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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4)
公示公告
市级
柏润(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孙希平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43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99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6日工资25807.66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0-1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可持续发展目标宏大而深远,旨在化解社会失衡、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减缓气候变化。为实现这些目标,亟需众多公共与私营部门紧密协作,并充分利用包括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在内的所有工具。抗击全球疫情的艰巨斗争表明,必须以包容性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这将使社会更具韧性,并促进其公平与公正。今天,诚邀您与我们携手并肩,共负使命,彰显可持续发展目标在重建美好家园中的重要性。在这一过程中,标准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关键。协作是整个标准体系构建的基石,这充分证明了合作所蕴含的巨大能量,深刻诠释了“团结之力大于个体之和”的坚定信念。通过携手共进,我们能够为人们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直面可持续发展挑战。秉承这一精神,多年来我们一直开展“世界标准日”系列活动,持续展示国际标准如何以多种途径推动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让我们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加快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标准助力可持续发展,实现“美好世界的共同愿景”。
2025-10-14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目前,全市已进入三秋(秋收、秋种、秋管)生产关键期,农机作业量大幅增加,跨区作业频次提升,农机安全风险隐患随之增多。为切实保障三秋农机作业安全,坚决遏制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秋粮颗粒归仓、秋种有序推进,现就全市三秋农机作业安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作业前机具检修维护,夯实安全作业基础农机作业前需全面开展机具检修与安全排查,确保机械技术状态达标,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一)系统检修核心农机具。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主要作业机械,重点检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离合系统等关键部位,排查松动、磨损、渗漏等隐患,确保机械运行状态良好、操控灵敏可靠。(二)完善安全防护装置。联合收割机需确保安全防护网、防护罩等装置完整无破损,操纵台扶梯护栏、扶手、踏板等部件安装牢固、无变形,防止作业中出现部件脱落、人员坠落等风险。(三)规范配置灭火器具。按农机作业安全标准配备足量灭火器具(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确保器具在有效期内、压力正常;灭火器具需固定在驾驶舱、发动机舱等易取用位置,严禁遮挡或随意放置。(四)加装排气管火星熄灭装置。联合收割机及从事田间收获脱粒作业的拖拉机,必须在排气管末端安装合格的火星熄灭装置(如防火帽),作业前需清理装置内积炭及杂物,防止高温火星引燃田间秸秆,引发火灾。(五)保障照明设备功能。检查农机前照灯、转向灯、尾灯、作业灯等照明设备,确保亮度充足、切换正常;对故障灯具及时维修或更换,满足夜间作业、故障排查时的视线需求,避免因视线不良引发碰撞事故。二、优化转移途中安全管理,防范道路通行风险农机跨区转移或短途行驶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强化安全管控,确保道路通行安全:(一)提升作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机操作人员加入农机合作社、跨区作业队、作业协会等规范化组织,通过组织统筹作业路线、共享路况信息、协调应急支援,提升突发情况(如机械故障、道路拥堵、恶劣天气)应对能力,避免单独作业引发的安全风险。(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转移途中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服从交警、农机监理人员现场指挥;严禁超速行驶、 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得违法载人,保持与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时速 30 公里以下时,距离不小于 5 米)。(三)提前核查通行条件。行经堤坝、便桥、涵洞、乡村窄路等特殊路段前,需下车核查路段载重能力、路面宽度及空间高度,确认满足农机通行要求后再行驶;对不确定的路段,需联系当地村组或交通部门协助评估,严禁冒险通行。(四)严禁违规载人行为。农机驾驶室需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严禁在拖拉机叶子板、牵引架,联合收割机悬挂农具等非载人部位非法载人,防止人员坠落或被机械部件夹伤。三、严守作业现场操作规范,筑牢田间安全防线农机田间作业需落实现场管控措施,规范操作流程,杜绝违规作业行为:(一)全面勘察作业现场。作业前需对地块进行全域勘察,清除田间石块、树枝、废弃农膜、灌溉管道等障碍物;在电线杆、地下管线标识、井盖、田埂陡坡、水渠边缘等危险区域,设置反光警示牌、彩旗等醒目警示标志,明确警戒范围。(二)严控现场人员进出。划定作业警戒区域,通过设置隔离带、安排专人值守等方式,严禁无关人员(尤其是老人、儿童)、畜禽进入作业现场;驾驶操作人员与辅助作业人员(如秸秆清理、粮袋搬运人员)需约定统一联系信号(如手势、口哨),确保作业中沟通顺畅,避免误操作。(三)规范机械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机,地头转弯或倒车时需减速慢行,观察周边是否有障碍物(如树木、水渠、电杆)及人员;倒车前必须下车或通过后视镜察明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缓慢倒车,严禁盲目倒车。(四)科学调整作业速度与故障处理。根据地块地势(如平地、坡地)、土壤干湿情况、作物倒伏程度,合理调整收割、耕作速度,避免因速度过快导致机械拥堵或侧翻;若发生部件缠草、粮道拥堵等故障,在现场驾驶员必须先停机熄火、切断动力源,再进行清理,严禁在机械运转时将手、手臂伸入出入口排堵,防止肢体被卷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五)规范作业人员着装。作业时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不得穿着宽松衣物(如肥大外套、敞口衬衫)或袖口无法扣合的衣服,防止衣物被机械传动部件缠绕;建议穿戴棉质工作服、防滑工作鞋,佩戴防护手套(清理杂物时),提升作业安全性。(六)严格核查操作资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机型的农机驾驶证,严禁无证、证件过期或准驾不符人员操作农机,避免因操作不熟练引发事故。四、强化夜间作业安全管控,降低夜间操作风险针对夜间作业视线差、环境复杂、人员易疲劳等特点,需落实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夜间作业安全有序:(一)开展夜间作业专项准备。作业前除常规检修外,需额外检查农机车身、农具两侧的反光标识(确保无破损、无遮挡),必要时新增临时反光贴;驾驶舱内需配备强光手电筒、应急照明灯(满电状态),便于突发情况时应急使用;提前了解作业地块周边夜间通行情况,避开夜间人员密集、照明缺失的区域。(二)严控夜间作业时长与人员状态。严禁连续夜间作业超过 4 小时,每作业 2 小时需停机休息 15 分钟,避免操作人员疲劳驾驶;作业前需确认操作人员无熬夜、饮酒等情况,若出现犯困、视线模糊等疲劳症状,需立即停止作业,更换合格操作人员或休息后再作业,严禁硬撑作业。(三)规范夜间协同作业流程。若多台农机协同夜间作业,需划定各机具作业区域,保持至少 50 米的安全间距,避免交叉作业碰撞;作业期间通过对讲机或灯光信号(如 “一短一长” 灯光闪烁表示 “需暂停”)保持实时沟通,严禁在无沟通的情况下随意变更作业路线;辅助人员需与农机保持 10 米以上距离,避免靠近机械运转部位,且不得在农机盲区内停留。(四)强化夜间作业现场照明补充。若作业地块照明条件极差,需在地块四角及出入口设置临时照明灯塔(如太阳能应急灯),确保作业区域亮度达标;照明设备需固定牢固,避免被农机碰倒,且不得直射操作人员视线,防止眩目影响操作。五、完善应急处置与日常管控,强化安全兜底保障针对农机作业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需健全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一)规范农机事故处置流程。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需立即停机,保护事故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严禁破坏或伪造现场;及时拨打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若有人员伤亡,需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医护人员开展救援;事故处理期间,需配合农机监理、公安等部门调查取证。(二)加强农机存放场所消防安全。农机存放仓库、临时停放点需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柴油、秸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1次);按场所面积配备足量灭火器具,定期(每月1次)检查器具完好性,确保应急时能正常使用;存放的农机需关闭发动机、拔掉钥匙,做好燃油、机油泄漏检查,防止引发火灾或环境污染。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农机主管部门、农机服务组织及广大农机手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确保三秋农机作业安全有序进行,为全市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2025-10-1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过期)
2025-10-1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举办“边远地区预防眼底病致盲”高级研修班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5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7号)安排,天津市人社局定于2025年11月6日至10日在天津举办“边远地区预防眼底病致盲”高级研修班,具体事项如下:一、研修内容(一)眼科基本检查及眼内主要操作。(二)视网膜相关疾病的现状及进展。(三)视网膜相关疾病病例讨论。(四)眼底疾病的检查及操作技能。(五)眼底病临床诊疗参观及学习。二、研修方式本研修项目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临床带教相结合方式进行研修,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研修效果。三、研修对象及报名方式(一)研修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机构眼科、五官科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务工作者,计划招生50人。其中,北京市、河北省及天津市对口支援地区优先安排。(二)报名方式请各单位尽快确定参加研修人员名单,于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前将加盖公章的《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附件1)扫描件提交至报名资料中。请研修人员用手机微信识别下图二维码,填写报名资料。(三)报名确认承办单位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后,发送确认参训信息,研修人员凭身份证报到并参加研修。四、研修时间地点(一)研修时间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至11月10日(星期一),共5天。其中,11月6日上午报到,11月10日下午返程。(二)研修地点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1号)。五、有关事宜(一)请参加研修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每人撰写1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或交流材料,不少于3000字,于研修班结束前提交,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fm_tmueh@163.com)。(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培训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员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http://zsgx.mohrss.gov.cn)查询和打印本人证书。未提交论文或论文不合格的学员,不能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三)为保证研修效果,研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培训纪律,研修期间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请假。(四)参加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不收取其他费用。天津市内六区学员不安排住宿,天津市其他区和外省市地区研修人员可以申请住宿,申请住宿人员请在报名小程序及报名回执(附件1)中注明住宿时间,如行程有变请至少提前3天联系会议联系人。(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赵老师:15222168401邮箱:fm_tmueh@163.com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赵文清:022-63082701 附件:1.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      2.高级研修班教学计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2025-10-14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金融监管局       天津证监局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有删减) 天津市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动科技部等七部委《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思路目标(一)工作思路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主动融入首都科技金融服务圈,统筹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债券发行等政策工具,加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有力支撑天津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绩效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融资得到有力保障,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便利性有效提升、综合融资成本持续降低。——直接融资力度稳步提升。科创基金体系逐步完善,“募投管退”全链条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创业投资更加活跃,全市科创基金规模突破2000亿元。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更加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数量稳步增加。——间接融资规模加速扩大。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专业化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户次、覆盖面逐步扩大。全市科技贷款余额突破1.1万亿元,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科技金融生态持续优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特色产品服务更加丰富,政策体系协同高效有力。科技金融专门机构、科技支行、特色网点等科技金融特色服务机构超过100家。二、实施全周期股权投资提升行动(一)加大金融资本引聚力度。落实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加大财政资金筹集力度,做强市级天使母基金,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种子+天使+创投+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体系。加强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引导基金对接合作,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企央企创投类资源在津布局,引聚国企央企基金规模超过350亿元。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业务,用好用足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的试点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试点,加大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力度,建立常态化项目互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加强长期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营造创业投资浓厚氛围。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给予投资奖励。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便利办理方式。举办颠覆性技术创新创业大赛,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颠覆性技术优质项目库,与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政府国资基金管理。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市或者区单独一级财政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80%,合理确定让利比例。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建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建立容错机制。按照天津市国资产业发展母基金统筹部署,规范设立、统一管理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降低或豁免基金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合理设置投资风险容忍度,建立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拓宽基金多元退出渠道。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适当延长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合理设置投资期和退出期,健全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存续期从一般不超过10年延长至15年,投资期从不超过5年延长至7年。建立实施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基金份额和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持有已投项目股权转让的估值、谈判、定价等规范工作流程。支持各类资本在本市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控股型并购基金,支持发展参股型并购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工作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贷款增量扩面降成本行动(一)激发银行机构愿贷动力。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要将科技金融纳入战略规划,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实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百千万”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完善专业团队、专定额度、专属产品、专门流程、专项考核的“五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推广创新积分制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探索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运用,推动银行机构将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作为信贷准入和授信评审的重要参考,构建适应科技创新企业特点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探索“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深化知识产权综合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质押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扩大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投放,拓展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业务。支持试点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将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提高到80%,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扩信贷规模降融资成本。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要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的信贷规模,适当向科技支行下放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等业务权限。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金融机构要加大力度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畅通银企双方握手通道。建立“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长效机制,优化升级科技创新企业清单、金融支持产品清单、投资机构清单、差异化管理清单“四张清单”。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园区“主办行”机制扩容。实施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同成长计划”,鼓励银企双方建立长期服务合作关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赋能行动(一)培育壮大上市后备力量。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创新企业。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健全分阶段培育、“一企一策”辅导、“绿色通道”等机制。引导企业围绕研发投入、科技专项、发明专利、科技奖励、人才团队等方面增强科创属性,根据研发投入规模给予激励支持,鼓励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并购重组多元融资。摸排储备并购标的项目,用好并购基金、并购贷款等金融工具,推动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用好“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争取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落实债券市场“科技板”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发行人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债券发行效率和成功率。开展债券市场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专业增信机构或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增信,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科技创新风险分担行动(一)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广实验室一切险、中试综合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产品,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提供保险支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研究科技金融合作模式,鼓励“研发贷+研发险”银保联动支持企业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银担合作分担风险。落实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比例由20%提高至3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为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开展“见担即贷”融资担保业务。研究制定小微企业普惠贷款综合补偿措施,对小微企业(含科技创新类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综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实施天开科技金融示范行动(一)增强天开基金聚集效应。建立科创基金集聚区,天开基金群形成接续投资合力,成立一批专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能级的子基金。优化创投备案流程,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天开科创基金规模突破300亿元。实施投资奖励,鼓励注册设立基金和投资天使类科技企业,支持科技企业新增股权融资。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先投后股”模式,为在研科研项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早期资本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优做强天开科创专板。推动300家企业入板培育,用好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公示审核”机制,搭建“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高效上市通道。实施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为企业提供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四方面12项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打造天开金融服务矩阵。构建“0—1”创新策源和“1—N”转化产业化联动体系,引聚金融服务领域头部机构,形成“总部+金融+科创+服务”业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天开融曜”项目路演活动品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机构。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企业免申即享贷款贴息。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发挥“融资+融物”优势,为企业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生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给予承租企业融资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实施科技金融生态圈优化行动(一)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在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鼓励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享受同等支持政策。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高标准推动科技金融重点地区创新实践,开展科技金融政策研究,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促进交流合作,打造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资源共享服务水平。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机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以及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企业等名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制系统,推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创新“积分贷+积分投+积分担+积分保”投贷担保联动模式。升级“津惠通”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和保险产品专项,帮助企业精准匹配个性化产品。举办中国民营企业投融资洽谈会,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持续提升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功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保障措施(一)健全统筹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科技局会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研究商讨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制定出台、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二)防范科技金融风险。健全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强化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控,提高风险评估能力。(三)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鼓励有条件的区及园区研究制定科技金融支持措施,市、区、园形成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开展科技金融统计监测和政策评估,完善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效果评估机制。
2025-10-1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宁河区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天津市宁河区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内容详见附件
2025-10-14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2025年第14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5年10月13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8750 6.53 8450 92号乙醇汽油 9275 7.04 8975 95号乙醇汽油 9800 7.44 9500 0号柴油(标准品) 7750 6.69 7450 负10号柴油 8215 7.10 7915 负20号柴油 8603 7.43 830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10月13日
2025-10-13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养与食品安全百人宣讲团(2025-2027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市疾控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与“大食物观”要求,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健康天津-合理膳食行动》《天津市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政策文件落实,加强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平急结合的科学知识普及和社会宣传动员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营养与食品安全百人宣讲团(2025-2027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5年6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13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管理相对人听证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规定如下:一、“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一)有罚款最高数额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二)仅规定罚款倍数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倍数范围的,以违法所得倍数的上限下限之和的50%(含50%)为标准。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则违法所得3.5倍以上(含3.5倍)为标准。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一)有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参照本《标准》中第一条“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确定。(二)无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同一处罚条款中无罚款罚种的,以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为标准。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10-13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