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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11)
公示公告
市级
中集动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管玉兰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53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02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806.45元×2月=39612.9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2025-09-2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江苏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包装乙二醇相关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5〕2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5年9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询通〔2025〕22号 江苏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包装乙二醇相关事项,请于收到本询问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塘沽街市场监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宁波道4号)111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2.委托运输相关协议材料、乙二醇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薛铭 、余旭 联系电话: 022-6527028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9日  
2025-09-2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信部联原〔202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国资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5年8月28日
2025-09-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赫广达(居民身份证130703197807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和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文综罚字〔2025〕0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文综罚字〔2025〕01号当事人:赫广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号码:13070319780723××××住所(住址等):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2025年3月12日,根据有关线索,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住所进行执法检查,你现场配合检查。现场发现:你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你住所内发现有名为《××××× 第五卷(32开)》等共30种79册图书(现场扣押时的书写方式为32种79册,在申请鉴定时,因鉴定部门对涉案图书的名称、分类等进行了更改,合并了部分图书种类,最终确定涉案图书为30种79册,实则为同一批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同时,发现印制图书用的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和打印机1台(型号:EPSON L1800)。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上述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3月12日,经批准,我局决定对你立案调查。经查,你的姓名:赫广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80723××××,无固定工作,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街×号,实际租住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你述称,自2023年3月开始,在孔夫子旧书网和闲鱼上销售翻新的二手旧书。2024年12月29日,因未按照孔夫子旧书网的要求交费,孔夫子旧书网将你在该网站开设的店铺关停。随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推特网站认识一些和你有共同特定历史情节爱好的人,并加为微信好友。这些人中有的人给你提供了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使用自购的裁纸机、打印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打印并装订成册,再通过微信向这些人销售。买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书费用,你通过快递将图书邮寄给买家,进而完成交易。关于上述图书的印制和销售数量,你述称,是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临时印制,为避免一次一印的麻烦,一般同一种图书一次印制2到3册,印制和销售上述图书的具体数量已记不清了。关于上述图书的销售价格和利润,你述称,32开的图书58元/册、16开的图书90元/册,每册图书的利润10块钱。经执法人员核对,依法扣押的79册图书中,32开的图书共52册、16开的图书共27册。执法人员要求你提供上述扣押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你述称,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你与买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图书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大多都已删除,你可以将尚未删除的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文稿和与买家交易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执法人员。最终,你提交了《××史》《×××的历程》2种图书的PDF格式电子版文稿,以及与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1册,销售金额58元)、与微信名为“闹市”的买家的微信聊天和收款记录截图(证明销售涉案图书2册,销售金额116元)。3月19日,我局将涉案图书样书送交天津市出版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26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4种图书为违禁出版物。4月14日,经你同意,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明景苑的租住地,依法将涉案图书的鉴定意见告知你,同时将“扣押的79册图书的名称、分类、开本等有变化,与前期案卷文书表述不一致,实际为同一批图书”的情况一并告知,你对此无异议。一、关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规定,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并且涉案图书均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查明你分别向微信名为“二次元象酱”和“闹市”的买家售出涉案图书共3册,每册的利润为10元,你获利数额为30元,故认定你的此部分违法所得为30元。你在从事涉案图书的出版业务中,使用打印机打印电子版文稿,使用裁纸机和胶装机将打印的文稿装订成册,在该违法行为过程中,裁纸机和胶装机具有功能的专一特定属性,故应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而打印机也可用于日常其他办公活动,不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82册,包括扣押的79册和销售的3册),违法所得较少(30元),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二、关于你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你通过相关网站搜集组稿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稿,经审核校对形成终稿,使用自购的打印机、裁纸机和胶装机等工具设备进行印制、装订成册,再对外销售获利,其中4种19册涉案图书被鉴定为违禁出版物。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你出版的涉案4种19册违禁出版物(均为32开),每册售价为58元,故认定你的违法经营额为1102元(19×58);鉴于你未实际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有如下情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数量较少(19册),未实际售出也未造成传播,危害后果较轻;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你无固定工作、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虑,认定你具有酌定从轻情形,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从轻情形,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19册(不再执行),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综上,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合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79册(非法出版物60册,违禁出版物19册),没收胶装机1台(型号:古德GD-460A)、裁纸机1台(品牌:古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等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告发布之日为:2025年9月28日
2025-09-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鼓励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现予印发执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28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将所管理企业(或本企业)2024年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如下: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5年9月28日
2025-09-28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市级
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主持召开创新企业家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听取企业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与企业家深入沟通交流。会前,李乐成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推进新型工业化”为主题,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创新企业家国情研修班学员作专题授课。会上,来自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医药等领域的8家企业负责人作交流发言,介绍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举措建议。  李乐成强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广大企业家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的典范,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多作贡献。要坚守主业、做强实业,突出价值创造,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要敢为人先、开拓进取,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在原创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实现更多领先突破,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排头兵。要坚守初心、服务社会,积极培育优秀企业文化,持续强化行业自律,抵制非理性竞争,主动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统筹有序推进国际化布局,推动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27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按照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原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管理程序,京津冀三地科技管理部门对2025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拟立项项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对2025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负载猪流行性腹泻病毒抗原酵母外泌囊泡疫苗的免疫机制”等50项项目予以正式立项。特此通知。联系人:市科技局基础处 张燕鹏联系电话:022-5883298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2025年度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项目汇总表2025年9月26日
2025-09-2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货物名称为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具有车辆识别代码(VIN码)的其他载人车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申报出口资质的企业条件、管理方式、申报程序、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等,依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对出口纯电动乘用车的检验以现行有效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6日
2025-09-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申报通知
省级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要求和部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先后共同发布了四批征集公告,经审核,共有255家企业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打造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现组织开展天津市第五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低空经济、现代农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智能制造、高端仪器、高端装备、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研发设计、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龙头企业。(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具有较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优先考虑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优先考虑深度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企业。(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二)承担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或现场工程师培养项目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七)围绕产业需求和企业意愿,从高校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八)以资金捐赠或设备捐赠等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市级及以上高水平专业群或产教融合型专业,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三、建设培育方式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一)组织实施。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负责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天津市税务局、津南区人民政府、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二)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填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及近5年的年审记录。此外,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单位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等方面工作成效佐证材料(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有关情况需经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秘书处认定并出具证明)。上述文件请申报单位于2025年10月17日前将扫描件及电子版原件反馈至电子邮箱(sfzggwshjyc@tj.gov.cn)。(三)审核确认。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经公示后纳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进行建设培育。(四)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公示后三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企业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及我市相关支持政策。(五)定期复核。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等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四、失信惩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教委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入库企业进行复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一)在申请及建设培育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五、其他事宜因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培育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附件:天津市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教委2025年9月26日      联系人:闫洪泽、李乔(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3142033;刘少华(市教委),联系电话:83215139
2025-09-26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