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586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大洋等 14348 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 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22—2023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需符合各专业评估(认证)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最新版本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搜索框内输入相应专业名称后查找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命名格式:2022申请报告-专业名称-学校名称)至指定邮箱(tujianpinggu@163.com)并注明本专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手机号、传真、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各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子邮箱:tujianpinggu@163.com  联系方式:许士翔 010-58934045,58933389(传真)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韩永敏等3038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尹立成等125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的人员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韩永敏等3038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四批)     2.准予尹立成等125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2022年度第三批)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宁等12252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刘堃等103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张晓彤等129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翠等23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保安等87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选亮等14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徐鹏程等1323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小奇等7609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艾久红等4404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基层排查力量,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动员注册执业人员参与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组织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与全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充分发挥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优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为基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二、服务内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注册执业人员学习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做好政策宣贯、技术培训等。注册执业人员在协助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对排查过程中的初判、复核评估、鉴定和隐患整治提供现场指导和专业支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方案进行技术指导。注册执业人员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多渠道开通报名通道,做好活动报名、工作分配、组织协调、成果确认等工作。引导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安全防护、疫情防控等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四、鼓励政策。对参加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可凭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继续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10学时)。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对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派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供在本地区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2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