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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8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TSG09—2025),现予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8日        
2025-04-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行动方案》《锅炉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客运架空索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已经2025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提升执法公信力,总局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案例中挑选出江西赣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上海某药健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委托方责任案等7个案例作为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详见附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指导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上述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要点和指导意义。对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惩重处,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切实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参照案例执行。办案部门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执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执行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要求办理好类似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大报送力度,及时更新完善案例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梳理、精心筛选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例,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确保案例库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促进食品安全执法经验的共享和交流。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共治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到: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2025-04-17 |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文件名称:准确把握我省提振消费务实举措索 引 号:000014348/2025-00040文 号:发布日期:2025-04-11  4月2日,《河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作用。当前,居民消费需求和结构不断升级,服务性消费支出占比持续提高,消费新场景不断拓展。同时,也要看到,在多重因素影响下,消费者信心和预期偏弱、部分消费需求未充分满足、消费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仍客观存在,消费的经济增长“压舱石”作用未能充分释放。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围绕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提出七大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在广泛座谈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五大行动构建政策框架  《实施方案》围绕“2025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左右”的核心目标,提出5大行动24条举措,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全面提振消费政策框架。  一是城镇居民增收减负行动。包括稳定居民就业、促进居民增收、解决拖欠账款、加强生育保障、强化教育支撑、加强救助帮扶等6条举措。  二是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包括加强托育服务、优化医疗服务、提升生活服务、扩大文旅消费、激活体育消费、推动冰雪消费、发展入境消费等8条举措。  三是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包括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消费、发展汽车消费后市场等3条举措。  四是消费品质提升行动。包括壮大新型消费、培育消费品牌等2条举措。  五是消费环境优化行动。包括保障休假权益、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设施、减少消费限制、完善消费政策等5条举措。  三、五个突出体现河北特色  《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居民急难愁盼,围绕消费领域相关热点,以及群众呼声大、民生关联紧的关键问题,从五个“突出”体现我省特色。  一是突出加大民生保障,提升消费能力。如2025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加快推进雄安新区人力资源AI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购置存量房地产作为学生宿舍;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帮扶;完善农房、巨灾等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发放结婚消费券、托育券等。  二是突出培育数字消费,赋能经济转型。如打造一批公共智算云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赋能,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能级;深入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开展“千企万店”电商赋能上线行动,支持沧州建设北方跨境电商物流基地等。  三是突出打造消费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如实施“河北福嫂·燕赵家政”提质扩容工程;扩大“河北净菜”在京津市场份额;提升白沟箱包、清河羊绒、高阳家纺、香河家具等河北特色品牌吸引力;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宣传推广中国·冀菜“千菜百宴”等。  四是突出创新消费场景,激发消费活力。如建设具有强大消费引领力的冰雪服务综合体;建立多部门联合冰雪消费维权服务站;支持雄安新区发展城市无人机末端配送、白洋淀水域空中游览;鼓励汽车保有量大的地市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消费等。  五是突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共享发展红利。如打造京津冀医联体,探索建立“京津冀急救专科联盟”;举办京津冀城市联赛、社区联赛、校园联赛;加强与京津口岸衔接,做好旅客引流,吸引入冀消费等。  总体来看,《河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出台实施既能有效释放消费潜力,又能推动供给升级,把促消费与惠民生、补短板结合起来,加快形成促进消费增长的强大政策合力,必将为河北省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能。相关链接:河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5-04-17 |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要求,现将市本级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5批)予以公告。    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果制品共计11个大类,共抽检样品196批次,全部合格。具体样品信息附后。 特此公告。2025年第5期-合格196批.xls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2025-04-17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 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 气 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施工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程序组织验收,确保10月31前具备通气(电)取暖条件。 三、职责分工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气、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统一规划,协同推进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二)积极推进城乡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加快制定全市气、电代煤实施办法,确定全市气、电代煤村庄(社区)数量、用户数等,协调气源、电力供应等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与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报告等相关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积极争取气、电代煤工作的补贴资金以及补贴资金分配和清算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开展农业生产领域散煤治理,沼气、秸秆成型燃料、醇醚燃料、轻烃气等替代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七)各市、县加快天然气城乡管网规划编制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开展工业热源向周边实施清洁供暖改造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九)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分散燃煤取暖锅炉的淘汰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积极落实LNG撬装站、储气设施、变电站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督促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做好气、电代煤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二)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确保煤改电用户的电力供应。(牵头责任单位:沧州供电公司)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加快气、电代煤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牵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暂时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城管局、住建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联合办公,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到与省对口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白长江、贾培峰同志兼任。 (二)强化属地责任 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气、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的宣传发动、前期手续、组织实施等工作,项目开工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核准、环境评价、安全审查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竣工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事宜;负责确定辖区内气、电代煤工作施工的燃气企业,组织相关燃气企业做好气、电代煤工作的调研谋划、市政管网、庭院管网设计施工和村民用气入户等具体工程建设;负责组织相关燃气企业、供电企业与相关部门对接,科学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倒排工期,按时完工;负责组织实施煤改气工程竣工验收点火;负责采暖壁挂炉生产供应企业招标、燃气壁挂炉安装协调和对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进行核查验收、燃气壁挂炉与取暖设施连接等工作。 各县(市、区)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措施,全面配合工程实施。 (三)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气代煤。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验收合格后,待省政府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后,市政府再出台市、县(市、区)政府分担补贴比例等详细扶持政策。居民气代煤后,两年内不执行阶梯气价。 2.电代煤。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经验收合格,待省政府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后,市政府再出台市、县(市、区)政府分担补贴比例等详细扶持政策。电价方面,每年11月到次年3月采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按“合表户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5362元,也可自愿选择峰谷电价。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制作并悬挂气、电代煤宣传标语、逐家逐户发放气、电代煤明白纸、集中力量解决典型问题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开展气、电代煤宣传,引导广大城中村(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气、电代煤工作。 (五)加强督导检查 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工程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气、电代煤工作。 (六)强化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安排一名协调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和分管行业攻坚行动的工作进展,每日上午9:00前将前一天工作进度报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协调人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姓名、单位、职务、办电、手机、邮箱)上报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办公室。
2025-04-16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沧州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经济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1〕22号),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沧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单位GDP能耗下降15.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9%,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累计提高10%,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1%。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基本建成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沧州。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一)加快工业绿色升级。巩固去产能成果,严禁违规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标准,严防已去产能死灰复燃,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园区实施工业节能低碳改造、绿色化改造,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典型示范。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争创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河间创建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进度。组织申报国家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培育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协同推进京津冀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机制,对“双超双有高耗能”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健全完善“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动态整治清单,持续保持动态清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适时将碳排放许可纳入。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以绿色产品为导向,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加大认证开发力度,2025年“两品一标”认证产品达到100个以上。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2025年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沧州蔚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动任丘市、献县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市)建设,2025年秸秆基本实现全量化综合利用。探索构建“一张网、两本账”机制,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加强肃宁县、吴桥县地膜回收试点建设,2025年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施土壤改良工程,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治理试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2021—2025年建成高标准农田80万亩。大力发展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深化地下水超采治理,综合采取“节、引、调、补、蓄、管”等措施,确保2022年实现采补平衡。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抗旱作物,推动自然降水高效利用,2025年农业灌溉用水量下降到13亿立方米以下。推行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有序推进黄骅市海水养殖尾水综合治理试点建设。持续推进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施,依法稳定水产养殖发展空间。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保持禁渔执法高压态势,确保渔船应休尽休和休禁渔秩序稳定。强化农药减量控害,2025年全市农田农药使用量累计减少150吨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和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60%、50%以上。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创新驱动、绿色生产、集约经营、融合发展转变,带动传统农业向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转型发展,2025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80家。 (三)提升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等绿色流通主体。有序发展生活服务行业共享经济,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争创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加速现有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降至1.3以下。建立健全会展业绿色发展标准规范,鼓励办展设施循环利用。严格执行装修装饰涉VOCs原辅材料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四)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加快发展壮大信息智能、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壮大绿色产业市场主体,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商业模式,促进服务由单一设备、单一项目改造向系统优化拓展。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模式。实施一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序推进大中专院校等领域合同节水管理。 (五)提高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加快推进产业聚集发展,实施“四个一批”工程,着力打造与区域功能相适应的空间布局,做大做强“6+5”市域主导产业,加快发展“18+7”县域特色产业,打造一批500亿、1000亿级产业集群。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关联性构建循环产业链条,支持建设能源资源共享输送基础设施,推动产业循环耦合。加快推进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家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能源互济、资源共享、废物协同处置的公共平台,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废物综合利用。 (六)打造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推动绿色供应链节点协调协作,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建立绿色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争创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国家绿色供应链试点。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一)构建绿色物流。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等“公转铁”“公转水”项目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向铁路、水路有序转移。加快铁水、公铁、公水等联运发展,加快布局建设“无水港”,2025年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比例达到95%以上。推动企业、行业、公共服务物流信息平台对接,促进物流信息协同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统仓统配。保质保量完成省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配送、邮政快递、铁路货场、水运等领域应用,示范推广氢能货车,2025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分别达到90%、85%以上。继续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电驱动货物装卸。加快5个智慧物流园区建设,引导企业使用单元化、厢式化物流载具,鼓励采用“挂车池”“托盘池”等共享模式。 (二)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以汽车产品为重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发展智能回收终端,创新商业模式,提升行业竞争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 (三)构建绿色贸易体系。优化贸易结构,鼓励企业扩大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出口。强化绿色丝绸之路合作,引导企业对接多双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合作机制,带动先进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一)推动绿色产品消费。贯彻落实政府绿色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范围、规模,引导国有企业执行绿色采购制度。大力宣传绿色消费,倡导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鼓励企业和居民选购绿色产品,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探索创建质量认证示范区,强化认证机构信用监管。开展对家电产品能效、水效标识计量双随机专项抽查,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关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严格执行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规范,大力倡导“光盘行动”,提高收储运等各环节节粮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2025年我市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和处理系统。继续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执法、替代产品推广和宣传引导力度,有序禁止限制一批塑料制品。组织开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执法行动、计量监督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计量器具不准等违法行为。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不再二次包装。提高城市公交站点密度,力争实现5分钟换乘、500米乘车,加快绿色出行设施建设,2025年常住人口百万以上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60%。倡导绿色生活,构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营造绿色生活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一)促进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落实能耗“双控”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探索开展用能预算管理。加快新能源发展,积极开发利用光伏发电、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推动黄骅市南排河镇140兆瓦渔光互补、泊头市齐桥镇120兆瓦农光互补复合发电等光伏项目建设,合理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欣国氢能5000Nm³/h光伏发电制氢及加氢一体化项目等氢能重点项目建设。2025年,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实现翻番。提高钢铁、焦化等行业煤炭利用效率,加快工业、采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2021年完成献县欧联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河北钰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逐步关停燃煤自备电厂,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21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保持零增长。加快市内天然气集输管网建设,2025年管道分输能力达到0.4亿方/日。在省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试点。 (二)升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布局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2025年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7%、95%以上。全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对城区内5条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回头看”,杜绝水质反弹。确保建成的7座垃圾发电项目稳定运行,新建的肃宁县垃圾发电项目开工建设,2025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实现全覆盖,“原生垃圾”零填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体系建设,实现非填埋无害化处理。推进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监管。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补齐医疗废物处理短板,2021年底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率达到100%。加快中铁装备海水淡化工程等海水淡化重点项目建设。 (三)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海域、岸线等资源,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与交通线网规划协调,积极推进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建设。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区、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公交场站等区域充电桩、充电站建设,提高车桩比。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推动道路施工材料、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2025年高速公路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100%。 (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与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鼓励城市留白增绿。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着力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改造升级老旧小区基础设施,2025年全市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持续开展“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试点,打造示范样板,确保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强化规划监督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管,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加快整治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改厕和粪污处理建设,2025年基本完成卫生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全覆盖,农村污水治理率达到45%,纳污坑塘、黑臭水体动态清零,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基本全覆盖。确保气源和电力供应,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扫尾,落实洁净煤兜底政策。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2025年力争创建200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一)深化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围绕大气污染治理、白洋淀生态修复、清洁能源替代等关键领域,研发应用一批关键技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自主建设、联合共建等方式,在绿色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省级技术产业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组织推荐国家重大环保装备技术名录和环保装备技术规范管理企业,优先推荐先进绿色环保产品列入首台(套)政策支持范围。积极推进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基金和天资投资基金建设,加大绿色创新项目股权融资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对接交流,支持引入孵化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加大科技创新券投放力度,推动国内外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落地转化。加强与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对接,鼓励引导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家绿色技术交易。 七、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一)强化法规支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等领域执法监督,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协调联动,形成行政司法合力。 (二)完善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健全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机制,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能源消耗超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阶梯电价,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广“超用加价”“终端水价”等模式。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三)提高财税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力度。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资源税征管协作、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水资源税联合征管,确保取用水户申报管理全覆盖。 (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开展市内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五)健全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鼓励我市重点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相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落实国家认证制度,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再制造等认证,培育专业绿色认证机构。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统计调查制度和标准,做好统计监测,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六)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严格落实关于排污权交易改革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积极参与用能权跨市域交易制度,鼓励工业、农业取用水户规范有序开展水权交易。认真做好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显著成就,积极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负面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媒体解读|《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解读
2025-04-16 |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2015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沧政办传〔2016〕16号)要求,2016年1月14日至15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15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通报如下: 一、考核验收情况 (一)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坚持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同安排、同部署,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圆满完成了全国、省、市两会、“9.3”阅兵、暑期安保、吴桥国际杂技节安保等重大消防保卫任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青县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河间市政府、任丘市政府、黄骅市政府、泊头市政府、青县县政府、肃宁县政府、献县县政府、吴桥县政府、南皮县政府、孟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带队开展消防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联合执法,不断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效推动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各级消委会作用不断加强。市消委会充分发挥作用,召开成员单位调度会4次,组织成员单位督导消防工作5次。各县(市、区)消委会结合季节、区域火灾规律特点,突出重点,坚持部门联动、群防群治,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宣传大整治、夏季消防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整治、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专项活动,召开会议50余次,开展联合执法150余次,集中夜查120余次,向本级政府提交消防安全形势评估报告40份,全面分析公共消防安全和消防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消防工作难点问题。 (三)隐患整治扎实开展。2015年全市3处省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成功销案,23处市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消防安全乱点得到了有效整改,净化了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渤海新区管委会、沧县政府、吴桥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安全调度会,并组织各部门联合开展全面火灾隐患排查。运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导相关单位投资200余万元整改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福泰隆装饰城重大火灾隐患。新华区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亲自督办,爱姆帝电子沧州有限公司、河北沧运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沧州市富华鞋城有限公司3处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完成整改,同时积极推动引导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参保553家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参保达到1468家,总保额6.2亿元。 (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市本级投入经费2100万元,购置了大功率排烟车、综合性抢险救援车、模块消防车、大吨位水罐车及干粉泡沫连用车、多功能通信指挥车等高精尖装备器材,投资1200万元的消防泡沫液远程输转系统已到位执勤。市消防指挥中心工程(含郑州路消防站)主体建设工程已竣工;渤海路消防站执勤楼扩建工程已竣工并投入执勤,渤海东路消防站已完成前期工作。各县(市、区)不断加大消防投入,落实消防经费达到6676万元。渤海新区、泊头市、孟村县、南皮县、任丘市、献县县、吴桥县均新购置了消防车,全市执勤车总数达到187部,各类装备器材总数达到45000余件(套),全市已建成乡镇消防站8座。 (五)多种形式力量快速发展。各县(市、区)深入落实《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勤工作机制》,整合全市专职消防队伍,共计119部车、657人纳入作战体系;全年承办省级跨区域演练1次,组织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会专业处置力量开展地震救援队拉动3次,综合应急救援联合演练2次。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运行保障、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先后组织社会应急联动演练40余次。 (六)各项基础工作稳步推进。深入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督促重点单位落实 “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全市共建立社会单位“户籍化”档案1031份。创建“网格化”管理达标示范乡镇(街道)20个,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综治网格平台同步建设。在全市396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推广、配备火灾逃生器材箱1912个。结合2015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在全市举办公安派出所培训4期,对全市20余名公安(分)局分管领导,520名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了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消防宣传深入人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开展了以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先后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300余次,累计培训10000余人。相继在沧州电视台、电台、沧州晚报等市级媒体创办了专栏、专版。全年在各级媒体刊播稿件310余篇;利用消防宣传车开展常态化“流动式”消防宣传80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8000余份;建立了跟进式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在市级主流媒体相继制作了12期消防安全主题电视节目,刊发了6个专版安全提示文章;利用微信平台、农村大喇叭“村村通”开展深入宣传,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显著增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县、市消防队(站)建设速度落后于城市规模扩张速度,建站标准达不到国家要求,新建城区的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未同步建设,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相对滞后。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战斗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不足,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险等保障不完善,造成队员流动大、战斗力偏弱。 (三)社会面火灾防控任务依然艰巨。渤海新区3处、新华区5处、运河区1处、开发区1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还未整改完毕。验收中抽查的社会单位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不高,部分社会单位员工不能熟悉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熟悉灭火疏散预案。 (四)社会化宣传联动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被动配合多,主动策划的少,还未形成多部门、多行业联动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格局。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断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于市政府考核组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召开协调推进会,迅速将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实行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加强消防经费保障。全面开展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评估工作,推动消防装备升级换代。加快消防规划修订工作,加大对市政消火栓、城市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补齐旧账,不欠新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推进专职队伍法人登记工作进度,完善保障机制,始终保持队伍良好的战斗力。 (三)进一步提升社会消防能力。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紧盯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检查力度。要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9号)要求,落实各项保障,夯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根基。要持续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社区、重点单位“微型站”建设,全面推动社会单位落实自查自纠和逃生自救能力。要扎实开展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按照片区、街道,一片一片排,一个一个查,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隐患”,做到工作不停、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督办不松。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制,确保协调运作形成合力。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各级宣传、文广新部门要指导媒体自觉履行公益性消防宣传法定义务;科技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内容,坚持消防宣传的常态化,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2025-04-16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附件下载 秦开管委办〔2025〕3号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4-16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协调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和经费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井陉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防动员、园林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桥西区和跨县(市、区)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井陉矿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防动员、园林等部门形成的建设领域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建设中的城建档案业务需求,提供归档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中的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建档案接收凭证。 第十三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更改、报废的,组织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线工程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形成的建设领域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征集、接受捐赠等方式丰富馆藏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编目、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编研、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建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城建档案保管状况的检查工作,对破损、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复制或采取其他技术处理和抢救措施。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并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高便民服务和保障能力,运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式,在城市更新、加装电梯、房屋装修等方面为相关单位、个人查询和利用城建档案提供便利。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高档案资源利用能力,充分挖掘档案资源价值,通过举办展览、新媒体传播、编研、影视制作等方式,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城市建设取得的成就,推动城建档案文化传播。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通紧急服务通道,随时为应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做好城建档案数据容灾、异质异地备份和数据保全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除竣工图外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县(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  
2025-04-16 |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