎 022-58832879吴嘉峰 022-58832822
附件:参会回执.docx
2025年10月15日
2025-10-16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三地标准),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和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55号),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12/T 3009-2024)。二、评定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分支机构的,可合并申报。三、评定级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得分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5个等级。四、评定机构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定工作。评委会设评查专家组,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查。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五、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至11月7日(星期五)。六、申报条件和方式详见申报指南(见附件)。七、评定程序(一)A级、AA级。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评,扩大三地标准宣贯落地效果,A级、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区人社局根据条件审核认定,不再开展现场评查和评委会评定。各区人社局对申报机构基本条件、年度报告情况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经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认定为A级、AA级机构。(二)AAA级、AAAA级、AAAAA级。申报机构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系统申报后,经评委会办公室材料初审、评查专家组现场评查后,向评委会提交书面评查报告。评委会经听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报、审阅评查材料、开展评议问询,确定评定结果。八、结果确定评定结果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的,经查实后提交评委会重新评定或区人社局重新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公布认定结果,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标牌。对未通过评定的机构,由评委会办公室或区人社局向机构反馈改进建议。九、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是推动三地标准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夯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评,提高机构参评率。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申报工作提供帮助指导,确保机构规范、准确、顺利完成申报工作。要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引进和培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提供专人全程服务。对上年度获评机构,要主动指导提升评定等级。各区人社局请于12月1日(星期一)前将A级、AA级机构申报审核情况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二)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参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申报和评定工作中有不实情形的,经查实后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评定结果,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对评定工作履行诚信合规责任,根据职责对申报材料逐项核实,并对申报材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评委会和评查专家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程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三)加强宣传,重点培育。各区人社局、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三地标准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深挖贯彻实施三地标准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突出做法,选树典型服务产品、服务品牌,营造标准宣贯的良好氛围。对获评机构要加大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出台激励政策,促进获评机构发展壮大。 附件: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指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
2025-10-16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编制目的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天津市蓟州区委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经调查,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人民至上,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5 事故分级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以上的;(三)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三)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三)市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一)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注:除特殊说明外,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组织指挥体系2.1 区级指挥机构2.1.1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动员有关队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2 区级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专家组;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按照本区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粮食中心):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重大问题、重大方案的研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指导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本区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工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毒化鉴定和处理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司法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区政府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知识。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保障。区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协调联络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和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评估核定、事件调查、检测评估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农家院等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救助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所需区级救灾物资的调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蓟州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区人民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2.4 区指挥部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蓟州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蓟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等。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社会稳定组。由公安蓟州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急专家组。由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危害程度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可视情况向市级指挥机构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2.5乡镇(街道、园区)级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本乡镇(街道、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平战结合”原则,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安排本乡镇(街道、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实际,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6 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指挥部现场指挥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开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工作。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外办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3 风险监测与评估3.1风险监测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3.2风险评估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3.3风险警示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4.1信息报告4.1.1 事故信息来源(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5)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商务、海关等部门通报的信息;(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7)市食药安办、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行政区域通报的信息;(8)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4.1.2报告时限和程序(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2)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对接到的疑似事故信息,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在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时,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委、区政府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故认定结论。4.2先期处置4.2.1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4.2.2有关部门先期处置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疑似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事故社会危害。5.应级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5.2 响应启动和措施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5.2.1四级响应(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一般级别;②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2)处置措施区指挥部总指挥驻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组织专业力量集中办公、联合值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做好信息报送和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封。危害控制组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应急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组按照有关信息发布程序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信息发布程序向社会发布。其他工作组、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5.2.2 三级响应(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②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处置措施在四级响应处置措施基础上,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骨干力量参加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协助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5.2.3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指挥部启动二级或一级响应时,区级同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在市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区级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5.3 工作信息报送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5.4 响应升级当事故进一步加重,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5.5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按照工作进展,信息宣传组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发生一般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动态更新。5.6响应结束5.6.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下列要求,经分析评估可解除响应:(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5.6.2区指挥部负责结束三、四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宣布结束一、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结束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转入常态工作。5.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6 后期工作6.1责任调查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事故责任调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6.2 总结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进行,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总结评估工作。6.3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7 应急保障7.1人员保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7.2 物资经费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7.3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7.4 技术保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7.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指挥部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8 预案管理8.1预案体系本预案为天津市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区级相关部门根据上位预案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区级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2 预案修订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 预案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8.4 宣传与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8.5 奖惩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告诫、督促整改、提醒敦促等措施,推动各单位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6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5-10-16 | 蓟州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5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天津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一)夯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闭环管理,优化落实“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制度,指导包保干部严格照单履职。(区食药安办、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细化完善“产运储销”全链条监管、抽检监测、行刑衔接等机制,督促各环节责任落实。(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制度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中心、蓟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推动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深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实现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三)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共同研判解决监管执法、职责间隙、重大事项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运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评议考核等制度机制,强化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四)优化“产运储销”各环节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完善承诺达标合格证种植养殖、运输、销售联合查验机制。健全肉类产品检疫证明查验制度,完善肉类产品分销加工环节信息追溯查验机制,严厉打击“无检疫证明”、“虚假检疫证明”等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落实食品贮存监管及运输仓储配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液态散装食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协同监管机制,落实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要求。探索食品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蓟州海关、区粮食中心、中国邮政蓟州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强汽车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和校园、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协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源头治理。深入实施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耕地分类管理,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组织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守底线 促提升”专项行动,聚焦豇豆、芹菜等重点品种及水产养殖领域,持续开展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组织开展养殖环节规范用药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规范屠宰行业秩序。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出入库第三方检验,加大违反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区粮食中心负责)(六)严把许可准入关口。深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制度。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工作及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蓟州海关负责)(七)严抓生产经营监管。深入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检查,按照市级部门要求,配合组织开展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健全完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责任。加强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和门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清真食品备案监管。(区民族宗教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做好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八)加大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和校长陪餐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大宗食材采购、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食堂承包经营行为。健全完善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制度。持续推动恢复校内食堂供餐,推广“桶餐到校+班内分餐”新型供餐模式。研究建立“校园餐”经营主体和个人“黑名单”禁入制度。加大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深化“校园餐”问题专项整治。(区教育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公安蓟州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推进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督促网络订餐平台落实责任,确保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有实体店经营资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蓟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水平(十)加强食品抽检工作。全年安排食品安全抽检5160批次,其中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含投入品)抽检1660批次(2.2批次/千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3500批次(4批次/千人,包含“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抽检350批次),食品安全快检300批次。(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区林业局负责)(十一)强化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实施蓟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时通报监测会商结果,强化部门防控合力。(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相应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风险隐患信息交流。(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水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全链条风险监测。(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四、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十二)加强突出问题治理。深入实施食品安全领域“保安全惠民生工程”。聚焦群众关切的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红薯粉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标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特供酒”、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打击行业“潜规则”。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重拳出击“幽灵外卖”、非法添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公安蓟州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打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非法使用“瘦肉精”等地产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十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昆仑2025”、“净风”和肉制品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聚焦种植养殖、畜禽屠宰、加工销售、餐饮消费、网络食品等重点环节,校园、农村等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依法严厉打击“两超一非”、制售假冒伪劣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公安蓟州分局负责)扎实推进“国门守护”行动,加强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做好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和不合格进口食品信息通报、联动召回工作。(蓟州海关、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协调推动查办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强化行刑衔接、信用惩戒,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及时公布典型案例,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区委政法委、公安蓟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十四)健全标准制度体系。围绕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开展专项跟踪评价,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重点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食品企业推广应用数字标签。(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辖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工作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五)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对食品生产经营信息进行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及时公示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涉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名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农安信用分等分级动态评价,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十六)提高智慧监管水平。探索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画像、人工智能辅助等场景应用,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平台应用。(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应用天津市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完善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电子档案,推进地产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十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农产品、粮食、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区农业农村委、区粮食中心、区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导相关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蓟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绿色储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应用,建设高标准粮仓。(区粮食中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宣贯和综合业务专题培训。(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积极推进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蓟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农家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健全完善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应对措施,做到快上报、快核实、快处置,严防处置不当导致舆情发酵。(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运用好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手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发现和查证辟除,规范“自媒体”发布传播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区委网信办、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十九)强化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贯彻“以源头至餐桌为闭环链条、以检测为核心手段”的食品安全管理思路,健全完善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建立稳定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队伍,构建“驻点值守人防+数字赋能智防+食品快检技防”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保障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六、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大蓟州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力度,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深入推进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区粮食中心负责)扩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打造“津农精品”品牌体系。实施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持续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深入挖掘蓟州特色美食文化,融合文旅产业,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美食品牌。推动“渔阳古街”、“西井峪文化艺术村”等商圈食商文旅融合发展,打造精品美食旅游线路。开展农家院(民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和服务水平,树立农家旅游行业标杆。(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涉旅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深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二十一)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完善《蓟州区食品安全联合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多维矩阵,用好“蓟州食安”微信公众平台,聚焦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普及科学知识,对冲谣言风险,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粮食中心配合)(二十二)动员社会参与。持续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做好“红黑榜”公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保持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壮大食品安全志愿服务力量,拓展志愿服务项目,组织食品安全志愿者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细化落实本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年底前报送工作总结,由区食药安办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报区委、区政府。
2025-10-16 | 蓟州区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2014年11月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技术咨询电话:13661412711,13564362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的规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部门受理工作,现将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1.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 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时间 1.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自2004年起,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随时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 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执行,其中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暂定资质转为正式级别;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的资质变更。 三、其他 1.为了促进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允许取得建筑工程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事务所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2.鉴于当前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队伍结构,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缓受理。何时受理将另行通知。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14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