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社团: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下列职业资格启用电子注册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1.注册监理工程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5.注册化工工程师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7.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三、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四、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应妥善保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门户个人注册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人员注册信息。六、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电子注册证书启用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七、2025年1月20日起,核发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专用章(3)”。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电子注册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仍具效力。附件: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样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指导各城市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城市在编制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参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决定: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除第七条 。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 ,修改为: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八、删除第二十九条 。 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 ,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十三、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2001年9月7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I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决定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二、评查范围 各地重点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案卷评查,也可以根据本领域本单位实际执法情况,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案卷评查。 为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增强案卷评查工作效果,确定以下单位为我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联系单位: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四川、内蒙古、宁夏、黑龙江、吉林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评查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及证据固定情况;(三)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四)法律依据是否准确;(五)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送达、归档是否规范;(七)行政执法决定落实是否到位;(八)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 四、评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 (二)评查方式可采取日常自查、集中评查和互评互查等方式。集中评查可成立由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公职律师等组成的评查组。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向所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案卷评查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抓紧推进。各地特别是评查重点联系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案卷评查方案,明确评查时间、范围、步骤、标准等,按要求抓紧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改进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实施部门及时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相关部门纠正改进行政执法案卷。 (三)及时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评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评查重点联系单位要梳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借鉴性强的执法案例,推出一批程序完整、制作规范、说理清晰、参考性强的执法案卷,并于2019年8月底前向我部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1-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高强钢结构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3-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轻板结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6-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7-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39-2020 ,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结构风振控制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7-2020 ,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