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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卿建华等62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卿建华等62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天津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12家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北京铭正洋林绿化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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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林庆镇: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仙游县城乡规划局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1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7号),你于2017年8月10日签收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8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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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宋伟香: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1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9号),你于2017年8月18日签收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8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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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9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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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我部与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签署的《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推动我国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探索和推广适合中国的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经研究,拟组织开展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工程示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  (一)试点内容  1.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如经济适用的多层、多户式住宅,公共建筑(体育、教育、卫生、办公、养老、社区活动中心等建筑),木结构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相结合的混合结构建筑(包括木质填充墙体系或木桁架屋顶系统等);  2.高标准建筑节能系统和材料。如高效节能门窗、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系统、高效的供热制冷系统、机械通风与热回收系统、节能热泵系统、节能照明与设备、低碳环保材料等;  3.高效可再生能源系统和区域能源综合解决方案。如中央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季节性能源储存系统、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系统、余热联供区域能源系统等;  4.水资源利用和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如海绵城市、水的有效使用及循环利用,废水处理,水净化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回收、压缩和处置等;  5.城市绿色生态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如生态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基础设施与维护、城市双修、绿色交通等。  (二)申报要求  1.试点范围可为城市新建区域或老城更新改造区域,占地面积3平方公里左右,已纳入获批的城市规划,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建规[2011]78号)有关要求。  2.试点城区对发展低碳生态城区有清晰的目标定位;在推广应用木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可替代能源、水资源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分布式能源、社区能源综合解决方案等方面有良好基础。  3.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权责相符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机构,并给予资金与制度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制定了低碳生态试点城区规划纲要和建设实施方案等。  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工程示范  (一)示范工程类型  1.六层或六层以上纯木结构民用建筑。包括轻型木结构、木框架结构、正交胶合木剪力墙结构等。  2.六层或六层以上木混合结构民用建筑。包括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上部为纯木结构的木混合结构建筑,或混凝土核心筒木混合结构建筑。  (二)示范工程要求  1.示范工程在现代木结构建筑关键技术上有突破或创新,对完善提升我国木结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促进和借鉴意义,适合中国木结构建筑发展需要,具有推广价值。  2.示范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和标准要求。优先支持高于当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或净零能耗建筑、碳中和建筑等。  3.示范工程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全,资金基本落实。  三、项目管理及支持  (一)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将列入我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涉及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将优先列入部科研开发项目同期立项和实施。  (二)中加双方将通过政策引导、规划与设计咨询、技术支持、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推荐有关企业提供优惠的产品与服务等方式,对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给予支持。  (三)中加双方将通过协助设计、关键技术咨询和开发、提供木结构材料,以及施工质量保障服务等对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提供技术支持。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配合进行试验、测试、总结、报告等技术研究工作。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由试点区域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编写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中加合作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经地方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如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图纸等,请一并提供。  (二)请将盖章后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2017年10月31日前寄送我司。  联系人:国际科技合作处 侯文峻 仝贵婵  电 话:010-58934535  传 真:010-5893453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附件:1.中加合作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申报书编写提纲     2.中加合作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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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刘红莲等1014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附件:2017年第八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和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36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的“办事大厅”栏目,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23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7年11月06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河北万宏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固安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郑州朗悦置业有限公司  6.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  7.郑州九龙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8.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  11.常州绿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12.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  13.南昌世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华润置地(沈阳)有限公司  16.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17.阳泉市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成都天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泸州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达州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2.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3.舟山恒尊地产有限公司  24.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  26.中建嘉和地产有限公司  27.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30.许昌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  32.南京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33.江苏通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4.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35.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36.成都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附件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  2.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新密市金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恩施自治州众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7.吉林省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山东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海盐县秦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北京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4.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广东联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7.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8.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9.广西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秦皇岛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14.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15.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7.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黑龙江省滨才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9.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南通欣利置业有限公司  21.江苏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阳光万恒集团有限公司  23.江苏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  25.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  26.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27.江苏省建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8.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29.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2.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赤山集团有限公司  34.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6.山西金地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8.上海铁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39.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40.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四川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2.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3.新疆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4.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6.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7.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48.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9.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52.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  53.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4.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5.民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6.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57.山东新兴元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8.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9.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60.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1.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62.上海绿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3.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4.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6.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4 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1.芜湖宇润实业有限公司  2.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6.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常德市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1.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2.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3.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14.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山西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17.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9.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2.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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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的请示》(浙建政办[2017]73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原则同意《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已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附件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为积极实践“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探索“机器换人、智慧办理”的现代化智能政务办理模式,实现传统行政审批向智能化审批的转型升级,结合浙江省勘察设计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围绕“更便捷、更高效、更满意”的政务办理目标,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深化数据应用为关键,通过归并评审条件、简化细化评审要点、量化评审标准,探索“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和“机器换人、智慧办理”智能化审批的路子,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现代化。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方便和高效原则。企业办事不需前往窗口提交书面资料,可以随时申报资质,可在任意时段直接从单位、居所或任意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实现全程电子化申报和智慧化办理。  二是简化和减量原则。取消初审环节,谁许可谁负责,克服“一事多级办理”的弊病,实现“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地简化程序,克服“一事多人办理”的弊病;用尽用全用足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填报材料,大幅减少审查中的重复工作量。  三是突出大数据管理和深化大数据运用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多渠道采集企业相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企业、人员、项目、信用四大基础数据库,使资质审批与行业监管能共享共用、尽享尽用数据信息。  四是服务和动态监管并重原则。在简化和方便企业资质申办的同时,利用多维数据的核对,严格把关必须审核的内容,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既提升服务又严格监管,引导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  二、试点范围  浙江省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遗失补办及重新核定。  三、试点目标和内容  持续深化“五个零”的“机器换人、智慧办理”智能化审批,通过深化大数据应用,促使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联动,实现实时、有效的数字化行业动态监管,为减少监管成本,优化新申报资质注册工程师注册流程,加强审批系统信息安全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内容和具体目标为:  (一)申报零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充分运用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企业申请资质时,只需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自动提取本企业人员、业绩等相关信息,无需上传或提供其他材料,实现申报“零资料”。  (二)受理零窗口。  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外网)建设厅网络端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以此代替传统的实体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人从申报到受理的全过程均在线上完成,无需到办事大厅办理,实现受理“零窗口”。  (三)办件零人工。  运用浙江省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数据,针对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特性,预先对技术人员的个人能力进行认定,通过智能化审查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系统智能判定,实现快速办理,全过程不再有人工审查,实现办件“零人工”。  (四)领证零上门。  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后,系统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证书领取不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可在任意时段直接从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无需再到窗口领证或者物流领证,实现领证“零上门”。  (五)归档零纸件。  申报要件数据化,全程无纸质资料,行政许可网办过程中所形成的审批、证照等数据信息,按照电子文档归档的要求、范围、格式来积聚存储,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直接在线归档,形成电子档案,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库,实现存档“零纸件”。  (六)优化新申报资质注册工程师流程。  现行新申报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模式,存在注册工程师需注册到位与无资质单位无法注册人员的矛盾,在现有传统审查方式下此矛盾无法予以解决,造成企业和群众多跑腿、效率低,增加审批结果不确定因素等问题。为优化注册流程,企业在资质申报前提交经原注册单位及本人认可的注册申请材料至注册师管理部门,通过注册系统锁定并加以标记,此类注册人员可用于勘察设计新申报资质智能化系统审查,所申请资质通过后,直接进入注册流程,实现人员注册与新申请资质合理对接。  (七)强化事后监管。  每半年组成检查组,按一定比例抽取资质申报单位进行批后核查。若抽查中发现存在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新核准的资质,计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按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资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资质管理的动态核查机制。  (八)加强信息安全。  针对智能化审查系统的特性,个性化制定安全措施,标准比对后台计算,对页面关键数据进行二次加密,设立数据安全报警功能,确保审批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试点计划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的试点计划安排如下:  2017年9月前,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设计和开发,并完成资质智能化审批配套的文件、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同时完成系统测试并试运行;10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全面试行智能化审批。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工业建设领域各标准化管理机构,本部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下达了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专项工作任务。为做好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专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专项工作,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为重点,结合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精神和要求,有利于建立新型工程建设领域标准体系,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增加标准供给作用,有利于提高标准水平和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进一步增强对标准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复审范围  2017年复审和体系优化专项工作要与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精简整合工作相结合,复审范围为2016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复审重点是2016年度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和“修订”的标准项目。各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决定开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  三、复审要求  (一)逐项复审。复审工作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并逐项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二)突出重点。现行标准内容存在下列情况的,标准主编单位要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中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涉及的团体标准应列出名称和编号、发布团体、批准和实施日期等。  1.现行标准中部分内容存在不符合国家实施深化改革政策规定。  2.现行标准中部分内容存在制约科技创新、生产力发展。  3.现行标准中有关内容与相关标准内容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等。  4.现行标准整体内容存在陈旧落后、不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的需要。  5.现行标准内容已被发布的团体标准覆盖。  (三)分析处理。标准主编部门有关司、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应对每项标准的审议意见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汇总总结。标准主编部门有关司、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应对年度复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年度复审工作报告。复审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每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四、进度安排  标准主编部门有关司、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标准主编单位,并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请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协助我司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审相关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具体复审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报送组织单位;  2017年12月15日前,各组织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报告(含电子文件),并报送我司;  2017年12月31日前,我司完成复审审议意见审核,并按程序公布复审情况。  联系人:周晓杰  电话:58934385      姚 涛  电话:58933922  邮箱:gfc@ccsn.gov.cn  附件:工作报告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0月10日 抄送:部有关司,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