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按月报送租金减免情况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统计汇总工作。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统计工作,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收金额等。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包括享受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的企业户数、贷款金额等。各地管理国有房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所管理的出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包括减免租金金额、受惠市场主体户数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省级人民银行、国资、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负责统计的数据提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减免租金主体等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为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和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通过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模块,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监督指导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或完善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建立投诉电话解决机制,受理涉及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类投诉举报,做好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加强减免租金政策的宣传报道,发挥正面典型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附件: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如曼等706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吉建房〔2022〕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吉林省对本省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GB51127-20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384-2016)、《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51307-2018)等5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该5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心工作,重点围绕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政策公开质量、夯实公开工作基础等方面深化政务公开,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以公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围绕我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以更加有效、更高质量的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公开助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各项制度,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及时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引发疑虑和不实炒作。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避免对当事人正常生活产生不当影响。(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稳就业保就业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讲和推送工作,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支持政策及时传达至相关群体,帮助他们更好就业创业。加大政策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力度,对基层执行机关开展政策培训,使各项政策能够落得快、落得准、落得实,最大限度利企惠民。做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信息公开。(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深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有力有效的信息公开,助力监督管理的强化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城市建设司负责) (五)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统计信息公开。稳步推进部本级和部直属预算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做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及相关统计制度公开。(计划财务与外事司负责) (六)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披露并指导各地披露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知情权、监督权。(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负责) 三、切实提高政策公开质量 (七)深化规章集中公开。继续做好规章在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建立健全规章动态更新工作机制,高质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正式版本,稳步推进规章历史文本收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探索构建统一的国家规章库。(法规司牵头,各有关司局、信息中心配合)。 (八)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2022年底前在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我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好标准规范公开。主动公布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发布公告和标准规范文本。探索建立标准库。(标准定额司、办公厅、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加大部门户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咨询服务水平,更好回应与企业和个人行政许可事项密切相关的问题。规范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公厅牵头,各有关司局、信息中心配合。) 四、夯实公开工作基础 (十一)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公开工作中增强规范意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可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公开平台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确保部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2022年底前,实现部门户网站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深入推进部门户网站集约化,及时准确传递党中央、国务院权威声音。持续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工作。(办公厅牵头,信息中心配合) 五、强化工作指导监督 (十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在发布重大政策的同时做好解读工作,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有效管理预期。充分评估政策本身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时机和形势可能产生的附加作用,避免发生误解误读。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前瞻性做好引导工作,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有效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政务公开疑难复杂问题的会商交流,依法依规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做好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办公厅负责) (十六)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梳理形成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逐项推动落实。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落实情况要纳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牵头,各有关司局配合)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镇排水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3-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14-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智能楼宇管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3-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4-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冷轧电工钢工程设计规范》(GB/T50997-2014)、《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GB50410-2014)、《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技术规范》(GB51093-2015)、《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GB51135-2015)、《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GB51173-2016)、《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GB/T51272-2018)、《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GB51185-2016)、《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电子工业防微振工程技术规范》(GB51076-2015)等9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该9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