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510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我部将适时对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及多发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各项安全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7年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努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务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公文办理流程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实现了公开属性与公文文稿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公文办理环节责任全程可追溯。建立了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相关数据,为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范围,推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主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部门规章、资质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公示公告、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内容,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化审批,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批,申报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注册信息、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及时公布政策文件、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等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更好服务缴存职工。  (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6年部门预算、2015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了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2006年以来《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5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按季度公开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数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建议提案复文,2016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76件。主动公开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征集、年度制(修)订计划、具体标准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文件,全年累计发布年度制(修)订计划1次、标准公告256项。公布第一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公示有关企业和产品名单。  (五)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定期汇总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对较大以上事故,上网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施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信息公开。2016年多次在全国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媒体分5批通报了110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三是推动城镇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督促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2016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将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对部分市县进行现场抽查。  (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督促各地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抽查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2016年8月开始,抽查了177个市、县(区)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策发布、建设信息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信息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开。  (七)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一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申请审批管理,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户“一卡通”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实现资金分配公开;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实现结果公开。  (八)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各设区城市均于2016年3月底前、省(自治区)均于4月底前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了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6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余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3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策划组织各类新闻宣传活动近百次,积极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做好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专题解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专题报道文章220余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政务信息3800余条;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4次;组织举办本部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7次。二是健全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机制,多渠道做好重要政策决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多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政策相关背景和内容;通过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及时全面解读政策,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并做好回应。对媒体集中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督办;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意见》和《细则》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分行业、分环节稳步推进业务受理、办理、审批、公示公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延伸;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于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 的请示》(鲁政呈[2015]6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做优做强济南、青岛2个核心城市,培育强化济青聊、沿海、京沪通道、鲁南4条城镇发展带,加快提升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枣庄—菏泽、东营—滨州、临沂—日照6个城镇密集区一体化发展水平,形成“双核、四带、六区”网络化城镇空间格局,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设施完善、城乡一体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5%左右,城镇人口约670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0081平方公里以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0074平方公里以内。203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75%左右,城镇人口约8000万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要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用地要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重点做好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各城镇密集区等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严格空间管制,把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要求落实到各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中,加强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廊道的预留和控制。  四、重视小城镇规划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人口规模大、发展基础好、辐射能力强的小城镇,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效带动农村地区发展。要明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逐步完善小城镇功能,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大力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根据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高效、完善、安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协调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合理安排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重大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提升县乡公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和水利建设,强化城镇供水、排涝和污水系统的统筹协调。要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重视区域性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深化防灾减灾规划,加强综合协调。  六、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低碳生态城市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据《规划》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强化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切实加强对海岸线和沿海湿地、重点河流、南水北调干渠沿线以及鲁中、鲁东山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分类指导。把握好生态保护和城镇发展的关系,防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旅游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抓好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加快治理大气污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七、加强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护措施,强化规划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资源和旅游开发的协调,切实做好具有地域特色的城镇和自然环境景观的保护工作。  八、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化和城镇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实施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你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据本批复精神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你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要建立健全《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五老峰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30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90.1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高山草甸、天然林等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玉珠峰、蒲州古城遗址、蒲津渡遗址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抓紧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3.7万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11.1万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接待床位总数控制在5550张以内。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运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老峰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运城市人民政府、五老峰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在各地推荐和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我国城市数量多,差异大,很多地方对城市设计工作缺乏经验,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对避免城市“千城一面”,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为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积累经验,推动提高各地城市设计水平。  二、试点工作内容  城市设计试点工作自2017年2月开始,时间为2年。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创新管理制度。研究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的目标。  (二)探索技术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探索适用的城市设计技术路径,鼓励使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保证城市设计科学合理、好用、适用。  (三)传承历史文化。探索通过城市设计,精细化管理城市各类空间,保护城市历史格局,延续城市文脉。  (四)提高城市质量。结合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通过城市设计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城市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工作,通过城市设计,提升城市品质和特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我部每年将组织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评估。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将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的有效抓手,从城市实际出发,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保持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要创新开展城市设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城市和问题,采取不同的设计方法和理念,突出做好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以及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各试点城市每年要编制一批具有影响力、高水平、有实效的城市设计成果。  (三)完善保障措施。要培育建立熟悉本地情况的城市设计队伍,加强相关培训,增强城市设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强化城市设计的实施,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加以落实,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发挥城市设计精细化的管理作用。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各试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吉林省长春市  4.山东省青岛市  5.山东省东营市  6.江苏省南京市  7.江苏省苏州市  8.安徽省合肥市  9.安徽省马鞍山市  10.浙江省杭州市  11.浙江省宁波市  12.浙江省义乌市  13.河南省郑州市  14.广东省深圳市  15.广东省珠海市  16.云南省玉溪市  17.陕西省西安市  18.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1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0.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天津天一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工程监理资质延续,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2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保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我部决定定期汇总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并进行全国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处罚情况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汇总本地区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查处工作报告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季度汇总表》(附件)一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第一季度工作报告及汇总表于2017年4月15日前报送。  联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传真)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季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郝瑞庭等213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郝瑞庭等213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马晓辉等11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谢京臣等5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赵金亮等36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尹力文等47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郭广军1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马晓辉等1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谢京臣等5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赵金亮等36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尹力文等47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郭广军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