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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10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陈小银: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4年1月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期间,注册单位是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隐瞒受聘于其他单位的事实,后于2015年8月变更注册在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5号),你于2016年9月9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调查研究,你仍然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4日   抄送:江苏、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王兰香等69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王兰香等69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1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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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渠国丽等1133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渠国丽等1133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2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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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诸允为等114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诸允为等1149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5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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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企业申请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有关规定,注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众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资质证书(证号为甲140865001366)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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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国家级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我部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3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转化后的行业标准编号相应变更,现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有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生产能力,拥有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业基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的产品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科技研发类企业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请示范的城市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见附件2),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填写《装配式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3)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见附件4),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申报条件、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进行评审。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明确推荐先后顺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我司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报送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现场复核。  (三)复核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和企业不予认定。  四、其他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寄送我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6月5日   附件:  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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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0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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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孙佩银等188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附件:2017年第三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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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1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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