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团委、妇联、工商联、总台地方总站,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团委、妇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团委、妇联、工商联,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和民营企业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多措并举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部署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促就业“国聘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5年3月—8月
二、活动主题
奋发有为·国聘行动
三、对象范围
2025届普通高校毕业生,2023届、2024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四、工作安排
(一)深入挖掘就业岗位。各地各单位要加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准确把握当前就业面临的风险挑战,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民生头等大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增强工作合力,聚焦重点产业和人才需求量大的区域和领域,深入挖掘就业岗位。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搭建用人单位和高校互联互通、访企拓岗、洽谈对接的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服务,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质量。鼓励各地组织优质用人单位开展跨区域招聘引才活动,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提升岗位利用率和访企拓岗的实效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青年就业驿站”加入国聘行动就业促进活动,为毕业生跨区域求职就业提供短期住宿和就业指导等公益服务。
(二)集中发布就业信息。各地各单位要鼓励、支持、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聘行动”促就业活动。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发布用人需求,明确招聘条件和招聘人数,在国聘招聘平台、中智招聘平台、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中国公共招聘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团团微就业、全联人才在线、中国妇女人才网等线上平台,设置活动专栏,集中发布岗位信息,持续举办各类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活动。有关招聘平台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求职提供精准的岗位匹配推送服务。
(三)开展“国聘行动+”宣传推介活动。结合毕业生就业需求,创新“国聘行动”开展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和企业用人单位,可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频等融媒体宣传渠道,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宣传,鼓励将线下活动通过联动直播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全面提升宣讲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协同优势,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导向,结合引才政策发布、招才引智等活动,组织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主题性的融媒体招聘活动,持续扩大“国聘行动”促就业合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和民营企业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带动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扩大就业容量。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引导。各地各高校要把就业教育作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内容,积极动员高校毕业生参与“国聘行动”推出的就业指导主题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基层就业,同样出彩”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激励高校毕业生到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及时推送“国聘行动”促就业活动信息,组织动员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为用人单位开展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动员广大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参加,开发优质就业岗位,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国资部门要指导所监管企业充分发掘岗位资源,以市场化手段发挥稳岗促就业示范带动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密切联系青年优势,动员更多的青年求职者和企业家等参与“国聘行动”促就业。妇联组织要从加强就业指导、挖掘就业岗位、深化校企合作等方面入手,组织女企业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帮助更多女性实现就业。工商联组织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聘行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引才专项活动,汇聚更多岗位资源,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顺利就业。
(二)严格招聘审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招聘信息的审核,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严格审查招聘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要加强对招聘流程的监管,扎实做好劳动权益保障,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和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单位实习期限等作为限制性条件。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杜绝泄露求职者信息等情况。各招聘平台要加强事前提示、事后监管,尤其是对招聘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审尽审,做好招聘信息审核把关和动态监督。
(三)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认真做好“国聘行动”宣传工作,运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做法和毕业生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就业环境。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成效,定期汇总招聘数据,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有关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全国工商联。
附件:“国聘行动”招聘平台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
2025年4月14日
2025-0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下放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权责下放精准度,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24〕1号)要求,结合简政放权评估论证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部分下放渤海新区黄骅市市级行政许可权限。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行政许可权限调整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范围
此次收回下放渤海新区黄骅市的市级行政许可权限包含卫星电视广播、博物馆收藏、外籍医师执业、银行开户等方面,共计10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5个市直有关部门。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精准放权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市直有关部门和渤海新区黄骅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推进,主动做好上下沟通对接,稳妥做好收回行政许可权限有关工作。
(二)确保调整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和渤海新区黄骅市要切实做好收回行政许可权限的交接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机构职责和行政许可目录清单等清单并进行公开公示,确保收回事项运行平稳,调整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和渤海新区黄骅市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收回行政许可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收回部分下放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许可权限事项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收回部分下放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许可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收回后市级实施机关
收回后市级
监管主体
备注
1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卫生健康委
3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
4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7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9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0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人行沧州中心支行
人行沧州中心支行
2025-04-21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发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开发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9日
沧州市开发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省级开发区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开发区内统一规划,为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业厂房。
第三条 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应当以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能独立使用的空间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 申请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应当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用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情形;
(二)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交付使用的标准厂房,应竣工经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等安全要求,且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
(一)擅自改变转让部分的土地用途的;
(二)属于工业用地上的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的;
(三)与土地供应时设置的产业要求等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不符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割的其他工业不动产。
第六条 标准厂房所用土地原则上以共用宗面积确权,不进行土地分割。
第七条 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分割转让书面协议。分割转让书面协议可以依法约定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物业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批准,由区管委会办理。
厂房所在地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议事协调等决策机制,科学、规范、高效地集中办理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
对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进行批准,应坚持先审核把关受让方入区项目,项目符合入区要求并签订入区协议后,方可启动分割转让程序的原则进行,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二)是否符合项目入园协议约定;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环境评价报告;
(四)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标准;
(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九条 标准厂房分割转让转移登记由转、受让双方共同向标准厂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分割转让书面协议;
(五)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
(六)分割房产测绘材料;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分割转让转移登记申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依法享有并行使对标准厂房的物权。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动产的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关于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的具体办法。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制定的,要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工业用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及转移登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04-21 | 沧州市人民政府
邯环〔2025〕1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典范城市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一、主要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国排名保持倒25以外;PM2.5浓度全省排名退倒1,力争退倒3;PM10浓度全省排名退倒3;优良天数和重污染天数持续改善,完成省定目标。---水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全市16个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考核要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方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下达任务目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稳定达标;新增完成346个村庄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累计治理率达到60%以上。---自然生态方面。全市生态质量指数(EQI)稳中向好,争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20年累计降低22%。---污染减排方面。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达到1.75万吨、0.85万吨、1.65万吨、0.075万吨。---核与辐射安全方面。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守住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底线。二、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一)积极服务产业绿色发展。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1+N”政策体系。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积极推动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建设,做好环评服务保障。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探索推进环评、总量、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多措并举壮大生态环保产业。(责任单位:监管科、综合科、政务保障中心、大气科〈减排专班〉、产业中心;相关工作均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以下不再列出)(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实施重点企业年度碳排放量核算,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完成配额清缴任务。指导钢铁、水泥企业做好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准备工作。积极推动甲烷排放控制。稳步推动CCUS工作。开展钢铁产品、制品碳足迹核算,建立碳足迹因子数据库。(责任单位:大气科、产业中心)(三)健全全面绿色转型机制。对钢铁、焦化、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ESG评价,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拓展绿色账户创建范围,完善绿色金融服务美丽邯郸建设机制,加大“排污权+”等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实施力度。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完善排污权跨区流转、交易、租赁机制。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投融资机制,做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指导帮扶。(责任单位:综合科、财务科、产业中心、大气科〈减排专班〉)三、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四)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化“三大结构”优化调整,钢铁行业1台步进式烧结机、13座球团竖炉全部关停退出,全市燃煤石灰窑全部关停退出,临漳县整合退出11家、成安县整合退出6家炭素企业;全市剩余53台燃气取暖锅炉实现“清零”,74台5蒸吨以上燃气工业锅炉完成新能源替代,永年城区累计4万户完成集中供热改造,有序推进西部山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以武安市新能源重型货车示范区、永年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示范区建设为突破,大力推动移动源新能源化,新能源重型货车注册保有量力争突破8000辆,永年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占比达到50%以上,主城区及其他国控点所在区达到10%。6个重点行业力争完成12家企业创A,其他重点行业完成40家企业创A创优,争创省级创A领跑企业评选,提升A级企业竞争力。实施285个VOCs全流程治理项目,推动活性炭智能管家建设,保障处理效率;力争完成剩余7台具备改造条件的烧结机、8家焦化企业焦炉和干熄焦CO深度治理。严格管控扬尘面源污染,狠抓全域控尘,加强施工工地、线性工程等重点区域扬尘综合治理,持续开展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严防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持续开展噪声治理投诉典型案件调度,加快解决老百姓身边突出噪声问题。(五)持续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统筹“三水共治”,做好重点河流生态补水,推动河流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推进主城区雨污管网混错接、河流及沿线垃圾排查治理,地表水国省考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强化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污染源头管控,确保城市黑臭水体动态清零。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积极推动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六)持续深入推进净土保卫战。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持续深化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完成土壤污染管控。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严防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加强11个地下水国考点位周边环境风险排查;强化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治,对全市6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严防环境风险。(七)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完成346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治理效果。扎实推进国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建设,完成107处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开发“农村坑塘+”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畜禽养殖圈舍、粪污舍封闭改造,完成49家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圈舍吸附、淋洗等恶臭治理。整县推进复兴区、丛台区、峰峰矿区、邱县美丽乡村建设。(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估,打造无废新场景。强化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处置,开展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推动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引领性”企业建设,推动危废填埋量占比稳中有降,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完善尾矿库“一库一档”分级管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开展第三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严格落实履约淘汰、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九)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持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加强疑似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线索核查整改。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支持复兴区、武安市生物多样性体验研学基地建设。积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十)实施西部生态文明建设出亮点行动。推动实施以武安市、涉县、磁县、峰峰矿区、永年区等西部县(市、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复兴区、冀南新区等区域的西部生态文明建设出亮点行动。涉县PM2.5要达到35μg/m3,成为冀中南区域首个空气质量达标县。着力打造峰峰矿区智能运输试点、武安市重工业城市清洁运输典范和永年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示范区。加快武安市、复兴区两个国家级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支持西部地区在绿色账户创建应用、ESG评价、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智能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打造一批示范亮点。四、守牢美丽邯郸安全底线(十一)强化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健全全市生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着力提升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效率。推动市域生态安全摸底调查,统筹生态安全管控体系建设、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极端气象灾害预警应对、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整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安全风险协作。(十二)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深化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源监管力度,开展探伤、辐照等高风险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收贮废旧、闲置放射源,严守辐射环境安全底线。强化京津冀辐射安全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推进电磁辐射排污许可试点建设,推广“四不预先”辐射事故实战化应急演习试点经验。扎实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提升公众国家安全意识。(十三)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强化“一废一库一品一重”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排查整治。深入推进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现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妥善应对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助推平安建设。五、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十四)健全生态环境基础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智能监测网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科技规划和政策研究。完善美丽邯郸数字化治理体系,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智能监管。(十五)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入推进重要河湖保护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完善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进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配合国家和省优化调整“十五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等领域生态环境监测网。提升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防止人为干扰监测。扎实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水平。(十七)健全美丽邯郸建设推进机制。适时修订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强化美丽邯郸建设统筹协调职能。修订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研究谋划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推进京津冀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支撑能力。积极争创美丽河湖,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十八)扎实做好“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充分衔接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谋划“十五五”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研究形成“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思路,有序启动生态环境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六、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十九)提升生态环境督察执法效能。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深化“非现场”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打造“空天地一体化”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精准发挥科技监管作用。持续推进法治化建设,严格依法治污,严禁随意入企执法,杜绝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健全执法稽查长效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一证式”执法,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锻造执法尖兵队伍。(二十)大力推进科技治污。着眼天空地人全感知、环境网络全互联、指挥决策全智能、环境管理全统筹的目标,加快构建数字化治理体系。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和执法等领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探索构建大气治理AI决策系统、智慧河流系统,推动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设施的数字孪生模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二十一)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实施主动服务理念提升行动,持续抓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修班”“生态环保大家谈”和“周末大讲堂”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环评审批主动服务,畅通基层、企业沟通渠道。提升信访服务水平,健全网上信息收集、分办、调整、反馈闭环工作模式。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探索创新道歉承诺、志愿服务等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审慎采取查封、停产整治等措施,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执法温度。(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精心组织重点工作采访报道。充分利用“一网双微一平台”等新媒体阵地,及时权威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建“生态邯郸”宣传员队伍,整合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资源,统筹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工作,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生态环境舆情管理与应对。七、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二十三)加强政治机关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政治机关意识教育,深化模范机关创建,涵养良好政治机关生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对上联建”活动,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对口单位沟通,联合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争取更多试点、资金、项目支持。(二十四)持续强化组织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化多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基层队伍能力水平。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年轻干部配备和培养锻炼、轮岗交流力度,不断优化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选人用人和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四强”党支部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推进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党员日常教育培训。(二十五)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严肃查处风腐交织问题。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专项整治,聚焦督察执法、行政审批、资金分配、政府采购、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全面精准排查防范廉政风险。持续深化狠刹违规吃喝歪风集中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精文简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加强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持续开展党组常规巡察,从源头防范各类风险。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2025-04-21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办法》明确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是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办法》规定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三是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办法》明确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是强化版权政策要求。《办法》从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公开等多个环节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明确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五是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通过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工作平台及时更新国际标准最新信息,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标准支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2号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罗文
2025年3月25日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
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
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
(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
(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
(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
(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
(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
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
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
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 | 国际标准如何采用为国家标准
2025-04-21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语音播报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市本级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6批)予以公告。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共计6个大类,共抽检样品73批次,全部合格。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特此公告。2025年第6期-合格73批.xls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2025-04-21 | 衡水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04-21
成文日期:2025-04-21
发文日期:2025-04-21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4-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根据《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欧盟出口的T恤衫等10类纺织品将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根据中欧双方为落实谅解备忘录达成的行政安排的有关规定,上述10类产品中属于欧盟外发加工产品(以下简称OPT产品)的以及附件1所列产品中属于手工制品(范围见附件2)的,在对欧盟出口时不受相关许可数量的限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向欧盟出口的OPT产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凭经营者出具的欧盟管理部门签发的OPT产品证明(见附件3),为其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欧盟海关凭OPT产品证明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 二、对向欧盟出口的手工制品,经营者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见附件4),欧盟海关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对有关产品办理清关验放手续。手工制品中凡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经营者在出口前须凭手工制品证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有关产品办理出口手续;对不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所列产品的手工制品,经营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三、经营者在向欧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产品时仍需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凭OPT产品证明和手工制品证书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商配发〔2005〕376号)执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OPT产品证明号或手工制品许可证号和类别号(如输欧5H类填写为输欧5类)。中国海关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书面证书内容与临时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附件:1、棉布、套头衫等产品目录 2、手工制品产品范围 3、OPT产品证明样式 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样式 商 务 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4:
2025-0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财会〔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做好会计奖惩信息记录归集,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财政部门应认真把握《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准确记录会计奖惩信息。
附件: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25年3月21日
2025-0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秦人考字〔2025〕10号
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冀人考发[2025]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5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2025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于7月5日、6日举行,地点设在本市。
二、报考条件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通知》(冀人社[2016]30号)及补充通知,报考条件如下:
医疗类:
(一)具备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类别一致。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主治(管)医师岗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主管)医师资格满7年且现已受聘在主治(管)医师岗位。
2.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副主任医师岗位。
护理类:
(一)具备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副主任护师: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聘在主管护师岗位;或具备本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护师岗位。
2.主任护师: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副主任护师岗位。
药学类: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聘在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岗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满7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岗位。
2.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岗位。
技术类: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副主任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技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技师岗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管技师资格满7年且现已受聘在主管技师岗位。
2.主任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技师资格满5年且现已受聘在副主任技师岗位。
报考人员的职称任职年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防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62号)执行。
三、专业设置选择及考试形式
(一)专业选择。实践技能考试共设置108个专业,报考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和执业类别,在《河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考生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应与报考专业、级别相一致,拟申报评审专业对应的报考专业未开考的,可选择相近专业参加考试。个人不按要求报考,影响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责任自负。
(二)考试设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采取“人机对话”(计算机上答题)方式进行,题型均为客观选择题,标准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全省实行统一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分数为60分。考生可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查询下载考试成绩单。有效期三年(从考试当年算起)。
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下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考生模拟练习版”进行练习。
四、报名组织
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预报名、现场资格确认、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四个阶段方能完成全部报名流程。
1、网上预报名。2025年4月22日至5月7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需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报名数码照片(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及学历信息。考生报名信息每修改保存一次即生成新的验证码,保存提交后打印带有最终验证码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2025年4月29日至5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考生属地县、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统一持报考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确认表》考生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即可在2025年5月23日至5月30日期间进行网上缴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即获取考试资格完成报名。
请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完成后,重新登录考试平台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与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
4、准考证打印。自2025年6月30日起,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7月6日。
5、成绩发布。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公布考试成绩。届时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成绩查询。
五、报名费用
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考试收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即:人机对话方式作答科目考务费每人每科 95元,报名费每人10元,共计105元。
六、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联系电话:3621910。
秦皇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5年4月17日
2025-04-18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