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提供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快速维权服务、保护协作服务、专利导航与运营服务。
附件:
2026-02-1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深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和视察天津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1.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在保税区布局,保障国家创新平台所需的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对新建、重组国家创新平台给予支持,打造良好生态环境。2.促进未来产业技术创新。面向生物制造、基因科技、绿色氢能、低空经济四大新质生产力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开辟未来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对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二、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3.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费用大于500万元且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5.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依托创新积分制精准绘制企业画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利用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切实提升银企对接精准性。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获得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且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费用的30%,贴息期限最长2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每家企业最高支持40万元。企业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取得的多笔贷款,可选择一笔申请贷款奖励。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6.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保税区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并获得市级立项支持的,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7.支持打造概念验证平台。支持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概念验证,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认定的概念验证平台,针对其实施项目验证服务所发生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其贷款利率的100%给予最长3年贴息补助,每家平台累计贴息最高支持150万元。8.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揭榜挂帅”活动。经保税区科技局征集发布的“揭榜挂帅”项目,揭榜额超过300万元(不含)的,按照发榜企业实际拨付到位金额的5%给予其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发榜企业支付首笔资金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剩余支持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9.鼓励“先使用后付费”。鼓励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保税区企业并在区内实施,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符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关联企业除外),按照其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成果单位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10.构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区内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行业类、高校类技术转移机构的,对于其一年内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在保税区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超过10项,且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关联企业除外)。四、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11.扩大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对科技型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并形成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可按照模型购买费用实际交易额(不含算力、数据等其他费用)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关联企业除外)。12.支持星火加速器建设。推动保税区星火加速器建设,吸引海内外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优质科技创业项目,逐渐形成完善的“技术策源-应用牵引-创业育成-产业集聚”全生命周期产业孵化体系,对入驻孵化项目、科创服务机构、引智引才等机构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免租金支持。对入驻的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租金及物业费全额补贴。13.支持孵化器升级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经工信部认定为“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器不重复支持,“标准级”孵化器申请通过“卓越级”认定后享受差额奖励。14.高水平双创大赛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双创大赛,对在国际或全国总决赛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参加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决赛中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15.支持高水平论坛交流活动。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一级学会在保税区举办品牌化、国际化、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高峰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吸引带动创新资源落地保税区发展。对于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2场活动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五、适用范围及申报流程16.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经营主体。申报当年及近三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单位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失信名单等情形,不得申报。17.申报流程。(1)发布申报通知。保税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等内容。(2)项目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保税区主管部门。(3)项目审核。保税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局办(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4)资金拨付。保税区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拨付。六、附则18.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19.法律责任。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20.实施期限和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增长的支撑作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6年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824个,重点储备项目288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抓牢抓实重点项目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分级包联、专员服务,健全项目推进责任体系。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要素保障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项目服务工作格局。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项目调度,对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锚定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进度等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事项。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项目用地、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常态化开展银项对接提升融资质效,解决项目堵点难点问题。充分用好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机制,实行“即来即办、即申即办”,快速响应项目需求,合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实行动态调整。各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项目挖潜,及时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进行增补。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管理。对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及时予以调出。五、加强统筹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发挥全面统筹作用,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督导服务,以督导促落实、以服务促发展。逐月梳理整体进展情况,专报市领导同意后发送各区各部门,定期晾晒成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或部门,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项目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诉求,提级服务、多方联动予以协调解决,保障项目建设提质增效。2026年2月10日
2026-02-10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2-1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企业薪酬调查样本企业联系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做好2026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提高数据填报和薪酬报告时效性,现就样本企业联系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样本企业确认样本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抽样选取,已通过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下发至各区。请登录企业薪酬调查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survey.mohrss.gov.cn/xcdc),按照名单逐户联系确认,并按流程进行系统操作。样本确认以企业实际坐落区为准,实际坐落区与下发区不一致的,请联系市人社局进行调配。二、样本企业替换对联系不到或不符合调查条件的企业,各区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补充样本库中进行替换。确实无可替换的补充样本的,各区要按照“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原则,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替换,并按补充替换流程报市人社局审核。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区要加强与样本企业的联系对接,紧盯时点,倒排工期,为后续业务培训和数据填报夯实基础,并于3月9日(星期一)前完成联系确认、样本替换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2026-02-1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征集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各赛项裁判长的通知 有关单位: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拟于5月中旬起,采用集中办赛与分散办赛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市相关单位举办。为做好大赛裁判工作,市人社局拟面向全国征集大赛各赛项裁判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竞赛项目(一)现代化产业体系项目(46项)1.先进制造业项目(21项):数控车、数控铣、焊接、机器人焊接技术、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电工、光电信息技术、仪器仪表制造、鸿蒙应用开发、区块链技术、电子技术、网络安全、集成电路工程技术、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数字孪生应用技术、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化工总控、药物制剂。2.现代服务业项目(24项):智能硬件装调、物联网安装调试、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工业视觉系统运维、CAD机械设计、软件测试、无损检测技术、设备点检、机电设备维修(智能制造生产运维方向)、装配钳工、无人机装调检修、汽车维修、智能网联汽车装调运维、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注、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劳动关系协调、会展设计、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养老护理、育婴、餐厅服务、家政服务。3.都市型农业项目(1项):无人机驾驶(植保)。(二)世赛选拔项目(50项)1.物流与运输(5项):汽车技术、物流与货运代理、无人机系统、飞机维修、轨道车辆技术。2.结构与建筑技术(12项):电气装置、油漆与装饰、管道与制暖、制冷与空调、数字建造、智慧安防技术、砌筑、木工、混凝土建筑、瓷砖贴面、精细木工、园艺。3.制造与工程技术(17项):电子技术、工业控制、机电一体化、增材制造、工业4.0、机器人系统集成、制造团队挑战赛、数控铣、数控车、化学实验室技术、工业机械、CAD机械设计、自主移动机器人、工业设计技术、光电技术、水处理技术、可再生能源。4.信息与通信技术(7项):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管理、商务软件解决方案、云计算、网络安全、移动应用开发、网站技术。5.创意艺术与时尚(3项):平面设计技术、数字交互媒体设计、商品展示技术。6.社会与个人服务(6项):糖艺/西点制作、烹饪(西餐)、健康和社会照护、酒店接待、餐厅服务、口腔修复工艺技术。二、征集名额及执裁时间(一)各竞赛项目征集裁判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裁判长助理1名)。(二)执裁时间:2026年5月-6月。三、申报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二)热爱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严守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过硬的专业技能,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声誉,行业内认可度高。原则上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世界技能大赛或历届全国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适当放宽)。(四)掌握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工作规则和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参与过国家职业一、二类技能竞赛或世界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具有担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员)或技术工作专家的经历。具有指导选手参加省(市)级以上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经验、或担任省(市)级以上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和其他技术工作经验(参加过全国技能大赛执教、执裁工作者优先考虑)。(五)本人自愿、所在工作单位支持,能够满足竞赛期间阶段性脱产执裁的相关要求。四、申报材料(一)《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长申报表》。(二)证明具备技术专家能力的相关材料。五、工作职责在组委会领导下,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执委会具体管理;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按照组委会要求和执委会安排,参加并做好本项目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的赛前培训,主持做好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全体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六、相关要求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于2026年3月6日(星期五)前将《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长申报表》和《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长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竞赛服务部,并将盖章表格材料扫描PDF版和可编辑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 系 人:曾永、王媛联系电话:24736501邮箱地址:jy-user064@tj.gov.cn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47号(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竞赛服务部) 附件:1.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长申报表 2.2026年“海河工匠杯”技能大赛裁判长推荐汇总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2月9日
2026-02-10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新修订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是文化和旅游部为繁荣动漫作品创作、培养动漫优秀人才、延伸动漫产业链消费链、扩大中国动漫国际影响力、推动动漫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动漫政府奖。《办法》包括总则、奖项设置等9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动漫奖于2011年设立,每3年评选一次,至今已评选4届。此次修订是其制定评奖办法以来的首次修订,主要围绕完善指导思想、突出动漫产业属性、优化奖项设置、扩大申报渠道等进行完善。
《办法》突出动漫产业属性,将延伸动漫产业链消费链纳入动漫奖设立宗旨,强调要以动漫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动漫作品,引领动漫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在各奖项的评选中,《办法》鼓励动漫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发展,鼓励动漫与文学、影视、音乐、游戏、数字艺术等各类内容形式的交叉融合和相互转化,丰富动漫内容来源,推动不同艺术表现形式间的双向赋能;鼓励动漫以品牌授权、品牌联名等方式赋能相关行业,拓展动漫产业边界,形成产业上下游之间的良性互动,打造新型消费业态场景;鼓励动漫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媒体有机融合。
为进一步发挥文艺评奖“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作用,《办法》将原设的6个分项调整至7个分项,分别为:最佳动漫作品12个,最佳动漫创作团队2个,最佳动漫编剧1个,最佳动漫导演/主笔1个,最佳动漫形象2个,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作品1个,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机构1个。其中,最佳动漫编剧、最佳动漫导演/主笔奖项为首次面向个人增设的奖项。
《办法》明确,动漫奖评奖分为申报、评选两个阶段。部分有影响力的播出平台可以直接推荐作品参评。文化和旅游部设动漫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动漫奖获奖作品、创作者或者团队、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奖牌(杯)和奖金。同时,鼓励各地区、各单位以适当方式对获奖作品、创作者或者团队、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附件:
2026-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经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市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未上传或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的,由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其上传或更新信息。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第八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所有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或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以及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查询。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人员监管第十三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市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参加我市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第四章 业务监管第十八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第十九条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二十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数据信息通过安全途径转移,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签订数据、信息等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各方权责,确保互联网医院安全运行。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有效处理网络中断、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第三十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第三十四条 市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第六章 监管责任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第三十八条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九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纠正。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止。
2026-02-0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诊疗市场秩序,增强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意识,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是指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的行为。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各区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负责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二章 记分分值第五条 根据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使用一名主要执业机构是其他医疗机构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医师的;(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不能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的;(三)医师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的; (四)互联网医院的在线诊断、处方未有医师电子签名的;(五)互联网医院未按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的;(六)使用一名未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七)未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便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八)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或《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九)未按要求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的;(十)未按要求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的;(十一)发生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轻微责任的。第七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一名无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的;(二)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三)未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便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儿童用药处方的;(四)使用未经注册或批准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五)引导患者至互联网医院以外,无法被市级监管平台有效监管的其他交流工具开展诊疗行为的; (六)未掌握患者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便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的;(七)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开展的诊疗活动,不属于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八)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时,接诊医师未按规定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九)互联网医院出现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的;(十)未按要求在互联网诊疗平台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的;(十一)未向患者提供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在线查询服务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十三)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的;(十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次要责任的。第八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互联网医院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的; (二)互联网医院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主要负责人、性质、诊疗科目或服务方式,或者未经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类别的;(三)未按照规定向市级监管平台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的;(四)未按要求实现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的; (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要求实现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的;(六)未按照规定明确互联网诊疗终止条件的; (七)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规定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的;(八)未建立、落实电子处方点评制度的;(九)互联网医院未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自查管理工作的;(十)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规定管理电子病历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的;(十三)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标有非本互联网医院标识的;(十四)使用在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内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十五)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十七)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的;(十八)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未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的;(十九)由于互联网医院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1起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诉的;(二十)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十一)未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二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次要责任,或者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主要责任的。第九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未按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互联网医院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的; (四)使用的医师冒用其他人员名义签署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使用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的; (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者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七)以雇佣“医托”、“网络水军”等不正当方式招揽病人的;(八)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等医疗文书的; (九)互联网医院未经批准,按照规定确定的诊疗科目中有一项诊疗科目在校验期内连续不开诊超过一个月或者在校验期内间断不开诊累计超过3个月的;(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的; (十一)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二)未按要求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的; (十三)未按要求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的;(十四)超出校验期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十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互联网医院负主要责任的; (十六)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拒不服从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遣的; (三)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的;(四)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的;(五)发现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未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未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和大数据管理服务行政部门报告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章 记分实施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在同一次行政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同一医务人员多次出现同一不良执业行为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互联网医院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进行记分。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给予两倍或两倍以上记分。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审批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之日起计算。互联网医院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的,自暂缓校验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开始记分,记分周期至再次校验合格之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进行累积计算,不同记分周期的记分不累积计算。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行政管理、监督执法、考核评价、信访投诉及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获得。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互联网医院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自行作为该线索的办理单位,有明确执法依据的可委托互联网医院所在区的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作为该线索的办理单位。办理单位应对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线索予以核查认定,认定互联网医院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制作《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告知互联网医院拟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记分办理单位结合互联网医院陈述申辩情况,再次认定其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送达《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送达该互联网医院,并予以记分。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记分办理单位予以记分的,应将记分结果通知互联网医院所在区的负责卫生健康监督的机构。第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记分的,不能使用其他方式代替记分。第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名称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记分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或者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互联网医院校验时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的,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校验时,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该互联网医院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一)校验期内共有三个记分周期,且该三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36分的;(二)校验期内共有两个记分周期,且该两个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24分的;(三)校验期内只有一个记分周期,且该记分周期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的。第十八条 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6分的,认定为再次校验不合格,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销该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注销相关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的执业登记。第十九条 互联网医院在一个校验期内,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计达到触发暂缓校验条件分值的80%的,其登记机关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该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止。附件:1.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范本)2.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范本)
2026-02-0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89批次样品,检出46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饭团家(经营者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胶小柒食品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黄瓜片,其中亮蓝检验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婷婷欢乐农场(经营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鲜而美食品经营部)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今世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北长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苏今世味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苏北长馒头是被抽样单位购入唐洋镇某餐饮单位制售的食品,自行打印张贴标签后售卖的。(三)阳高县韩老二杏脯(经营者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韩老二杏脯批发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韩老二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阳高桃干,其中胭脂红、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夸茶怡夏咖啡·奶茶(融创茂店)(经营者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夸茶怡夏奶茶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泰式手标红奶茶,其中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储家大院(经营者为江苏省南通市海安慧源食品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罗家饼铺生产的老窖原味馒头条,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老窖原味馒头条不是海安罗家饼铺生产的,是被抽样单位自行购入,张贴标签后对外售卖的。(六)统一台湾食品店(经营者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宇顾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产地:中国台湾)生产的五香豆干(纯素),其中日落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金燕耳旗舰店(经营者为福建古田康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古田康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胡雪岩堂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四神膏,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三七开休闲零食糖果店(经营者为福建省泉州纯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鑫农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橄榄(咸味),其中喹啉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旺农副干货(经营者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致思甄选商贸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从旺辣椒干货批发行生产的白芷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草木茶栈保健(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迪坊食品馆)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中棘海沙棘保健养生有限公司生产的野沙棘原浆,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菜来了(宝安农批市场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陈岳州咸什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东豫狼羊肉串(荣科路店)(经营者为上海典于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水煮花生(自制),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深圳市罗湖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隆店销售的、标称宜佳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水妈妈泰国木薯淀粉(原产国:泰国),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耀顺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亚东食品厂的冰片糖,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国信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正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黄素酯片压片糖果,其中胭脂红检验值、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广州金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金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安徽乐雨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其中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北京品优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深圳西选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经销的、HUY FONG FOODS,INC(原产国:美国)生产的是拉差香甜辣椒酱,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黑龙江省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润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蘑菇(食用菌罐头),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赵忠猪脚饭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市葛仙山云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坛泡酸菜,其中柠檬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陕西省渭南市富平鑫广源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陕西陕富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陕西省渭南市富平陕富温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羊奶麦胚大饼(饼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徐记老蛋糕(新开铺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徐兆林糕点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自制传统桃酥(餐饮食品),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志新早点·油条·豆浆(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志新粮油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香酥大油条(自制),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粉条侠(经营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粉条侠食品网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麟瑞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双雪淀粉厂生产的土豆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芳雨阁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焦作市芳雨阁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有料食品厂生产的酸辣宽粉(方便食品),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菜百川(东岸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隆茨曲生鲜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贵妃驾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伊品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商丘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空心山楂(分装),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弘迈食品(经营者为江苏弘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徐州志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条味(调味面制品),其中三氯蔗糖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无为小卖铺(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小馋猫特产零食铺)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襄安占制食品厂生产的原味麻油绿豆糕,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福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乳味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贵州创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为贵州创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标称贵州省铜仁市博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香辣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一)五谷自由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未来佰膳生物科技(威海)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陕西未来佰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商丘市虞城中天华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方便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旭彤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圣荷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纯香麻糖,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趣享派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梅州市趣享派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梅州市趣享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梅州市南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鸡脚筋(肉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四)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联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省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粉,其中玉米赤霉烯酮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北省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玉米粉实际由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日鑫米面加工厂冒用廊坊市三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三十五)启祥瑞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山西省大同市启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鸿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六)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易买得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诺倍得年糕小食(膨化食品)(原产国:韩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七)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紫微天星经贸有限公司进口的沃莱都勒牌乡村香脆饼干棒(原产国:意大利),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八)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合肥高新银泰店销售的、标称北京永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总经销的优佳墨西哥少女玉米片(餐厅口味)(原产国:美国),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九)海涵休闲食品(经营者为广东海涵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海涵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青豌豆(盐焗味),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博达百货超市销售的、来自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付氏干货商行的小鱼干,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一)百年迎贺嗅雨白酒专卖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嗅雨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贡酒,其中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宝枫堂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敏讯优商贸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乐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D、维生素E、叶酸、烟酸、泛酸、生物素、钙、铁、锌、钾、镁、硒、铜、碘、锰、磷、铬、牛磺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安徽圆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医高新院区店销售的、标称澳康生物技术(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遇善恩亚麻籽油微囊粉孕妇营养包,其中维生素B12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十四)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起跑点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广州广济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其中维生素C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五)婴享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荷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荷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新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米饼(大米原味),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六)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酷贝儿母婴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康美新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肽高锌高铁特殊膳食营养液,其中维生素C、铁、锌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安徽康美新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营养液是被抽样单位从康美新药(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入的该公司自行加工的产品。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2月8日
2026-02-0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